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商学院的相关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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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学院坚持办学的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学院的举办者是XXX。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学院董事会董事;

  

(二)依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院办学和管理活动;

  (三)学院终止办学后,取回出资财产;

  (四)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提供学院办学及发展所必要的办学条件;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长、讲师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董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依照《XXX》规定,学院在过渡期内首届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举办者代表2人、华南师范大学代表2人、院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和独立董事1人组成。

  过渡期结束后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举办者代表4人、院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和独立董事1人组成。

  独立董事由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在董事会工作时,董事会可作调整或补充。

因董事离任而变更董事的,继任董事的任期为剩余任期。

  第十五条学院董事长由举办者在董事中指定。

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三)担任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主要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教学、学生管理、科研、人事、财务和资产等);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学院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举行。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1/2以上同意。

但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1.院长的任免;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批准学院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讨论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6.法律或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可以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主持会议。

  应当举行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主持又没有指定其他人召集、主持的,1/3以上董事可推选1名董事为召集主持人,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四)董事会会议召集人应于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事由及议题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全体董事;

  (五)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及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前向主持人交验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董事的权利。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就受托董事的行为承担责任。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四章 学院院长

  第十九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副院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

  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院长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职权。

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院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二)拟订学院年度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订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等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学院发展的实际需要,主持拟订用人计划和教职工编制;

  (五)依据管理制度,聘任、解聘以及奖惩学院教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提请董事长聘任或解聘学院中层管理人员;

  (六)主持学院日常工作,组织教学、科研、行政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

  (七)做好学生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八)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院长应向董事会会议报告上一学年度学院工作。

院长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教学与科研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与政策,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制定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自主设置专业,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教学内容遵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

  第二十四条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以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指导人才培养工作,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和模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五条学院建立健全科研创新体系,积极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企业、科研院所的合作,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鼓励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学院积极吸纳社会资源,通过技术合作、科学研究等多种方式,共建实训基地,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七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八条学院保障教学投入,并建立本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和对学院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二十九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管理机构。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负责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处理学术纠纷。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教学质量监控、教学管理以及教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等进行审议。

第六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三十条学院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共广州商学院委员会。

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开展党建工作。

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组织。

工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组织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三条学院实行教师聘任制度,自主聘任教职工,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学院和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学院依法为在职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学院在院长的主持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用人计划。

用人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面向校内外自主招聘。

聘任的教职工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任职的资格和条件。

  第三十五条学院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三十六条学院根据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工资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担任教师者必须持证上岗,不具备教师资格者不能从事教学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院重视教师队伍建设,逐步采取有力措施,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努力造就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三十九条学院对受聘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考核,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学院对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教职工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依据国家关于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规定,学院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主联系,并确定聘用外籍教师的人选。

第八章 学生

  第四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学院严格按照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选择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肄业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获得相应学位证书。

  

(二)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校园文化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享受学院提供的心理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获得贷、助、奖学金者履行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院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独立设置会计账簿,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税务监督及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学院办学经费由董事会筹集,其主要来源是: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杂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学院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七条 根据学院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598,842,078.72元,其中,举办者投入363,222,941.00元。

学院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在学院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院资产。

  第四十八条学院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四十九条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学院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董事会换届、学院院长更换或法定代表人更换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董事长、院长、常务副院长、财务负责人离职、离任应接受审计。

  第五十一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应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二条依据章程规定,学院举办者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院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办学结余是指学院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章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五十三条学院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举办者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

  (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若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学院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则学院举办者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第五十四条学院应在确定举办者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学院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章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举办者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

学院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五条学院按照国务院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六条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院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章 学院变更、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学院的合并、分立与终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进行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八条学院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九条学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办学:

  

(一)举办者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二)学院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六十条学院终止时,应该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

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理剩余财产。

  第六十一条学院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培训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学院终止前,要妥善安排好学生继续就读。

  第六十三条学院的终止,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

学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由以下程序:

  

(一)由董事长提出或1/3以上董事联合提议,提出修改条款;

  

(二)修改条款须经董事会会议审定通过后方为有效;

  (三)修改条款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需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转设为广州商学院并经审批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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