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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协会章程模板

医药行业协会章程模板

医药是关于人类同疾病作斗争和增进健康的科学。

它的对象是社会的人。

因此,医学与社会科学、医学伦理学具有密切关系。

本世纪著名医史学家西格斯特指出:

"医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医学的每一个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生与病人,或更广泛地说,是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的多方面的关系。

"由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和医学模式的转变,人们已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

医药行业协会章程模板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中文名称:

xx省医药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

xxxxPharmaceuticalProfessionAssociation(简称xxPPA)。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

xx省医药行业协会,是由在xx省辖区内从事中西制药、医疗器械、药品包装、卫生材料、制药设备等的生产、经营、研发、设计、教育、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区域性协会、行业内知名专家自愿组成,在xx省辖区内开展业务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是团结带领行业在经济建设主战场建功立业的行业组织,是省委、省政府联系行业企业的桥梁纽带。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面向市场,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维护会员单位及医药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解决我省医药行业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向政府及其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坚持行业自律,为建立和完善政府宏观管理—行业自律管理—企业自主管理的经济管理新体制发挥重要推动作用;坚持创新发展和促进合作交流,积极推动我省医药行业的管理创新、工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经营模式创新,依靠技术进步,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推动我省医药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依法经xx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并接受xx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xx省医药行业协会的住所:

xx省xx市xx路328号xx招待所4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政府对行业和企业的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各项活动;

(二)受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与政府有关医药行业发展、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向政府提出支持行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组织协调行业内有关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环节出现的问题,协助企业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进行公信证明;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四)组织协调行业内价格争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药品定价方面的问题、困难及合理要求,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药品管理,基本药物目录、城镇医保药品目录、新农合药品目录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调整意见报有关部门;关注药品招标采购,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合理诉求;配合药监部门开展行业准入的基础性工作;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xx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名优产品评定的推荐工作;组织、指导并帮助企业创立xx省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做好名牌产品的培育工作;协助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质量效益型企业的初审及推荐工作;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政府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的评定工作;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做好xx省医药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定工作;组织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在xx省工信厅和xx省工经联(省经团联)的统一组织下,承担xx医药产品常年网上展示展销活动,推进网上产需对接、洽谈与销售,建立我省医药产品产需对接长效机制;积极协助企业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招商、会展、商品交易、产品推介、行业论坛、技术及学术交流等活动;为企业提供生产、研发、改造、流通、认证、重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搜集并及时发布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促进地区、行业、企业间开展多种形式经济协作与交流,为企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提供服务;

(八)接受政府委托做好全省医药行业工业、商业的行业统计工作,开展经济运行分析、预测、预警工作,发布“xx省医药行业经济运行信息”;开展技术经济指标的交流工作;收集行业信息和行业动态,出版xx省医药行业的基础资料,并向会员单位反馈行业发展动态信息;

(九)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地方、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技术、质量标准;

(十)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经济协作问题,促进会员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协调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一)组织会员单位制订行规行约,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予以采取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或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十二)负责组织与本行业有关的技术、质量、认证、安全、统计、财务、市场营销、管理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在行业内组织开展技术练兵活动,为行业和企业培养技术人才;

(十三)负责组织医药行业工业、商业企业“xx百强企业”、“xx工业大奖”、“xx省诚信企业”的培育和评选,撰写“xx省医药行业(产业)年度发展报告”、参与编纂“医药行业发展通鉴”、“xx年鉴”;

(十四)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及章程规定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

全省从事中西制药、医疗器械、药品包装、卫生材料、制药设备等的生产、经营、科研、设计、教育、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区域性协会、凡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参加本协会活动,缴纳会费,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xx省医药行业协会的团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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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协会工作者等,凡自愿入会,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xx省医药行业协会的个人会员。

?

第八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五)向本协会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技术经济、环保、创新、经济运行等方面的报表和情况,提供本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选派。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

(五)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及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事项。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所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审查并经xx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聘请(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主席团主席和理事;

(四)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审查接纳新会员,决定增补理事、主席团主席、副会长;

(六)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听取并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体现“企业家办会”精神,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本协会设立主席团。

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主要由在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和区域性行业协会及本协会现职领导和对本行业有影响的相关领导人组成,统称主席团主席。

主席团企业成员条件:

在xx省境内注册登记;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企业领导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与本协会的重要活动。

主席团设轮值执行主席和常设执行主席各一名,轮值执行主席从企业主席中推举产生,任期一年。

常设执行主席可由本协会会长兼任,也可推举对本行业有影响的相关领导担任。

主席可以受执行主席委托主持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和代表协会对外联络。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2/3以上主席出席方能召开,所做决议必须经到会主席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本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其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本协会工作计划;?

(三)推选主席团执行主席,审议主席团主席的变更事宜;

(四)讨论并决定本协会重要工作。

?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监事2名。

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主席团主席、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

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会议、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不驻会)、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执行理事会和主席团决议,研究决定本协会重大事项及重要工作。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可负责增补理事、主席、副会长和审批新会员,并报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第二十三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要经xx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审查并经xx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xx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审查并经xx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和协会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和协会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和协会工作会议决议;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财政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xx省医药行业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开支;

(二)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

(三)出版刊物和资料;

(四)其他必要支出。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财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三)经费的收入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及xx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xx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正案和说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xx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审查同意并报xx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主席团讨论提出建议和理由,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须报xx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及经xx省民政厅的审查批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xx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及xx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xx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xx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和xx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1年5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xx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医药行业协会章程模板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

xx市医药行业协会(英文译名xxxxxxMedicineIndustrialAssociation,缩写“xxxx”)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

由本市从事化学药品原药制造业(指供医药制剂厂进一步加工制剂的药品原药的生产)、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业、生物制品业(包括疫苗、菌苗、类毒素苗、抗毒素、血液制品、诊断用品等的生产)、医疗器械制造业、医用包装材料制造业、药品批发、零售业等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为推动全市医药行业发展,提升全行业素质,起到沟通会员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现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社会,密切会员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经济发展的目的。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xx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xx省xx市。

第六条本协会会址在xx省xx市xx区xx大道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㈠向会员宣传国家对医药行业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

㈡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㈢组织交流会员依法自主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在经贸活动中交往的经验和做法,表彰先进,促进会员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共同发展;

㈣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同行业企业的意见及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㈤开展各类适用性职业教育和培训,组织专业研讨会、信息发布会和商务考察活动,提高全行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㈥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经济技术协作和交流,组织本行业企业举办产品展销和招商活动,为会员推介产品、开拓市场;

㈦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和授权,组织开展本行业内的各项业务活动,包括有关的考核、认定、产品定标、认证、创优、创名牌等;

㈧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相互了解与支持,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㈨开展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

㈩出版刊物,传递、反馈同行业和会员的信息,提高本协会和会员的知名度,推动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㈡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㈢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章程第二条规定行业的企业和有关社团组织。

㈣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㈡在本协会内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

㈢要求本协会为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援助;

㈣优先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㈤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㈡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㈢按规定交纳会费;

㈣协助本协会开展各项会务活动,提供本协会所需的有关统计和资料;

㈤承办本协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四)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兼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以自筹为原则,其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

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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