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无保险利益却承保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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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审理中,原告认为当初投保系为自己投保,而原告委托航空公司运输货物发生货损属于保险合同范围。

被告辩称:

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是保险运输保险合同,该保险保障的是货物运输中的货损,而不是承运人对货主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的原告承担的是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而不是货物运输险,这两个险种是有区别的。

况且,受损的货主自己恰好已经投保了货物运输险并且得到了全额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作为物流公司,需要通过保险来分散自己对货主潜在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风险,因此,本应当与保险公司订立承运人责任险而不是货物运输险。

但是,保险公司在明知投保人是承运人而非货主,对货物运输险没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却同意承保,这样一来,如果投保人没有出险,则保险公司可以白白收取了保险费,而在投保人出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又可以投保人没有相应的保险利益从而仿照《保险法》的规定而宣告保险合同无效,进而不用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这样一来,违背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显然有失公道。

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实际上已经转化为在保险法两在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如何权衡取舍的问题。

【案例评释】

一、诚然,“货物运输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如果仅从合同的条款的规定来看,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不同,的确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险是为了保障“保险的标的物(--运输中的货物)的所有权人(――该货物的托运人,也即货物运输险的被保险人)的所有权”这一保险利益而由被保险人――托运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承运人责任险是为了保障“货物的承运人(――承运人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因货物意外灭失而可能要承担的对托运人的法律赔偿责任”这一保险利益而由被保险人――承运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总之,从保险利益来看,这两种保险在性质上是存在着差异。

二、然而,“货物运输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却又在“保险的标的物”和“实际的保障效果”上有着相同或相近之处。

一方面,作为普遍财产损失保险之一的“货物运输险”和作为第三者责任保险之一的“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标的物其实都是同一个标的物:

运输途中的货物;

另一方面,尽管“承运人责任险”所保障的是承运人的对托运人的“法律赔偿责任”,但是从实际的保险效果来看,它其实也是间接保障了“货物运输保险”下的被保险人“对其所托运的货物的所有权利益”。

总之,两者还是有不少相同之处的。

当然,我们也不可不否认:

两者在保险利益、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免责条款等方面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否则,干脆将它们合二为一算了。

但是,如果单单从一个没有保险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通人角度来看,两者差别不大或者说是大同小异。

三、保险人有义务对投保人详细说明“货物运输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在法律上的细微差别,并告之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货物运输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在法律性质上是有差别的,但是这不是一个没有专业保险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知识的投保人所能理解的。

更何况,也许投保人根本就不知道在“货物运输险”之外,还有一个“承运人责任险”!

又怎么会知道自己究竟该投保哪一种险呢?

有鉴于保险合同往往是保险公司方面事先拟订的,而且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以及保险合同双方对合同理解能力悬殊性,世界各国的保险法都规定了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都要遵守一个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而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就是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法律要求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同时,法律也要求保险人要对保险合同性质尽到说明义务和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详尽的说明义务。

而本案中,投保人――承运人并没有刻意隐瞒自己作为承运人而非托运人的身份,即已经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

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明知投保人本不应当投保货物运输险而只能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情况下,却不对投保人说明这两种保险在法律上的差异性,而仍然同意承保,并收到了保费,而等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时候,又以被保险人不具有“货物运输险”的保险利益,而只具有“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利益。

这就是没有尽到我国新《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说明义务,同时,也就是违反了我国新《保险法》的首要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因而,其“保险合同无效”的主张就有违我国民法的公平正义原理,而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再退一步来说,即使如被告――保险人所主张的该保险合同无效,那么,也是应当由保险人对该保险合同的无效承担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是指在缔约阶段,一方或双方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并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或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害。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阶段,是在合同没有订立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受损害方维护自己权利的方法。

因此,本案中的承运人订了保险合同且已交了保费,但在出了保险责任事故之后――即承运人向货运人一方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被告知已经订立的货运保险合同因不存在所谓的“保险利益”而无效,自己的责任损失无法得到救济,这显然是由于保险公司在与其订立合同的阶段没有尽到说明和提示义务,甚至可能是由于保险代理人为了争取业务而刻意造成的结果,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当由保险人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被保险人应当补足承运人责任险与货物运输险之间的保险费的差额。

【本案启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作为物流公司,本应当与保险公司订立承运人责任险而不是货物运输险。

但是,保险公司在明知投保人是承运人而非货主,对货物运输险没有保险利益,因而投保的货物运输险是无效的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公司在核保的过程中没有发现这一问题,却同意承保。

而一旦投保人出险并提出理赔请求,这样一来,如果投保人没有出险,则保险公司可以白白收取了保险费,而在投保人出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又可以投保人没有相应的保险利益从而依照《保险法》的规定而宣告保险合同无效,进而不用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的做法显然有失公道,并违背了《保险法》的首要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再退一步来说,即便根据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原则”认定某个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具有相应的保险利益而无效,也不是一概由投保人承担保险合同被解除的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有可能承担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而究竟应当是由投保人来承担还是应当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还是双方分担,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片面地认为只要是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就完全可以拒赔。

