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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线施工讲课稿

既有线施工讲课稿

一、涉及既有线施工安全的基本概念

1.什么是事故?

什么是铁路交通事故?

事故是指在人们日常生活或正常生产活动中,违背人们意愿,造成生产、生活被迫临时中断或永远终止,设备遭到损坏、财产遭到损失、人员健康发生伤害,这就是事故。

(可大可小,但必须是生产、生活被迫临时中断或永远终止,不能讲摔破一个碗就叫事故)。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听到、看到、碰到各种各样的事故,如交通、火灾、工伤、房屋坍塌、飞机失事、沉船等等。

新《事规》第二条规定: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老《事规》“凡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

”但老《事规》只讲原因,没有很好的对什么叫行车事故作界定)

我们通常所说的机车车辆运行是指机车车辆有目的的移动,既包括列车运行,也包括调车、排空、放单机在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就叫铁路交通事故,也就是讲,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前提条件一是在铁路上,二是在机车车辆有目的的移动过程中,三是对C、D类而言还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具体讲就是在铁路机车车辆在铁路上有目的的移动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称铁路交通事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新《事规》C类和D类比老《事规》严格的多,虽然一般B类及其以上事故变化不大(死、伤除外),既有线施工能够构成C类和D类铁路交通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

直接有关的C类事故是:

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线路上有障碍物列车停车就算)。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即使机车车辆未破损,轻型车辆自身未破损,未达到列车冲突条件,亦构成“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一般C类事故。

轻型车辆解释:

轻型车辆是指随车人员能随时撤出线路外的轻型轨道车及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

小车是指轨道检查仪,单轨小车、吊轨小车、也包括按《事规》解释38条规定的人工推行的作业车、检测车、梯车等)及其他能造成脱轨的障碍物(不包括其他交通车辆)。

《技规》第321条规定:

正常情况下,轻型车辆仅限昼封锁施工作业时使用。

在夜间,小车仅限于封锁施工时使用。

特殊情况下使用轻型车辆和小车,应严格按《技规》第321条执行。

《技规》第301条还同时规定:

“使用轻型车辆时,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承认,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附件六(在区间用电话联系时,双方分别填写),并须保证在承认使用时间将其撤出线路外。

”关于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

包括养路发电车、脚踏轨道车、手压车、线路车、接触网检修梯车等。

在站内施工维修的线路上,施工的机械、小车及路料未及时撤出线路,被列车刮上、碰上或轧上,定本项事故。

未刮上、碰上或轧上而造成列车停车时,定一般D类事故,即“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事故)。

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

C21.电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

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这经常发生,防护排插错就是超范围)。

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直接有关的D类事故是: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特别是把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这一条列入后,(这里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

是指影响列车按铁路运行图正常行车,导致中断行车、列车临时停车、列车延误晚点或列车停运、合并、保留、影响调车作业等情形。

原来在写相关作业时,主要是针对一般C和D类事故中与行车直接相关的作业,这是因为特大、重大、较大事故是依据《条例》所确定的,都有“冲、脱、火、爆、撞”五个前提条件,一般A和B类事故,除了《条例》确定的条件外,也明确了“冲、脱、火、爆、撞”五个前提条件,而一般C和D类事故是铁道部根据《条例》规定权限所作的补充条款,有的不涉及“冲、脱、火、爆、撞”,比如,“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不涉及“冲、脱、火、爆、撞”,因此,需要补充相关作业这个条件。

实践中,影响铁路机车车辆运行,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也包括材料、机具在线路上搬运、在线路上卸碴等作业)。

以前执行老《事规》许多可以不算的行车事故,现在都要算,我举几个例子。

比如,2003年11月15日由雷威公司承担的南京东站天桥拆除时塌方,造成京沪、宁芜线行车中断,虽然雷威公司违反了规章制度,也造成损失或影响行车,但不是发生在机车车辆运行过程中,因此,也不构成铁路行车事故。

