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其中的施工部分.docx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其中的施工部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其中的施工部分.docx(4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其中的施工部分
第四篇
水利工程施工
1安全、卫生规定
1.1安全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
0.0.9对于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0.4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1.0.5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路杆。
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1.0.15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在装药、联线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
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员一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
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
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
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1.0.16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7、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2.1.2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1.6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
工作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2.1.8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2-1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表2-1
带电体电压(kV)
项目
10及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
工器具、安装构件、接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
2.0
3.5
3.5
4.0
5.0
5.0
6.0
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1.7
2.0
2.2
2.5
3.0
4.0
5.0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m)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塔高)
6.2.2施工现场各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得小于25m,距生活区不小于15m。
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20m。
3、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30m。
防火间距中,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质。
1.0.6爆破器材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内,不得任意存放。
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2.1.2仓库和药堆与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距离,规定如下:
1、有土堤和无土堤的地面库房或药堆的安全距离按表5-1确定。
表5-1
存药量(t)
距离(m)
库房类别
150
200
100
150
50
100
30
50
20
30
10
20
510
25
<2
无土堤库、药堆
1000
900
750
600
400
350
250
200
150
有土堤库
800
700
600
500
350
300
250
170
130
2、隧道式峒库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距离按表5-2确定。
表5-2
存药量(t)
距离(m)
与洞口轴线交角
50100
3050
2030
1020
510
25
<2
0o至两侧70o
1500
1250
1100
1000
850
750
700
两侧70o90o
600
500
450
400
350
300
250
两侧90o180o
300
250
200
150
120
100
100
3、由于保护对象不同,因此在使用当中对表5-1、表5-2的数值应加以修正,(保护系数)见表5-3。
表5-3
序号
保护对象
保护系数
1
村庄边缘、住宅边缘、乡镇企业围墙区域、变电站围墙
1.0
2
地县级以下公社、通航汽轮的河流航道、铁路支线
0.70.8
3
总人数50人的零散住户边缘
0.70.8
4
国家铁路线、省级及以上公路
0.91.0
5
高压送电线路500kV
220kV
110kV
