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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源头阻断机制

论构建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源头阻断机制

2011-09-2310:

40:

22   

  

黄顺康

 

所谓冲突源头阻断,是指在重大群体性事件爆发之前,采取疏导积怨、缓和矛盾、化解冲突等方式,把重大群体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把冲突阻断在爆发之前。

所谓冲突源头阻断机制,是指能够把冲突化解在萌芽状态、阻断在爆发之前的应急管理体系,及其有效的运行机理。

一、重大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源头性因素分析

大量案例研究证明,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是由一个因素链综合作用的结果。

其中,一系列偶然发生的单个因素,按照其内在的逻辑连接,组成一个完整的因素链,这一因素链一旦形成,就会产生一个必然的结果,即爆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我们认为,只要在这个完整的因素链中“删除”任何一个因素,整个事件的因素链就会发生断裂,其因果关系也会随之发生变化,重大群体性事件就可以避免。

(一)大量积怨很深的群众是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基础

任何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过程,往往都有大量心怀怨恨的群众参与,只有当人们具有了一种强烈的怨气,而且只有当众人心中的强烈不满情绪指向同一个目标时,人们才会冒险去参加危险的冲突。

因此,大量积怨很深的群众是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必不可少的社会基础。

1.大量的直接利益冲突未能有效解决形成积怨。

一个地方,为什么会有大量的积怨产生?

为什么会有众多心怀不满的群众?

从大量的现实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产生强烈怨气的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原因,有的是因为自己或家人下岗、失业,生活水平下降;有的是因为对曾经遭遇的拆迁不满;有的是因为曾遭受贪官污吏的侵害,对腐败现象十分痛恨;有的是因为自己曾被野蛮执法;也有人是出于对贫富悬殊不满、对看不起病不满、对买不起房不满;[1]当然,也不排除有些人是因为自己被关过、被罚过、被处分过,而心怀不满,但这些人只是极少数。

可以说,重大群体性事件事件的参与者大都有过自己的利益被忽视,被慢待、被侵犯的经历,由于自己处于弱势地位,维权成本很高而只能忍气吞声。

这种利益损失的后果如不能及时地加以解决,日积月累,便会在人们心中形成积怨。

众多积怨汇流成河,就会伺机宣泄,形成重大群体性事件事件不可缺少的社会基础。

2.使积怨产生共鸣的情绪基础:

“仇官”、“仇富、“仇不公”。

不同的积怨在一般情况下是很难针对同一目标同时爆发,同时宣泄的。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共同的认知,共同的情绪基础是人们形成共同行为的必要条件,没有共同的认知,人们的积怨没有一个共同指向的目标,人们就很难产生共同的行为。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大量的群体性事件中,“仇富、仇官、仇不公”是人群的情绪基础。

正是这种有针对性的不满在一些地方的部分群众中引起了共鸣。

[2]从各地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来看,大多数事件人们的共同认知都有“仇富、仇官”、“仇不公”的情节。

而且,绝大部分事件针对的目标都与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有关。

如在贵州瓮安事件中,当地官员分析原因时,提到了“三仇”问题,既仇富、仇警、仇官[3],其中要害是仇警和仇官,主要是针对当地的警察和官员。

在贵州瓮安事件和云南孟连事件中,都有当地官员与富人联手对付群众的事实,因此,“仇富”和“仇官”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

有了这种共同的情绪基础,一旦遇到与这种情绪相吻合的事件,就会迅速聚集起大量的围观人群。

不满情绪的相互感染,从众心理的相互鼓励,积怨宣泄产生的强烈快感,使人们参与的动机倍增,胆怯和害怕的心理大减。

随着事件的发展和升级,大量的“旁观者”情绪激动,主动参与到与己无关的行动中,很快由事件的“旁观者”变成了事件的直接“参与者”。

(二)正常表达不畅转向非理性宣泄

由于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不畅通,他们在利益博弈中常常处于绝对的弱势,常常成为某些政策或利益博弈的牺牲品。

共同的挫折、共同的境遇在他们心中往往会产生利益丧失感、社会不公平感、被欺骗和被愚弄感、被侮辱和被压迫感、对个人前途的的茫然和丧失信心、对社会的变动和环境变化所产生的陌生感和压抑感,[4]等等。

这些情绪如不能及时地加以解决,就会形成大面积的积怨,甚至于发展到更为严重的地步,转化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仇恨情绪或政治不满情绪。

1.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使“民怨”得不到化解和宣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多元化是一种必然现象,发生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毫不奇怪,形成利益博弈也很正常。

关键是我们有没有足够的化解矛盾、解决冲突的正常机制。

而化解矛盾、解决冲突的第一步就是建立正常的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表达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是公民实现自己利益的前提条件。