同样2006年10月19日,浙赣线发生的贝蕾梁坍塌事故,当时铁道部要定行车(铁路交通)事故,我们据理力争,事故不是发生在机车车辆运行过程中,不能定行车事故,最后确定为工程质量事故。

但现在不一样了,2008年9月20日16:

38,中铁四局集团公司一公司在进行合宁线大众路立交桥右线8#墩翼缘板支架搭设施工时,由于施工人员违章作业,钢管滑入铁路限界内,搭在合肥新客线下行线K11+770公里处接触网承力索上,造成接触网短路,导致该处接触网的承力索熔断,钢管下落至钢轨上造成红光带。

经现场紧急抢修,19:

05分抢修结束,19:

06分通电,线路恢复正常,构成铁路交通一般D9类事故。

这里还有需要注意的3个问题:

(1)其他障碍物:

系指侵入铁路限界及线路,并影响铁路行车的动态及静态物体。

关于“能造成脱轨的障碍物”,主要包括较大的石块、水泥制品、金属构架、铁路车辆脱落的车门、施工用的机械和机具(包括起道机、捣固机、螺栓紧固机、弯轨器、撞轨器、切轨机、轨缝调整器、拨道器等)等。

这在多经经常会发生。

(2)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无需铁路货车装运,能依靠自身动力、自有轮对在铁路上运行,在实际的实践中有二种,一种是按货物向铁路办理托运手续的机械和设备。

包括编入列车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无火回送机车等(但装车托运不算),另一种就是,自己按列车车次运行,比如我们施工单位的轨道车等因为施工需要在区间运行。

(3)发生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时的处理

在实际作业和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也可能发生铁路交通事故。

根据《事规》18条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

因此,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必须掌握施工区间二端铁路车站(信号楼)的电话,在第一时间报告车站,最大可能的压缩报告时间,争取主动,减少事故损失。

2.什么是营业线,什么是既有线,营业线和既有线有什么区别?

营业线和既有线,实际上是因为施工而引出的概念,以前我们习惯于讲营业线施工,但后来发现用营业线施工,这个概念并不完整,通常,营业线是指铁路客货运输对外公布营业的线路,而在实际中,铁路线路,不完全是客货运输对外公布营业的线路,还有部分实际在运行,但并不对外公布的线路,比如军事运输的线路,再比如临管运行的线路,还比如场间联络线,因此就引入了既有线的概念,只要是正常运输生产中,已经和路网并轨开通,铁路机车车辆在正常运行的线路,都称作既有线,特别是在新《事规》实施后,既有线的概念,拓展到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路。

同样铁路的机车车辆,也包括其他企业的机车车辆,经过轨检查,符合国家铁路机车车辆运行条件,允许其在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运行时,按铁路机车车辆办理(需要注意符合国家铁路机车车辆运行条件,举合武线汽车改装的翻斗车,那就不算)。

3.什么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那些行为被限制?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指为防止外来因素对铁路运行的干扰,减少铁路运输安全隐患,在铁路沿线二侧一定范围内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行为进行限制而设置的特定区域。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不涉及土地权属问题,在此区域内,禁止从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但并不改变土地的权属关系。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天堑坡顶或桥梁外侧起算:

(1)城市市区≥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10米;(3)村镇居民居住区≥12米;(4)其他地区≥15米。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1条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有8种行为被禁止:

(1)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2)取土、挖沙、挖沟;(3)铁路下采空作业;(4)堆放、悬挂物品;(5)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了望的树木及其他植物;(6)烧荒;(7)放养牲畜;(8)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这里除了第七条,其他都和施工有关。

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对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有什么限制?

一是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天堑坡顶或桥梁外侧起1000米范围内,二是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二侧1000米范围内,禁止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如果在这个范围内必须进行采石、爆破作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因修建道路(包括铁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

(2)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主要指铁路局)协商后进行;(3)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例如沪宁城际需要爆破作业,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都会影响京沪线信号、通信、牵引供电安全。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采矿被绝对禁止(举2005年5月7日萧甬线又采矿、又挖排水沟事故,最后定地方企业主要责任,萧甬公司和地方政府次要责任例)。

5.《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对跨越铁路线路、站场或者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有什么限制?

