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民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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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法考试试题及解析

  

(二)

  一、单选题(本大题40小题.每题1.0分,共40.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甲、乙二人合伙经营,后甲因急事角钱,要将自己的5万元份额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应如何处理?

()A卖给乙B卖给丙C任择其一D每人一半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依民法原理,合伙财产为共有财产,合伙人之间形成共有关系,当合伙人之一转让自己的合伙财产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2题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是:

  (A王某基于重大误解而与李某订立的买卖合同B12岁小学生小芳与当代商城签订的购买一台价值8000元电脑的合同C刘某以欺诈手段与马某订立的买卖钢材的合同D8岁小学生小刘与某公司签订的接受5000元赠与的合同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种类问题。

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欠缺行为能力的合同、欠缺处分权的合同、欠缺代理权的合同、欠缺同意权的合同。

本题A选项属于可撤销的合同,B选项属于欠缺行为能力的合同,C选项属于可撤销

  的合同,D选项属于有效合同,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和赠与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第3题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想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

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

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对自助行为的理解问题。

自助行为是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者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毁损的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但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确认了自助行为。

  一般认为,自助行为应具备四个要件:

  

(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2)形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3)采取的手段是正当的;

  (4)事后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本题中,住店旅客未付房钱就想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

该行为完全符合自助行为的要件。

本题中,A选项关于侵害人身自由权因存在自助行为而不成立。

B选项关于侵害债权属于干扰项,因为不存在侵害债权的事由和理由。

关于侵害债权,虽然传统的民法理论不予承认,因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为绝对权,相对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但当代民法发展已承认债权可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我国司法实践也开始承认侵害债权。

但侵害债权一般只存在于故意行为,而且必须在有偿的合同行为中才能存在。

此外,侵害债权必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为前提。

C选项亦屑,于干扰项。

所说抗辩权,是指阻却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住店旅客未付钱离开旅店,不是行使请求权的行为,因此,就不存在行使抗辩权。

故本题选项为D。

  第4题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企业法人则:

  ()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B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C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清算法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清算法人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权利能力受到以清算为目的的范围的限制,不能进行清算范围外的民事活动。

法人的主体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办理了注销登记,方为消灭。

  第5题法国人汤姆到中国旅游,租车驾驶过程中将王某撞伤,因此发生纠纷。

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A适用中国法B适用法国法C由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D由王某决定适用中国法或者法国法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问题。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侵权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中国法。

  第6题甲乙结婚后,甲因车祸成为植物人,甲之母疑乙有婚外情,遂代替甲向法院起诉与乙离婚。

对此: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鉴于乙可能有婚外情,甲之母可以甲之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甲乙之离婚诉讼B鉴于甲已成为植物人,乙虽为其监护人,但不能代替甲提起离婚诉讼,所以,甲之母可以代替甲提起离婚诉讼C若甲之母通过变更监护人之诉而成为甲之监护人,可以代理甲提起离婚诉讼D若甲之母通过变更监护人之诉而成为甲之监护人,可以代理甲参加乙提起的离婚诉讼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问题。

本题中,甲成为植物人后,依《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应由其配偶乙担任其监护人。

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代理其从事包括诉讼行为在内的行为。

甲之母不为甲的监护人,不能以甲的监护人的身份从事活动,故A选项错误。

甲成为植物人后,乙为其监护人,自然不能代理甲提起与自己的离婚之诉,但若乙损害甲的.利益,甲的其他亲属可以提起变更监护人之诉,从而维护甲的合法利益。

故B选项错误。

C选项中,虽然甲之母已经为甲的监护人,但由于离婚行为属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为不得代理的行为,故甲之母仍然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故C选项错误。

但若乙提起离婚诉讼,为了维护甲的利益,甲之母得代理甲参加诉讼。

此时,其参加诉讼并非为了代理甲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而是在诉讼中维护甲的利益,属于监护人的职责,故D选项正确。

  第7题甲因农业生产而急需用钱,但又求借无门。

某乙趁机表示愿借给甲3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两头耕牛代偿。

甲表示同意。

甲乙之间的行为:

  ()A因乙欺诈而可撤销B因乙欺诈而无效C因乙乘人之危而无效D因乙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乘人之危的认定和效力问题。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和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与其非常不利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为无效民事行为,但依合同法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依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在合同领域,乘人之危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应无疑问,借贷行为属于合同行为,故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8题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

