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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衡量合同的风险,但不会因投标人报价低于标底而拒绝

授标,只是要求中标人加大履约担保金来控制风险。

西方国家评标时普遍采用将非价格因素折算成报价最低评标价中标的评标方法,不采用打分法评标,不接受报价低于某一标准(或低于成本)投标就无效的做法。

因此不建立和保持评标专家库,评标主要由业主和编制招标文件的专家进行。

 在美国一直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投标人中标之后招标方必须对中标人的最低报价进行复核。

复核工作通常从中标之后第二天开始,由2-3名预算员同时分别进行复核,检查有无漏项或计算错误,确保最低 价已包括所有工程内容。

若复核时发现错误报价也不得修改。

标者要么明知亏损坚持完成工程,要么放弃正式签约,用投标保函赔偿招标方损失(投标保函最多可达投标报价的5%)。

此时次低价者成为新的中标人,招标人继续对其标书进行复核,如此低报价者仍不能约则必须重新招标[19]。

日本的中标原则是最低价格中标,投标方的报价若超过预算价格则不能中标。

预算价格是指由发包人根据计算基准所得的工程费并规定为价格上限,这与我国的中标原则有相似之处。

通常日本国家项目不予公布预算价格,但现在决定中标人之后也会公布预算价格。

除此之外,地方公共团体多

 数情况下也采用事后公布预算价格的做法,但也存在着

事先公布预算价格的团体。

当然,日本的评标不只是以价

格为基准,还须对照其他要素进行综合评价方才能选中标者,引法称为“综合评价方法”。

 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社会评价体系的完备程度都存在着一定差距,市场体系也不完善。

因此国外的评标模式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

我国2001年7月

5日出台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中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评标方法都是通过专家主观评估和编制招标控制价来确定中标人即由评标专家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作出的判断。

依照法律规定,评标专家当在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一般从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则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这种方法的优点一是能够紧密地结合特定招标项目和投标人的具体情况评标,使评标有较强的针对性;

二是专家评标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一定的科学性;

三是由于专家是随机抽取,实行封闭性管理,专家不与投标人私下接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性的原则。

 但是这种方法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

专家评估的主观性有余而客观性不足;

二是定性方法

与定量方法结合不 够。

在实际工作中,同类型的工程甚至

同一工程,不同的专家可能会评出截然不同的结果。

特别是在确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上,专家之间分歧很大,在主管部门受理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中,关于是否低于成本的投诉就占50%以上。

此外,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建

设部89号令,部分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和省一级(或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必须设立评标专家名册(或称专家库)。

但从目前运作情况看不是十分的理想,其原因主要是这些

专家库的专家资源虽然是全省(或全市)共享,但是实际上随机抽取后部分专家无法赴各地去评标。

尽管在专家管理办法上也制定了两次无故缺席取消资格的规定,但“无故缺席”这种情况往往很难界定和操作。

 美国、日本等国家都普遍采用的最低价中标法。

从理论上看,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完美的评标方法,它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获得最大的投资利益。

此招标方法在最初实践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

 价低质等并出现许多由于价格太低无法完工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

经过长达百年的体制完善,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出台完善的招投标制度后,此招标方式得到了最普遍的运用。

我国在2000年对10多项工程试用了最低价中标法,在工程中标价与业主预算控制最高限

价比较下最多下浮68%,最低下浮20%,平均下浮40%。

尽管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标过程中具备多种优点,但在我国的实行过程中往往走样变形、背离初衷,反应出许多问题。

因此,衍生出了部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以低价中标,然后想方设法(如行贿等)工程建设中要建设单位追加预算等。

 由此可见我国招投标以至于建筑业方面制度需要健全体制,创新体制。

 对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并加大监管力度工程招投标中评标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公平性。

笔者认为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逐步整合个部门、地区、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组建跨区域的统一的专家库;

二是进一步对违法违规、不公正评标的评定标专家给予通报批评,禁止他们在一定期限内参加评标,情节严重可取缔其评标资格;

三是规定评标专家评审费的发放应由行政监督以少发或不发。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评标专家受利益驱动,无原则地按招标人意愿评标。

 本文以玉溪烟草有限公司项目为例,通过对玉溪烟草公司的引水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进行分析,发现该公司的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受到了一定违规行为的操作,具体体现在招投标上。

