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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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双方就消防工程施工的相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消防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承包的范围及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3.1消防灭火系统包括:

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风及防排烟系统、灭火器配置、气体灭火系统(含气溶胶)、消防控制柜及风机、水泵、防火卷帘等设备供货、安装及联动调试、自检、验收。

1.3.2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电梯联动控制包括: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梯联动控制系统、非应急电源切换装置等,设备安装、联动调试、自检、验收。

1.3.3负责组织消防报建、消防审查和组织消防验收工作,并确保消防报建和消防验收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验收合格和交付使用。

1.4本工程与其他专业的分界点:

1.4.1与电气系统:

1.4.1.1照明系统:

联动切断非消防电源的线路及模块。

1.4.1.2应急照明系统从配电箱出线至各应急疏散灯具末端,含灯具及线管安装,但不含配电箱安装。

1.4.1.3风机:

自动报警系统之联动启动风机的线路,包括防火阀与控制箱之间的联动线;风机配电线缆从风机控制箱至风机,且含风机控制箱安装。

1.4.1.4与防火阀、排烟阀、加压送风口及屋顶加压风机的联动控制线路。

1.4.1.5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之信号线路。

1.4.1.6消防电梯紧急迫降的联动控制线路、客梯紧急迫降的联动控制线路。

1.4.2与建筑工程:

1.4.2.1套管、铁件预埋、开孔剔槽及事后二次灌浆、填实、抺平等。

1.4.2.2所有暗埋电气套管及预穿铁丝。

1.4.2.3所负责安装设备的基础二次灌浆。

1.4.2.4若所有暗埋电气套管及预穿铁丝。

1.5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含设备)、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验收(检测、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及合格证等)、包办理相关手续、包税费、包保险等固定总价包干方式。

2.合同工期

2.1本工程工期为个日历天。

2.2开工日期:

年月日(暂定,以甲方实际通知为准)。

2.3完工日期:

年月日。

以通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消防支队验收合格之日为完工日期。

2.4如遇到下列情况,经甲方、监理方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2.4.1因发生不可抗力而被迫停工;

2.4.2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的;

2.4.3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和监理方提出书面报告,经甲方、监理方签证后方可顺延工期。

3.双方权利与义务

3.1甲方权利与义务

3.1.1向乙方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图纸肆份,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3.1.2委派现场工程师代表,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解决施工过程中需甲方解决的相关问题,向乙方告知本工程委托的监理单位。

3.1.3向乙方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水电费由乙方承担);提供设备、材料、工具堆放场所(费用由乙方承担)。

3.1.4甲方有权根据工程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3.1.5及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报验、样板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分部、分项验收签证。

涉及增加造价和延长工期的签证必须通过甲方领导批准才能生效。

3.1.6乙方在施工当中,如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或进度无法满足甲方的要求时,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之日起10天内,如乙方仍无明显改进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1.7按合同约定日期配合乙方办好竣工结算工作。

3.2乙方权利与义务

3.2.1乙方应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等级,并具有独立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合格证)的能力。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安全认证、环境认证等资料。

3.2.2乙方委派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须持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资建造师资格、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现场施工管理经验和2009年以来承建类似工程(建筑面积7万平米及以上)的经验。

乙方应保证项目经理的稳定性,并确保项目经理驻现场办公。

如乙方变更项目经理,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因乙方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而被政府职能部门查处,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2.3承担土建总承包人收取的协调配合费用(配合费为本合同总价的2%)。

3.2.4乙方负责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质保服务及提交消防验收报告、与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沟通等工作,并确保本工程通过消防部门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并使甲方免于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3.2.5乙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中乙方的义务和责任,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

乙方应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或监理方的指令,按照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甲方确认的安装方案、方法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如有变更,以甲方书面的变更通知单为准。

乙方提出的变更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后果自负。

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则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3.2.6乙方应于开工前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经监理方和甲方共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乙方必须遵守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发现违规和缺陷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和监理方报告。

3.2.7本工程为整体项目发展中的一环,在各方面均须与其他工程有所配合和协调,乙方须清楚明了此项,并应在甲方的指示下全面与有关单位配合和协调。

3.2.8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并不得滥用或破坏甲方提供的设施。

3.2.9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或第三方施工场地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负赔偿责任,赔偿款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3.2.10乙方对消防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道等隐蔽工程都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并且要结合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重大程序分阶段做好质量记录。

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完毕但未通过消防验收之前,乙方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

消防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主动向甲方提供有关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开通报告、隐蔽工程记录和消防工程使用手册等文件资料,切实履行交接手续并主动做好工程的后期维护保养工作。