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

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

  簿上却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

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A8月27日B8月28日C8月29日D8月30日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主要是考查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条的理解能力,《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该条只是规定了以什么时间为出生时间的标准问题,而投有规定在什么时间都有的情况下,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这就涉及各种标准的效力问题。

本题中,因未申报户口,应以出生证的证明效力最高。

  第9题某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南京设有3个办事处,则此公司的住所为:

  ()A北京B广州C上海D南京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法人住所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这里所指的主要办事机构是指法人总部或者总公司所在地。

办事处属于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10题根据我国民法实践的一般做法,书面的意思表示在需要经过传达媒介才能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则该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为:

  ()

  A表意人完成其表意行为时B表意人意思表示时,如函件已邮寄C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D相对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问题。

依我国现行法律,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

  第11题某服装厂与某纺织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供给纯毛衣料100万米,按纺织厂提供的样品交货,纺织厂交货经服装厂验收后,服装厂即将衣料加工成衣服销售。

后购买衣服的消费者反映衣料的质量有问题。

经过检验,纺织厂提供的样品是含有8%涤纶的衣料,纺织厂亦是按该样品向服装厂交货的。

本案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重大误解B民事欺诈C违约行为?

  D侵权行为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依照《合同法》第168条、第169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质量标准,如果不符合通常标准的,出卖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违反合同法定义务的责任,合同的法定义务构成合同义务的部分,因此,违反法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结合本题分析,出卖人交付的纯毛衣料与双方约定的标准不一致,但仅仅是含有8%的涤纶,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影响不大,而且,服装厂已将布料加工成衣服,故对本案的处理,以纺织厂承担违约责任为宜。

解除合同或者撤销合同均不符合经济合理原则。

  第12题

  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

乙在火车车厢叫卖:

  “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

”甲欣然买之。

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对欺诈的理解问题。

欺诈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乙购买红塔山未陷入错误,故不为欺诈,所以,A、B选项均不正确。

甲与乙之间虽然是经合意达成的买卖红塔山的协议,但该协议违反我国强行法的规定,该协议不具有效力,故正确选项应为C。

  第13题甲为年满22周岁的青年工人,乙为年满15周岁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甲问乙是否敢拿一块石头砸丙,乙便捡起一块石头向丙扔去将丙砸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

对此损失,应由:

  ()A甲承担B乙的监护人承担C主要由甲承担,乙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D主要由乙的监护人承担,甲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因教唆行为而导致的共同侵权问题。

依《民通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本题中;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甲的教唆下,乙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丙的损害,甲乙之间形成共同侵权,但甲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乙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14题下列为民法上物的是:

  (A天上的星星B镶在嘴里的金牙C商标D池塘中的鱼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对物的特征的理解问题。

天上的星星不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镶在嘴里的金牙已与人体连成一体,成为人体的组成部分,商标不为有体物,因此,本题的选项为池塘中的鱼。

  第15题李飞从商店出售的自行车中,选购了一辆永久牌“26”型红色女式车,这时,这辆自行车是:

  ()A种类物B特定物C无主物D原物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对种类物与特定物、无主物、原物的概念的理解问题。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无主物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

原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其自然性质产生新物的物,是相对于孳息而言的。

本题中,李飞从商店出售的自行车中选购了一辆永久牌“26”型女式车,属于经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的特定物。

  第16题

  作家岳某是岳飞的后裔,其著有《大卖国贼秦桧》一书。

秦某是秦桧的后裔,他通过研究认为,秦桧在历史上属于很有才气的宰相,并未做有损国家之事。

  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岳某侵犯秦桧的名誉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法院应支持秦某的请求,认定岳某侵害了秦桧的名誉权,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B法院应支持秦某的请求,认定岳某侵害了秦桧的名誉权,但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C法院应支持秦某的请求,不认定岳某侵害了秦桧的名誉权,但支持精神损害赔偿D法院不支持秦某的请求,不存在侵害秦桧的名誉权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死者的人格利益受保护,不是指历史上的死者,同时,只有近亲属才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

秦某非为秦桧近亲属,其向法院起诉,主张恢复秦桧的名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7题张某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共有两间浴室,最大的一间面积为10平方米,现张某拟在该浴室内安装一个特大的浴缸,该浴缸占地面积为8.6平方米,开口面积为9.8平方米,装满水后重量达到4吨左右。