35kV
2.53.0
1.52.0
0.91.0
0.80.9
6
人口10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工厂企业的围墙、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铁路车站
2.53.0
7
人口>10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
5.06.0
注:
上述各项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
当地形条件有利时可适当减少。
反之应增加。
2.2.1爆破器材库的贮存量规定如下:
1、地面库单一库房允许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表5-6的规定;
表5-6
爆破器材名称
允许最大贮量(t)
硝化甘油炸药
40(净重)
梯恩梯
120(净重)
硝铵炸药:
如2#岩石水胶炸药,浆状炸药
200(净重)
导爆索
120(皮重)
导火索
不限
雷管、继爆管、导爆管起爆系列
120(净重)
硝酸铵,硝酸钠
400(净重)
2、地面总库的容量:
炸药不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一年生产用量。
地面分库的总容量:
炸药不超过3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2.2.2库区布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必须选择在远离被保护对象较安全的地方。
其外部安全距离和库房彼此间的距离应符合本篇的有关规定;
2、避免设在有山洪或地下水危害的地方,并充分利用山上等自然屏障;
3、周围应设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0m,防止人员自由出入。
围墙至最近库房墙角的距离应不小于25m;
4、库区值班室应设在围墙外侧,距离一般不应小于25m,食堂、宿舍距危险品库房应不小于200m。
3.2.2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有押运人员,外部运输必须有警卫人员护送;
2、按指定路(航)线行驶;
3、车(船)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或桥上(下)停留;
4、车(船)应有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危险警戒标志;
5、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6、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一15℃运输难冻硝化甘油炸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7、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
8、车厢船底应加软垫。
1.2卫生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
4.1.7产生有毒、烟雾、粉尘、噪声等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避开生活区。
4.1.8为防止污染地下水源,有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渗井或河道。
含汞、砷、六价铬、铅、苯、锰、氰化物及其它毒性大的可溶性工业废渣,必须采取净化措施,严禁污染。
4.1.10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生产性粉尘和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分别符合表2-6、表2-7和表2-8的规定。
表2-6噪声标准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h)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允许噪声[dB(a)]
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标准,允许噪声[dB(a)]
8
4
2
1
85
88
91
94
90
93
96
99
最高不得超过115
表2-7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编号
粉尘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mg/m3)
1
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石英、石英岩等)
2
2
石棉粉尘(含10%以上石棉)
2
3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滑石粉尘
4
4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水泥粉尘
6
5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
10
6
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
4
7
玻璃棉和矿渣棉粉尘
5
8
其它粉尘
10
表2-8常见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编号
有毒物质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mg/m3)
编号
有毒物质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mg/m3)
1
一氧化碳
30
21
氧化锌
5
2
乙醚
500
22
铅烟
0.03
3
二甲苯
100
23
铅尘
0.05