通过对玉溪烟草公司的引水工程的招投标分析

来看,整个行业普遍存在招投标过程中违纪操作的情况,

造成工程质量,经济效益都大打折扣。

其他相关文献中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大多是从工程全管理造价方面分析,本文在此基础上对招投标过程的违纪进行的分析,这样更能直观地解决了工程质量,经济效益缩水的状况。

 通过分析发现我国招投标目前存在许多问题,如招投标法的不健全、违规成本低,经济效益大、招投标大环境存在相互支持违纪的现象等。

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项目的投资效益,从而影招投标在中国的发展。

健全制度,加大

 违法成本,提高信用的制度来提高项目招投标的质量,从而完善招标在中国的发展。

 本文重点是对玉溪烟草有限公司项目的招投标违法行为为例,也对中外招投标制度进行了比较,主要对其进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由于能力和时间有限,本文没有对该行业进行综合分析、发展分析和杜邦分析,所以分析结果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不能全面反映出招投标过程中的所有违纪问题。

并且本文只对玉溪烟草公司项目的引水工程进行分析,如果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我希望对更多领域、更大项目进行分析,这样更能反映出招投标违纪问题。

 从市场运行、发展的角度看,法制建设还比较薄弱。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既有体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原因,也

有机制上需要探索、解决的制度原因。

解决和克服这些问

题需要企业自身的重视,执业人员的努力,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协调、管理和支持,更需要全行业共同创造和谐的建筑市场环境,培养出大批高素质人才,才能形成一批公信力强、有品牌效应的企业,才能提高我国建设工程的企业水平及效果,推动建设事业更好的发展。

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研究国际上被普遍接受的规则,在建筑领域多方面与国际惯例额接轨。

 总之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做好工程造价,就需要参与项目建设的各部门都应该准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去钻法律的漏洞,各部门间相互配合支持工作,对工程进行长远的造价考虑。

 篇二:

中外招投标模式的分析与比较

 中外招投标模式的分析与比较

 达峻

 世界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教育、国防、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健康和安全等,购买大量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在政府支出中占有很大份额,并在国内经济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般中央政府采购大约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0%~15%。

由于我国经济的特点,政府公共采购和政府投资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更高。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招投标制度被引入政府采购活动中,并

且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其地位越发重要。

 当前正值金融风暴影响全球的关键时期,我国通过加大政府投资以拉动内需,促使经济形势尽快好转。

而四万亿政府投资的落实和使用,必须通过招投标程序实施。

为保障这些巨额投资的顺利落实和合理使用,必须确保招投标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本文试图通过比较研究中外招投标制度的差别,分析我国在招投标制度上存在的不足,以期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国外招标投标模式研究

 招投标制度在西方国家产生至今已有200年的历史,在世界市场经济国家,招标采购已成为一项事业,尤其在政府公共采购领域,其不断发展和完善,到现在已经形成一套可供借鉴的管理制度。

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中招投标制度从总体上来说是相似的,但各国都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本文重点介绍美国、英国招投标模式。

 1.1美国的招投标模式

 1.1.1美国公共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

 美国联邦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由基本法律和实施规则构成。

基本法律主要包括《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等;

实施规则主要包括《联邦采购规则》以及联邦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部门采购规则。

美国各州及州以下的行政区域都根据联邦法律,结合本地特点,制

定了具体的法规条文,各有关政府部门又根据这些法规制

定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1.1.2美国政府公共采购实行招标制度

 美国政府公共采购实行招标制度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美国政府采购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动用政府预算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采购内容包括货物、服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

目前,美国政府采购的资金一般占GDP的10%以上,而实行招标制度可节约资金10%左右。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政府采购招标制度的国家之一。

早在1761年就颁布了《联邦采购法》,立法对政府采购进行规范化管理。

法律规定政府采购达到一定限额必须招标,其基本原则是:

政府采购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必须在纳税人的公开监督之下以最经济的方式进行;

政府采购所产生的商业机会,必须由纳税人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

 1.1.3美国招投标制强调完全和公开竞争的原则

 美国法律规定,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政府采购必须向所有人公开规则,平等对待所有供应商,鼓励竞争,并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采购的过程和规则,使采购程序透明,提高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度。

采购方式一般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但在

一定条件下采用限制性招标(即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议

标等方式。

每种采购方式均强调采购过程中信息的公开和程序的透明。

政府采购采用招标方式的,评标及中标原则是在价格、质量、及时提供产品或服务等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采购人的要求,坚持使报价最低、责任性最强、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标。

