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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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条 文

 

 1、总则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3、居住用地

 4、公共设施

 5、工业用地

 6、仓储用地

 7、城市绿地

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1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第三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12、交通设施

 13、给水工程

 14、排水工程

 15、电力工程

 16、通信工程

 17、燃气工程

第四部分其他设施

 18、环境卫生

 19、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附录A名词解释

 

 附录B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1总则

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独立式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独立式住宅用地

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门独户住宅的用地。

R12

一类幼托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13

一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14

一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15

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16

一类住宅区绿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

R21

单元式住宅用地

指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R22

二类幼托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23

二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24

二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保健设施、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25

二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26

二类住宅区绿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

R31

单身宿舍用地

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R33

三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34

三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35

三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36

三类住宅区绿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原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R41

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特区内、外原农村居民的宅基地。

R42

四类幼托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43

四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44

四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45

四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46

四类住宅区绿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公、旅馆业、游乐等各类服务业活动的用地。

C1

 

商业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用地。

C2

 

商业性办公用地

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

 

服务业用地

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游乐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用地,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营业网点的用地。

C31

餐饮业用地

餐饮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2

休闲娱乐用地

各类室内休闲、娱乐、运动、保健、小型影院等服务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3

其它服务业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等营业网点以及除上述服务业以外的维修、代理及相关服务业的用地。

C4

 

旅馆业用地

旅馆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5

 

游乐设施用地

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的用地。

GIC

 

 

政府社团用地

政府行政事业机关团体的办公用地以及各种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

GIC1

 

行政办公用地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消防和海关等行政机关及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

 

文化设施用地

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施的用地。

GIC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2

文物保护用地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GIC2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4

剧院用地

市、区级配建剧院和音乐厅等大型演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5

文化活动用地

为居住配套建设的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设施的用地。

GIC3

 

体育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GIC4

 

医疗卫生用地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

GIC41

综合医院用地

科室齐全、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

GIC42

专科医院用地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GIC43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GIC44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GIC45

其它医疗卫生用地

除上述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其它医疗卫生设施的用地。

GIC5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和中小学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测及测试机构的用地。

GIC5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设施的用地。

GIC52

中等职业学校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设施的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GIC53

中学用地

指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

GIC54

小学用地

小学的学校用地。

GIC55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

GIC56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校、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GIC57

特殊学校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GIC58

科研用地

政府所属的科研、勘测及测试机构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的用地。

GIC6

 

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7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8

 

口岸设施用地

一、二线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W

 

 

仓储用地

用于存储和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

W2

 

特种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

W21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的用地。

W22

特殊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如粮食库和冷库等用地。

W3

 

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2

其它公路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道路、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快速路用地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S12

主干路用地

城市主干路的用地。

S13

次干路用地

城市次干路的用地。

S14

支路用地

城市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5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

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管理维修设施的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等类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自来水厂及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的用地。

U12

供电用地

提供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变电站和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划定的高压走廊下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燃气供应和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施等用地。

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

U2

 

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

U22

轨道交通用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

U23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U24

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5

汽车维修站用地

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6

教练场用地

提供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7

洗车场用地

进行汽车清洁的设施用地。

U28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上述交通设施之外的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U3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

U4

 

电信设施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5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处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5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处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

U52

垃圾处理用地

进行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6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进行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7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8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上述市政公用设施之外的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G

 

 

绿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场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皮、花卉和种子生产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用地。

G22

防护绿地

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带及绿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G3

 

高尔夫球场绿地

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的用地,后者归入休闲娱乐用地(C32)。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办公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政府社团用地(GIC)。

E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河流水面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E12

湖泊水面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E13

水库水面

人工修建总库容超过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

E14

水工建筑用地

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扬水站等常水位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E21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浇灌、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浇灌的水旱轮作地。

E22

旱地

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E23

菜地

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大棚用地。

E3

 

园地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多年生木本或草本作物的土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和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E6

 

其他农用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E7

 

未利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

E8

 

露天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砖瓦窑和盐田等用地。

E9

 

发展备用地

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包括推平已征用的空闲地等。

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表2.2.3

序 号

类别名称

面积(hm2)

占规划总用地比例(%)

1

城市规划总用地

 

100.0

2

城市建设用地

 

 

3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水域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它农用地

 

 

未利用地

 

 

露天采矿用地

 

 

发展备用地

 

 

2.2.4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2.2.4的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表2.2.4

序号

用地代号

用地名称

面积(hm2)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人均用地(m2/人)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R

居住用地

 

 

 

 

 

 

2

C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3

GIC

政府社团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

 

 

 

 

 

 

......

 

 

 

 

 

 

4

M

工业用地

 

 

 

 

 

 

5

W

仓储用地

 

 

 

 

 

 

6

T

对外交通用地

 

 

 

 

 

 

7

S

道路广场用地

 

 

 

 

 

 

8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9

G

绿地

 

 

 

 

 

 

10

D

特殊用地

 

 

 

 

 

 

合计

城市建设用地

 

 

100.00

100.00

 

 

3居住用地

3.1布局准则

3.1.1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表3.1.1

居住区

小   区

组   团

户数(户)

13000~20000

3000~7000

300~1000

人口(人)

40000~60000

10000~20000

1000~3000

注:

每户按照3.2人计算。

 

3.1.2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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