4
二氧化硫
15
24
四乙基铅(皮)
0.005
5
二硫化碳(皮)
10
25
硫化铅
0.5
6
丁二醛
100
26
黄磷
0.03
7
丁醛
10
27
酚(皮)
5
8
五氯酸及其钠盐
0.3
28
硫化氢
10
9
丙酮
400
29
氯化氢及盐酸
15
10
丙烯醇(皮)
2
30
溴化烷(皮)
1
11
甲苯
100
31
溶剂汽油
350
12
甲醛
3
32
滴滴涕
0.3
13
光气
0.5
33
甲醇
50
14
金属汞
0.01
34
氰化氢及氰氢酸盐
0.3
15
有机汞化合物
0.005
35
三氧化铬、铬酸盐
重铬酸盐
0.05
16
松节油
300
17
环氧乙烷
5
36
敌敌畏(皮)
0.3
18
苯(皮)
40
37
性碱
苯胺、甲苯胺
二甲苯胺(皮)
0.5
0.5
19
氯
30
20
臭氧
0.3
注:
有(皮)标记者为除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经皮肤吸取的有毒物质。
2土石方工程
2.1开挖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1.0.4施工中,勘测单位必须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的规定,进行施工地质工作。
施工地质工作中,若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前期地质资料和结论有较大出入,或发现新的不良地质因素,建设、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及时与施工单位协商,以便采取补救措施或修改设计。
设计上的重大修改,必须报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1.0.8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应采用钻孔爆破法施工。
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其它部位如需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必须通过专门试验(或安全技术论证)证明可行和制定补充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212-83
5.2.1钻孔爆破作业,应按照爆破图进行。
5.2.3炮孔的装药、堵塞和引爆线路的联结,应由经过训练的炮工,按爆破图的规定进行。
5.3.3洞室群几个洞室同时放炮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确保点炮人员全部及时撤离。
5.3.4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30m放炮时,双方人员均须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项开挖贯通。
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
5.3.5爆破前应将施工机具撤离至距爆破工作面不少于100m的安全地点。
对难以撤离的施工机具、设备,应加以妥善防护。
5.3.7采用电力引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流,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灯照明。
2.2锚固与支护
《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26—94
2.0.8预应力锚束永久性防护涂层材料必须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1)对预应力钢材具有防腐蚀作用;
(2)与预应力钢材具有牢固的粘结性,且无有害反应;
(3)能与预应力钢材同步变形,在高应力状态下不脱壳、不脆裂;
(4)具有较好的化学稳定性,在强碱条件下不降低其耐久性。
2.0.13锚夹具的强度、精度及材质硬度匹配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6.1.1预应力钢材在锚束的永久防护完成前,都应作好临时防护。
6.1.2临时防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切断腐蚀源,避免与有害物质直接接触;
(2)防止受潮、受腐蚀气体侵蚀;
(3)禁止将预应力钢材及锚束直接堆放在地面或露天储存;
(4)锚束安放后,应保持围岩孔内水质的pH值大于10。
6.1.3锚束安放后,应及时进行张拉和作永久防护。
张拉前,对临时防护措施应定期检查,并确保锚束得到可靠的保护。
8.3.1预应力锚固施工前,必须制定各工序的安全操作规程。
《水利水电地下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DJ57-85
2.1.1用作锚杆或锚索的钢筋或钢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材料性能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二、牌号不明或混合存放的材料,经试验证明其性能指标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前经过调直、除锈、去污等处理。
5.1.12竖井中的锚喷支护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溜筒运送喷混凝土的干混合料时,井口溜筒喇叭口周围必须封闭严密。
二、喷射机置于地面时,竖井内输料钢管宜用法兰联结,悬吊应垂直牢固。
三、采取措施防止机具、配件和锚杆等物件掉落伤人。
四、操作平台应设置栏杆,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
可升降的操作平台必须符合现行《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砌石工程
