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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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本市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成都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并由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的工业园区、农业林业园区、文化旅游园区等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为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由成都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的园区负责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接受成都市委、市政府的领导、监督和考核,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由区(市)县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的园区负责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属地区(市)县党委、政府的领导、监督和考核,在属地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区(市)县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对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经信、农业、文广新、旅游等部门对本级政府所辖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府所辖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级政府所辖园区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工委、管委会一名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园区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园区安委会由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工作部门(机构)负责人和属地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园区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落实相应的办公设施、安全检查执法装备,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市)县可向园区派驻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

第八条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变动,应当报所在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园区党工委在市、区(市)县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工委重要议事日程,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促进园区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三)把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安全文化建设;

(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干部配备和队伍建设,统筹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五)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发展绩效、安全生产工作履职考核,严格安全生产问责追究。

第十条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园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政务服务等工作,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同级党工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对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发展环境;

(五)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并严格执行;

(六)强化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准入管理,督促落实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园区安委会在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园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大会,总结部署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总结部署、分析形势,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和建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园区党工委、管委会提出奖惩建议;

(五)协调组织或参与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六)完成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园区日常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

(二)牵头制定并指导、督促园区各工作部门(机构)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园区公共区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六)完成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各工作部门(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园区应当建立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党工委每年至少召开2次党工委会议或专题会议,管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重要时段、关键节点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园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按照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任务,对党工委、管委会及工作部门(机构)和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实施过程和结果双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园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关规定,抓好各类人员尤其是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提升全员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十七条园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组织推进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园区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涉险事故、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发性事件;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复工等重大事项及时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园区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警示、通报和预警制度。

对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置不及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进行警示通报;定期分析研判生产安全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针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制定并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遏制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园区应当建立常态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日常巡查、随机抽查、重要时段(节点)专项检查,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园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制。

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监控,掌握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器材、装备和物资底数,建立联合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二条园区应当健全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专项经费及时支付到位,推动园区公共区域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基层基础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保障能力建设。

第二十三条园区应当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第二十四条园区应当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一)建立涵盖全体人员、全部工作岗位、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全范围、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开展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风险、职业病危害辨识,制定安全风险清单和事故预防措施,进行安全风险警示和风险防控,加强重大危险源及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重点监控;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进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第二十五条园区应当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加强以下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一)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全过程管理,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评价,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防护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四)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实施动态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应急措施应当告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

(五)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及设计规范的要求;

(六)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对接害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健康检查;

(七)设立专人对本单位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使用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安全提示,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完善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并严格组织落实;

(八)在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以及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流程等。

第二十六条园区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以下安全生产事项开展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一)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有关政策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执行情况;

(三)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训并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隐患整改、劳动条件改善、依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以及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工伤保险、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

(五)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高毒、粉尘作业场所是否设置有排毒、除尘防护设施,排毒、除尘设施运行是否良好;

(六)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厂房的生产使用性质、建筑结构情况,发包、承包租赁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备案及定期演练情况;

(八)国家、省、市、区(市)县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园区开展安全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

依法委托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咨询等服务,开展安全生产第三方巡查;组织安全生产专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安全生产专业检查和生产经营单位之间交叉检查;引导区域内的同一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由组长单位牵头成立安全生产协作组,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互查、培训学习、参观交流和联动应急演练等;试点采取政府补贴方式,依托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重大涉险事故,是指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五落实五到位”,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内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指产业园区以外的其他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信息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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