任何缺乏畅通利益表达机制的社会都不可能成为和谐社会。

利益表达机制包括私人利益表达机制和公共利益表达机制。

我国目前的利益表达机制不够畅通。

主要原因:

一是部分官员重视“下向表达”,而向上表达和横向表达缺乏有效的制度设计。

二是部分地方政府习惯“替民做主”,政府中的“条条”、“块块”形成一种特殊的利益主体,一些基层政府追求利益最大化,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又损害公民的个人利益。

三是垄断集团霸占社会话语权,形成特殊利益集团,实现权钱结盟和利益垄断。

四是舆论监督不够,尤其是体制外的监督很弱。

五是民间自治组织不发达,难以起到利益表达的作用。

在一些地方,由于利益表达机制很不畅通,人们普遍感到维权难,监督政府难。

有的地方官员把维权与维稳对立起来,以影响稳定为由压制、打击正常的维权行为。

人们的正当诉求得不到实现,不满情绪得不到正常宣泄,民权得不到正常维护,很容易转变成一种难以化解的积怨。

2.缺乏矛盾和冲突的化解机制使个别的“民怨”变成大面积的“积怨”。

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往往都有比较发达的利益协调机制和矛盾冲突的化解机制,大量的利益协调、矛盾消解都可以在基层就得以解决,这样就不会形成大量的积怨。

以劳资关系为例,近些年来,随着体制的转轨,劳动关系的变革,劳资冲突已经成为社会面临的新问题。

由劳资双方的争议引起的冲突迅速增加,劳动者的罢工、上访、堵塞交通要道、围堵政府、甚至诉诸暴力等各种形式的冲突事件屡见不鲜。

贵州瓮安事件和云南孟连事件都包含有劳资冲突的因素。

由于我国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劳资关系的调节机制还很不成熟,尤其是缺乏对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劳动者在自身利益被侵害时,往往投诉无门,除了以上访、上街这种高成本的方式表达不满以外,并没有更好的途径来改变自身的状况。

一旦资方的有恃无恐超过了劳方的承受底线,劳方大都采取显性的对抗方式,甚至形成群体性冲突,吉林通钢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

因此,建立利益的协调和平衡机制,建立矛盾和冲突的化解机制,是减少积怨形成的必由之路。

3.现有的司法救济机制难以成为化解冲突的最后防线。

公正的法院裁决是化解冲突的最后防线,也是规范公民行为的良方。

前提是司法必须公正。

否则,败诉方怀疑法官的公正性,虽然无法直接对抗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判决,但他心中必然会产生一种强烈的不满,形成一种“怨恨”。

 产生司法不公的原因很多:

一是法院构成的“泛行政化”,即法院按照行政层级制的特点构建,内部形成严格的等级制,层层向上级负责,向权力负责,而不是对法律负责,这显然违背了司法规律,使法官服从权力,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二是法院受制于地方,难以实现司法公正。

当地方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时,法院和法官都很难站在公民权利一边。

三是法院成为利益主体,难以实现司法公正。

根据司法的规律,法院必须和一切利益脱钩,才能保持中立。

法院不能有自己的利益,不能成为一般的民事主体。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不少法院拖欠农民工工资,法院与商家、企业发生合同纠纷,对方告状无门的现象就是例证。

四是法官的责任机制无法落实,影响司法公正。

法官的判决是集体判决,同时要层层审批,甚至要审判委员会讨论,这样,出了问题就很难追究法官的个人责任。

五是部分法官的个人素质不高,存在“吃了原告吃被告”的现象,影响司法公正。

二、从源头上化解冲突是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治本之策

(一)“逼人闹大”的治理怪圈

很明显,由于不重“前馈控制”[5],只重“反馈控制”,不重“疏”,只重“堵”,不重“柔性化解冲突”,只重“刚性维稳”,我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治理机制已经走入了“诱人闹大”、“逼人闹大”的治理怪圈,即所谓“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结果是群体性事件越治理越多。

第一,一些地方官员平时不注意民生问题,老百姓的权利大量被强势群体侵犯,形成了大量的民怨。

而地方官员对民怨毫无所知,任其不断积累、发酵,形成积怨,积怨越来越多,当地老百姓与官员的成见也越来越深,老百姓形成与官员对立的思维定势,即对官员的“腐败推定”(不需要任何证据,就推定当地的官员都是腐败的)和“不公推定”(推定官员处理任何问题都不可能公正),这样就形成了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基础。

一个地方只要形成了这种社会基础,如不及时化解,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就是迟早的事,即一旦遇到能够激起大家愤怒的“导火线事件”,就会突然爆发能量巨大的恶性群体性事件。