经检测,该浴缸的安装将危及该楼的安全。

请问,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公平原则B平等原则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D自愿原则.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问题。

张某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享有房屋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行使应当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

本题中,张某所拟安装的浴缸将危及整栋大楼的安全,属于滥用其权利的行为。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第18题甲、乙、丙三人依法成立一合伙组织,推举甲为负责人,其他合伙人的经营活动则:

  ()A对全体合伙人不发生效力B只有经甲认可后方发生效力C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D须经全体合伙人认可后方发生效力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其他合伙人的行为效力问题。

依照《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执行权。

依照民法原理,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务互为代理人,故其他合伙人的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但其他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给合伙组织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9题某甲出差将6岁儿子某乙托邻居某丙照看。

一日,某乙将隔壁小孩打伤,花费医药费近千元。

这一损失应由:

  ()A某丙承担,可责令某甲适当赔偿B某甲承担,若某丙有过错,某丙负连带责任C某甲承担,若某甲无力承担,由某丙承担D某丙承担,某甲负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监护职责的委托问题。

依《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盼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本题中,甲将自己的儿子委托给邻居丙照看,双方对监护责任的承担未进行约定,若丙尽到了监护义务,则由甲承担责任,若丙未尽到监护义务,则丙与甲一起负连带责任。

  第20题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A不负责任B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C负连带责任D适当分担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合伙人退伙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依《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合伙人虽然退伙,并已承担了其在合伙期间的应承担的债务部分,但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故仍应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第21题甲委托乙保管其电视机,乙未经甲同意将电视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在此情形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不得向乙要求返还卖电视机所得的款项B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C甲可先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后可向乙追偿D乙可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问题。

无权处分制度是界定行为的效力问题,善意取得制度是确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在无权处分中,如果权利人追认,则该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可依据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该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买卖合同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在此情况下,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仍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本题中,乙处分甲的电视机属于无权处分,甲拒绝追认,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丙取得该电视机符合善意取得的

  条件,仍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而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第22题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

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

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

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人独立承担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公司承担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具有相对独立的法人分支机构问题。

分公司是经过登记设立的,其有营业执照,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具有缔约能力和诉讼能力,因此,四海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实达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

  但是,分公司不是法人,分公司不是独立的责任主体,其所负债务应首先由其自己承担,不足部分由其法人承担。

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其与法人之间在责任承担上不是连带责任。

  第23题刘某为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又为该公司的董事长,同时,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又为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且由刘某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欠某银行贷款达1000万元,为了逃避债务,刘某将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转到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致使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清偿银行贷款。

对该1000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A只能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B只能由蓝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C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蓝天有限责任司负连带责任D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刘某负连带责,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撕开法人面纱的问题。

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控股股东为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刘某。

宏宇有限责任公司为逃避债务,由其股东负连带责任。

故本题选项为C。

  第24题张某与王某系邻居,但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因而结仇。

张某因心脏病死后,其子女依当地风俗土葬了张某。

王某因对张某依然怀恨在心,某日,王某偷偷进入张某墓地,将张某的遗体毁坏,以泄恨。

张某的子女得知后,十分痛苦,并将王某诉至法院。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B由于张某已死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C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D王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身体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自然人死亡后毁坏死者遗体的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认定的问题。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但侵害死者人格和尸体的,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依《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在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题中,王某毁坏张某的遗体,必然导致对张某墓地的毁损,故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墓地损失。

故本题应选C。

  第25题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与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获得奖金B学校获得全部奖金C王某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才可获得此奖金D王某无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奖金的效力问题。

依据《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第26题周某和吴某于1990年结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周甲。

1994年,夫妻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周甲随母吴某共同生活。

周某离婚后未再婚,吴某与王某再婚后,与周甲一起生活。

期间,吴某对周甲的活动控制很严,外出(包括上学和放学)均进行护送和接送,严禁周某接近周甲。

由于周某看望周甲遭到吴某的阻止,双方发生纠纷。

对本案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周某因离婚而丧失了对周甲的监护人资格B周某并不因离婚而丧失对周甲的监护人资格,但因周甲与吴某共同生活,吴某有权拒绝周某对周甲的探望C周某并不因离婚而丧失对周甲的监护人资格,吴某也无权拒绝周某对周甲的探望D周某是否丧失监护人资格以及是否有权探望周甲,取决于周甲是否同意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父母对于女的监护以及探望教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担枉其监护人。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飘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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