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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培训教案

 

安全隐患排查培训教案

 

安全培训中心

 

(一)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试行)》(黑煤安监发【2017】2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益新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为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成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组长:

尚晓凯

副组长:

刘忠峰刘进军梁兆坦赵洪亮

孙学伟井学庆季明忠郑继刚马宪滨

白林李吉宝王宝刚董桂才

成员:

安监科全体安检人员、各生产单位党、政、技及相关负责人

隐患排查治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安检科,办公室主任由戚玉顺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朱恺、丁庆国、苏道义、高鹏飞、姜禛贵、李文友、朱茂明同志担任,负责监管隐患的收集、分析、汇总、整改闭合、闭合销号、上报等工作。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第三条矿长是本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矿长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开拓、通风、机电等业务科室、各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重点是对井下采煤、掘进、开拓、通风、机电、提升运输、安全管理等生产各系统。

组织制定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分管负责人职责:

1、矿总工程师及副总工程师:

协助矿长及分管矿长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生产矿长:

负责采、掘工程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助矿长开展生产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每旬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区队对采、掘工程管理等方面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

  

3、开拓矿长:

负责开拓系统工程管理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助矿长开展开拓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计划,监督检查开拓系统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每旬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区队对开拓系统工程管理等方面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

  

4、机电矿长:

负责全矿机电、提升运输和大型设备运行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机电、提升运输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每旬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区队对机电设备、提升运输、大型设备等方面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

5、安全矿长:

协助矿长开展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全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监察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履行情况。

每旬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区队对全矿井作业环境、设备设施、现场操作等方面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

6、通风矿长:

负责“一通三防”、 爆破管理、监测监控、压风自救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助矿长开展通风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计划,监督检查通风系统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每旬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区队对通风系统方面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

  

第五条各部门科室职责:

1、安检科:

对全矿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监察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全矿各部门科室、区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深入现场跟踪督查部门、区队隐患治理整改情况。

安检科要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负责事故隐患管理、分类、汇总及上报工作,实行安全闭环管理,建立和保管安全隐患整改台帐。

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和督办验收工作。

2、生产科、开拓科:

协助系统矿长对全矿安全生产等方面事故隐患每旬组织一次排查。

参与制定具体治理整改方案,指导督促治理整改方案实施以及现场治理整改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和督办验收工作。

3、通风区:

协助系统矿长对全矿“一通三防”、 爆破管理、监测监控、压风自救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每旬组织一次排查,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现场指导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及整改方案的实施。

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和督办验收工作。

4、机电科:

协助系统矿长对全矿范围内机电设备、提升运输和大型设备安全运行、通信联络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每旬组织一次排查,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和督办验收工作。

5、地测大队:

协助系统矿长对全矿地测防治水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每旬组织一次排查,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现场指导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及整改方案的实施。

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和督办验收工作。

6、培训科:

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对全矿人员组织、学习、培训、考试、资格证书、证件管理统计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和督办验收工作。

第六条生产区队、班组及岗位人员 

1、生产区队:

区队管理人员每天随时对本单位区域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分级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并登记建档,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2、班组:

负责本班组的隐患排查,到作业场所后首先排查事故隐患,确认无事故隐患后方才可作业。

在作业中经常排查事故隐患,防止出现新的事故隐患,现场遇有危机人身的隐患,应先撤出作业人员,处理后再作业,本班组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向区队汇报。

 

3、岗位人员:

岗位作业人员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

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等随时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各岗位人员每班必须填写隐患排查记录,经区队整理汇总后上报安全科存档。

 

(四)事故隐患类型及分级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生产经营队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八条事故隐患类型分为:

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放炮、水害、机电、运输、顶板和其他。

(一)通风类:

指矿井自然通风、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合理的串联通风,风流紊乱等隐患。

(二)瓦斯类:

指有瓦斯爆炸或燃烧、中毒、窒息等可能的隐患。

(三)煤尘类:

指煤层不注水、煤尘堆积、粉尘浓度超限等隐患。

(四)火灾类:

指煤矿井下、地面生产、生活区域有导致火灾发生的隐患,如矿井无灌浆防灭火系统、消防设施缺少等。

(五)放炮类:

指火工品的存放、运输、搬运中设备、设施及管理、操作不符合要求,有引起爆炸可能的隐患。

(六)水害类:

指有老空水、地表水,因构造引起的承压水、潜水、工业用水及黄泥、流沙等灌入井下或作业场所以及生活区等隐患。

(七)机电类:

指机电设备、设施本身存有质量和人为缺陷,可能导致设备或人身伤害的隐患。

(八)运输类:

指运输设备本身存在质量和人为缺陷或由于安全设施欠帐,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的隐患。

(九)顶板类:

指井下巷道、工作面顶板、巷帮等自然和人为问题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隐患。

(十)其它类:

以上九类以外的隐患。

第九条、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小来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85号令)执行,重大事故隐患以外的其他隐患,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1)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矿长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停产停工,以书面形式上报矿业公司安全监察局,由矿业公司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直至销号,方可恢复生产。

一般事故隐患:

按隐患的危害程度、治理难易程度分为A、B、C三个等级:

A级:

危害较严重或者治理难度较大,需要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协调解决治理的。

B级:

对安全生产具有一定影响,需要科室协调解决治理的。

C级:

不影响安全生产或者容易治理的隐患,责任部门(队组)能够自行解决治理的。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十条

1、每年初矿在编制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时,由矿长组织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做到与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结合年度辨识报告衔接紧密、同时编制、同时下发、同时落实、调整及时。

2、矿长每月3日前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的隐患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落实隐患跟踪监控制度,并严格按照措施组织整改,并以纸质版于当日16:

00填写《XXX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上报到安全监察处。

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情况向上级安监部门呈报。

第十一条矿各分管负责人每月的6号、16号、26号,组织本系统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3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的隐患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明确责任,落实隐患跟踪监控制度,严格按照措施组织整改,对检查出的隐患以纸质版于当日16:

00前填写《XXX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旬检问题表》汇总到安全监察处,隐患整改信息单必须有整改部门负责人、分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未按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问题汇总到安全监察处,对该部门参加检查人员处罚200元。

隐患未能按期整改处罚责任区队负责人500元/条。

第十二条各(区)科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对排查的隐患制定隐患整改方法或措施,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以备检查。

将排查出的隐患按隐患级别呈报。

第十三条岗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能现场立即整改处理的,应该立即整改处理。

对不能立即整改处理的,由当班带班人员向区(科)队管理人员进行汇报,区(科)队管理人员根据隐患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明确责任,直至隐患彻底整改闭合。

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以备检查。

第十四条矿领导下井带班每班进行隐患排查,并填写带班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与隐患安排处理。

(六)事故隐患分级治理

第十五条事故隐患治理要符合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

第十六条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负责组织生产、机电、通风等相关分管矿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A级事故隐患,由分管矿长组织相关业务科室编制治理方案,治理责任科室(队组)负责人按照治理方案编制专项整改措施组织实施,并接受相应科室监督。

第十八条B级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上报相关业务科室,按照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治理隐患,并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上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C级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上做好记录。

(七)隐患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一)治理督办

1、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督办

C级事故隐患治理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督办,B级事故隐患治理由安监科相关系统科室负责督办,A级事故隐患治理由矿长负责督办。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由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督办。

治理责任单位要及时记录治理情况和工作进展,上报安全监察局。

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事故隐患,由上一层级单位和人员实施督办。

3、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由上级监管部门确定督办单位与督办人。

治理责任单位要及时记录治理情况和工作进展,并由隐患单位按规定上报公司安监局、公司相应处室。

(二)验收销号

1、一般事故隐患

(1)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

C级事故隐患由区科长、书记、生产区长、主任工程师验收销号,B级事故隐患由相关业务科室人员验收销号,A级事故隐患由分管矿长验收销号。

(2)国家省市级监管部门及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

国家省市级监管部门及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照公司安监局要求由公司业务部室验收,安监局复查销号。

在给定的治理期限内因为时间关系不能治理的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在治理期限内可以申请一次延期,申请由公司业务部室批准后,报公司安监局。

