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化指数各省区市场化相对进程度报告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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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化指数各省区市场化相对进程度报告文档格式.docx

由于2004年进行经济普查后,国家统计局对2001—2003年各地区的GDP数据进行了调整,同时2004-2005年两年的GDP也按照经济普查后的新口径计算,《中国统计年鉴2006》公布了这些口径调整后的数据,可以预期,今后各年度的各地区GDP也会按照这一新的口径进行公布。

由于这些最新公布的GDP数据和此前公布的各年度GDP数据口径不一致,如果我们接续第三个报告,在最新的这第四个报告中仅仅计算2003-2005年间的各省市自治区的市场化指数,就必然导致这三年的各地区市场化指数和此前年份的市场化指数不可比的问题。

因此,为了尽可能保持历年市场化指数的可比性,本1报告重新计算了2001-2002年两个年度的各地区市场化指数,这样,本报告所计算的就是2001-2005年五个年度的市场化指数。

这一报告所使用的指标构架以及统计口径和第二、第三个报告基本一致,仍然是23个基础指标。

不过,主要是由于数据获得性方面的原因,和第三个报告相比,尽管基础指标的数量和含义没有变化,但此次有七个指标的数据统计口径发生改变。

同时,我们这次计算市场化得分的基期改为2001年,而此前的第二个和第三个报告是以1999年为基期的。

经过对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我们发现这些变化除对个别省份的排序和评分发生了一些幅度较小的影响外,对总的排序结果没有造成显著影响。

关于中国各省市区市场化进程的研究是一项连续性的研究,我们准备今后继续对中国各地区的市场化进程进行定期的追踪研究,把它们在市场化改革方面的进展反映出来。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在力图基本保持指数的跨年度可比性的基础上,也将继续完善我们的指标体系,根据情况的变化对指标体系进行必要的调整,以更加准确地反映各地区市场化进程的各个方面。

作者2006年10月1在本报告后面的附录中,我们给出了新旧结果的对比。

可以看出,两者差异很小。

2

序言从1978年开始,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进行转轨的过程。

尽管这个过程还远没有结束,但市场化进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功。

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是市场化进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走向市场的改革期间,中国经济保持了高速增长,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中国的经济实力显著增强。

但是市场化的进展程度是很不平衡的。

就区域而言,在某些省份,特别是在东部沿海省份,市场化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进展,而在另外一些省份,经济中非市场的因素还占有重要的地位。

就产业部门而言,制造业、建筑业、和某些第三产业部门的市场化程度较高,而另外一些第三产业部门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

就不同市场而言,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相对较高,而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相对较低。

为了对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场化相对进程做出一个基本的判断,我们建立了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指标体系,用比较的方法从多个不同方面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市场化的相对程度进行测度。

我们把测度结果称为“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

我们希望这套指标体系能够对各地方市场化进展程度的差别做出一个大概的反映。

同时也希望今后运用这套指标体系对各地市场化的进展状况进行持续的跟踪分析,以随时反映市场化方面新的进展。

迄今为止,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实践并没有给出一个百分之百市场化的模式和范例。

想以一个“纯粹的”市场经济为参照系来衡量市场化的绝对程度也是不现实的。

但是所有发达国家的历史也都证明,建立一个以市场为主体的经济体制是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出于这种考虑,这套指数的设计主要目的在于将各地的市场化程度进行互相比较,做出排序。

同时也尽可能地近似反映各个省市自治区沿时间顺序的市场化程度变化,对它们的进步或退步做出评价。

因此市场化指数评分并不表示市场化的绝对程度,而只是表示某一省份在市场化进程中同当时市场化程度最高和最低的省份相比的相对位置。

同时,指标的设计也照顾到了跨年度可比的问题。

应当指出,尽管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资料分析和研究,吸取了学术界、政府工作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也借鉴了一些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并且在前面几份市场化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但目前的研究成果仍然可能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同时在实际分析中也受到数据资料不全和不够准确等问题的制约,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测度的精确性。

另外,许多指标都有时间性,随着经济改革的进展和阶段性特征的变化,某些指标的适用性也会发生改变。

因此在未来一定的时期可能还需要进行某些调整。

这些原因导致了指数的近似性。

但就总体而言,我们仍然相信这里所提供的分析结果大致上反映了各地市场化进程的实际状况。

我们目前这项研究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它对各省市自治区的市场化进程进行比较全面的比较;