3.2.11除甲方书面批准外,乙方不得允许工人在工地上住宿。

3.2.12从总包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以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2.13每月25日前向甲方和监理方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

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3.2.14每周例会前一天向甲方和监理方报送周报,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3.2.15按合同约定内容,为本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参加相关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3.2.16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甲方,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政府部门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3.2.1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移交甲方前,乙方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如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负责修复。

3.2.18本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约定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3.2.19工程完成时,乙方应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场清。

3.2.20乙方自行解决施工人员与管理人员的食宿,自行负责搭建办公场所。

3.2.21乙方负责消防工程材料送检、施工方案上报、工程整改、资料整理等工作。

3.2.22乙方进场前需对建筑总包单位(公司,以下简称建筑总包单位)已完成的消防预留、预埋各种管线、电气套管予以验收,核对其完成工程量并支付其费用(建筑总包单位已完成部分工程量结算具体见相关条款)。

3.2.23在出现合同履行完毕、解除、终止或甲方限期乙方退场的情形时,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在7天内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乙方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不保留任何设施。

4.质量标准、验收与保修

4.1乙方必须按设计施工图要求施工;室内消防管道、消火栓安装和室外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质量必须达到《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工程安装质量必须达到《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中的相关的要求。

4.2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质量验收规范验收,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

4.3安装前,对进场设备和材料,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应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安装。

4.4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规程进行施工,接受甲方和监理方的检查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及国家、行业要求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时间进行返工,并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5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或隐蔽工程即将完成之时乙方应向甲方申请中间检查,中间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4.6消防工程安装完毕,试运行合格,乙方应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消防支队申请验收,甲方参与。

验收合格,由乙方办理《消防合格证》交付给甲方,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对消防工程安装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所应承担的责任。

4.7交付使用:

以通过甲方人员现场验收接管,并经甲方在交接文件上签字为准。

同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一式两份。

4.8所有设备和器材交付使用前均由乙方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4.9质量保修: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条(四)款的规定,保修期为二年,自本工程通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消防支队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4.10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并限期进行修复。

乙方在限期内不进行维修或者虽然维修但没有解决实质性问题的,甲方可自行维修或找第三人维修,维修费用在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5.安全施工

5.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在施工中造成的设备损坏和人身伤亡,其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2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否则,由乙方承担未购买保险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

5.3遵守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安全事故发生等责任。

若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6.合同价款及支付

6.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中除包括施工图和说明书、投标报价内容外还包括:

设备调试费、各项检测、竣工验收、办理各项手续等费用及政府管理部门缴纳的各种费税。

投标报价中的错项、漏项概不增补。

6.2本合同固定总价为:

人民币(大写)(¥)。

6.2.1建筑总包单位已完成的消防预留预埋工程结算由建筑总包单位办理,乙方配合参与;

6.2.2建筑总包单位已完成的消防预留预埋工程与乙方施工范围分界线以现场实际为准;

6.2.3建筑总包单位已完成的消防预留预埋工程结算原则:

工程量按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计价方式、人工工资单价、材料单价、下浮比例等按乙方相应条款执行;

6.2.4建筑总包单位已完成的消防预留预埋工程办理完结算,经乙方及甲方共同确认认可后,其结算审定造价从乙方合同固定总价内扣除,支付给建筑总包单位,乙方不得有异议(此项费用由甲方代扣);

6.2.5乙方对建筑总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计取其他费用,如协调费、配合费、分界处相应专业连接费用、竣工资料整理费、验收费用等。

6.3乙方应于消防工程开工前10日内向建筑总包单位支付配套费及总包服务费(本合同固定总价的2%),此项费用由甲方垫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时直接扣除。

6.4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承包人在投标中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自身抗风险能力已将以下风险范围考虑在报价中,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6.4.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6.4.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6.4.3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整个施工阶段市场工资价格的涨跌;

6.4.4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

6.5甲方需要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并提供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设计的技术资料,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变更部分计价原则参考本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6.6工程款支付:

6.6.1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6.6.2当本工程每栋消防工程(含自动报警、消火栓、喷淋系统、通风及防排烟等)施工都完成至第层时,经甲方确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

6.6.3本合同范围内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资料备案合格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甲方、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消防支队验收合格,乙方将办理好的《消防合格证》交付甲方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固定总价的%。

6.6.4办理完工程结算,经审计审核完成次日起一年内,甲方向乙方付至本工程审定结算总价的%。

6.6.5留审定后结算总价的%作为质量保修金。

在乙方履行保修责任且无其他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工程保修期满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息支付余下的工程保修金。

6.7每次付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符合工程所在地税务要求的足额有效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

