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7274087 上传时间:2023-05-08 格式:DOCX 页数:57 大小:6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7页
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7页
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7页
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7页
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7页
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57页
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57页
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57页
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57页
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57页
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57页
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57页
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57页
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57页
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57页
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57页
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57页
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57页
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57页
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57页
亲,该文档总共5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

《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5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民法渊源Word文档格式.docx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发布的就审判工作中具体运用民事法律、法令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和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对各级人民法院都具有约束力。

  案例4:

张强、李力合伙经营鲜鱼生意,后来王成经两人的同意为合伙提供经营资金5000元,协议约定:

王成不参加合伙经营,只为合伙提供经营资金,参加合伙盈利的分配,但不承担任何风险。

一个月后,张强负责从外地运回鲜鱼1500千克。

由于鱼的质量不好,运输条件又差,造成六成的鲜鱼死亡;

加之市场鲜鱼价格下跌,造成亏损1.4万元。

亏损后,各合伙人均不主动承担债务,致使张强以合伙的名义向信用社借的1万元款到期无人偿还。

信用社以张强、李力、王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偿还贷款及利息。

ﻫ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别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

“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将王成确定为合伙人,判决张强、李力、王成对合伙经营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象本案中适用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及适用《民法通则》提出的具有指导性的意见或解释,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些民事司法文件,也是我国民法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五、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不属于立法,但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应当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

如财政部、中国证监委有关规范证券投资市场的一些规定文件。

六、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颁布的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区、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决议或命令等。

其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也是我国民法的表现形式,但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不能施行于全国。

七、国家认可的习惯

习惯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约定俗成、反复适用的行为准则。

经国家认可,习惯具有了法律效力而成为我国民法的又一具体表现形式。

  案例5:

浙江某地有“打会”习惯,方某、黄某等12人依习惯相约一会,约定方某为首会,黄某为末会;

每2个月集会1次,两年结束;

每人每次出款1000元。

其余10人也根据自己需要用钱的时间排定了次序。

进行了两次即4个月后,黄某见物价上涨较快,认为等1年零8个只他最后拿钱时会贬值不少,便向方某等11人提出毁约要求,不愿意再继续“打会”。

经多次劝说无效后,方某等11人到法院起诉,要求黄某继续履行约定。

 法院审理后支持方某等人的要求。

 我国在数干年的社会发展中形成了许多良好的习惯和传统,像案例5这样的“打会”习惯既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不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和冲突,又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因此,法院应该认可这些习惯的约束力,适用习惯来解决一些民事纠纷。

八、法理

  法理即法学理论,特别是公认的、权威性的法学理论,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又无习惯可遵循的特定情况下也成为我国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民事法官也常常在无法条可据时依权威法学理论判断裁决,解决纠纷。

 案例6:

程国栋生前留有遗嘱,将自己的两间共27平方米的住房赠与邻居沈某。

程的侄子程贵方为此十分生气,在程国栋死后将他的住房旁的一间8平方米的厨房占为己有。

在沈某交涉时,程贵方干脆拆掉了厨房。

沈某于是在1987年3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程贵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沈某对厨房有没有所有权?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住房与附属于住房的厨房,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而主物的所有权转移时,从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在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等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依据传统的民法理论作出处理,判决程贵方赔偿沈某的经济损失。

民法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

它是法律规定的,并且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制度的规定和实施都有指导的作用。

ﻫ《民法通则》的总则部分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合法原则;

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遵守国家经济计划的原则。

这些内容充分考虑了民法制定时的国情。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具体来说,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提供平等的保护。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尤其是经济行政法)的主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必要前提条件。

ﻫ 例子:

《民法通则》规定受胁迫的民事行为无效;

对格式合同法律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救济。

二、自愿原则ﻫ

 这是《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人的非法干预。

  例子:

合同自由。

ﻫﻫ三、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这是指由当事人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时,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的情况下,才能对相对方或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民法的公平原则,主要也是针对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

ﻫ 例子:

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可以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行为。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它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它要求一切参加者符合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

按古话说,就是“君子谋财,取之有道”。

ﻫ诚信原则在性质上属于一般条款,其实质在于,当出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法院可依诚信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最重要的指导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作“帝王条款”。

案例7:

南方某地的一建筑公司与北方某钢铁厂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钢铁厂南方建筑公司全年分6次供应钢材2000吨,并就运输方式、价款等达成了协议。

ﻫ 元旦过后,钢铁厂就向建筑公司发运了第一批钢材200吨。

到了3月,钢材供不应求,价格不断上涨,钢铁厂就先满足了议价钢材的供应,直到9月底都没有向建筑公司再发运钢材。

建筑公司为避免停工待料,几次打电话、发电报、派人催货,但钢铁厂均不发货。

无奈建筑公司买了议价钢材500吨,每吨多210元,共1.05万元。

ﻫ10月份,钢铁厂分三批发运钢材共1100吨;

