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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运用“微展示”、“微服务”、“微讨论”、“微心愿”等多种形式,及时解决党员群众的困难需求,凝聚党心、民心,全面提升社区的社会服务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XX年通过“微心愿”认领活动共有42名生活困难群众的微小心愿得到了圆梦。

社区通过党员“微视界”活动既加强了党员之间的联系,也加强了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实现了“三联系、三服务和三促进”的工作目标。

同时,社区充分发挥退休党员的宣传、动员开展以党员为核心的“我为

  社区代言”活动,评选“最美代言人”。

社区积极响应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号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通过开展“我为社区代言”活动,广泛深入群众,发动群众参与“价值观”讨论,形成了宣传广,力度大,印象深的良好效果。

活动引导党员和居民培育主人翁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激发群众正能量,聆听基层好声音,发挥居民群策群力的强大力量,为自己代言,为社区代言,树立社区道德楷模,传播文明新风。

  

(二)全面深化加强民生基础建设

  XX年XX街道“幸福大家园”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正式成立。

社区对辖区2319名6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全面摸排,对老人基本情况、身体健康状况、收入情况、子女情况、兴趣爱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筛选出其中100岁3人,90岁以上41人,80岁以上286人,独居45人、空巢41人。

目前已有170位老人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了71%,这其中有6位高龄空巢老人入住“幸福大家园”日托所,13位符合标准的老人享受了每周2小时的免费家政服务,另有11位老人愿意享受低偿家政服务。

社区通过与“奥航”家政公司合作,资源共享,经验互授的方式,对社区7名助老员、奥航10名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专业技能培训,实现了互惠共赢的良好局面。

今年“幸福大家园”居家养老服务从物质养老向文化养老积极转变。

社区通过举办“老年文化节”、“月月寿星公”、“邻居节”等活动,积极探索文化养老新举措。

在确保优厚的物质条件的同时,

  做好人文关怀,文化培养等工作,让幸福大家园的老人感受到真正的幸福。

  就业为民生之本,社区着力改善民生,加强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XX年开展各类就业培训着力提升再就业率。

今年以来,参加自助创业培训4人,其中有2人成功参加了创业展示会。

组织社区失业人员参加美容培训9人、西餐培训8人。

组织参加招聘会12次,共计600余人次。

协助申请小额贷款4人,共计贷款额80万元,目前社区就业率已达99.26%。

打造“企明星”就业交流平台提升社区就业再就业工作,MM社区“企明星”就业QQ群,邀请近50家企业加入,与社区400余位有就业需要的居民直接交流,提供就业机会。

今年社区通过与共建单位合作,共腾岗位200余个,组织失业人员参加2场劳动力交流会。

  人口计生服务举措新。

为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社区利用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对群众进行人口、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育保健等方面宣传和教育。

MM社区为应对辖区人口多,区域大的特点专门开设“流动计生站”把服务点设到各个小区里,每周在不同小区进行现场宣传,发放宣传手册和免费计生药具,极大地提高了小区居民对计生工作的认知度。

社区特色“准家长会”不断拓展社区计生联络网,XX年开始社区定期召开辖区育龄妇女“准家长会”为准备生儿育女的家庭提供交流平台,拓展社区联系网络。

通过“准家长会”社区进一步摸清辖区育龄妇女情况,并得以深入交流沟通;

同时也更好地服务于社

  区群众的需要,通过“准家长会”的宣传今年社区新增上报“特扶”3户,共计帮扶28人,每人每年享受2400元补助。

  (三)因地制宜提升城管工作质量

  近年来社区针对薄弱环节,制定新的物业监督方案。

社区与安裕物业共同制定并实施了保洁员管理考核办法,对保洁人员统一管理、考核。

社区严格执行考核内容,加强奖勤罚懒力度,细化工作内容,提高工作要求,并坚持日巡查、周通报、每月集中检查及例会,当场奖罚,较好地提高了安裕物业保洁工作积极性和居民满意度。

另外继续加大对安裕物业、上房物业、君尚保洁公司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尤其是与君尚保洁公司形成了积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对德苑路、香苑路、霞湾路段等的日常保洁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成立MM社区“微城管”助力“三改一拆”监督工作。

MM社区以自身特点出发,在“在职党员微视界”平台的基础上打造“微城管”投诉举报模式搜集居民反映的热点问题,尤其是“违建”等问题。

社区“微城管”号召辖区居民通过发微博方式,上传“违建”照片等信息,更直观、更快捷地反映相关问题,极大地提高了社区对“违建”的检查力度。

XX年成功创建无违建社区;

完成德苑路“垃圾不落地”和“新门前三包”协议签订工作,完成率100%;