3.1一般规定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
10.3.2护坡石料须选用质地坚硬、不易分化之石料,其抗水性、抗压强度、几何尺寸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10.3.3护坡下之垫层材料应按反滤层铺筑规定施工。
铺砌块石或其它面层时,不得破坏垫层。
10.3.4上游块石护坡的砌石应做到:
认真挂线,自上而下,错缝竖砌,紧靠密实,塞垫稳固,大块封边,表面平整,注意美观。
当上游护坡采用砂浆勾缝时,必须注意预留排水孔。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6.4.1浆砌石墙(堤)宜采用块石砌筑,如石料不规则,必要时可采用粗料石或混凝土预制块作砌体镶面;仅有卵石的地区,也可采用卵石砌筑。
砌体强度均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6.4.2浆砌石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筑前,应在砌体外将石料上的泥垢冲洗干净,砌筑时保持砌石表面湿润;
2应采用坐浆法分层砌筑,铺浆厚宜3cm~5cm,随铺浆随砌石。
砌缝需用砂浆填充饱满,不得无浆直接贴靠,砌缝内砂浆应采用扁铁插捣密实;严禁先堆砌石块再用砂浆灌缝;
3上下层砌石应错缝砌筑;砌体外露面应平整美观,外露面上的砌逢应预留约4cm深的空隙,以备勾缝处理;水平缝宽应不大于2.5cm,竖逢宽应不大于4cm;
4砌筑因故停顿,砂浆已超过初凝时间,应待砂浆强度达到2.5Mpa后才可继续施工;在继续砌筑前,应将原砌体表面的浮渣清除;砌筑时应避免振动下层砌体;
5勾缝前必须清缝,用水冲净并保持槽内湿润,砂浆应分次向缝内填塞密实;勾缝砂浆标号应高于砌体砂浆;应按实有砌缝勾平缝,严禁勾假缝、凸缝;砌筑完毕后应保持砌体表面湿润做好养护;
6砂浆配合比、工作性能等,应按设计标号通过试验确定,施工中应在砌筑现场随机制取试件。
6.4.3混凝土预制块镶面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制块尺寸及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砌筑时,应根据设计要求布排丁、顺砌块;砌缝应横平竖直,上下层竖缝错开距离不应小干10cm,丁石的上下方不得有竖缝;
3砌缝内应砂浆填充饱满,水平缝宽应不大于1.5cm;竖缝宽不得大于2cm。
6.4.4浆砌石防洪墙的变形缝和防渗止水结构的施工,宜预留茬口,按本规范6.5.4的规定用浇筑二期混凝土的方式解决。
6.4.5干砌石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使用有尖角或薄边的石料砌筑;石料最小边尺寸不宜小于20cm;
2砌石应垫稳填实,与周边砌石靠紧,严禁架空;
3严禁出现通缝、叠砌和浮塞;不得在外露面用块石砌筑,而中间以小石填心;不得在砌筑层面以小块石、片石找平;堤顶应以大石块或混凝土预制块压顶;
4承受大风浪冲击的堤段,以用粗料石丁扣砌筑。
《泵站施工规范)SL234一1999
6.5.1砌石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石工程应在基础验收及结合面处理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2砌筑前应放样立标,拉线砌筑。
3砌石应平整、稳定、密实和错缝。
6.5.2砌石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料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2混凝土灌砌块石所用的石子粒径不宜大于20mm。
3水泥标号不宜低于325号。
4使用混合材和外加剂,应通过试验确定。
混合材宜优先选用粉煤灰,其品质指标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5配制砌筑用的水泥砂浆和小石子混凝土,应按设计强度等级提高15%。
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同时应具有适宜的和易性。
水泥砂浆的稠度可用标准圆锥沉入度表示,以40~70mm为宜,小石子混凝土的坍落度以70~90mm为宜。
6砂浆和混凝土应随伴随用。
常温拌成后应在3~4h内使用完毕。
如气温超过30℃,则应在2h内使用完毕。
使用中如发现泌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合。
6.5.3浆砌石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筑前应将石料刷洗干净,并保持湿润。
砌体石块间应用胶结材料粘接、填实。
2砌体宜用铺浆法砌筑,灰浆应饱满。
护坡、护底和冀墙内部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灌填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并认真捣实,再用碎石块嵌实。
不得采用先填碎石块,后塞砂浆的方法。
6.5.8砌筑过程中如遇中雨或大雨,应停止砌筑,并将已砌石块中的空隙用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填实,然后加以遮盖。
雨后应清除积水再继续砌筑。
6.5.10干砌石宜用于护坡、护底等部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缝口应砌紧,底部应垫稳、填实,严禁架空。
2不得使用翅口石和飞回石。
3宜采用立砌法,不得叠砌和浮塞;石料最小边厚度不宜小于150mm。
4具有框格的干砌石工程,宜先修筑框格,然后砌筑。
5铺设大面积坡面的砂石垫层时,应自下而上,分成铺设,并随砌石面的增高分段上升。
6.5.11砌石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和砌体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砌缝砂浆应密实,砌缝宽度、错缝距离应符合要求。
