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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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第14章  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标准

14.0本章所指“公共设施”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简称“国标分类”)中的“公共设施”(即C大类)不同。

本章的“公共设施”是指“国标分类”中R22类的全部项目,以及C与U大类中的部分项目。

14.1长沙市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采用分级与分类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4.1.1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五级进行配置:

市级、区级、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

其中,市与区的规模按各自相应行政区范围确定,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为10~15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

14.1.2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八类:

(1)教育设施;

(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

14.2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

14.2.1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14.2.1:

表14.2.1

类别名称

项目内容

教育设施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医疗卫生设施

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文化娱乐设施

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

体育设施

大型体育场和体育馆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市区级的行政管理与服务机构

商业服务设施

市区级的商业服务中心

市政公用设施

市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

14.2.2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的配置:

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其中,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以便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

14.3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

14.3.1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14.3.1:

表14.3.1

类别名称

项目范围

教育设施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医疗卫生设施

医院、门诊、社区卫生站、护理院

文化娱乐设施

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文化活动室

体育设施

体育活动中心、游泳池、居民日常运动场地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敬老院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社区警备室、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

商业服务设施

综合市场、肉菜市场、商业服务网点、储蓄所

市政公用设施

邮政所、小型垃圾收集站、公厕、环卫站、消防站、开闭所、变(配)电室、公共停车场

14.3.2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配置

14.3.2.1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14.3.2的规定。

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4.3.2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14.3.2.2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表14.3.2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居住

地区

居住

居住

小区

教育设施

1

中学(收12~18

岁学生)

24班

大于26400

以80座/千人标准,其中初高中各40座/千人标准;

每3~5万人设一处(含初高中);

每处规模24~36班;

每班50座计;

教学用房不宜超过五层;

容积率不大于0.9;

市区范围内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其它相关规划设计要求应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与《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以及《长沙市市区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2001~2020)》中的相关规定。

30班

大于33000

36班

大于39600

2

小学

(收6~12

岁学生)

18班

大于14580

以80座/千人标准;

每1~1.5万人设一处;

每处规模18~30班;

每班45座计;

教学用房不宜超过四层;

容积率不大于0.8;

市区范围内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其它相关规划设计要求应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与《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以及《长沙市市区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2001~2020)》中的相关规定。

24班

大于19400

30班

大于24300

3

幼儿园(收3~6岁儿童)

大型10~12班

大于5000

以45座/千人标准;

每0.7~1.5万人设一处;

每处规模5~12班;

每班30座计;

容积率不大于0.6;

市区范围内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室外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N为班数。

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

其它相关规划设计要求应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中的相关规定。

中型6~9班

大于4000

小型5班以下

大于2000

4

托儿所(收0.5~3岁儿童)

4班以下(包括4班)

至少大于450

一般不单独占地,建议与幼儿园合建

以16座/千人标准;

每0.5~0.8万人设一处;

每处规模不宜超过4班;

每班25座计

市区范围内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建筑层数不宜高于3层;

其它相关规划设计要求应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中的相关规定。

表14.3.2(续)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居住

地区

居住

居住

小区

医疗卫生设施

5

医院

500~800床(市级)

大于32000

按1.5床/千人进行配置;为全市服务;

全市医院总规模按5床/千人计算;

设有市级医院的区可相应减少区级医院的设置;

设有市级与区级医院的居住地区可相应减少居住地区级医院的设置;

300~500床(区级)

大于24000

按2.5床/千人进行配置;

每区配置2~3处;

100~300床

大于8000

按1床/千人进行配置;

每5~8万人设一处;

6

门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大于3000

每1~2万人设一处;

规模宜为50~100床

在设置有综合医院的居住区内不宜单独设置门诊部。

7

社区卫生服务站

300

一般不单独占地,可与居委会合设

每0.6~1万人设一处;

服务半径不大于500m;

8

护理院(健康状况较差或恢复期老年人日常护理)

3000~4500

一般不单独占地,可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合设

最佳规模为100~150床位

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

文化娱乐设施

9

文化活动中心

大于4000

每10~15万人设一处;

居住地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不低于0.05m2。

宜配置图书阅览、培训、少儿活动、展览、文艺康乐等室内活动以及进行文化活动的文化广场,其中室内文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低于3200m2。

若附设影院,宜按照影院指标增加建筑面积。

10

文化活动站

大于3000

每3~5万人设一处;

居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1m2。

规模较大的工业区内应设一处。

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等设施,并应专门设置老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阅览馆(室)等项目,宜设置多功能厅、展览厅、电脑室等。

11

文化活动室

1500~3000

一般不单独占地,可与居委会合设

每0.7~1.5万人设一处;

居住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不应低于0.15m2。

服务半径不大于500m;

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

体育设施

12

体育活动中心

6000~10000

每3~5万人设一处;