第二,它将进行持续的测度,从而提供一个稳定的观测体系;

第三,它完全采用客观指标衡量各地区市场化改革的深度和广度,避免了主观评价;

第四,它基本上概括了市场化的各个主要方面,但同时又避免了把制度变量同度量发展程度的变量相混淆。

在建立指数体系的方法方面,我们也借鉴了一些有关国际经验。

但是同国外的有关研究相比,我们这项研究也有自己明显的特点。

首先,它是对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化程度的测度,而不是对“国际竞争力”或“经济自由度”的测度;

其次,它的指标体系设置针对我国的各地区,而不同于对不同国家的测度;

最后,它在资料掌握程度上有自己的优势,避免了某些国外研究中出现的根据主观评价打分而导致的偏颇。

我们的市场化指数从五个方面分别反映市场化的进展,每个“方面指数”反映市场化的一个特定方面,每个方面指数又由几个“分项指数”组成。

这五个“方面指数”构成一个总指数,反映市场化相对程度的总体评分和排序。

组成各个方面指数的基础指标目前有23项。

在计算指数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决定各指标的权重。

在第一个和第二个报告中,我们采用了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lecomponentanalysis)生成各指标的权重,并以此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指数。

这样做的好处是根据数据本身的特征决定不同变量在指数中的权重,具有客观性,而不是根据主观评价决定权重。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变量的权重必然发生变化,而这将影响指数跨时间维度的可比性。

另一方面,根据某些国际研究经验,在组成一个指数的变量较多而且覆盖比较全面时,采用主成分分析法计算加权平均和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所3

得到的结果没有显著的差别。

在第三个报告中,我们对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进行了对比,发现两个结果确实非常接近。

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化排序没有变化,少数发生变化的也只有一两位的变化。

这一结果表明在数据常规变动的情况下,两种计算方法不会导致重大的差别。

根据这个结果,从第三个报告开始,我们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指数,此次报告亦是如此。

这样也就避免了今后因改变权重而影响指数可比性的问题。

在指数的覆盖面方面,我们的第一、二个报告包括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因为数据不全而没有包括西藏。

第三个报告中增加了西藏。

但由于统计体系的差异和数据可获得性的差异,仍然没有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此次报告也是如此。

我们希望这套研究结果的公布将有利于各界了解我国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不足之处,从而为继续推动市场化改革,在我国建立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体系做出努力。

以下在本报告的第一部分中,我们将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化程度的最新总体排序和评分,并通过对2001—2005年排序与评分进行比较,反映全国和各地市场化进程的最新进展。

我们还将对一些市场化排序和评分变化较大的省份的变动原因进行简要的分析。

在报告的第二部分,我们将报告市场化在2001-2005年期间在五个不同方面的进展。

这五个方面包括“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产品市场的发育”、“要素市场的发育”以及“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制度环境”。

我们用直方图的形式,直观地表现市场化每个“方面指数”和组成每个方面指数的各“分项指数”的各省区排序和评分变化。

在本报告的第三部分,我们将按照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区域进行划分,分析各地区在市场化各个方面的相对程度和进展,并给出了三个地区在每个方面指数和分项指数在2001-2005年期间平均得分的变化。

我们还将东北三省的方面指数和分项指数得分变化单独列出。

为了便于分别研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市场化状况,我们将在第四部分用图表的形式将每个省区在各方面指数和分项指数的市场化评分逐个列出,并将这些评分与全国平均得分以及最高得分进行比较,以显示它们的相对进展状况。

我们还将对各省区在不同方面和用不同指标衡量的市场化相对程度及其变化进行分析评价,解读它们的市场化相对进程和变化的原因。

在第五部分,我们将详细解释市场化指数体系的具体构造,并对所使用的各项指标逐一进行说明。

同时也列出了我们曾考虑使用、但由于数据可获得性和准确性等方面的原因而没有使用的指标。

相关的指标口径变化也在这一部分给以说明。

报告的第六部分是关于指数的形成方法、计算公式和权重的说明。

关心这个指标体系的构成和特征的研究者和其他热心读者可以从这里对指标体系获得更全面的了解。

4

一、中国各省区市场化程度总体排序和进展市场化程度总体排序:

2001—2005年,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为“各省2区”)市场化进程总体排序,按市场化相对程度从高到低依次排列如表1-1所示:

表1-1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排序:

2001-2005年排序2001排序2002排序2003排序2004排序20051广东1广东1上海1上海1上海2浙江2浙江2浙江2浙江2广东3上海3上海3广东3广东3浙江4福建4福建4福建4江苏4江苏5江苏5江苏5江苏5福建5福建6天津6北京6北京6北京6北京7北京7天津7天津7天津7天津8海南8山东8山东8山东8山东9山东9辽宁9辽宁9辽宁9辽宁10辽宁10重庆10重庆10重庆10重庆11重庆11四川11四川11四川11四川12四川12河北12河北12湖南12湖北13河北13海南13湖北13湖北13安徽14安徽14安徽14安徽14河北14湖南15湖北15广西15江西15安徽15河北16河南16湖北16海南16江西16江西17江西17江西17湖南17河南17河南18吉林18吉林18广西18吉林18吉林19湖南19湖南19河南19广西19广西20广西20河南20吉林20海南20海南21云南21黑龙江21山西21山西21内蒙古22黑龙江22内蒙古22黑龙江22内蒙古22黑龙江23内蒙古23山西23内蒙古23黑龙江23山西24山西24陕西24新疆24云南24云南25陕西25云南25宁夏25新疆25新疆26新疆26新疆26云南26宁夏26宁夏27甘肃27宁夏27陕西27陕西27陕西28贵州28甘肃28贵州28贵州28贵州29宁夏29贵州29甘肃29甘肃29甘肃30青海30青海30青海30青海30青海31西藏31西藏31西藏31西藏31西藏2001-2002年排列在市场化前三位的省市依次是是广东、浙江和上海,但2003-2005年上海代替广东成为第一位,广东在2003-2004两年间成为第三位,2005年回升一位成为第二位,浙江2001-2004年始终是第二位,但2005年跌至第三位。

在2001-2005年这五年间,市场化排序上升了3位或3位以上的有湖北、湖南和宁夏。

市场化排序下降了3位或以上的有海南和云南。

其他省份的排序变化在两位以内。

2本排序中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

5

表1-2中列出了各省区在2001-2005年期间的市场化程度总体排序的变化情况。

为节省篇幅,表1-2中我们仅给出了2003年和2001年比较以及2005年和2003年比较的排序变化情况。

表1-2各省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排序变化:

2001—20052003比2005比地区200120022003200420052001上升2003上升北京7666610天津67777-10河北13121214151-3山西24232121233-2内蒙古232223222102辽宁10999910吉林1818201818-22黑龙江222122232200上海3311120江苏5554401浙江222230-1安徽141414151301福建444550-1江西17171516162-1山东9888810河南1620191717-32湖北151613131221湖南191917121423广东11332-21广西20151819192-1海南813162020-8-4重庆111010101010四川121111111110贵州282928282800云南2125262424-52西藏313131313100陕西2524272727-20甘肃2728292929-20青海303030303000宁夏29272526264-1新疆26262425252-1注1:

本表中的数字为各省区市场化程度排序数,按市场化相对程度高低在1-31之间排列。

最后两列数字表示市场化程度排序的变化,正数表示位次上升(市场化相对程度提高),负数表示位次下降(市场化相对程度降低)。

6

市场化指数总体评分排序变化只反映了各省区相对位置的变化。

有些省区排序发生变化,可能与其他市场化程度比较接近的省区发生了变化有关。

事实上各省区市场化程度的进步,要通过它们市场化指数总体评分的变化才能更准确地反映出来。

市场化指数总体评分是由23项基础指标组成的。

它们各自反映不同领域的市场化程度。

基础指标评分是以2001年为基期,在0-10之间取值(基期单项基础指标市场化程度最高的省份在该项的基期得分为10分,最低的省份基期得分为0分;

但根据年度变化,某些省份可能超过10或小于0)。

因此市场化指数总体评分的范围大致分布在0-10之间,但根据年度而不同,不限于0—10之间。

市场化指数的具体构造和计算方法,我们将在本报告的最后部分给以详细解释。

尽管各省区的市场化排序变化有上升也有下降,但从市场化指数总体评分的情况看,全国331个省区中30个省区2005年的评分比2001年均有提高,但海南省的总得分略有下降,这说明在这五年中全国总的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了。

全国31个省份平均市场化程度评分由2001年的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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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算术平均,下同)上升到2005年的6.52,平均提高幅度为1.88。

