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冲刺笔记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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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冲刺笔记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2020年《经济法基础》冲刺笔记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

  本章为非税法篇的重点章节,知识点多、考核分值高,但好在其贴近生活易于理解。

总复习阶段本章所涉及的时间及数字性规定必须予以消化,同时注意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结合的不定项选择题。

【考点透析】

表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要点

具体内容

订立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订立主体

劳动者

资格:

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

资格:

无执照亦无委托书不得订立劳动合同

 义务:

不得扣押证件、要求提供担保和收取财物

 【注意】扣押证件(返还、处罚)和收取财物(返还、每人500~2000元处罚、赔偿)的处罚措施

建立关系

“用工之日”

签订合同

形式

书面(例外:

非全日制用工)

订立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不签的后果

一个月内如是劳动者原因:

终止关系、支付报酬、无补偿

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则单位违规:

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合同,此情形下劳动者不签可终止关系并要求补偿

 【注意】双倍工资的支付区间:

满一个月次日至签订合同前一日

满一年则单位严重违规:

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立即补订合同

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履行补订书面合同责任,超过1年的部分不再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无效合同

法定情形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后果

自始无效;如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劳动者付出劳动可要求报酬;造成损失可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

 

表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合同条款

具体要求

包括:

甲乙双方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报酬、社保等

无固定期限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能力、无过错)

 【注意1】法定情形: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劳动者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

 【注意2】连续订立次数,自“2008.1.1后”续订始算

 【注意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制

8小时/天,40小时/周

【注意】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

 

(1)一般:

天≤1小时

 

(2)特殊:

天≤3小时,月≤36h小时

不定时工作制

≤8小时/天,≤40小时/周;至少休息1天/周

综合计算工时制

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但平均工时同标准工时制

带薪年休假

【注意】看累计工作年限(1年起步,10年分界)

满1年不满10年

5天

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

带薪事假累计20天以上;享受寒暑假超过年休假天数均不享受

满10年不满20年

10天

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不享受

满20年

15天

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不享受

【注意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注意2】变更工作单位当年度休假天数:

按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工资支付

正常

支付方式

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

支付时间

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遇休息日、休假日“提前”支付

支付次数

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特殊情况

部分人放假节日

有工资无加班费

平时加班

≥150%

周末加班

≥200%(或调休)

法定休假日加班

≥300%

扣工资

“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罚则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逾期按应付金额50%至100%“加付”赔偿金

 

表三、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

合同条款

具体内容

试用期

期间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不得约定

不满3个月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

工资

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

【注意1】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注意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注意3】违法约定试用期已履行,以“正式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

服务期

约定前提

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与合同期关系

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合同期限顺延至服务期满

违约金

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

以培训费为限

 违约时要求支付的违约金:

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恶意后果

因劳动者过错单位在服务期内提出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因单位过错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解除合同,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

对象

高管、高技和其他负保密义务人员,非所有劳动者

订立

约定补偿金

有效

未约定补偿金

无效

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

超过部分无效

履行

“未约定”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实际履行,可要求按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两者中较高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有效

单位主张解除,劳动者可要求“额外3个月”补偿金

解除

单位原因不支付补偿金时间“不满3个月”,劳动者可要求支付,此时不可以要求解除约定

有效

单位原因导致“3个月”不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劳动者可要求支付,同时可以要求解除约定

解除

劳动者不履行,单位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后还可要求继续履行

有效

【注意】单位仅可在“服务期”及“竞业限制”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表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要点

内容

履行

用人单位拖欠报酬,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合并分立等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单位规章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未经公示或告知,不生效

变更

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实际履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法,则变更有效

 

表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要点

内容

法定解除

劳动者

提前通知解除

谁也没错“试用期”3天,非试用期30天并以书面形式提出

随时通知解除

单位错误在先,但不严重

无需通知即可解除

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甚至威胁生命

单位

提前通知解除

谁也没错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随时通知解除

“试用期”或劳动者有过错

经济性裁员

单位经济原因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注意1】优先留用: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固定期限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注意2】优先招用:

裁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人员(同等条件下)

终止

合同履行完毕、劳动者退休或享受养老待遇、一方驾鹤西游

排除事项

常识

高危职业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在医学观察期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孕、产、哺乳期

记忆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补偿金

是否支付

 【注意】无论合同解除与终止,给予劳动者离职补偿补偿是单位的社会责任,除非满足不予支付的条件!