居住区级体育设施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3m2。

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

13

游泳池

200~300

2000~3000

宜与体育活动中心合设。

14

居民日常运动场地

300~3000

每0.7~1.5万人设一处;

居住小区级体育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不应低于0.3m2。

服务半径不大于500m;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宜结合住宅区绿地或社区文化娱乐中心,设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儿童活动场所等设施,条件许可还宜设置游泳池、排球场等。

表14.3.2(续)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居住

地区

居住

居住

小区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15

敬老院(颐养院)

5000~9000

建筑面积15~20m2/床,用地面积25~30m2/床

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娱乐场所。

各区敬老院每处容纳200~300床,有条件的居住地区可参照设置。

行政管理与

社区服务设施

16

街道办事处

2000~3000

每10~15万人设一处;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用房宜独立占地,且与社区服务中心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组合设置。

17

居委会

100~200

一般不单独占地

每0.7~1.5万人设一处;

居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1m2。

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管理,其办公用房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18

派出所

2000~3000

每10~15万人设一处;

宜结合公安系统内部基层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进行选址。

19

社区警备室

20~50

宜与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每0.7~1.5万人设一处;

20

社区服务中心

1500~2000

宜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置。

每10~15万人设一处;

宜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婚姻中介等社会救助和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

21

社区服务站

200~300

宜与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每0.7~1.5万人设一处;

宜设置社会救助、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

商业设施

22

综合市场

至少大于3000

每10~15万人设一处;

服务半径1000~1500m;

市场宜设于底层楼面,并配建公厕、垃圾收集站及停车场;

市场内应设市场管理所,每处办公面积不少于20m2

23

肉菜市场

建筑面积宜控制在500~1500m2。

1500~3000

每1~3万人设一处;

服务半径不大于500m;

应设在室内,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并配建公厕、垃圾收集站。

24

储蓄所

100~150

一般不单独占地

每0.7~1.5万人设一处;

服务半径不大于500m;

储蓄所应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

车辆出入及识别

25

居住区级商业设施

建筑面积400~500m²/千人。

宜相对集中布局,独立设置。

若设置于建筑物底层,应有独立出入口。

26

居住小区级商业设施

建筑面积450~550m²/千人。

宜设置于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

餐饮店宜集中布置,不应设于多层住宅底层。

 

表14.3.2(续)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居住

地区

居住

居住

小区

市政公用设施

27

邮政所

100~150

一般不单独占地

每0.7~1.5万人设一处;

服务半径不大于500m;

邮政所应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28

小型垃圾收集站

50~90

100~150

每0.7~1.5万人设一处,并应符合第16章16.8中相关的规定。

每0.1~1km2应设一处垃圾收集站,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

29

公厕

60~80

60~80

每0.7~1.5万人设一处,并应符合第16章16.8中相关的规定。

30

环卫站(供工人休息、更衣、沐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7~20

一般不单独占地

每0.7~1.5万人设一处,并应符合第16章16.8中相关的规定。

 

作息场所视具体情况宜与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设置在一起。

31

消防站

3000~4500

每10~15万人设一处;

并应符合第17章17.2中相关的规定。

32

开闭所

200~300

一般不单独占地

每3~5万人设一处;

33

变(配)电室

30~60

一般不单独占地

每0.7~1.5万人设一处;

注:

市政公用设施除表14.3.2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15~16章的有关规定。

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第15章  道路和交通规划设计要求 

15.1城市道路

15.1.l一般规定

15.1.1.l城市道路可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四类。

15.1.1.2城市道路计算行车速度可按表15.1.1.2规定取值。

各类各级道路计算行车速度表15.1.1.2

道路类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道路级别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60

50

50

40

40

30

50

40

40

30

30

20

40

30

30

20

20

注:

①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大值。

②长沙市按2010年规划人口可取Ⅰ级标准。

15.1.1.3计算城市道路用地时,道路红线以外两侧绿化带,不计入城市道路用地之内。

15.1.1.4机动车道与自行车道宽度,可按表15.1.1.4规定取值。

各种车行道宽度表表15.1.1.4

类型及行驶状态

计算行车速度(km/h)

行车道宽度(m)

大型汽车或大小型汽车混行

≥40

3.75

<40

3.50

小型汽车专用线

 

3.50

特种车辆与大小汽车混行

 

4.00

公共汽车停靠站

 

3.00

自行车道

11~14

1.00

15.1.1.5城市道路分车带宽度可按表15.1.1.5规定取值。

 

城市道路分车带宽度表表15.1.1.5

道路类别

中间带最小宽度(m)

两侧带最小宽度(m)

快速路

3.00

2.25

主干路

2.50

2.25

次干路

2.00

2.00

15.1.2公路分为高速公路、一、二、三、四级公路五个等级。

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

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

15.1.3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其规划、设计与管理应按其在城市中所处位置及相应道路的等级进行。

