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297525 上传时间:2023-05-11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32.2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8页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8页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8页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8页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8页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8页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8页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8页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8页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8页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8页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8页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8页
亲,该文档总共1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docx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docx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

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适用范围1

1.4工作原则1

1.5风险评估1

1.6疫情分级2

2组织指挥机制5

2.1区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5

2.2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6

2.3成员单位及职责6

3监测预测10

3.1预防10

3.2监测10

3.3预测11

4预警11

4.1预警分级12

4.2预警发布12

4.3预警响应12

4.4预警变更与解除14

5信息报告14

5.1责任报告人14

5.2义务报告人15

5.3责任报告单位15

5.4报告程序、时限和内容15

5.5举报制度16

6应急响应16

6.1先期处置16

6.2分级响应16

6.3指挥与协调17

6.4现场指挥部19

6.5应急处置措施20

6.6应急联动22

6.7扩大响应23

6.8社会动员23

6.9应急结束24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24

8恢复与重建24

8.1善后处置24

8.2社会救助24

8.3保险25

8.4总结评估25

9应急保障25

9.1队伍保障25

9.2物资保障26

9.3通信保障27

9.4交通运输保障27

9.5治安保障27

9.6生活保障27

9.7经费保障28

9.8科研保障28

10宣教培训和演练28

10.1宣教培训28

10.2演练29

11责任追究29

12附则29

12.1预案管理29

12.2预案修订29

12.3预案实施29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落实传染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工作要求,有效预防与应对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事件损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青岛市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前湾保税港区内传染病疫情事件由黄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协助前湾保税港区处置),或发生在行政区划外涉及我区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应由我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属地为主;分级控制,协同处置;依靠科技,科学决策。

1.5风险评估

1.5.1重大传染病疫情风险:

我区人口密度大,易造成一些传染病流行,如流感、手足口病、感染性腹泻等;我区地处沿海,是肠道传染病疫情高发区,出现疫情的风险依然存在;重点防控的传染病,如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结核病等仍然处于高发态势。

1.5.2人兽共患病风险:

我区农村地区是流行性出血热高风险区域;大量犬只造成人间狂犬病疫情可能发生;畜牧养殖的扩展使布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疾病发生的风险增大;禽类的养殖、流通及候鸟迁徙致使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风险持续存在。

1.5.3输入性传染病风险:

我区人员对外交往频繁,处在输入性传染病风险的前沿,登革热、疟疾等不断有疫情输入可能,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寨卡病、黄热病等危害严重的传染病输入风险存在。

1.5.4聚集性传染病疫情风险:

学校、托幼机构是传染病易感人群聚集的场所,易造成传染病聚集、暴发;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弱势群体聚集的场所,易出现传染病交叉感染。

1.5.5灾后传染病疫情风险:

灾后缺乏洁净饮用水,垃圾处理不能及时处理,肠道传染病爆发可能性大;防蚊防鼠设施破坏,媒介传染病可能发生。

1.6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病疫情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我区传染病疫情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6.1一般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对于国家、省级、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有明确分级的传染病疫情,由区卫生计生局组织专家研判认定的一般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

1.6.2较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3)霍乱1周内发病10-29例,或在我区当年首次发生;

(4)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6.3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

(1)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黄岛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在黄岛区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并连续出现病例;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黄岛区发生或传入黄岛区,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9)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6.4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

(1)在黄岛区发生1例以上肺鼠疫病例或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肺鼠疫、肺炭疽在涉及黄岛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均有疫情发生;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黄岛区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黄岛区发生或传入黄岛区,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黄岛区发生;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黄岛区发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黄岛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2组织指挥机制

2.1区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

总指挥: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

区卫生计生局局长

成员:

各大功能区分管领导,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林业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贸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审计局、区旅游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区畜牧兽医局、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公路局黄岛分局、市公路局开发区分局等部门和各镇、街分管领导。

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一般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某些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所属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计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计生局局长担任。

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市、省、国家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各大功能区:

负责辖区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传染病类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的部署,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群众落实传染病防治措施。

区委宣传部:

根据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要求,组织新闻单位按有关规定正确引导舆论,宣传防控措施,报道相关事件信息与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

区发展和改革局:

将全区传染病防控工作纳入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分析研究传染病疫情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加强相关商品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组织本地生产企业防控传染病药品、器械、消杀、防护用品的生产和调度。

做好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协调移动、联通、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做好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

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

认真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报告制度;防范传染病在学校(含托幼机构)内发生传播。

组织开展学校环境整治和健康教育活动。

区民政局:

协助做好被隔离群众的安置工作,视情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区司法局:

负责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区财政局:

负责为区级支出责任范围内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支持保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在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等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督促和协助有关机构和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报销和赔付工作。

区林业局:

组织好野生动物相关疫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做好交通运输行业传染病防控工作。

按照防控工作需要,督导汽车站、轮渡、地铁等重点交通枢纽和出租车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防控措施的落实、指导运输企业对潜伏期内来自确诊病例地区的重点人员建立健康询问、登记制度。

区财贸办:

负责协调组织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度、投放管理等工作。

区卫生计生局:

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对疫情发生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和卫生监督;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的建议;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为有关单位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区审计局:

负责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区旅游局:

负责做好来我区旅游团队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定全区旅游行业防控工作方案和措施,协助监督出访旅游团队健康申报和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主要客源国疫情信息,做好对出境旅游团队的警示。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本地药品销售、经营企业防控传染病药品、器械的紧急调拨和购置。

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

负责及时封锁可疑区域,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交通疏导;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区畜牧兽医局:

负责动物传染病疫情监测,及时通报疫情信息,落实动物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活禽养殖企业和个人本底调查,配合开展禽畜养殖、运输、屠宰、储藏等环节可疑暴露者健康监测与健康教育等工作。

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国境口岸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等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加强对出入境人员防控传染病的宣传教育。

市公路局黄岛分局、市公路局开发区分局:

据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统一部署,在管辖范围内的国省公路依法设置检疫哨卡,实施交通检疫措施。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辖区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传染病类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区政府的部署,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村镇社区群众落实传染病防治措施。

区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爱卫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黄岛海关、青岛港、青岛交运集团、市政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黄岛公交集团、区供电公司、济南铁路局黄岛站等其他部门或单位按照区专项指挥部的要求和各自法定职责,做好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传染病预防工作,做好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

区爱卫办要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区卫生计生局积极做好全区重点人群预防接种,根据重点疾病发病情况适时开展应急免疫接种。

区城建、城管、爱卫办等部门要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3.2监测

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卫生、检验检疫、教育、旅游、交通运输等单位建立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采取专业监测、重点监控等方式监测、收集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1)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根据情况需要扩展监测范围,适时扩展疾病监测种类。

对鼠疫、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实行重点管理。

(2)开发利用并完善现有监测系统,提高监测系统数据分析能力。

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系统管理,明确报告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交流,建立疫情分析报告制度和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对监测资料认真汇总分析,及时发现通报异常现象,引起关注并及早采取防治措施。

3.3预测

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开展传染病监测预测分析,根据历年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情况,结合气候等环境因素、人口流动等社会因素,对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外地已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传染病疫情防范准备和预测分析,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传染病疫情日常监管工作,完善传染病监测和网络直报系统。

按照传染病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组织传染病疫情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4.1预警分级

按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发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微信等方式发布。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4.3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预警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报告。

4.3.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主要包括:

(1)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密切关注事件发展趋势,畅通联系电话,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随时报告疫情进展;

(2)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做好队伍、物资等应急处置准备;

(3)根据疫情发展,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疫情相关监测单位适时组织专家会商研判;

(4)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适时召开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工作会议,对需要采取的防控措施进行部署;

(5)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根据疫情进展,适时实行应急分级备勤,集中办公;

(6)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情需要,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短信、微信等向公众开展预防传染病常识和应对措施宣传活动;

(7)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疫情高危、易发区域采取必要防控措施,协同处置;

(8)传染病防控专家组建议要采取的其他预警响应措施。

4.3.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主要包括:

密切注视疫情动态,组织专人对每日疫情进行汇总、信息通报;组织部门联席会议、信息联动制度;对密切接触者进行为期7天的隔离观察,对来自聚集性发病国家或地区、乘坐同一交通工具中出现类似症状、进入我区的所有人员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4.3.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主要包括:

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制,密切关注周边疫情动态,对疫情随时做出分析并提出防控意见和建议,对我区疫情发生发展趋势做出分析,对防控措施提出评估;加强对进入我区车辆、轮船等运输工具的检疫和消毒;扩大疫源检索范围,对密切接触者进行为期7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对发现的可疑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并尽早作出诊断;对医院就诊病人建议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增加对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力度;具体防控工作人员做好自我防护。

4.3.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主要包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提出停课、关闭公共场所等建议;增加防控力度,采取全面切断疫情传播途径的措施;请求省、市政府的人力物力支援;新闻媒体24小时播放相关防控知识宣传。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责任报告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5.2义务报告人

在黄岛区辖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隐患。

5.3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发生单位及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为传染病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疫情报告的检查指导。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报告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4报告程序、时限和内容

发现传染病疫情后,责任报告人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报告。

同时,事发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半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向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

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立即向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进行报告。

接到国家、省、市、区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由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区政府总值班室进行报告。

5.5举报制度

区卫生计生局要建立传染病疫情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传染病疫情和隐患,有权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疫情监管职责的行为。

6应急响应

6.1先期处置

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接报的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6.2分级响应

(1)一般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Ⅳ级):

由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属地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请求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协助处置。

(2)较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Ⅲ级):

由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属地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以及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在市工作组或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协同处置工作。

(3)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Ⅱ级):

由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属地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区综合、专业、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在省、市工作组或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协同处置工作。

(4)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Ⅰ级):

由区传染病专项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在国家、省、市工作组或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协同处置工作。

6.3指挥与协调

(1)一般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Ⅳ级):

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专项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专项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和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分管副区长(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相关功能区管委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协助分管副区长(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协调处置。

分管副区长视现场情况,建议区长赶赴现场或到相关专项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2)较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Ⅲ级):

分管副区长(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并视情况请示区长赶赴现场或到相关专项指挥部进行指挥协调处置;其中,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区长应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相关功能区管委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协助区长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特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Ⅱ级、Ⅰ级):

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相关功能区管委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协助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区两个以上镇(街道)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处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