年限

看本单位工作年限:

满1年算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

 【注意】“高薪职工”(月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基数

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法律责任

合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但不履行支付补偿金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加”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补偿金)

法律后果

(1)双方劳动关系消灭

 

(2)单位应出具离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转档

 (3)合同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

 

表六、特殊劳动合同

要点

内容

非全日制用工

可订立口头协议、可与多家订立但后订立不能影响先订立、不得约定试用期、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补偿、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日

集体合同

订立主体

工会(上级工会指导下的劳动者)与企业

订立程序

(1)企、职会:

双方代表人数对等,各≥3人,各1名首席代表

 

(2)职内会:

全体≥2/3出席方可举行;全体≥1/2同意方可通过

 (3)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生效要件

报劳动行政部门,自其“收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

两个不低于

(1)集体合同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不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务派遣

派遣(用人、输出)单位

(1)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3)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不得克扣报酬

 (4)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注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缴纳保险、支付离职补偿均为用人单位责任

用工(输入)单位

(1)派遣员工/(正式员工+派遣员工)≤10%

 

(2)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劳动者

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意1】劳务派遣三性原则: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注意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表七、劳动仲裁

程序

内容

基本规定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非一裁终局)

劳动仲裁不收费

参加人

当事人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承包

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为当事人

单位驾鹤西游

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共同当事人

当事人代表

劳动者“10人以上”推举“3至5名”代表

第三人

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

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

履行地不明确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

两方两地申请

由“合同履行地”管辖

一方先后申请

“受理在先”原则

【注意1】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但有地域管辖问题

 【注意2】区分立案在先原则

申请

时效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方式

书面、口头均可

开庭

开庭并“公开”、执行仲裁庭制、适用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与调解

裁决

终局裁决

涉及钱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合同必备条款争议

 【注意1】裁决涉及“数项”,单项数额不超过上述标准,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注意2】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

 【注意3】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只能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而不能直接起诉

生效

终局裁决:

作出之日起

 非终局裁决: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

 

表八、基本养老保险

要点

内容

类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包括:

所有类型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不包括: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注意】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保险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的非在校学生;非公务员;非职工

组成

单位缴费部分

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缴费部分

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补贴部分

缴费

单位缴费

16%

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个人缴费

8%

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比例:

20%,其中的8%记入个人账户

 缴费基数:

可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选择”

享受条件

年龄条件

一般情况

60

50

女干部

55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

55

45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0

45

缴费年限

累计满15年

保险待遇

养老金

按月支付

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领取前提: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个人账户余额:

可依法继承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只能选择领取其一

病残津贴

领取前提: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表九、基本医疗保险

要点

内容

类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注意】包括公务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注意】包括学生

缴费

单位缴费

6%

单位缴费的30%转入个人账户

 【注意】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算

个人缴费

2%

退休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注意】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

享受条件

定点、定围(急诊、抢救除外)

支付标准

支付区间

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起付线)~年平均工资6倍(封顶线)

支付比例

90%

【注意】自付费部分由四块组成:

(1)起付线以下的部分;

(2)区间内自己负担的比例部分;(3)封顶线以上的部分;(4)非“定点、定围”部分

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由第三人负担的;(3)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期

期间

累计工作年限

Y<10年

本单位工作年限

X<5年

3个月

X≥5年

6个月

Y≥10年

X<5年

6个月

5≤X<10

9个月

10≤X<15

12个月

15≤X<20

18个月

X≥20

24个月

【记忆口诀】躲得过初一躲不过“15”;不管三七“21”

 先看累计工作年限(10年分界),再看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分界)

累计计算期

累计工作年限不满10年

医疗期×2

累计工作年限10年以上

医疗期+6

待遇

(1)工资标准最低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医疗期内合同期满,合同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

 (4)医疗期“满”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表十、工伤保险

要点

内容

缴费

由“单位”缴纳

工伤认定

应当认定

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注意】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

视同工伤

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

 【注意】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此疾病非工作造成)

不认定

自找

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待遇

(1)工资待遇“不变”

 

(2)护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3)期间“12+12”

 (4)评定伤残等级后,转为享受伤残待遇

 (5)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注意】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都有)

 

(2)生活护理费

 (3)伤残津贴

 【注意】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支付,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7-10级伤残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无伤残津贴

 (4)辞退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6个月工资)

 

(2)遗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意】1-4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可以享受

(1)、

(2)

劳动合同的解除

1~4级不得解除;5、6级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7~10级合同期满或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支付费用

评定伤残等级前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及生活护理费

评定伤残等级后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表十一、失业保险

要点

内容

缴费

单位:

1%

个人:

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享受条件

已缴保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

缴费年限:

1年起5年分

领取期限:

12、18、24个月

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

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

死亡补助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向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职业介绍与培训补贴

停止领取

就业、当兵、移民、退休、判刑收监、无求职需求

 

表十二、社保其他考点

要点

内容

登记

单位登记

新成立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社保登记(五证合一)

个人登记

职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代办

灵活就业人员:

自行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

缴费

单位缴费

自行申报、足额缴纳,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个人缴费

职工:

单位代扣代缴,按月告知本人

灵活就业人员:

自行缴纳

征收部门

税务部门

社保基金

基本要求

“医疗和生育”合并建账,其他保险分别建账核算;专款专用;存入财政专户,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禁止行为

违规投资运营;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挪作其他用途

违法责任

不缴费

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骗保

(1)责令退回

 

(2)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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