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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兴集团公司安全体检报告.doc

福兴集团有限公司(企业)

安全“体检”报告

省第十四安全“体检”组

(2017年8月18日)

一、安全“体检”基本情况

(一)安全“体检”对象的基本情况

福兴集团有限公司隶属峄城区国资局,为国有全资企业,位于枣庄市峄城区,省内下辖福兴集团有限公司、福兴集团有限公司一矿。

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及福兴集团有限公司一矿两处矿井均位于峄城区曹庄镇境内,核定生产能力均为30万吨/年。

(二)安全“体检”组的基本情况

负责本次“体检”的为山东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十四组,工作人员来自鲁南监察分局。

二、安全“体检”发现的主要问题

安全“体检”组严格落实《山东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要求,围绕《方案》中煤矿上级企业9个方面的内容,对福兴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体检”,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一)管理机构和人员存在的问题

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未按规定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集团公司虽然设置了生产技术部、通防部、机电部、调度室、防治水办公室等部门,但未按规定配齐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二)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3.《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生产技术部、通防部、机电部、调度室等部室岗位责任制,部分内容针对性不强。

4.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下井考核记录缺少部分人员的应下井数、实际下井数,不符合《集团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下井检查规定》。

5.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部分内容与相应职务不相适应,未及时更新。

(三)隐患排查治理存在的问题

6.2017年6月隐患排查记录无福兴集团有限公司一矿隐患排查内容。

7.企业对排查出的B级隐患没有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四)安全生产投入存在的问题

8.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集团公司没有统一审批,只是收集各矿上报材料,安全费用无年度使用计划,不能体现对煤矿的监督管理。

(五)安全培训存在的问题

9.集团公司安全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只有电子文档档案,没有纸质档案。

(六)应急救援存在的问题

10.集团公司缺少权属煤矿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少针对峄兴矿业有限公司的救援处置方案。

12.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鲁南监察分局电话号码错误。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明确事故后向鲁南监察分局汇报的程序。

(七)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存在的问题

14.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煤矿主要负责人1小时以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但部门名称不具体、不明确。

15.集团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16.集团公司制定的《关于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中,未明确开展活动的具体周期;未组织2017年第二季度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八)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

17.集团公司经理层未向职工大会等机构报告2016年安全生产情况。

18.集团公司对煤矿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所查处的限期整改问题未逐项整改复查。

(九)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存在的问题

19.2017年度集团公司生产作业计划批复文件中,第一、二、三条生产矿井名称表述混乱、错误。

20.集团公司下达的经营指标未按照制度要求对采区回采率作出规定。

21.2017年6月份会议纪要中,未记录各煤矿的工作汇报、上月度安全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和本月度安全生产计划。

三、隐患问题查处情况

通过此次全面安全“体检”,共发现一般隐患21条,均责令改正。

四、提出的措施、对策和建议

(一)管理机构和人员方面

1.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和定员定编,完善各相关部门、人员技术责任。

(二)隐患排查治理方面

2.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汇总和建档工作制度。

(三)应急救援方面

3.集团公司下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上报集团公司。

(四)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方面

4.应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完善加强责任追究,强化责任落实。

(五)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方面

5.研究和审查下属煤矿生产接续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充分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意见。

6.每年研究安全生产指导意见的会议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

(六)其它方面

7.科学做好集团公司和矿井两级调度部门的分工,加强集团公司统一调度和监督管理职能,确保集团公司对矿井安全生产的全面把握和有效管控。

8.严格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煤安监函〔2016〕5号),全面做好安全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逐步将监测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水文监测、应力在线监测、重大设备开停等纳入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确保系统功能健全、反应灵敏、稳定有效运行。

9.要严格按照有关监察指令抓好安全“体检”发现问题的落实。

附件:

煤矿上级企业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5-

附件

煤矿上级企业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1

管理机构和人员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党委书记)或总经理担任主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未按规定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集团公司虽然设置了生产技术部、通防部、机电部、调度室、防治水办公室等部门,但未按规定配齐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责令改正。

2

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了安全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井下劳动组织定员、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及时修订;属于煤矿承托单位的,制定了承担托管煤矿安全的责任制,对托管煤矿的生产、技术、安全实施全面管理,

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的要求。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生产技术部、通防部、机电部、调度室等部室岗位责任制,部分内容针对性不强。

2.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下井考核记录缺少部分人员的应下井数、实际下井数,不符合《集团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下井检查规定》。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部分内容与相应职务不相适应,未及时更新。

责令改正。

3

隐患排查治理

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瓦斯防治专题会议和防治水专题会议,认真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司职能部门按规定对所属矿井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

1.2017年6月隐患排查记录无福兴集团有限公司一矿隐患排查内容。

2.企业对排查出的B级隐患没有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责令改正。

4

安全生产投入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按计划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集团公司没有统一审批,只是收集各矿上报材料,安全费用无年度使用计划,不能体现对煤矿的监督管理。

责令改正。

5

安全培训

制定并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集团公司安全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只有电子文档档案,没有纸质档案。

责令改正。

6

应急救援

制定并按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集团公司缺少权属煤矿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少针对峄兴矿业有限公司的救援处置方案。

3.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鲁南监察分局电话号码错误。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明确事故后向鲁南监察分局汇报的程序。

责令改正。

7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到位,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认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1.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煤矿主要负责人1小时以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但部门名称不具体、不明确。

2.集团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3.集团公司制定的《关于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中,未明确开展活动的具体周期;未组织2017年第二季度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责令改正。

8

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

重大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和防治措施按规定进行审批;经理层向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和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人员和事故责任人员按煤机构批复的意见进行责任追究。

1.集团公司经理层未向职工大会等机构报告2016年安全生产情况。

2.集团公司对煤矿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所查处的限期整改问题未逐项整改复查。

责令改正。

9

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

生产经营决策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1.2017年度集团公司生产作业计划批复文件中,第一、二、三条生产矿井名称表述混乱、错误。

2.集团公司下达的经营指标未按照制度要求对采区回采率作出规定。

3.2017年6月份会议纪要中,未记录各煤矿的工作汇报、上月度安全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和本月度安全生产计划。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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