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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三十天。

5

投标文件递交至:

南京市龙蟠中路338号南京广播电视台总工办

投标开始时间:

2005年5月10日上午8:

30时整

投标截止时间:

2005年5月10日上午9:

00时整

投标文件接收人:

崔永鑫、顾卫东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6

投标书正本份数:

1份

投标书副本份数:

4份

7

开标时间:

2005年5月10日上午9:

00时整(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南京广播电视台演播中心2楼会议室

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人出席开标仪式。

8

签订合同地点:

南京广播电视集团。

9

交货地点:

南京广播电视集团。

10

交货时间:

2005年6月15日前。

11

付款方式:

预付款:

无;

全部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提交所需单据并经使用方验收合格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由使用方支付全额款项的60%;

正常运行1个月后,由使用方支付全额的35%;

正常运行6个月,由使用方支付余下的5%。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与本次招标活动有关的事宜。

2、本次招标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是有能力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招标货物、进行相关服务、独立承担民事等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江苏省、南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3、适用法律

本次招标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招标文件的约束力

投标人一旦参加投标,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构成

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书

附:

投标人须知

2、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3、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4、投标书

投标函格式

开标一览表

供货一览表

投标报价表

技术规格响应表

服务承诺

资格证明文件

法人代表授权证书

请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招标人联系解决。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将被拒绝。

7、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五(5)天按招标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电报等)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投标截止日前五(5)天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此书面答复传送给每个下载招标文件并登记的投标人(或召开澄清答疑会),答复中包括所有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8、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和电传,通知所有下载招标文件并登记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或电报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分析、研究,招标人有权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下载招标文件并登记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公制。

10、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货物、来源及价格。

对所提供的主要货物,应作简要介绍。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2)按照第11条要求填写的投标函;

(3)按照第12条要求填写的投标报价表;

(4)按照第13条要求对服务要求以书面形式所做出的服务承诺;

(5)按照第14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中标人有能力履行合同。

(6)按照第15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1、投标函格式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货物的品牌、产地、价格。

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写清相应的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全称、地址、电话、传真,并有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投标的最小单位是包。

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未分包的,投标人对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部分投标;

货物需求一览表中已经分包的,可以以包为单位部分或全部投标。

每一包采购中心只接受一个方案,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将会被拒绝,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须按表填明投标货物和服务在规格及参数等方面的响应情况,并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2、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次招标拟提供货物的单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规格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货物的总价:

包括制造和装配货物所使用的材料、部件、售后服务的费用及货物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进口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其它税费;

(2)技术规格中特别要求的备件价格;

(3)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安装材料费和货物交付使用前所产生的其它费用;

技术规格要求的安装、校准、调试和培训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3、技术规格及服务要求的响应

技术规格响应表应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逐项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该投标可能被拒绝。

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招标文件中服务要求的标准做出响应。

14、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

按照第条第(5)项的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15、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按照第10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证明货物质量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货物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来源地的声明。

证明货物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文字资料和数据,投标人应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说明;

(2)逐条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评议,指出自己提供的货物、服务是否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或逐条填报投标报价表的技术规格响应表。

16、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以人民币提交壹拾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并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银行本票、汇票(必须符合银行和财务的规定)。

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恕不接受。

在开标时,对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采购中心将视其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开标后10天内予以退还。

不计利息。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后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与用户签订合同;

17、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后30天。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

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中心的这一要求而放弃投标。

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第16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8、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准备一式

份投标文件(一份正本、

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并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须有法人代表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单独的信封密封。

外信封两端封口要贴上封条并盖上单位公章。

信封应:

(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送达;

(2)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标书编号、正本或副本及“请勿在2005年5月10日上午9:

00时整(开标时间)之前启封”的字样。

20、投标截止日期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可以按第8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标书下载并登记者和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按照第20条的规定,招标人将拒绝在其规定的截止日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9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

在投标截止期至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五、开标与评标

23、开标

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按照第22条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开标时,招标人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或编号、各标的投标总价格、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详细内容。

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条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4、评标过程的保密与投标的澄清

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等方面向招标人或参加评标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公开开标后,招标人立即组织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进行评标,并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有关澄清或说明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投标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

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

合格,投标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且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

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

所谓重大偏

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

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

买方与使用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

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评委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进一步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进行修正。

只有在评委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时,才能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评委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6、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评标采用综合因素打分法,评标委员会按照第25条的规定,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

评委会在评标时,除了考虑投标人须知第12条规定的投标价格以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1)交货期;

(2)提供所投货物售后服务的承诺;

(3)设备寿命期内的运营和维修保养费;

(4)设备的性能及适应性;

(5)公司评价。

(6)其他评委会认为必须考虑的因素

可以按这些因素的重要性确定其在评标时所占的比例,即将每个因素打分后计算加权总积分。

评分的标准为:

需求一:

价格60分;

公司实力和业绩20分;

参与该项目的人员资质10分;

售后服务10分。

六、授予合同

27、合同授予标准

评委会将分别对各需求表中的投标书进行综合比较,根据评委打分由多到少排列,确定中标单位。

28、招标人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招标人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都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无须对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29、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0、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派代表前来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协议的依据。

第二章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付款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1)预付款:

交货验收付款: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方与卖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方与卖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备件、附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指导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卖方应承担的义务。

(5)“买方”系指前附表中所述购买和接受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6)“卖方”系指前附表中所述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2、技术性能

卖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

若技术性能无相应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3、专利权及版权

卖方应保证使用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一旦出现侵权,一律由卖方负全部责任。

4、包装要求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制定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5、装运条件

根据招标人指定地点,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货物和服务交付使用,并提供所需单据的日期视为交货日期。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卖方应对超交数量或超重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6、付款

卖方应按照与买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

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

(1)发票;

(2)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等;

(3)装箱单;

7、伴随服务

卖方应按照国家“新三包”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除第条规定外,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合同中卖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4)在货物交货现场就所供设备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8、质量保证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根据权威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必须主动协助买方对设备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9、检验

在发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

买方将在交货现场组织验收,如果设备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相符,买方应及时填写验收单。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当地质检部门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验收不合格的货物,卖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逾期按交货延误予以处罚。

10、索赔

买方有权根据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用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卖方必须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使用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11、卖方交货延误

卖方应按照“投标书”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和提供服务,并交付买方验收使用。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

加收误期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

同时保留按第条规定对卖方进行制裁的权力。

12、误期赔偿

除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1条、12条和17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

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买方、使用方和卖方商定的事件。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

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买方和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税费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5、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由投标保证金直接转入。

有效期为货物验收合格后三十(30)天。

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履约保证金应在有效期期满后六十(60)天内退还给卖方,不计利息。

16、仲裁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方和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

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端提交买方所在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后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买方和卖方均有约束力。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7、违约终止合同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和使用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购买类似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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