但并不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中标,如投标人被认为以不合理的低价骗取中标或难以完全履行合同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1.1.4对本国产品和企业进行保护

 美国通过法律对本国产品和企业进行保护。

《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l0万美元以上的招标采购,必须购买相当比例的美国产品;

招标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说明给予国内企业(包括在美国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的优惠幅度。

有些地方规定除特殊情况外,用于公共目的的货物应使用美国产品。

在这种环境下,外国投标商如不在美国当地登记注册,成交的机会相当小。

 近年来,公开招标方式在美国政府采购中的比重不断缩小(一般只占30%~40%),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所占的比重在逐渐上升。

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可以规避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的国际公约,为国内企业提供更多机会。

 1.1.5强制招标的范围、限额及操作程序

 美国各地一般都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由地方议会对

必须招标的范围、限额作出法律规定,并对有关操作程序

也作出明确规定。

例如:

爱尔蒙特市地方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限额是25000美元,限额范围内的招标采购由州政府服务总署采购处实施;

25000~50000美元的采购,投标邀请书须在加州一家主要报刊上公开刊载一周,并连续14天内有效;

金额高于50000美元的采购,投标邀请书须在加州一家大报上连续刊载两周,并连续2l天内有效;

并且开标必须公开进行。

 1.1.6美国投标企业资信评审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凡有意向政府部门提供工程承包、货物或服务的企业,一般应向联邦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登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局所定标准审查企业有关情况,通过分析评估,对合格企业进行归类和存档,公布合格企业名单。

这样就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制度,也提前集中完成了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

 另外,投标人中标后,采购部门的合同官员必须确认该投标人的“负责任性”(即资信情况),检查投标人按照项目要求履行合同的能力,不仅要考察投标人目前的技术、财务能力,还要考察投标人以往的业绩和信誉情况。

 1.1.7招投标监管体系和投诉机制

 美国非常重视构建和完善招标采购的监管体系,对政府招标采购实施监督的部门包括:

联邦采购规则委员会(负责

监督联邦公共采购法律的实施)、政府各部门内设的监察办

公室(负责审定本部门的公共采购行为)、国会总审计署办公室(对行政机关的采购和投资计划进行评估和审计,并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处理来自投标人的投标异议)、联邦法院(管辖对政府公共采购投标的异议)及联邦索赔法院(对与政府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初审,并审理针对政府合同赔偿请求)。

通过这些行政、司法和仲裁措施,有效地保证了法律规则的执行,保障了招投标当事人的权益,并防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从制度上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1.1.8专业的采购机构和采购队伍

 美国从联邦政府到各地方政府均设有专事政府采购的机构。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或政府所需的货物,都必须由政府采购专门机构依法进行,投资和采购立项审批与招标采购的实施管理属同一级政府。

如加州政府采购包括三个部门:

州政府服务总署采购处、州公共工程处、州运输局,分别负责州政府采购实施监督、市政工程和公共设施的采购、交通建设有关的工程采购。

美国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专业的招标采购队伍,仅联邦政府就拥有约30000名招标采购专家和约15000名招标采购官员,他们构成美国政府公共采购的组织基础。

 1.2英国的招投标模式

 1.2.1英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英国根据本国实际,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和操作规程,

既有法规性的,也有一般指导性文件,作为政府机构招标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时的参考依据。

这主要有:

《政府项目承包法规2006》(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

《公用事业工程承

 包法规2006》(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

《政府项目承包法规2006)(苏格兰);

《公用事业工程承包法规

2006》(苏格兰)。

英国对政府和公用事业招标采购项目的管理相对来说是比较严格的,其政府和公用事业项目的界定是:

国家各部投资建设项目,地方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特定任务的机构如高等公路局、高等院校等部门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各类发展商投资建设的公用项目等。

 1.2.2英国的招投标监督管理体系

 英国设有政府商务办公室(Office of GovernmentCommerce,OGC),是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公共领域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OGC在全国按行业或部门设立了几十个招标采购机构,进行具体的采购业务。

其主要职能有:

制定采购标准和规范,监管采购活动及效能;

培养有能力的政府采购专业骨干;

通过协作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在重大项目中充当领导角色:

改善政府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水平。

 英国高等法院对实施公共项目的主体具有监督权限,能

审查公共主体的活动,如审查部委、地方政府和其它公共

主体。

任何公共主体必须在议会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判定公共主体不合法、不合理、程序违规或需要承担信托责任。

