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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发展探析

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发展探析

截至2011年5月31日20时,备受瞩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1个多月的时间里已经在全国人大网站上征集到超过23.7万条意见,创我国单项立法征求意见的最高记录。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调整内容主要包括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从1993年以来,我国已多次调整个税免征额,之所以免征额的上调备受关注,在于它能够直接降低纳税人的税负,同时又具有透明度,可以让纳税人明显感受到自己税负的减轻,是一项“顺民意、得民心”的重要举措。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这一税种,有近40多个国家以其为主体税种,个人所得税在世界税收史上具有税基广,弹性大,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增长等诸多优点,它充分体现了公民个人对国家的义务,是强化公民意识的重要手段。

个人所得税正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发展,不仅成为许多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几乎与每个公民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

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其后,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

不能否认,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在增加财政收入、适度调节分配不公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的经济生活和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民收入快速增长,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个人所得税成为增长最快的一个税种。

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4837.17亿元,同比增长22.5%,比上年同期增速加快16.4个百分点。

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6%。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实现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

一是居民收入持续增长,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源基础。

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同比增长11.3%,其中工资性收入增长17.9%。

二是2010年1月1日开始对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使得财产转让所得税收入较快增长。

三是2010年10月1日开始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扩大所得税征收范围。

四是税务机关继续加强了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有力地保证了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征收。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主要特点:

一是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各项所得分成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方法以及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

这种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很大程度上采用源泉扣减的征税办法,有利于加强源泉监控、简化纳税手续。

二是较宽的费用扣除额。

主要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

费用扣除额的规定对于低收入者有利,使低收入者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有利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

三是采用总额扣除法。

在分类征收的制度下,各项应税所得分别按各自的税率和计征方法计算,便于掌握,有利于税务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采取源泉扣缴制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模式。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采用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制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模式。

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

自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30多年来,由于起征点偏低,纳税项目较多,征税方式不合理,征税成本偏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普遍实行的代扣代缴制度,没有培养出纳税人的公民意识。

而完税证明的欠缺,则模糊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缴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也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着征收范围不全面、税费用扣除标准缺乏科学性、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税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征管手段落后、税源监控不力造成税收流失严重等缺陷和弊端。

作为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个税对税收制度的相关配套条件要求甚高,很多发达国家甚至用上百年才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备的个人所得税制。

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模式存在问题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具体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走“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之路,建立适应我国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个人所得税制,是确保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得以充发挥的制度保证。

一、正确调整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目标,充分发挥个税调节作用。

当前,与改革深化相伴的是由于体制转换、结构调整、个人收入能力差异、历史发展等原因,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职别群体的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开的速度非常之快。

这一问题如果不通过包括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在内的综合措施加以解决,将制约我国国民经济进一步稳定、协调、持续的发展,并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国改革与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指导思想与价值目标应定位于“完善税制、改进与规范征管、着力调节收入差距”三大方面,完善税制、改进与规范征管体现了税收法定、依法治国从而依法治税的要求。

而在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效率三大价值功能的考量中,选取“调节功能”作为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的主要价值目标,兼顾效率与财政收入目标的实现,这是对我国目前贫富差距迅速扩大、国家财政亦有待加强的国情分析基础上所作的明智选择。

应主要是从“削高、减中、补低”三个方面发挥个税的调节作用。

一是“削高”。

不断扩大的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不仅有损于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也妨碍经济的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发挥个人所得税“削高”的调节作用,是社会的普遍要求。

同时,现行税法对其他所得也有调节措施,如对超高劳务报酬实行加成征收。

在税收征管方面,强化对高收入者的收入状况的监管,减少税收流失,以使“削高”的调节作用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减中”。

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对于中等收入阶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减轻其税负,增加其可支配收入,从而达到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标。

三是“补低”。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公共财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税收制度体系中的一个税种,个税的作用方向与此是一致的。

征收个税,使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所有社会成员都有同等机会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享用基本公共服务,不至于因为市场竞争导致社会的不平等加剧。