完成“五水共治”截污纳管工程,对红缨幼儿园、育才小学和XX派出所进行了截污纳管管线改造;

在南三苑至南七苑开展垃圾分类普及工作,实现MM社区垃圾分类小区100%全覆盖。

篇二:

舞钢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舞钢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舞钢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驻市企业:

  《舞钢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加强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河南省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平顶山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制定狂犬病突发疫情预防、控制预案。

  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为本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养犬登记和管理工作。

  公安、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村)民中开展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在征求居(村)民、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就本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七条个人在养犬前,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保证书应明确下列事项:

  

(一)依法办理养犬登记;

  

(二)按要求为犬只免疫;

  (三)遵守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规定;

  (四)不妨碍他人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养犬义务保证书由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拟定示范文本,指导辖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业主委员会组织签订。

  第二章养犬登记

  第八条养犬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到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只标识。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养犬。

  第九条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

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的宠物免疫点对犬只进行免疫,办理免疫证明。

  犬类交易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犬只实施现场检疫;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免疫、检疫证明。

  第十条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犬只的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畜牧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居民申请养犬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三)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四)所养犬只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的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

  

(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三)与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四)犬只照片两张。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

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科研单位、演出团体等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向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在确定养犬数量、种类,并查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后,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

  部队、公安等单位饲养特种犬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养犬人每年应当按照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公告,携带所养犬只、养犬证和犬只免疫证明接受复检。

  第十五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和举办斗犬活动。

  禁止利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动物用品经营活动变相进行犬类交易。

  禁止经营、交易染疫、疑似染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犬只及其产品。

  第十六条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由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养犬证和犬只标识。

  第三章犬只管理

  第十七条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妨碍公共卫生和公共秩序。

  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养犬证、犬只标识和束缚链(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

  (四)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五)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营运客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七)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

  (八)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

  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可设置禁入警示标志,其产权人、管理人有权劝阻、制止相关人员携犬进入。

  第十九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院进行治疗;

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所养犬只有狂犬病征兆的,应当立即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不得随意处置。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现场诊断专家到现场诊断。

对确认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捕杀,并对犬只做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对发生狂犬病的周边区域易感犬只,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紧急免疫接种和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二十一条弃养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由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收养。

由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收养的犬只,自收留之日起七日内可以被认领;

对超过七日无人认领的犬只,由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处理。

  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收养犬只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审核拨付。

犬只被领养的,有关费用可由领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犬只死亡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犬尸运至城市建成区外深埋,或者密封后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处遗弃或者混入生活垃圾。

  染疫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养犬人应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处理,严禁随处遗弃。

  无主犬尸由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向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注册登记或复检手续的,由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逾期仍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的,暂扣或没收犬只;

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没收犬只。

  第二十五条犬只携带者对犬只的粪便不及时清理的,由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犬只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

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犬只每只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没收犬只,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犬只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犬只标识的,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非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犬只标识,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定期对犬只进行检疫、防疫的,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乱弃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尸体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犬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干扰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处理。

  第三十二条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犬只办理注册登记的,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撤销登记,收回养犬证和犬只标识。

  第三十三条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篇三:

城管局XX年工作总结

  深龙城管?

XX?

10号

  团结拼搏改革创新开创城管工作新局面

  ——XX年工作总结及XX年工作思路

  XX年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首个城市管理年。

一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城管局的精心指导下,在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全面推进城市管理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全区城市管理水平实现新跨越。

  全区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善,首次荣获市“鹏城市容环卫杯”竞赛优秀奖;

并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查、国家级灭蚊达标验收;

我局被区政府评为“环保模范城市复查先进单位”;

一批大型环卫设施建成投产,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从12%大幅上升到73%。

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显著效果,城中村和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居民小组和社区分别完成整治任务的133%、119%;

完成19条商业示范街和户外广告的整治任务;

建成区

  —1—

  人均绿化面积提前实现并高于我区“十一五”规划人均绿地面积目标。

地政监察工作成效明显,拆除违法建筑2138栋、建筑面积58.87万平方米,实现特区外首次单区单日违法建筑“零举报”。

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成功,执法手段不断创新,实现行政执法教育、处罚、管理、服务有机结合,全年共立各类违法案件3142宗,依法处理率为100%;

我局11个执法队被评为市级达标执法队,达标率为100%;

局党总支被评为区直机关先进党总支。

全市“城市管理年”和“基层基础年”工作现场会在龙岗召开,我区城市管理工作受到市领导的充分肯定。

  XX年工作回顾

  一、突出重点,抓住难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跃上新台阶㈠大力推动城中村和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面貌