3砂浆、小石子混凝土配合比应正确,试件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
4砌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11的规定。
表6.5.11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墩、墙
护坡、护底
浆砌块石
浆砌料石(预制块)
浆砌块石
干砌块石
轴线位置
15
10
墙面垂直度(全高)
0.5%H
0.5%H
墙身砌层边缘位置
20
10
墙面坡度
不陡于设计规定
不陡于设计规定
断面尺寸或厚度
+30,-20
20(15)
砌体厚度的15%,且在30之间
砌体厚度的15%,且在30之间
顶面高程
15
15
护底高程
+30,-50
+30,-50
注:
①“H”指墩、墙全高。
②墩、墙以每个(段)或每10m长为一检验单位,每一检验单位检验2~4点。
《水闸施工规范》SL27一91
8.3.2浆砌石墩、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筑应分层,各砌层均应坐浆,随铺浆随砌筑;
(2)每层应依次砌角石、面石,然后砌腹石;
(3)块石砌筑,应选择较平整的大块石经修整后用作面石,上下两层石块应骑缝,内外石块应交错搭接;
(4)料石砌筑,按一顺一丁或两顺一丁排列,砌缝应横平竖直,上下层竖缝错开距离不小于10cm,丁石的上下方不得有竖缝;粗料石的砌体的缝宽可为2~3cm;
(5)砌体宜均衡上升,相邻段的砌筑高差和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
8.3.3采用混凝土底板的浆砌石工程,在底板混凝土浇筑至面层时,宜在距砌石边线40cm的内部埋设露面块石,以增加混凝土底板与砌体间的结合强度。
8.3.4混凝土底板面应凿毛处理后方可砌筑。
砌体间的结合面应刷洗干净,在湿润状态下砌筑。
砌体层间缝如间隔时间较长,可凿毛处理。
8.3.8砌体勾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的外露面和挡土墙的临土面均应勾缝,并以平缝为宜;
(2)勾缝砂浆标号应高于砌体砂浆标号,宜用中细砂料拌制,灰砂比宜为1:
2;
(3)砌体勾缝前,应清理缝槽,并用水冲洗湿润,砂浆应嵌入缝内约2cm。
8.5.1砌体尺寸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8.5.1的规定。
表8.5.1砌体尺寸的允许偏差(mm)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1
墙面垂直度
(1)浆砌料石墙
(2)浆砌块石墙临水面
墙高的0.5%且不大于20
墙高的0.5%且不大于30
2
护底海漫高程
+50-100
3
护坡坡面平整度(每10m长范围内)
100
4
护底、海漫、护坡砌石厚度
厚度的15%
5
垫层厚度
厚度的20%
6
齿坎厚度
50
8.5.2砌体的质量检验如下:
(1)材料和砌体的质量规格应符合要求;
(2)砌缝砂浆应密实,砌缝宽度、错缝距离应符合要求;
(3)砂浆、小石子混凝土配合比应正确,试件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
《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SL172—96
7.6.3拱石砌筑,必须两端对称进行。
各排拱石互相交错,错缝距离不小于10cm。
当拱跨在5cm以下,一般可采用块石砌拱,用砌缝宽度调整拱度,要求下缝宽不得超过1cm。
水泥砂浆强度不低于M7.5号。
拱跨在10m以下,可按拱的全宽和全厚,自拱脚同时对称连续地向拱顶砌筑。
拱跨在10m以上时,应作施工设计,明确拱圈加荷次序,并按此次序施工。
10.2.1坝体面石与腹石砌筑,一般应同步上升。
如不能同步砌筑,其相对高差不宜大于1m,结合面应作竖向工作缝处理。
不得在面石底面垫塞片石。
10.2.3当坝体外表面为竖直平面时,其面石宜用粗料石,按丁顺交错排列。
当为顺坡斜面时,宜用异形石砌筑,如倾斜面允许呈台阶状,可以采用粗料石水平砌筑。
10.2.5拱坝、连拱坝内外弧面石,可以采用粗料石,调整竖缝宽度成弧形,但同一砌缝两端宽度差:
拱坝不直超过1cm,连拱坝不直超过2cm。
10.2.7连拱坝砌筑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拱筒与支墩用混凝土连接时,接触面按工作缝处理。
(2)诸拱筒砌筑应均衡上升。
当不能均衡上升时,相邻两拱筒的允许高差必须按支墩稳定要求核算。
(3)倾斜拱筒采用斜向砌筑时,宜先在基岩上浇筑具有倾斜面(与拱筒倾斜面垂直)的混凝土拱座,再在其上砌石,石块的砌筑面应保持与斜拱的倾斜面垂直。
10.2.8坝面倒悬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异形石水平础筑时,应按不同倒悬度逐块加工、编号,对号砌筑。
(2)采用倒阶梯砌筑时,每层挑出方向的宽度不得超过该石块宽度的1/5。
(3)粗料石垂直倒悬面砌筑时,应及时砌筑腹石或浇筑混凝土。
3.2浆砌石坝
《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84(试行)
2.1.5砌坝石料必须质地坚硬、新鲜,不得有剥落层或裂纹。
3.4.2胶结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设计强度及施工和易性的要求。
为确保胶结材料的质量,其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4.1.2坝基清理后,必须按“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进行验收。
4.2.5坝体砌筑应采用铺浆法。
4.2.8浆砌石坝结构尺寸和位置的砌筑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表4.2.8
类别
部位
允许偏差(cm)
平面控制
坝面分层
中心线
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