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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奖补标准

(一)凡经评审确认的项目,工业项目一次性奖补资金不超过3万元,农业项目一次性奖补资金不超过2万元。

(二)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三)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奖补5万元。

(四)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五)1、发明专利已受理申请的奖补XX元/件,已通过实质性审查的再奖补XX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受理申请的奖补1000元/件,已授权的再奖补1000元/件。

3、外观设计专利受理申请的奖补750元/件,已授权的再奖补750元/件。

四、考核办法

(一)被立项的项目必须签订项目任务书,按项目任务书严格执行并进行监管。

(二)提供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批准文件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签发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授权证书复印件。

(四)县科技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篇:

企业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根据我县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工业企业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一、工业“小巨人”项目

1、奖补内容:

被列入市工业“小巨人”培育的企业,按照文件考核,奖补期为五年。

2、奖补标准:

每户企业每年按80万元标准执行。

3、考核办法:

通过市“工业强市”领导组办公室年度考核的。

二、工业企业税收贡献奖项目

对当年实际入库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及查补税收)达15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部分地方财政实得税额的奖补。

对当年实际入库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及查补税收)达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以上年实际入库税额×

(1+当年全县财政收入增幅)为基准,按照超过基准部分地方财政实得税额分别给予10%、20%、30%和40%的一次性奖补。

①申报单位向县经信委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发票复印件;

②县经信委初审,县财政局复审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

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第三篇:

品牌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根据我县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品牌建设等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一、品牌建设

中国名牌产品;

名牌产品;

市优秀产品(名牌)。

2、考核办法:

根据国家、省、市名牌推荐委员会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市优秀产品(名牌)的批文或证书进行认定。

3、奖补标准:

中国名牌产品每个奖励50万元;

名牌产品每个奖励10万元;

市优秀产品(名牌)每个奖励1万元。

二、标准化建设

(一)农业标准化建设

(1)奖补内容:

1、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2、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2)考核办法: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审核批准成立的国家、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批文认定(通过验收见相应级别的验收考核结论)。

(3)奖补标准:

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分别给予项目主要承办单位5万元、3万元奖励。

(二)服务标准化

1、国家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

2、省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省质检局颁发的各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的批文。

国家级奖5万元、省级奖3万元。

第四篇:

农业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根据我县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现代农业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一、奖补内容

现代农业发展奖补资金重点奖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大米品牌”建设、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自建基地补助、国家“三品一标”产品(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

二、考核办法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考核由县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对照标准对申报企业逐项考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自建基地规模由县农委组织相关部门考核认定;

国家“三品一标”产品以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批文或证书进行认定。

(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每个奖励50万元;

被评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每个奖励10万元;

择优评选1-5个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个奖励2万元;

择优评选1-5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每个奖励2万元。

(二)对在省级及以上媒体上推介“大米”等集体品牌的,按宣传费20%补助。

全年奖励总额不超过40万元,奖励顺序由县农委商县财政局确定。

(三)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每个奖励5万元;

国家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每个分别奖励2万元。

第五篇:

服务业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根据我县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现代服务业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一、“三产小巨人”项目

1、奖补内容。

对当年列入市“三产小巨人”的企业给予补助。

2、奖补标准。

单个企业每年补助80万元,连续五年。

3、考核办法。

通过市“三产兴市”领导组办公室年度考核。

二、现代物流业项目

对投资设立第三方物流企业、国内知名物流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和加工企业配送体系建设进行奖励。

第一至第五年,企业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按80%奖励,第六至第十年,企业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按50%奖励;

对冷链物流企业,冷库投资达300万元、6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

企业申报,县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企业申报资料包括:

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县发改委立项核准文件;

③工程决算报告;

④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⑤其它需要上报的资料。

三、旅游及相关项目

对获评四星级以上称号的饭店、国家4A级以上风景区、农家乐项目进行奖励。

获得省政府和国家部委认定的其它重要称号的,可参照执行。

①获评五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②获评四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③获国家5A级风景区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④获国家4A级风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⑤获得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获得各称号的企业,提供批准文件、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四、金融业项目

对引进外地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创新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项目进行奖励。

对外来金融机构来我县设立独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设立村镇银行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增设银行服务网点的,每新增一家服务网点,一次性奖励8万元。

企业申报,县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申报企业需提供网点设置批复、上级金融部门认定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第六篇:

商标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第七篇:

企业上市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根据我县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新兴产业、企业上市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

对我县“十二五”期间重点培育的新材料、新能源、文化创意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奖补。

由县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评估,结果报县政府审批。

(1)在企业投产后的5年中,如当年税收增长达到县政府考核标准的,企业所缴税收地方所得在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后的剩余部分,再奖励50%。

(2)文化创意产业中在工业设计、传媒设计、工艺设计等创意设计方面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奖项的给予5万元奖励。

对建成后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文化创意产业园,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对校企合作培养动漫创意产业人才,毕业学员在取得相关等级资格证书后,且在文化创意企业就业,给予培训企业按每人300元标准补贴。

文化创意企业按实际投资额1:

1比例,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给予贷款融资担保。

二、企业上市

(一)首发上市成功项目

对改制辅导企业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补。

由县发改委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奖励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100万元。

(二)无息借款项目

对进入改制或上市实质性进程并与县政府签订协议的改制辅导企业给予前期费用借款。

根据企业支付中介机构费用情况,分期不定期无息借款,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企业上市成功后,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三个月内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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