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开发区三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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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开发区三定.doc

关于印发《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哈编字[2001]129号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01]194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发[2001]22号)精神,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合并,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分别是中共哈尔滨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开发区内的党务、经济、行政和有关的社会事务。

  一、转变职能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招商引资和为企业服务为重点,努力实现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改善投资环境,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将开发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统一管理职能与企事业单位经营性、服务性职能分开。

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把属于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的工作转移到下属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

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将行政管理方式由传统的、经验式的管理转变为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的管理,逐步实现依靠政策为主转为依靠优质服务为主、集中区与政策区同时发展转为突出集中区发展为主、两区相对开放体制转为相对集中体制的三个转变。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力求小机构、多功能、大服务。

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行政审批主体,由多头审批的管理型向集中统一审批的服务型转变;审批环节,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内部代办服务,网上并联审批,限时高效完成”的“一站式”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党工委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施市委指示、决议。

  2、讨论、决定开发区发展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开发区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4、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5、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6、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7、负责统战工作。

  8、负责对群团工作的指导。

  9、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  

  

(二)管委会主要职责

  1、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省、市政府的决议和命令,依法制定和发布开发区行政管理规定。

  3、依法办理开发区各类企业、技术市场和园区的审批手续。

受委托核发《外资企业批准证书》。

  4、在开发区集中区和大学园区内受市城市规划局委托行使规划管理职能,委托规划设计部门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详规划,总体规划经市局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控详规划由市局批准;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详规划,负责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区内建设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执法监察工作。

  5、负责开发区和园区新建区内建筑市场管理,包括资质管理、工程管理、开竣工管理、承发包管理、合同和造价管理、安全和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等;负责墙改节能、城建档案管理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收取有关费用,用于市政建设与管理,并负责对违法建设实施监察与管理。

  6、在开发区集中区和大学园区内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行使土地管理职能;负责编制区内土地利用计划的后备资源开发计划,认定出让评估地价;负责区内土地的审报、管理、监督,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事项;负责区内地政、地籍管理等工作。

  7、负责开发区集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负责供水、排水、供热、道路、煤气、电信、园林、绿化、环卫(不含南岗集中区)、市容市貌的建设、管理及执法监察工作。

  8、负责编制集中区新建区和园区新建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负责环境保护和防治工作;负责审批项目的环保工程,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环境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排放污物许可证》,征收区内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

  9、建立开发区一级财政、一级预算和独立金库。

负责编制财政预决算、财会监管、物价监控、专控商品审批、汽车编制审批、内部审计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受委托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和国有资产证书;负责开发区各种规费收取、管理,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以外全部留给开发区,用于开发区建设;负责组织区内财政、税收、物价大检查;负责区内统计管理、监督和统计执法检查、行政执罚。

  

  10、负责管理开发区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处理开发区涉外事务,审核、申报开发区有关人员出国(境)和对外邀请事宜。

  11、负责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在市确定的编制和机构数、领导职数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及处、科级领导职数。

受委托负责公务员招聘、解聘及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安置和农转非工作;负责开发区人员出国境政审和外商亲属、外地人才落户工作。

  12、负责开发区生产要素市场和中介服务组织的审批和管理。

  13、负责对派驻开发区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协调、监督、管理和干部考评。

  14、行使国家、省、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内设机构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18个和机关党委及机关服务中心。

  

(一)开发区党工委内设机构4个。

  1、办公室(与行政办公室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内设开发区驻北京办事处)。

2、组织部。

  3、党群工作部(挂宣传部、工会、团委牌子)。

  4、纪工委(与监察局合署办公)。

  

  

(二)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14个和机关党委及机关服务中心。

  1、招商一局(内设4个部和2个办事处。

即:

亚太地区招商部、港澳台招商部、欧美地区招商部、项目策划

部和开发区驻上海办事处、威海办事处)。

  2、招商二局(内设3个部。

即:

项目一部、项目二部、项目策划部)。

  3、对俄合作局。

  4、投资服务中心。

  5、建设局。

  6、企业服务局(内设3个分局,即:

南岗、平房、道里分局;公共关系部、综合部(挂安全办牌子);求助中心)。

  7、人事劳动局。

  8、计划审计局。

  9、财政局。

  10、高新技术发展局(挂一区多园办公室牌子)。

  11、国有资产管理局。

  12、投融资办公室。

  13、政策研究室。

  14、信息化办公室。

  15、机关党委。

  16、机关服务中心,处级,事业单位。

  四、调整市政府有关部门派驻开发区机构和领导体制  

  

(一)将市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分局转为管委会内设机构。

在开发区设立一级财政,全面履行现财政分局的职能,负责开发区财政管理工作。

  

(二)设立市城市规划局开发区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

业务上实行垂直领导,干部由管委会管理。

  规划分局在市局业务领导下,在工业集中区内受市局委托行使规划管理职能,按规定定期向市局报告工作,主要职能包括:

委托规划设计部门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详规划,总体规划经市局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控详规划由市局批准;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详规划,负责区内除特殊重大建设项目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区内建设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执法监察工作等。

  土地分局在市局业务领导下,除征地按《国家土地法》规定程序办理外,在工业集中区内受市局委托行使土地管理职能,按规定定期向市局报告工作,主要职能包括:

负责编制区内土地利用计划的后备资源开发计划,认定出让评估地价;负责区内土地的审报、管理、监督,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事项;负责区内地政、地籍管理等工作。

  五、开发区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

  

(一)开发区与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充分下放权力,凡是能够在开发区办理的事务都在开发区办理。

对国家法规政策已有规定,不宜由开发区直接办理的,可以通过委托、代办等形式交由开发区管委会办理。

市有关部门发放的各类执照、许可证,均由市有关部门单独编号,加盖印章后,统一委托管委会发放。

开发区管委会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工作,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内设各职能机构,业务上接受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备案材料。

  不能向管委会授权、又不设分局的部门,与管委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本着沟通协商的原则,定期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  

  

(二)开发区与所在行政区和市有关部门的关系。

所在行政区和市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各种检查,根据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委托开发区自行检查或由开发区配合进行,各部门在履行对开发区企业检查、监察职能前,应与管委会沟通协调,由管委会统一安排接待和检查工作,专车接送,专人陪同。

对区内企事业单位收取有关费用,应征求开发区管委会意见。

未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的,企事业单位有权拒检、拒付。

  (三)开发区与派驻机构的关系。

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房产住宅局等派驻开发区的分局,现有领导体制不变。

市局要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向分局下放权力等方式,使分局在开发区“一站式”服务中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真正做到方便企业,能在“窗口”核发各种证照。

派驻在开发区的有关管理机构实行由管委会和主管部门双重领导.接受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协调。

干部管理以部门管理为主,其主要领导调动、任免由主管部门征求开发区管委会意见。

每年由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进行考核奖惩。

对派驻在开发区分支机构的领导干部,实行企业评议制度,根据各分支机构贯彻开发区大政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为企业服务等情况,每年由管委会组织企业评议两次,对不合格的领导干部,管委会提请市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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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机构 职能 编制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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