环城高速公路的规划设计按交通部颁布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执行。

15.1.4高速公路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并对出入口数量加以限制;行人横过道路采用人行立交;高速公路两侧应当有3O~60m宽的绿化带用地。

15.1.5任何单位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从辅助道路出入,进入快速路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出入口之间距离至少应大于1km;快速路与高速公路和主干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快速路两侧应留出20~40m的绿化带用地,红线宽度80~140m。

15.1.6当主干路自行车流量大时,应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立分车带,使其分道行驶。

市区主干路网密度宜在1.0~1.4km/km²。

主干路两侧,应有15~35m绿化带用地,红线宽度50~10Om;

15.1.7城市次干路两侧应保留10~20m的绿化带用地,市区次干路网密度宜控制在1.2~1.4km/km²,红线宽在40~6Om。

15.1.8城市支路网密度宜在3~4km/km2左右,两侧应保留5~10m的绿化带用地,红线宽在20~40m。

15.1.9城市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可按表15.1.9规定执行。

城市各类道路规划指标表15.1.9

道路类别

计算车速(km/h)

路网密度(km/km2)

机动车道条数(条)

每条车道宽度(m)

道路宽度(m)

一、公路

高速公路

100~120

0.2~0.3

4~8

3.75

60~100

二、城市道路

1. 快速路

2. 主干路

3. 次干路

4. 支路

60~80

50~60

40~50

30~40

0.3-0.4

0.8-1.2

1.2-1.4

3.0-4.0

6~8

6~8

4~6

3~4

3.75

3.5~3.75

3.50

3.25~3.5

60~80

40~60

30~40

15~30

三、工业及仓库区道路

1. 主要道路

2. 次要道路

 

30

25

 

4

2~3

 

3.75

3.75

 

22~32

15~18

四、住宅区道路

1. 小区道路

2. 组团道路

3. 宅间小路

20

15

2

2

3.25

3.25

10~12

8~10

2.5

注:

上表道路宽度不含两侧绿化带宽度。

15.1.10规划城市道路广场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人均道路用地面积为7~15m2。

15.1.11旧区改造规划,不同等级道路的标准可按15.1.9表中下限执行。

15.1.12城市道路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的规定。

15.2人行交通

15.2.l一般规定

15.2.1.l城市中人行交通规划,应以行人流量的大小和流向为依据,并结合建筑功能的需要,组成空中、地下和地面的人行交通系统。

15.2.1.2对于有四条以上的机动车车行道,为保证行人的交通安全,宜利用分隔带设置行人安全岛。

15.2.1.3一条人行道宽度,视其所处的位置和人流集中程度而定,其值在0.6~1.0m。

在一般道路平均宽度可取0.75m;在火车站、港口码头、大型商场及城市干道上可取0.9m。

15.2.1.4不同用地类型人行道的最小宽度可按表15.2.1.4规定执行。

 

人行道最小宽度表表15.2.1.4

用地类别

人流量(人次/h)

人行道最小宽度(m)

火车站、公园、商业、大型公共建筑人流聚集地点

>9000

7~10

住宅区

4500~9000

2.0~3.5

工矿区

高人流量

低人流量

3.5

2.5

15.2.2人行天桥或地道设置条件:

15.2.2.1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5000/h人次,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h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15.2.2.2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量达1800人次/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到2000辆/h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15.2.2.3行人横过快速路、高速公路时,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15.2.2.4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100O人/h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15.2.3在城市的商业、文化中心,有条件时应逐步开辟商业步行区,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的距离不宜大于20Om;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距离不宜大于100m。

15.2.4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道路宽度可采用10~15m,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广场的面积可按容纳0.8~1.0人/m2计算。

15.3自行车交通

15.3.l一般规定

15.3.1.1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按自行车行程速度11~14km/h计算。

15.3.1.2自行车最远出行距离,按6km计算。

15.3.2自行车道路

15.3.2.1自行车道路网规划应由单独设置的自行车专用路、城市干路两侧的自行车道、城市支路和居住区内的道路共同组成一个能保证自行车连续交通的网络。

15.3.2.2自行车道路网密度与道路间距,宜按表15.3.2.2规定取值。

自行车道路网密度与道路间距表15.3.2.2

车道分隔方式

道路网密度(km/km2)

道路间距(m)

自行车专用路

1.5~2.0

1000~1200

设施隔离

3~5

400~600

路面划线

10~15

150~200

15.3.2.3一条自行车道宽度宜采用lm,另加侧向净宽度0.25m;自行车道路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3.5m,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4.5m。

15.3.2.4自行车道路段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1500辆/h计算。

平面交叉口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1000辆/h计算。

自行车专用路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15.3.2.2条的规定乘以1.1~1.2系数。

15.4道路交叉口

15.4.1一般规定

15.4.l.l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用地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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