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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证券法考试笔记

商法-证券法

一、证券

1、证券:

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众发放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

特征:

1)证券是一种投资权利证书;

2)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证书;

3)证券是一种面值均等的权利证书;

4)证券是一种含有风险的权利证书。

2、证券分类:

1)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所知股份数额和权益的一种有价证券。

特点:

A、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证券;

B、股票是股东权凭证;

C、股票是无期限的投资证券。

2)债券:

政府,或金融机构,或公司依法向投资者出具的、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一种有价证券。

特点:

A、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中央或地方政府,也可以使金融机构或企业;

B、债券是债权凭证;

C、债券是有期限的投资证券。

3)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A、收益的多少不同:

债券所得到的收益通常是固定不变的;股票所得到的收益通常是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而定的。

B、风险大小不同:

债券发行的条件是预先约定的,收益跟发行人经营业绩不发生直接关系,除非发行人倒闭破产(公司倒闭可能性大,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几乎没有风险),否则无论发行人盈亏如何,都须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股票投资风险大,公司倒闭,股东要蚀掉本金,公司在经营年度内没有盈利,股东也没不能得到任何利益。

C、持券人与发行人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不同:

a、权利:

股东享有的是股东权,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依法干预;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是债权,不能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b、公司倒闭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用公司现实资产先行偿还;股东必须在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后,才有权要求分配剩余资产。

3、证券法的原则:

1)公开原则:

亦称为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者在证券发行前或发行后根据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投资者提供规定的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资料。

2)公平原则:

证券上市关系主体在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活动中应公平合理,照顾各方的权利和利益。

内涵:

A、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参加证券市场活动的机会均等;

B、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商事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对等;

C、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承担商事责任上要合理;

D、在仲裁、司法工作中,仲裁人员,司法人员应实事求是、秉公办案,合情合理的处理商事纠纷。

3)公正原则: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人员应充分运用法律,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制止和查处,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的对待。

(反欺诈、反操纵、反内幕交易)

二、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1、证券交易所: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特征:

1)证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2)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3)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4)证券交易所是自律管理的法人。

2、证券交易所的功能:

1)创造持续、高效的证券交易市场;

2)提供便利的交易条;

3)形成公平的市场价格和环境;

4)为筹集融通资金和经济发展服务。

3、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1)会员大会:

最高权力机构。

(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2)理事会:

执行机构。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定会员的接纳;审定对会员的处分;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3)总经理:

理事会的辅助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通常由理事会聘任。

(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4)专门委员会:

根据需要设置,在证券交易所章程中明确规定。

(例如工资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

4、证券公司的业务管理:

1)证券公司的负债管理:

A、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比例,净资产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B、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大会的关联人员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

A、风险准备金制度:

证券公司应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

(执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提取比例的规定。

B、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3)证券公司的账户管理: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属于客户私有财产,不得擅自处分。

4)证券公司禁止的业务行为:

A、不得接受全权委托买卖证券;

B、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C、不得私下接受委托。

四、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

1、证券发行的分类:

(依发行对象不同:

1)公募:

公开发行,发行者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出售证券的行为。

属于公募的情况:

A、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B、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私募:

非公开发行,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债券的行为。

限制: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诱导和变相公开方式。

2、证券发行baojian制度:

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上市交易,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为其出具保荐意见,证明其发行文件中所载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从而由保荐人的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

适用范围: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3、证券发行信息公开-预披露制度:

申请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在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申请文件并在其受理后,将有关申请文件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不必等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文件审核完毕,作出审核发行的决定后再进行披露。

意义:

1)可以对发行审核工作形成监督;

2)发动公众参与审核,提高审核效率;

3)施工中提前了解文件内容,有助于其进行投资决策。

4、证券承销:

又称间接发行,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

证券承销与直接发行的区别:

1)直接发行由发行人自销,也可以由信托投资等机构帮助去选择投资者,促成交易,但不代理发行;证券承销则由证券公司承办发行事宜。

2)直接发行往往只适用于少数特定投资人的私募证券;证券承销适用于所有证券尤其适用于那些资金数额大的,或准备上市的证券。

3)直接发行虽省时省力,但所筹资金有限,证券持有人也过于集中;证券承销虽然成本增加,但由于证券公司以其丰富的证券推销经验和广泛的销售网点推销,可在短时间内筹集较多资金。

4)证券承销扩大了发行人的社会影响,证券公司还分担了发行人的发型风险。

5、证券承销方式:

1)证券代销:

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与发售期结束后,将未销售部分证券退换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特点:

A、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B、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完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

C、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2)证券助销:

承销商按照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

特点:

A、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先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承销期满后,才可能转为证券的买卖关系或借贷关系;

B、承销商承担着一定的风险,激荡承销期内不能全部售出证券时,所剩证券或由承销商购买,或由承销商贷出相应的资金给发行人;

C、因为承销商承担着或然的风险,其助销费高于代销。

3)证券包销:

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后未出售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

分类:

A、全额包销:

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资金总额。

(未售出的证券所有权属于承销商、承销费用高)

B、定额包销:

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市场风险有发行人和承销商分担。

○发行人与承销人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

4)承销团承销:

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6、证券承销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发行人有权自主选择承销商;

2)证券承销商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负有核查义务;

3)承销商不得预留承销的证券(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发行失败的规定;(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达到拟公司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

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村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5)承销期满,应当报告证券承销情况

五、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

1、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1)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证券,在限定期内不得买卖;

3)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4)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场所转让;

5)上市交易的证券应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6)证券交易可以采用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和信用交易等方式;

7)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8)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

9)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期限内买卖股票的收益归入公司;

2、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

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

通过一定的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者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投资决定,使操纵者获利或者减少损失的行为。

3、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类型:

1)要约收购:

收购人为取得或强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要约方式,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收购要约应当公告,并规定收购价格、数量及要约期间等收购条件。

2)竞价收购:

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依法连续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并取得相对控股权的行为。

3)协议收购:

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股票持有人约定收购股份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由股票持有人向收购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4、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

1)权益披露规则(5%规则):

任何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总股份达到5%时,无论其是否具有收购意图,均需暂停购买且依法定要求公开其持股情况。

2)“台阶规则”:

要求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以后,每增加或者减少持有一定比例时,均需暂停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且依法定要求公开其持股变化情况。

3)强制要约规则: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除依法获得豁免外,应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要约。

4)终止上市规则: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就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

六、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1、证券投资基金:

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交给专业投资机构,由专业投资机构汇集起来并投资于股票或者债券的有价证券,所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份额分享的投资工具。

2、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1)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成的基金,基金的投资者是股东,基金是法人。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于一定的信托契约组织起来的由信托机构代理证券投资的基金。

2)开放型投资基金与封闭型投资基金:

开放型投资基金:

发行的股票或者受益凭证的总数是不固定的,可以根据基金发展的需要追加发行,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增加持有或者要求基金回购而减少持有。

封闭型投资基金:

发行的股票或收益的凭证的总数是固定的,完成发行计划后,不再追加发行,投资者也不得要求基金回购,但可以将持有的股票或受益凭证通过证券市场转让。

3、契约当事人:

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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