(1)明确限制的范围: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对跨越铁路线路、站场或者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的限制条件,其他施工不属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调整范围。

(2)明确限制的施工种类:

主要是指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或者在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包括铁路工程和铁路配套工程)。

(3)明确限制的条件:

以涉及铁路运输安全为前提。

(4)明确限制的规定:

即必须遵守国家规定。

(5)明确限制的要求:

即建设单位必须与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协商。

其中(4)和(5)是核心。

6.《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要求自轮运转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通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才可以上岗。

这类事故在施工单位还经常发生,比如2007年12月7日3时40分,京沪线永宁镇站引入工程施工,合宁Ⅲ标项目部轨道车开行57151次路用列车,轨道车是中铁×局×工程公司,机车QG16-5型×号,2名轨道车司机在永宁镇站经B线进入高里站区间卸道岔钢轨作业时,冒进高里站下行(XB)进站信号机,进入高里站5道内,构成铁路交通一般C10事故,原因实际就是轨道车司机业务技能的问题,看不懂信号,明明是进站信号机,还以为是区间通过信号机。

7.《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对保护铁路通信、信号设施有那些规定?

(1)禁止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孔、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比如2007年5月21日8:

17,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华新劳动服务公司(法人代表:

徐荣华),京沪线在常州东站内223#/225#道岔区段埋设钢轨控制桩作业,不慎将нF4电缆接线盒至芯轨一动HZ24间电缆损坏。

造成k293次信号机外8:

28/8:

38停开,共影响列车四趟。

列华新劳动服务公司D9事故。

取消其在铁路施工资格。

(2)禁止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两侧各1米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3)禁止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两侧各1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

(如建造生活下水、污水沟)

(4)禁止在设有过河光(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挖沙、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5)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8.《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对保护电气化铁路设施安全有那些规定?

(1)禁止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9.20事故)

(2)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

(3)禁止攀爬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

(在沪昆线施工中多次发生)

(4)禁止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孔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5)禁止碰触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6)其他可能危及铁路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二、既有线施工的程序和要求

(一)基本程序(如下图)

施工作业流程框图

施工前40天,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运输处备案。

 

 

 

 

注意:

登销记稿包括延迟施工稿

 

(二)规范施工会议的召开,明确会议内容

施工方案审查会

施工方案审查会为施工技术准备工作的一部分,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召开,有关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设计技术交底,编制初步施工方案。

一项施工涉及两个及其以上单位同时施工时,各单位同时提出施工方案,由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牵头汇总,形成联合初步施工方案。

以上初步施工方案在施工方案审查会召开前不少于3天送交有关的监理和铁路局有关部门以及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的单位审阅。

施工方案应包括:

施工地点、内容、工作量、组织领导、作业程序、要点计划和对运输影响范围、行车组织措施、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等。

施工方案审查会重点进行以下内容:

1.施工目的:

(1)项目基本情况:

施工时间、地点、设备影响范围及具体的施工内容。

(2)施工具体要实现的目标,是否必须。

施工项目能否与其他施工或多项子施工合并进行或延期。

(3)施工项目属于独立项目还是系统施工的子项目,或者属于子项目,但能单独发挥效益。

(4)属于系统施工的子项目,是否是整个项目的关键接点。

(5)施工示意图和施工分阶段示意图是否准确、清晰、明了,有无遗漏。

2.运输条件:

(1)施工处于什么线路(繁忙干线、干线、其他线路;单线还是双线或者多线)。

(2)列车运行图运行密度,天窗时段。

(3)提出的施工时间和时段是否影响跨局列车(含动车组)的开行,是否需要铁道部调整列车运行径路或时间,是否需要调整管内客车开行时间或停运管内客车,对货物列车有多少干扰。