2005年和2003年相比,所有31个省区的得分均有所上升,各省区平均得分由2003年的5.50上升到2005年的6.52,平均提高幅度为1.02。

2005年与2001年相比,北京、上海、山东、湖北和湖南五个地区的市场化指数总体评分提高幅度较大。

其他提高幅度高于全国平均幅度的还有11个省区:

内蒙、辽宁、吉林、江苏、浙江、江西、河南、广西、重庆、西藏和宁夏。

在这五年中,市场化指数评分有所提高,但提高幅度小于全国平均幅度的省区有14个,它们是:

天津、河北、山西、黑龙江、安徽、福建、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和新疆。

表1-3列出了各省区在2001-2005年间的市场化指数总体评分及其变化。

比较这几年的评分,可以大致看到每个省、市、自治区在市场化方面是否有所进展,以及进展的相对幅度。

在该表的最后两列中我们给出了各省区2003年和2001年相比以及2005年和2003年相比市场化指数总体评分的变化。

3海南省2001-2003年总得分连续下降,此后得分开始回升,但是直到2005年总得分依然没有恢复到2001年的水平。

7

表1-3各省区市场化指数总体评分及其变化:

2001–20052003比20012005比2003地区20012002200320042005上升或下降上升或下降北京6.176.927.508.198.621.331.12天津6.596.737.037.868.340.441.31河北4.935.295.596.056.410.660.82山西3.403.934.635.135.261.220.64内蒙古3.534.004.395.125.520.861.13辽宁5.476.066.617.367.841.131.23吉林4.004.584.695.495.890.691.20黑龙江3.734.094.455.055.260.720.81上海7.628.349.359.8110.411.741.05江苏6.837.407.978.639.071.141.10浙江7.648.379.109.779.901.460.80安徽4.754.955.375.996.560.621.19福建7.397.637.978.338.620.580.65江西4.004.635.065.766.221.061.17山东5.666.236.817.528.211.151.40河南4.144.304.895.646.200.751.31湖北4.254.655.476.116.651.221.18湖南3.944.415.036.116.551.091.51广东8.188.638.999.3610.060.811.06广西3.934.755.005.425.821.070.82海南5.665.095.035.415.54-0.630.51重庆5.205.716.477.207.231.270.76四川5.005.355.856.386.860.861.01贵州2.953.043.674.174.570.720.90云南3.823.804.234.815.150.410.92西藏0.330.630.791.552.500.471.71陕西3.373.904.114.464.800.740.69甘肃3.043.053.323.954.440.281.12青海2.372.452.603.103.840.221.24宁夏2.703.244.244.564.851.540.61新疆3.183.414.264.765.021.080.76注1:

本表中的数字为各省区市场化指数的总体评分,较高的数值表示较高的市场化程度。

最后两列数字表示市场化评分的变化,正数表示2003年与2001相比以及2005年与2003年相比得分上升(市场化程度提高),负数表示得分下降(市场化程度降低)。

图1-1和图1-2直观地显示各省区市场化总体评分在2001-2003年期间以及2003-2005年间的变化。

图1-1中各省份的排列顺序是按照它们2003年排序的先后位次,而图1-2中各省份的排列顺序则按照它们2005年排序的先后位次。

8

图1-1各省区市场化总体评分和排序:

2001-20039.35上海19.10浙江28.99广东37.97福建47.97江苏57.50北京6总得分7.03天津76.81山东86.612003辽宁96.47重庆1020025.85四川1120015.59河北125.47湖北135.37安徽145.06江西155.03海南165.03湖南175.00广西184.89河南194.69吉林204.63山西214.45黑龙江224.39内蒙古234.26新疆244.24宁夏254.23云南264.11陕西273.67贵州283.32甘肃292.60青海300.79西藏310.002.004.006.008.0010.009

图1-2各省区市场化总体评分和排序:

2003-200510.41上海110.06广东29.90浙江39.07江苏48.62福建58.62北京6总得分8.34天津78.21山东87.842005辽宁97.23重庆1020046.86四川1120036.65湖北126.56安徽136.55湖南146.41河北156.22江西166.20河南175.89吉林185.82广西195.54海南205.52内蒙古215.26黑龙江225.26山西235.15云南245.02新疆254.85宁夏264.80陕西274.57贵州284.44甘肃293.84青海302.50西藏310.002.004.006.008.0010.0012.0010

部分省区变动原因分析以下我们对一些市场化排序和评分变化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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