第二,当恶性群体性事件爆发时,要尽快平息冲突,地方政府就会面临两难局面,如果进行镇压,很可能会使冲突更加激化,威胁自己的政治前途;如果坐视不管,又会被上级问责,乌纱帽难保,因此,往往只好采取“花钱买平安”,什么条件都答应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短视行为。

这种方法有时候能够起到一定的效果,但却埋下了更大的祸根:

使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机制异化,形成一种畸形机制,一种与治理目标背道而驰的逆向机制,这会给群众一种危险的暗示,即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不再取决于道理,也不取决于法律,而是取决于冲突的大小和烈度,只有把事情闹大,诉求才有可能得到解决,这就是群体性事件越治理越多的根源所在。

(二)只有从源头上化解冲突才是走出“逼人闹大”治理怪圈的治本之策

如何走出“逼人闹大”的治理怪圈,重构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机制,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

任何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是由一系列的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综合叠加的结果,其因素链中的主要因素:

一是大面积的民众积怨,好比是点燃群体性事件的“干柴”;二是能够引起广泛关注的导火线事件,好比是“火柴”;三是政府对导火线事件处理不当,没有在群体性事件的酝酿过程中阻断“发酵”,阻断谣言,使“火柴”变为“明火”;四是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未能把“大火”消灭在萌芽状态;五是当群体性事件爆发时,政府的应急能力不强,处置失误,使群体性事件迅速扩大升级。

在这些因素中,大面积的民众积怨是源头因素,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基础和内在原因。

要阻断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消除其他任何因素都是治标之策,惟有建立起缓和矛盾、化解冲突、疏导民怨的有效机制才是治本之道。

大众心理学[6]研究表明,当人们聚集到广场上时,智力会普遍降低,判断力会明显下降,受理性支配程度也会锐减。

这时,人们受情绪支配的程度会成倍增加。

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尤其是大量的人群聚集,围观者与参与者混在一起,人们很容易受借机发泄心理、逆反心理、表现欲望和英雄情结、盲目从众心理,以及法不责众心理的影响和操纵,做出一些连自己都想象不到的过激行动,甚至实施违法暴力行为。

这说明,在治理群体性事件时,广场聚集效应风险极大,控制很难,应当尽量避免,政府对群体性事件形成过程的干预越早,治理的效果就越好。

因此,对群体性事件实施有效的前馈控制,把治理重心前移,千方百计化解民怨,消除冲突的社会基础,从源头上阻断冲突的发生,是走出“逼人闹大”治理怪圈的有效途径,是遏制重大冲突发生的最佳选择。

三、构建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冲突源头阻断机制

重大冲突的爆发,往往都是一系列因素链综合作用的结果。

在这个因素链中,引发冲突的内在因素是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源头因素,是引发恶性冲突最重要的因素。

因此,构建冲突的源头阻断机制,即从冲突的内部和冲突发生的源头来强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阻断机制,对我们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我们认为,构建重大群体性事件冲突源头阻断机制的主要途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全社会建立化解民怨、摒弃暴力的和谐文化

重大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的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

当然也会给大多数社会成员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要防止大型群体事件发生,一是要在全社会建立和谐社会的意识形态,使广大民众认识到,暴力和争斗只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恶化,无规则的暴力争斗只会导致利益共损,从而在全社会建立起化解矛盾,防止大规模冲突发生的共识。

二是要把和谐社会理论作为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理念,转变刚性维稳,把维权与维稳对立起来,敌视群体性事件的传统思维,改变压制不同意见、无原则激化矛盾、动辄上纲上线,把人民内部矛盾扩大为敌我矛盾,一旦闹大,又无原则“花钱买稳定”的错误做法,在应急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预防为主、准备在先、缓和矛盾、化解冲突、维护公共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应急管理总体思路。

这是走出“逼人闹大的治理怪圈”的前提。

(二)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

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是防止民意转化为民怨的有效方法。

笔者以为:

一是改革我国民间社团组织的管理制度,改变现有的双重管理体制,给民间社团真正的独立性和更大的活动空间,让民间社团发挥利益聚合与利益表达的功能,尤其要提高弱势群体的组织程度,使每个弱势群体都有自己的代言人。

二是对我国现有的工会体系进行改革。

要使劳动者真正摆脱弱势地位,根本的途径在于提高劳动者的谈判地位,让劳动者拥有与资本同等对话的权利。

因为惟有劳动者自己才是自身利益永远的守护者。

政府应该制定法律来强化工会的谈判地位,通过工会来表达工人的声音,才是解决劳资冲突的根本办法。

三是在基层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

如建立应援尽援的法律援助体系;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以确保司法公正;建立更加开放的新闻媒体管理机制;以及各种投诉电话、邮箱,各种接待日等等。