7.变更的计价原则

7.1乙方对原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书面同意,甲方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接到通知后进行变更,双方办理变更费用洽谈后,乙方按甲方要求实施变更。

7.2变更价款的确定:

发生变更后,按双方确定总包时预算书的计价原则、取费标准、人工工资单价重新组价,综合单价下浮10%计算造价,变更合同价款。

7.3变更部分组价时,材料单价按乙方投标时单价,投标没有单价的材料,参考《市工程造价》施工同期发布的预算价格,《市工程造价》施工同期没有发布预算价格的由发包方确定其材料价格(不低于成本价)。

8. 材料、设备供应

8.1施工用主要消防设备材料需按甲方指定的品牌采购(见附件1《甲控乙供主材一览表》),其他消防材料由乙方自选自购。

乙方对采购的材料需向甲方报送样品、材质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经甲方同意并封样后方可采购使用。

变更用材时,需事前征得甲方书面认可。

8.2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到货后24小时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检验,提供产品合格证,并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

8.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设备、材料,乙方应无条件更换成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固定总价20%的违约金。

8.4本工程所用所有材料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9.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9.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

乙方在本工程投标阶段向甲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时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9.2乙方进场施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即人民币元(¥);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即人民币即人民币人民币元(¥)。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乙方应向甲方发出催告函,如甲方自收到催告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付款的,则自第三十一日起,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2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通过竣工验收,每逾期一天,按合同固定总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逾期超过10天以上(含1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固定总价的%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累计计算)。

10.3乙方擅自中途更换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直至人员更换到位,或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固定总价10%的违约金。

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相关资料,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乙方存在串通投标、挂靠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该工程的情形,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果乙方已进场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付工程款。

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固定总价的20%支付甲方违约金,如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0.5若乙方的安装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应限期整改合格直至通过验收,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按本合同10.2条处理。

10.6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严禁分包或转包。

乙方擅自把所承包的工程分包或将承包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合同固定总价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0.7除出现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施工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

如乙方连续日停工或累计停工达日以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场,单方解除本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按本合同结算工程款的%支付乙方工程款。

10.8在合同解除、终止或出现提前退场的情形时,乙方未按时退场的,则每延迟退场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天的违约金。

延迟退场达天及以上,乙方除应按前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还有权委托第三方将乙方的装备、剩余材料及乙方的其他财产另地存放或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甲方委托第三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1.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合同生效与终止

12.1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双方按合同履行完毕,保修期满,付清尾款后而自然终止。

12.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户名:

账户名:

账号:

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

甲指乙供主材一览表

材料名称

标准

备选厂家

火灾报警设备

国标

北京利达、上海“松江”、蚌埠“依爱”

各种阀门

国标

上海“良工”、上海“高艺”、上海“立工”

喷头(T-ZSTZ15-68℃)

国标

天广、闽太、八方

喷头(T-ZSTX15-68℃)

国标

天广、闽太、八方

喷头(93℃)

国标

天广、恒安、八方

喷头(79℃)

国标

天广、八方

水流指示器、信号蝶阀

国标

上海“金盾”、南京“金枪鱼”、广东“胜捷”

排烟风机、正压风机

国标

宏安、长沙精斯诚、长沙县鑫永生

防火阀、调节阀 

国标

浙江“上虞”、山东“中大”、山东“亚泰”

磷酸铵盐灭火器

国标

天广、河北丽华、中岳

二氧化碳灭火器

国标

中岳、南京洪湖、荣天

消火栓箱

国标

天广、佳睿、中辉

减压稳压消火栓

国标

天广、上海海申、中辉

减压消火栓

国标

荣天、上海海申、中辉

室内消火栓

国标

荣天、上海海申、中辉

消防水带

国标

天广、上海鲸鱼、荣天

消防接口、消防水枪

国标

天广、上海海申、中辉

镀锌钢管

国标

浙江“金洲”、河北“华岐”、“鲲鹏”

沟槽配件 

国标

大连唯特利、上海威逊、山东奥特锦熔

各种线缆

国标

金杯、恒飞、金龙

安全出口灯、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

国标

吉辉、艾索伦、平安

水泵接合器

国标

天广、上海海申、泰源

报警阀

国标

天广、闽太、八方

防火卷帘

蓝盾消防、宏基消防、安讯消防

Y型过滤器

沪航、上海三正、宇婷

防火门

蓝盾消防、同兴消防、安讯消防

桥架

长沙天朋、长沙振亚、湖南人允

水泵

上海凯泉、上海长征、上海斯科

消防巡检柜

北京紫光精锐、北京神州同飞、保定泰华消防

注:

表中未列的材料,备选厂家以甲方下发的材料指令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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