11月、12月又分别发运钢材一次共700吨;

建筑公司库容有限;

只得另租场地存放,为此多支付仓储费、运输费等3万元。

  建筑公司在支付货款时扣除4.05万元。

钢铁厂索要未果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ﻫ 法院认定,钢铁厂为了获取暴利,拒不履行合同,以后又连续发货,给对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诚实、不守信用的行为,就承担建筑公司的经济损失。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ﻫ 与诚信原则一样,公序良俗原则在性质上也是授权性的规定,它的目的在于,当发生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适用该原则判决行为无效。

  案例8:

杨立堂与刘绩是邻居,经常在一起打麻将赌博。

一天,两人邀约了另两位朋友凑成一桌又打麻将赌博。

杨立堂手气不好,将自己带来的钱输光后,便向刘绩借了500元,两人言定第二天归还,并立字据为证。

不久,杨立堂的500元钱又输光了,而大部分是输给刘绩了。

第二天,刘绩到杨立堂家催要借款,杨立堂拒绝归还。

刘绩于是写了一张起诉状,到人民法院控告杨立堂,要求杨立堂归还借款。

法院审查时认为,杨立堂、刘续的赌博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应受到国家执法机关的处理;

杨立堂为赌博而向刘绩的借款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而致无效的民事行为,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对此不予保护,因此法院驳回了刘绩的起诉。

 案例9:

施海涛是市化工厂的职工,阮其荣是市税务局的干部,两人分别是市化工局足球队和市税务局足球队的成员。

为了备战市工人运动会,1995年3月10日下午市化工局足球队与市税务局足球队进行了一场友谊练习赛。

比赛到下半场19分钟时, 当施海涛正准备接本队队员传球时,阮其荣上前抢球,因脚抬得过高,踢着了施海涛的左胸,裁判员当即鸣笛,判阮其荣严重犯规,并出示了黄牌,施海涛因伤下场。

事后,施海涛,误工损失约1500元。

施海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税务局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ﻫ 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致害方有无免责抗辩理由。

阮其荣的行为造成了施海涛的伤害,形成了损害赔偿关系。

但阮其荣参加球赛是受单位指派的。

是履行单位公职任务的活动,因此应由单位市税务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市税务局有无免责理由呢?

体育竞赛,特别是像踢足球这种有人体直接冲撞接触的对抗性体育竞赛,是存在人身伤害的可能的,但在体育竞赛规则和道德规则中,这种冲撞可能被判犯规而对参赛人判罚(竞赛处罚),但对因这种冲撞造成人身伤害的,致害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已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共生活习俗。

因此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应当认可体育竞赛中的这种惯例,判决市税务局不负赔偿责任,施海涛的医药费由市化工局解决处理。

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是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以满足个人利益的活动,权利不得滥用,就是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专利法》第52条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专利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这样,通过专利的强制许可,保证社会财富能得到正常而充分的利用。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指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即要发生变更。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ﻫ  享有民事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二方则是义务主体。

但是由于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在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一方当事人都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具有双重主体身份。

赠与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

ﻫ 2.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既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数的。

例子:

共有关系;

多数之债。

  3.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但其义务主体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ﻫ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由民法规范所确定的,包括:

 

(1)在法定范围内有权决定为或不为一定的民事行为;

(2)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性质有权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或不影响权利的实现;

 (3)当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法院给予保护。

 2.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民事权利的对称,权利的实现往往须借助其他人义务的履行。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而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状态,即民事主体一方为满足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或不影响其权利的实现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包括:

ﻫ 

(1)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或不影响其权利的实现;

ﻫ  

(2)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是限制在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对超出上述范围的要求,义务人有权拒绝;

ﻫ  (3)民事义务是受法律约束的,民事主体不履行其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它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人身利益。

ﻫ 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各有其具体的客体。

例如,土地所有权关系中,客体是土地(物);

名誉权关系中,客体是名誉(人身利益);

买卖合同关系中,客体是双方的给付(货物或价款)行为;

权利质押关系中,客体是权利(如股东的股权)。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所谓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不会自然或仅凭法律规范的规定而产生。

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不是任何事实都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大致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事件

  案例11:

岑倩与前夫方国宝于1994年12月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经双方协商,婚生子方超(2岁零3个月)由方国宝抚养。

不久,岑倩离开原单位,到外省再婚。

1996年8月24日,方国宝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

三天后,知道消息的岑倩回来想领走孩子随自己生活;

由自己抚养。

方国宝的家人不同意岑倩的要求,拒绝将方超交由岑倩领走抚养。

于是,岑倩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在方超的监护人方国宝因交通事故死亡之后,应由方超的母亲即岑倩担任监护人。