一般而言,责任保险的合同标的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普通投保人没有相当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保险知识,对该保险合同的标的性质是容易与其他险种发生混淆的,在这种情况下,让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保险人承担对保险合同的说明和解释义务,也就是说,让保险人承担可能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比让普通的投保人承担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更有利于“社会成本”的节约,也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活动,进而维护保险业的整体形象,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好社会正义和和谐的大局。

附[保险法]有关条款: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让或转借的;

登鹳雀楼

唐代:

王之涣

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

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

译文及注释

译文

夕阳依傍着西山慢慢地沉没,滔滔黄河朝着东海汹涌奔流。

若想把千里的风光景物看够,那就要登上更高的一层城楼。

注释

鹳雀楼:

旧址在山西永济县,楼高三层,前对中条山,下临黄河。

传说常有鹳雀在此停留,故有此名。

白日:

太阳。

依:

依傍。

尽:

消失。

这句话是说太阳依傍山峦沉落。

欲:

想要得到某种东西或达到某种目的的愿望,但也有希望、想要的意思。

穷:

尽,使达到极点。

千里目:

眼界宽阔。

更:

替、换。

(不是通常理解的“再”的意思)▲

  这首诗写诗人在登高望远中表现出来的不凡的胸襟抱负,反映了盛唐时期人们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

其中,前两句写所见。

“白日依山尽”写远景,写山,写的是登楼望见的景色,“黄河入海流”写近景,写水写得景象壮观,气势磅礴。

这里,诗人运用极其朴素、极其浅显的语言,既高度形象又高度概括地把进入广大视野的万里河山,收入短短十个字中;

而后人在千载之下读到这十个字时,也如临其地,如见其景,感到胸襟为之一开。

首句写遥望一轮落日向着楼前一望无际、连绵起伏的群山西沉,在视野的尽头冉冉而没。

这是天空景、远方景、西望景。

  次句写目送流经楼前下方的黄河奔腾咆哮、滚滚南来,又在远处折而东向,流归大海。

这是由地面望到天边,由近望到远,由西望到东。

这两句诗合起来,就把上下、远近、东西的景物,全都容纳进诗笔之下,使画面显得特别宽广,特别辽远。

就次句诗而言,诗人身在鹳雀楼上,不可能望见黄河入海,句中写的是诗人目送黄河远去天边而产生的意中景,是把当前景与意中景溶合为一的写法。

这样写,更增加了画面的广度和深度。

而称太阳为“白日”,这是写实的笔调。

落日衔山,云遮雾障,那本已减弱的太阳的光辉,此时显得更加暗淡,所以诗人直接观察到“白日”的奇景。

至于“黄河”。

当然也是写实。

它宛若一条金色的飘带,飞舞于层峦叠嶂之间。

  诗人眼前所呈现的,是一幅溢光流彩、金碧交辉的壮丽图画。

这幅图画还处于瞬息多变的动态之中。

白日依山而尽,这仅仅是一个极短暂的过程;

黄河向海而流,却是一种永恒的运动。

如果说.这种景色很美,那么,它便是一种动态的美,充满了无限生机的活泼的美。

这不是所谓“定格”,不是被珍藏的化石或标本。

读者深深地为诗人的大手笔所折服。

后两句写所想。

“欲穷千里目”,写诗人一种无止境探求的愿望,还想看得更远,看到目力所能达到的地方,唯一的办法就是要站得更高些,“更上一层楼”。

“千里”“一层”,都是虚数,是诗人想象中纵横两方面的空间。

“欲穷”“更上”词语中包含了多少希望,多少憧憬。

这两句诗,是千古传诵的名句,既别翻新意,出人意表,又与前两句诗承接得十分自然、十分紧密;

同时,在收尾处用一“楼”字,也起了点题作用,说明这是一首登楼诗。

从这后半首诗,可推知前半首写的可能是在第二层楼所见,而诗人还想进一步穷目力所及看尽远方景物,更登上了楼的顶层。

诗句看来只是平铺直叙地写出了这一登楼的过程,而含意深远,耐人探索。

这里有诗人的向上进取的精神、高瞻远瞩的胸襟,也道出了要站得高才看得远的哲理。

就全诗的写作特点而言,这首诗是日僧空海在《文镜秘府论》中所说的“景入理势”。

有人说,诗忌说理。

  这应当只是说,诗歌不要生硬地、枯燥地、抽象地说理,而不是在诗歌中不能揭示和宣扬哲理。

象这首诗,把道理与景物、情事溶化得天衣无缝,使读者并不觉得它在说理,而理自在其中。

这是根据诗歌特点、运用形象思维来显示生活哲理的典范。

 这首诗在写法上还有一个特点:

它是一首全篇用对仗的绝句。

前两句“白日”和“黄河”两个名词相对,“白”与“黄”两个色彩相对,“依”与“入”两个动词相对。

后两句也如此,构成了形式上的完美。

  沈德在《唐诗别》中选录这首诗时曾指出:

“四语皆对,读来不嫌其排,骨高故也。

”绝句总共只有两联,而两联都用对仗,如果不是气势充沛,一意贯连,很容易雕琢呆板或支离破碎。

这首诗,前一联用的是正名对,所谓“正正相对”,语句极为工整,又厚重有力,就更显示出所写景象的雄大;

后一联用的是,虽然两句相对,但是没有对仗的痕迹。

所以说诗人运用对仗的技巧也是十分成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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