二、改革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实现有效转化。

个人所得税反映一个国家公民的收入增长情况,也反映出一个国家财富分配情况。

目前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个人所得税增长迅速,广东、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山东等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均保持20%以上的增长速度,而广大中西部地区,个人所得税增长缓慢。

一方面说明我国东西部地区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的财富分配方式需要进行根本性的变革。

选择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就是对较强连续性、经营性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分项征收。

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这种税制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目前现状。

从税法理论来看,所得税可以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三种。

分类所得税的立法依据在于对不同的所得实用不同的税率,实行差别待遇,既可以控制税源,又可以节省征收费用,适用征管条件差的国家,但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逃避税收也很难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综合所得税制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符合支付能力原则和量能课税的原则,但弊端是征税繁琐,易造成偷漏税机会。

分类综合制吸取了上述两类税制的优点,既能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又能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反映了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的趋同势态,是一种较好的所得税制,但结构最为复杂,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多困难,使得这种模式从执行结果看,远远达不到其预期的目标。

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但我国在短期内难以完全具备。

因此,近期我国还无法直接转向完全的综合制,应先扩大综合征收的范围,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也就是说对主要收入来源如工薪所得、经营所得等采用综合征税,对利息、股息、特殊权使用费等所得项目继续实行分类征税。

在远期,随着人均收入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以及外部环境的改善,可以逐渐扩大综合征收的所得范围,转向完全的综合制,更好的促进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三、规范税前扣除,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自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30多年来,一直实行分类税制。

对包括工薪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在内的11个征税项目采取不同计征办法,但是由于我国经济机构和发展方式不断调整,致使高收入阶层缴纳的个税比重相对较低,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

分步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应着重考虑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合理调整税率结构。

要合理制定纳税人的生计费和赡养人口、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保险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并视工资、物价、汇率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地对各类扣除标准进行合理调整。

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对扣除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费用扣除项目的设计必须坚持公平为主、兼顾效率的原则,要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合理设计税负水平。

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应综合考虑成本费用、地区差别及家庭负担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从而采取具体措施来完善税前费用扣除制度。

四、提高征管水平,加大违法惩治力度。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额在国民GDP中的比重仍然较低,一定程度上说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存在问题,在税收征管上存在漏洞,造成了税收的流失。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难的症结在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来源缺乏一套切实有效的监控办法,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性地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提高征管水平。

系统地说,在税收立法方面,应该建立纳税人和支付单位“双向申报”制度,完善源泉扣缴制度,明确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等。

在税收执法方面,要加大计算机的使用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通过全国联网、系统间联网以及电脑稽查等手段提高征管能力,强化对高收入者的收入监督和征收管理,应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逐步推行个人支付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制度,全方位的将个人各种形式的收入全部纳入征税范围,限制现金交易,使公民的各项收入均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从而在严格制度的监控下,加强对税源的监控,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

在税收司法方面,要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给予有犯罪企图的人以足够的震慑力。

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当偷逃税的成本远远高于其收益时,偷逃税行为就会大大降低。

同时还要加强对征管人员的培训,强化税务稽查,以提高征管水平。

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个人所得税法应有的调节功能。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个人收入的差距,这是市场经济的缺陷。

征收个人所得税正是政府实现宏观调控、进行经济干预的重要手段,是政府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措施。

个人所得税从税收的角度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

公民通过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担对国家的责任;而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民的需要。

这种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塑造了公民的主人翁意识,体现了公民对国家的责任感。

公民因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为国家承担了义务而感到自豪,国家由于公民个人所得税的支撑而能够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

作为一部肩负实现社会公平使命、事关亿万公民财产权和切身利益的法律,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势必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

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和完善,有利于强化公民意识,有利于贯彻落实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有利于缩小地区之间的差异,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从长远角度看,个人所得税法将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和结构模式的调整不断改革完善,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也将会逐步得到解决,个人所得税作为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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