 1.2.3英国招投标过程的基本做法

 英国政府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尽管要按照DIRECTIVE 2004/18/EC的规定面向欧盟所有成员国公开招标,但通过一些不违反规定的条件设置,最后入围参与竞标的企业全是英国本土的咨询公司。

 英国的招投标主要有以下程序:

(1)发布招标信息。

招标信息的公开程度直接决定其竞争性是否充分。

欧盟成员国的普遍做法是,招标项目完全公开,招标信息必须在统一的网站上予以发布,任何企业均可无条件获取信息并参与表达意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均可参与投标。

欧盟成员国一般都建有供应商库,在公开发布信息的同时,业主或咨询公司还可以向所掌握的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发送邀请函。

在合理情形下,政府当局要尽量拒绝保密条款。

(2)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通常由专业咨询公司完成,在技术和商务条款设定方面要尽可能完善,采购目的和要求必须非常清晰、毫无争议,一旦网上发布,别无回头之路,除非重新发布招标信息。

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设定,

要进行权重预测和设计,对质量的要求现在越来越重要了。

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因素,不得作为评标依据,否则就会引起法律诉讼。

为确保编制的招标文件万无一失,通常会引

 入一个程序,即竞标对话,招标人或咨询公司可以就招标文件的部分关键性条款,与熟知的供应商进行沟通交流。

 (3)评标定标。

所有评标专家均为局外人,与招投标双方没有利害关系,做到客观公正。

进入谈判阶段后,招标人只能与首选供应商进行谈判。

如果首选供应商不符合要求,将选择排名第2位的投标人,并不得再与落选的投标人谈判。

招标人还应尽快将采购程序的结果通知参与者。

当投标人提出要求时,招标人应在收到要求后15日内,尽快回复申请人或投标人被拒绝的原因,以及中标人的身份、特点和相对优势等。

 (4)废标条件。

包括犯有组织犯罪、腐败、给欧盟造成伤害的欺骗行为或清洗黑钱等罪行、破产、被接管、被查封、停业,违反某职业或商业规定,其他犯罪行为,严重的职业或商业不良行为,提供信息时有严重欺骗行为等。

 (5)授标标准。

除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外,并需满足以下方面的条件:

经济和财务状况;

技术和专业能力;

雇员的教育程度和专业资格的详细资料;

可用工具,生产

厂房和技术设备的陈述;

可能需要的样品描述和照片;

量保证标准:

环保标准。

 2中外招投标模式的对比分析

 目前,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在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从业人员、采购机构、操作细则等多方面的建设日趋完善,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但是,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以下方面我国招投标模式仍存在差距:

 2.1诚信体系建设方面

 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系十分发达,市场规律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相应地信用体系也十分健全。

企业如果存在不良信用行为,其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甚至会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因而,一般情况下,企业不会铤而走险。

企业良好的信用行为,为公平合理的竞争创造了条件,也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然而,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非常薄弱,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可操作性差,对企业约束力不足,使违法企业得不到有效追究,守法企业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鼓励。

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屡禁不止,尽管各级主管部门制定了诸多法律法规,但执行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总体上,企业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其守法成本,相当一部分企业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在一些条件下也大打折扣。

同时,政府监管力量有限,企业背

景复杂、行业潜规则盛行、政府项目

 篇三:

国内外招投标的区别对比

 国内外招投标的区别对比

 一、招投标的发展

 招投标制度已经发展了两百多年,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

首先起源于英国,继而在美国、新西兰、比利时等国家也

相继通过了一系列的联邦法案、招标条例。

这使得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得到广泛发展。

随着招标形式的确定和程序的规范化,公开招标已经成为了工程承包的固定程序之一。

 中国的建筑行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步引入招投标制度。

1984年,由国家计委、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建筑工程招投标暂行规定》,催化了国内建设行业的工程招投标热潮。

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也相继制定了各种配套的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的招投标法制化的新格局。

 招投标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由于这一制度具有发挥市场机制积极作用的内在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市场交易规模的日益扩大,招投标被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货物买卖、财产出租、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中,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订立合同的一种重要法律

形式。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和一般程序

 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是引入竞争机制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将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纳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择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确立,使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公司等建设市场主题的活动更加规范、透明和安全,充分发挥了市场的竞争机制,从而保证了工程质量,缩短了建设周期,提高了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

 招投标的一般程序包括:

资格预审、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1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业主对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技术能力、工程经验、管理水平和信誉等方面的审查,以确保参加投标的单位是具有承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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