四是强化公共利益表达机制,因为公共利益表达机制是现代政府权力运行规范化的起点。

公民社会要求通过公共利益表达机制使政府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政府权力必须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基础,以关注社会需求和民意诉求为起点。

(三)完善冲突化解机制

1.建立利益均衡机制。

当今社会存在大量既有利益矛盾,又相互依存的利益群体,如劳资关系、医患关系、厂商与消费者的关系、行政官员与相对人的关系等等,处理不好利益关系就会形成冲突。

因此,必须在这些群体之间建立利益协调机制,主要是建立法定的利益代表机构和利益协调规则,如建立代表工人的工会和代表资方的行业协会,并建立双方之间的谈判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才能达到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才能变两败俱伤的负和博弈为双赢的正和博弈。

2.对强势群体进行限制,防止强势集团形成权力垄断和利益独占。

防止资本和权力结盟。

避免在信息不对称的强弱群体之间形成零和博弈,否则,利益协调和利益平衡就是一句空话。

3.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组织,各种利益协调机构在调解矛盾、化解纠纷方面的作用,特别是要主动去梳理、发现和化解各种矛盾。

各种举措应当常态化、制度化。

4.要不断创新一些真正能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的机构,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即在我们社会中,建立功能和特点多样化,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方式,加上高效、公正的司法救济体制,共同结成一种能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要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

(四)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把冲突化解在萌芽状态

预警机制就好比是社会的“体检系统”和“诊断系统”,能提前发现社会的“病灶”。

我们认为,建立预警机制:

一是建立多层次覆盖整个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系统,将工作触角延伸到各个领域、各行各业,及时、准确掌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监测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苗头。

二是及时分析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可能对社会带来的影响,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社情民意调查,了解社会情绪和社会心理,以便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政策调整。

三是健全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度,组织专家根据平时发生的一些“小事”来寻找冲突苗头和预警信号,确定重点监控的领域,如劳资关系、医患关系、城乡拆迁、移民群体、大专院校、流动群体等。

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防范重心下移。

四是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传递和信息处理机制。

避免对问题“怕”、“包”、“捂”,小事不报告,大事先摆平再报告,等摆不平被迫报告时,局面已经难以收拾,丧失了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的最佳时机。

五是建立冲突预警信息和新闻发布的制度。

要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充分保持对信息舆论的敏感性,努力抢占先机,赢得主动。

通过媒介积极引导舆论,利用舆论手段有效畅通民众心理宣泄渠道,全力化解民众心中的怨气。

六是将网络渠道纳入舆情汇集机制,利用网络平台提高防控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将网络舆情收集纳入应急管理机制之中,成立专门机构,建立网络舆情监测体系,进行及时有效的舆情信息汇集和分析,切实提高舆情收集能力,提高对群体性事件的预警能力。

(五)缩小贫富差距,重建利益共享机制

贫富差距虽然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但也有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原因,贫富差距过大是诸多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根源。

因此,缩小贫富差距不仅是解决利益公平分配的重要路径,也是确保中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一个必要前提。

虽然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矛盾,但只有利益分配问题被控制在一定合理限度之内,经济和社会的安全运行才能有保障。

如果利益问题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便会引发较为严重的社会冲突和社会动荡。

我国目前贫富差距过大已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其负面影响有日渐扩大的趋势,要改变这一不合理的状况,政府不应该走回头路代替市场去进行分配,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从权利保障方面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在现有制度体系中消除“制度化劫贫济富”的弊端,建立公平分配的法律保障机制。

笔者认为,建构公平分配的法律保障机制,一是要构建确保起点公平的法律制度,消除身份限制的制度障碍,如改革现有的公共投资法律制度、公共财政法律制度和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等。

二是构建确保机会公平的法律制度,修改土地利益分享、自然资源利益分享、环境利益分享、产业利益分享、劳动就业利益分享、融资利益分享法律制度中的不合理因素。

三是构建确保结果公平的法律制度,在财政税收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劳动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等方面清除对弱势群体的不利规定,从根本上改变部分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基本生存条件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弊端。

[参考文献]

[1]陈利华.中国“群体性事件”10年增6倍[N].文摘周报2005-06-02.

[2][4]黄豁,朱立毅,肖文峰,林艳兴.“体制性迟钝”的风险[J].瞭望新闻周刊2007,(24):

6-7.

[3]马昌博,丁补之.贵州官员瓮安“大考”[N].南方周末2008-07-17(A1、B10-12).

[5]阎耀军.对社会稳定实施前馈控制的可能性探索[J].学术研究,2006,(9):

87-91.

[6][法]古斯塔•勒庞.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学[M].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来源: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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