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新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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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3m³
以上0.5m³
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上20株以下的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至5倍的罚款
一般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5m³
以上2m³
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6倍至7倍的罚款
较重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2m³
以上3m³
以下或者幼树100株以上150株以下的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
2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滥伐天然林林木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已采伐林木的,以滥伐林木行为论处。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m³
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以上2m³
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2m³
以上6m³
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6m³
以上15m³
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上700株以下的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3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
4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竹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
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
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3m³
以下或者幼树15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
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
以上10m³
以下或者幼树15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
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的罚款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10m³
以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的
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3倍的罚款
5
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从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活动,致使天然林受到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防护林内开荒、采石、采砂、取土的,责令立即停止,恢复植被;
拒不恢复造成损失,并处相当于损失金额3倍以下罚款。
毁坏林木0.5m³
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下的
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毁坏林木0.5m³
以上1m³
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上50株以下的
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可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毁坏林木1m³
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
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可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6
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剃枝、放牧的,责令立即停止,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毁坏林木10株以下的
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毁坏林木10株以上30株以下的
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毁坏林木30株以上的
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7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m³
以下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8
擅自开垦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开垦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
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8亩以下的
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8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
处以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9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15亩以下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0亩以下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50亩以下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5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罚款
(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15亩以上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0亩以上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50亩以上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50亩以上的。
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10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退还所占用的林地,处以每平方米5至15元的罚款;
造成林地破坏或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5亩以上的。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11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
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1亩以下的。
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
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
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2.5亩以上的。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12
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运输木材无效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无效证件,可以并处相当于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
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
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³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以上12m³
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2m³
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至30%的罚款
13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至50%的罚款
14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单位和个体运输户,可以处以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运费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运费;
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运费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并处运费1倍至2倍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运费2000元以上的
并处运费2倍至3倍的罚款
15
未经批准擅自将已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种面积50亩以下的或其他公益林100亩以下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至2倍的罚款
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种面积50亩以上的或其他公益林100亩以上的
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至3倍的罚款
16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需要处以罚款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水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非法猎捕,没有猎获物的
没收猎捕工具;
处2000元以下罚款
猎获物属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下的罚款
猎获物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至8倍的罚款
17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植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猎捕证或者未按猎捕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有猎获物,属初犯的
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
处500元以下罚款
2次以上非法狩猎,没有猎获物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的罚款
猎获物属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18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