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由公司安监局组织相关处室进行验收,办理销号手续。

(八)事故隐患排查公示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安监处每月负责在井口LED屏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示内容要做到“时间及时、位置显著、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第二十三条井口LED显示屏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工停产范围。

(九)事故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制度

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建设的责任主体,也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二十五条对排查出的隐患由专人统计,按隐患进行分类分级汇总,在给定治理期限内因为时间关系不能治理的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在治理期限内可以申请一次延期,必须经矿业公司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信息管理员要对事故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整个过程建立档案,明确登记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所检查出的问题、隐患编号、整改时间、整改要求、整改督办人和整改完成销号情况。

第二十七条事故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工作要求全矿各科室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

(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采区(科)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将上级和煤矿排查隐患的意见书、验收表及时送达安检科。

第二十九条属于煤矿各单位自查出的隐患,必须根据检查意见书,填写治理情况报送交安检科,并在各单位留有备份,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安检科负责将单位报回的隐患归档,对检查时提出隐患进行分析,确定安全隐患的级别。

第三十一条安检科综合监察室主任负责,每月每旬检查整理隐患记录、整改措施、复查验收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每月安全例会,由安全矿长组织开展,讨论安全隐患统计分析事宜,通报月份的安全隐患(包括上级查处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发现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安全监察局。

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于3日内报安全监察局审查。

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原因;

(二)隐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

(三)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

(四)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隐患的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完成治理的重点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延期说明,按管控层级报上级公司备案。

延期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延期的原因;

(二)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

(三)申请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需报地方有关部门的A级或重大隐患,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查同意。

(十一)事故处理、分析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

1、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作出判断,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在矿业公司或政府未到达事故现场前,应按照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待矿业公司或政府未到达事故现场时,再决定是否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3、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4、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三十五条事故分析调查制度

1、每一次事故煤矿必须组织“事故调查小组”,矿长任“事故调查小组”组长。

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分析,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确定事故责任人或事故单位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2、事故调查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事故调查报告。

(6)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财产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由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煤矿“事故调查小组”和干部职工积极协调配合,有义务为上一级“事故调查组”提供真实可靠的技术数据及其他讯息。

(7)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职工在事故调查中的义务和职责

1、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责任追究制度

1、在重特大事故中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罚标准依据国家、省政府以及上一层公司行政处罚条例进行。

2、在一般事故中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罚标准依据“益新煤矿1号文件”执行。

3、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给予一月工资总额的50%处罚: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②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③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④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⑤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4、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给予一月工资总额的50%处罚,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①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②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③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三)事故造成的危害或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矿安检科后,归档保存。

(十二)益新煤矿隐患闭合工作流程

第三十八条隐患自发现之日起,安检科对隐患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且安监科要形成文字材料,对隐患进行跟踪闭合管理。

第三十九条隐患整改通知单由各区科联络人取回,交由区科单位整改负责人进行整改闭合。

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由安检科进行挂牌跟踪督办。

第四十条上级部门(不包含安全监察局)检查出的隐患问题,由安监科进行隐患整理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由矿系统负责人及区科整改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

隐患问题整改闭合后,区科以书面形式申请矿业公司相关部室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

并及时将隐患整改通知单返回安监科。

如不能立即闭合的隐患,由矿系统负责人签字,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第四十一条安全监察局检查出的隐患问题,由安监科进行隐患整理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由区科整改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并签字、系统验收人签字、矿系统负责人签字、安监科进行复查。

隐患整改通知单自下发之日起必须在3日内返回安监科,由安监科按隐患整改通知单内整改时限进行复查。

第四十二条整改时限内未按期闭合的隐患问题,要由责任单位(责任人)填写《事故隐患延期整改申请表》(见附件1),待事故隐患整改完毕,上级管理部门提报复查验收申请,待复查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签字确认。

由安检科收取、存档。

并将隐患问题进行销号闭合。

第四十三条区科需向安监科提报区科隐患整改负责人和隐患整改联络人名单,如区科未按上述规定进行整改闭合的,给予整改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给予隐患整改联络人300元罚款。

如区科隐患整改负责人和隐患整改联络人进行更换,需及时向安监科进行备案。

(各区科应在此文件收到5日内将联络人及整改负责人人员名单报送安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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