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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模板范本

企业内部章程系列

协会章程模板范例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

FS-QG-92112

协会章程模板范例

SampleAssociationCharterTemplate

说明:

为规定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基本准则,并通过所有股东共同一致认可,从而提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效率,特此制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

  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一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四条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条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七条全国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各级地方学会是同级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

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章程,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

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员日定为每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章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

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条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六条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

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

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五章全国学会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四条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支撑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全国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省级学会接受省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一条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四条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九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会徽

  第五十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ASSOCIATIONFORSCIENCEANDTECHNOLOGY,缩写为CAST。

  第五十七条全国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八条全国学会可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

中国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

InternetSocietyofChina,缩写:

ISC。

  第二条本会是由中国互联网行业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为会员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互联网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权益。

  (三)开展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新技术应用以及其他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发布统计数据和调研报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业界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四)开展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相关的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促进互联网行业交流与合作,发挥互联网对我国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

  (五)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委托,制订互联网行业标准与规范,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奖项评选和申报推荐等工作。

  (六)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全球互联网政策、规范和标准制订等国际事务。

  (七)开展互联网公益活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风尚。

  (八)开展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九)开展网络文化活动,引导网民文明上网。

根据授权受理网上不良信息及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不良信息处置工作,净化网络环境。

  (十)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依法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五)遵守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

  (四)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理事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理事长、相关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特点,可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由本会的会员组成,应当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担委托任务的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xx年7月5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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