因此判决支持岑倩的要求。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也就是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

 

(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

自然人的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等。

案例11中的方国宝死亡引起抚养关系的变更也属于这种情况。

ﻫ  (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

如地震、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导致保险合同所附条件的出现,引起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赔偿关系。

ﻫ (3)时间的经过的事实。

在一定条件下,时间的经过可以引起一定的请求权的发生和消灭。

 2. 行为

 所谓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人的行为是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人们一般通过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建立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通常合法的行为即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发生、变更可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行为的主要部分。

依法签订合同。

ﻫ而有些行为却属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或无意发生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虽然这些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的规定,但也能引起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后果。

ﻫ  例子:

过失侵权行为。

  此外,有关民事方面的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也可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例子:

基于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分割共有财产。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这是指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即可以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而在有些情况下,得具备几个法律事实共同作为原因,才能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这种情况的产生,可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也可能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例子:

遗嘱继承关系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法律事实,一是有效的遗嘱行为;

二是立遗嘱人的死亡事实(事件)。

一、民事权利的分类

1. 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知识产权

 这是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等。

ﻫ 人身权是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区别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法律意义在于:

财产权可以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转让,而人身权中的人格权既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因此是不能抛弃或转让的。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通过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

它以精神财富为主要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质。

例如,著作权的作者既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和发表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又享有获得报酬、奖励等财产性质的权利。

因此,知识产权不能简单地划归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范畴。

2.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不同所作的分类。

ﻫ 支配权是指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其行使不需要他人配合。

如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

 请求权是权利主体享有的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与支配权的不同在于,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ﻫ  形成权是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行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种权利,包括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

形成权的特点在于,依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会发生特定的法律效果。

例如,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只要委托人撤销委托就可以使委托关系消灭,而不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

ﻫ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它的作用在于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典型形式有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

例如,债务人可以因未到履行期限而拒绝履行债务。

 3.主权利、从权利

  这是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ﻫ主权利是指能够独立存在而不依赖于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为前提而存在的处于附属地位的权利。

例如在有担保的合同之债中,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是主权利,请求担保义务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则是从权利。

  区分主从权利的法律意义在于:

当主权利转移时从权利也随之转移;

当主权利终止时,从权利也随之终止。

民法上称之为“从随主”原则。

 案例12:

1990年某日,庞某因欲购买衣物,差20元钱,恰巧柳某在场,遂向柳某借了20元现款。

庞某的妻子徐某是某省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其所在银行为推销有奖有息定期储蓄奖券,要求本单位职工每人必须推销200元奖券,推销不出去就作为自己购买。

庞某又找他人借款200元,买回了10张20元一张的奖券。

数日后,庞某遇到柳某,便说:

“我最近手里没有现款,一时还不了欠你的20元钱,但我有为爱人推销的奖券,还你一张奖券行不行?

”柳某同意。

庞某当即给柳一张奖券,双方债务结清,并未约定任何其他条件。

开奖时,柳某所持的这张奖券获头奖,奖金5000元。

庞某以该奖券给柳某抵债只是票面金额,所中奖金5000元应归其所有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柳某退还5000元奖金。

  本案当事人讼争的有奖有息定期储蓄奖券,是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包含着三项权利内容:

支付本金、支付利息、如果中奖还须另按约定的中奖办法支付奖金。

该奖券被庞某用来抵债,其所有权(主权利)发生了转移。

由于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奖券所包含的权利内容是全部转移,还是部分转移,所以,依物权转移原则,应当理解为全部转移。

柳某不仅取得了奖券的所有权,也取得了附随在奖券上的所有债权(从权利),有权获得奖券到期时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所获得的全部奖金。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和限制

 1. 民事权利的保护

 

(1)自我保护:

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采取各种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也称为私力救济,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ﻫ 

(2)国家保护:

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护民事权利,又称公力救济。

其目的在于:

ﻫ①确认之诉:

对有争议的民事权利依法予以确认,如确认房屋产权的归属;

ﻫ  ②给付之诉:

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强制其履行义务,对于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③形成之诉:

对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现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依法裁判,如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等。

 2.民事权利的限制

 (1)原则:

权利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特别限制:

①通过赋予他人特定权利的方法来限制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通过规定邻人的相邻权来限制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

通过规定其他人合理使用作品的权利来限制著作权的行使。

ﻫ ②通过要求权利人负担特定义务的方式来限制权利的行使。

 例子:

规定耕地使用人在行使耕地使用权的同时,负有不得荒废耕地或将耕地擅自改为非耕地的义务。

ﻫ 权利的行使如果超越了上述法律的限制,则构成权利的滥用。

对此,权利人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排除妨碍,甚至权利可能被依法剥夺。

《土地管理法》第19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人不按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