  城中村和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位居“城市管理年”三大工程之首。

年初,在对全区127个社区、629个自然村的市政环卫基础设施、环境卫生、管线、爱卫设施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龙岗区城中村(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协助区政府召开整治动员大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

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城中村整治工作督导组,挂点各街道,帮助基层排除畏难情绪和解决实际困难,充分调动基层的积极性。

在整治中,我们抓住电视、电信、供电“三线”整治这个重点,积极协调电信、供电等部门,帮助各街道成立管线整治专业队伍,实现一支队伍、一个标准、一次性达标。

同时,注重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积极推广坑梓街—2—

  道老坑社区达标整治的模式(坑梓街道为特区外第一个全辖区达标街道),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整治工作。

由于领导重视、方法对头,目前,全区已有168个居民小组(完成整治任务的133%)和31个社区(完成整治任务的119%)通过市的检查验收,超额完成了整治任务,社区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明显提高。

  ㈡在“百日行动”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6-10月,区委、区政府在全区开展为期100天的清理整治重点场所加强重点人群管理“百日行动”。

活动期间,我局各执法队、地政监察分队积极配合所在街道,主动放弃节假日休息,连续奋战100天,开展多次专项整治行动,共清理烂尾楼345处、其他各类房屋3947间,拆除各类乱搭建758735平方米,取缔“三边”地带经营场所247处,拆除永久性违法建筑351栋,建筑面积89803平方米;

协助工商部门查处地下加工厂5家、查封黑网吧1家、黑旅馆5家,协助其他部门对1213套房屋断水断电,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

通过清理整治,辖区环境卫生、社会治安、市容市貌都发生了显著的改变。

全市“城市管理年”和“基层基础年”工作现场会在龙岗召开,并组织参观了龙岗新生田祖上老屋村。

我区城市管理工作受到市领导的高度评价和市民的广泛好评,一

批城市管理工作者受到区委区政府的表彰,龙岗的做法在全市推广。

  ㈢主要道路和重点商业街区综合整治、户外广告整治初见成效

  根据《龙岗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龙岗区主要道路和重点商业街区综合整治与景观营造方案》要求,我局积极推进主要道路和重点商业街区综合整治与景观营造、户外广告整治工作。

工作中,我们注重与业主、产权单位加强沟通,

  —3—

  反反复复地做思想工作,使那些原来不配合整治的业主、产权单位主动拆除违法户外广告,主动对陈旧、破损、简陋的设施进行翻新改造。

全年共拆除各类违法设臵的户外广告41236块,其中,12月12日全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坂田现场会召开后两周内就拆除5400多块。

坑梓、葵涌、南澳等3个街道已全面完成辖区内户外广告整治任务,其他街道基本完成今年的整治任务。

全区完成整治的19条商业示范街路面平整、招牌广告规范、门店商铺物品摆放整齐、无“六乱”现象,成为现代城市的样板街。

  ㈣养犬登记工作基本完成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我局及时宣传推动,积极促进群众养犬管理观念的转变;

同时,派专人深入各街道对犬只数量和种类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并协调落实资金,协助街道采购先进管理设备,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方法,迅速开展犬只登记管理工作。

我局根据便民原则,将养犬登记、发牌、收费等工作委托各街道办办理。

各街道先后启动犬只信息登记、防疫注射、建立电子档案等一条龙服务。

截至12月31日,已登记各类犬只35629只,登记量在全市六区前列;

其中,共有1299条犬只植入电子芯片,实现犬只管理的规范化。

  ㈤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高、进度快

  一批大型环卫基础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

平湖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于XX年7月建成投产试运行,日处理垃圾1000吨。

中心城环卫综合处理厂完成大修于年底点火焚烧垃圾。

目前,全区每日焚烧发电的垃圾XX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从12%大幅上升到73%。

平湖、中心城两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尾气、废水处理达标。

坪山大型垃圾填埋场、坪山田心垃圾焚烧发电—4—

  厂建设前期工作顺利进行,布吉甘坑填埋场沼气发电前期工作正在开展。

同时,克服部分居民不理解甚至反对选址、规划对选址要求较高等困难,协调各种关系,积极开展垃圾转运站建设。

已完成XX年37座垃圾转运站的选址任务,XX年规划的30座全面开工建设,建成10座,20座正在建设之中。

目前第一批10座垃圾转运站设备招标已经完成,第二批20座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正委托区采购中心进行。

全区14座小型简易垃圾场整治和封场工作全面启动,其中,5座已完成封场,5座已完成封场工作的60%。

余泥渣土受纳场选址初步确定。

我局在积极配合完成黄阁坑余泥渣土受纳场移交工作的同时,大力推进余泥渣土受纳场规划建设,已初步确定大地石场和石碧石场为填埋场址,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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