(4)施工项目是否会影响其他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如果影响,周期是多少,是否会对运输生产造成重大干扰,甚至影响区域国民经济的发展。

3.施工准备:

(1)所有的施工准备工作是否就绪,上道工序完成的时间接点和工程质量能否满足本项施工条件。

(2)施工技术设计(含变更设计、过渡设计)是否完成。

(3)施工用机械、机具、路材路料是否到位,是否能满足保证运输安全,确保施工需求(路材路料,平钢轨面≥0.81米;1:

1坡度,如果在2线之间,堆放高度≤0.3米。

机械:

钻机、井架,高度与建筑接近限界距离应≥1:

1,不能满足≥1:

1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至少倒架时,能够保证与线路平行方向。

挖掘机、吊机转向与线路垂直方向建筑接近限界距离应≥1:

1,)。

(4)地下管线、隐蔽设施是否全部探查清楚,涉及施工处所的地下管线、隐蔽设施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

涉及铁路外单位的地下管线、隐蔽设施,是否已经与路外单位进行联系与协调。

(5)如果是夜间施工,照明是否满足施工要求(按垂直和水平LX测算),如果不满足是否安排了足够的照明器具,照明器具是否有安设条件。

(6)技术资料(施〈竣〉工图、联锁图、使用说明书、产品质保书〈含产品实施铁路市场准入制的准入证〉)是否向设备管理单位提供,设备管理单位是否已经掌握维修技术并对维修人员进行了培训或实施委托管理。

(7)技术资料(施〈竣〉工图、使用说明书、联锁图)是否向设备使用单位提供,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已经掌握操作技术并对操作人员进行了培训。

(8)需要进行压道或牵引试验的机车车辆是否已经落实。

4.劳力组织:

(1)需要进行岗前培训的人员(项目经理〈副〉、安全、技术、质量负责人和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工班长、带班人员以及施工安全监督员等)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培训。

(2)施工和配合到位现有技术力量和劳动力是否能满足施工要求。

(3)各作业点和时段的技术力量和劳动力安排是否匹配,有无欠员和冗余情况。

(4)监理是否按旁站要求配置,安全员、防护员、把关人员和施工安全监督员是否依据施工安全需要配置并已经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5)需要外借劳动力时,同时审核外借劳动力是否具备施工资质、是否按本项施工要求进行了岗前教育或安排了上岗前教育计划。

5.施工程序:

(1)是否按施工内容和运输限制条件及设备分段开通情况,分阶段并细化了每个阶段的施工计划和实现目标。

(2)施工流程图是否与施工内容及分阶段实现目标相一致,各时间接点是否与运输条件相吻合。

有平行作业时关键线路控制和时间接点能否再进行优化。

(3)施工程序是否能依据运输限制条件进行调整。

6.施工方法:

(1)施工采取的具体作业方法,能否保证作业进度。

(2)平行作业或多项作业相互间有无干扰和影响。

(3)作业结合部的分工是否明确。

(4)机械、人工配合作业时分工是否明确。

(5)采用的施工工艺是否满足现场的自然、施工和运输条件。

7.技术标准:

(1)施工采用的技术标准是否存在威胁铁路行车安全的安全隐患(国家容许的技术标准,但会影响行车安全,如上跨使用贝雷梁等)。

(2)施工采用的技术标准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并经监理确认。

(3)施工采用非标技术或试验项目时是否经过设计、监理签认,并经建设单位和有资质的单位(部门)审核批准。

(4)施工时间采用的行车办法是否符合《技规》、《行规》的要求。

(5)施工时间如采用突破现行《技规》、《行规》要求时的特定行车办法,有无违反《技规》、《行规》,如有违反是否制订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部、局规章管理部门批准。

(6)施工需要大件设备运输到现场时,其装载加固方案和运输限制条件是否能满足施工现场的自然和施工条件。

(7)所有参加本项施工的负责人、行车人员、安全把关人员和监督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明确本项施工的施工程序、技术标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安全措施:

(1)安全风险分析,分别从设备机具、运输条件、劳动安全、施工工艺、工作环境、防火防爆、危险品使用管理、用电和电器等方面分析施工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2)根据分析确定安全控制点和相应的防范措施。

(3)防范措施的责任落实(责任到人),以及配套的设施。

(4)安全协议对涉及本项施工的防护条件和措施有无遗漏,是否需要针对本次施工的安全风险进行补充完善。

(5)结合部安全控制是否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有明确、清晰的责任界定。

(6)各施工、配合、行车单位是否已制订完整、安全措施无遗漏的安全卡控表。

9.应急预案:

(1)对可能产生的应急项目是否进行了趋势分析,确定了应急方案。

(2)是否对现有的应急资源进行调查,并明确调用方法,对需要利用外部的应急资源,是否进行了联系并明确需使用时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对突发事件发生后是否明确了报告程序和方法,建立了网络图,并按网格化管理要求,明确各网格负责人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权利与职责。

(4)对使用危险品、爆破作业的施工,制订并明确威胁人身安全情况发生时的撤离线路、避难措施和撤离使用的运输工具。

(5)有明确的作业人员发生受伤时的输送路线和工具。

(6)对列车大面积晚点时有明确的备用施工方案。

(7)对施工导致列车大面积晚点或施工延误时有明确的补救措施或方案。

(8)明确各类应急情况发生后,那些部分的工作有常态进入应急状态,直至应急情况停止。

10.指挥体系:

(1)明确等级:

根据已经审核完毕的9大要素确定施工等级。

(2)成立组织:

根据施工等级按部文件成立施工领导小组,确定施工领导小组的组长和成员单位,并明确施工领导小组的权限与职责。

(3)确立体系:

依据施工的需求,设立若干个分小组,从现场指挥、施工作业、行车组织、安全把关监控、后勤保障等方面明确施工领导分小组的权限与职责。

(4)注明标识:

明确施工指挥和各施工、配合、把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佩带标识,便于在施工中识别。

(5)制订网络:

依据各单位上报施工、配合、把关负责人名单,制订融施工指挥和安全保障为一体的网络图,并明确报告、联系流程和联系方式(电话、对讲机、集群电话或手机等)。

(6)组织协调:

明确方案审查结束后直至施工开始,所有工作进入常态,由运输处或授权运输处负责协调施工组织工作,依据会议纪要检查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并颁发施工计划(电报),直至施工开始。

(7)形成纪要:

依据方案审查会议确定的事项,参会单位签字并形成会议纪要。

对在方案审查会涉及未参加会议单位的非重要事项由运输处负责组织协调。

如需要非参会单位解决重要事项,运输处在以后协调会上不能解决时,需重新召开方案审查会。

11.其他需审查、强调的事项。

施工方案审查会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按会议要求修改完善后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设备主管部门审核,在施工前月13日前,向运输处提报施工计划。

运输处依据会议纪要、安全协议,审核施工方案,纳入施工计划。

施工协调会

施工协调会由施工方案审查会确定的施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召开,有关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召开时间由施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确定。

施工协调会重点进行以下内容:

(1)核实施工方案审查会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2)确定具体运输组织方案和行车组织办法。

(3)明确施工主体单位、相关单位、配合单位。

(4)审查施工人力、机具、材料等的准备情况。

(5)审查结合部安全卡控措施。

(6)明确各自施工、配合、行车单位把关人员和安全监控人员。

(7)其他需审查、强调的事项。

会后形成会议纪要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施工预备会

施工预备会由施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召开,有关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召开时间为施工开始前。

施工预备会重点进行以下内容:

(1)点名(与会各有关单位)。

(2)检查施工协调会有关事项落实情况。

(3)检查落实施工现场准备情况。

(4)检查确认现场人力、机具、材料准备情况。

(5)明确并草拟施工登、销记内容和调度命令内容。

(6)其他需强调的重点事项。

施工预备会发现有关措施、准备工作未落实到位的,施工领导小组有权停止施工。

施工总结会

施工总结会由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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