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及检验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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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化工产品出厂检验的程序和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化工产品出厂检验的管理。

2管理内容及要求

2.1产品出厂检验

2.1.1凡出厂的化工产品,出厂时必须经生产技术部成品检验组取样检验,确认合格并开出质量证明书后方可出厂。

2.1.2化工产品的质量检验程序,必须按照现行的标准执行。

正常情况,取样2小时内报出结果,如遇复检情况,时间可适当延长。

2.1.3军品四氧化二氮检验时,分析检验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管理规定。

2.1.4液体产品装槽车后,由灌装岗位通知生产技术部成品检验组取样检验,槽车按车取样,桶、罐按每批取样,每个产品必须填写质量证明书。

2.1.5所有质量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化工车间或分厂、销售部等有关单位应协助检验人员的工作,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更无权阻碍检查。

2.2原材料检验

2.2.1进厂的原料和主要材料应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质量证明书。

主要材料均由生产技术部现场取样检验。

2.2.2进厂煤炭由生产技术部检验人员根据国家标准,按批量现场采样制样,进行水分测定和工业分析,必要时可根据供应部和生产部门要求增加其它项目的检验。

2.2.3生产技术部报出的检验结果与进料时所附的检验报告相差较大时,生产技术部应派员重新取样检验,确保检验结果正确无误。

2.2.4原材料检验结果应及时报告有关单位,当供需双方发生质量争议时,原材料分析检验人员应协助供应部处理纠纷,必要时共同商定仲裁单位进行仲裁。

2.3循环水水质检验

2.3.1按《循环冷却水分析方法》进行取样和分析,每天对循环水系统总磷、浊度、总硬度、总碱度等指标进行测定,分析结果应尽快通知各相关部门和人员。

2.3.2当循环水水质分析异常时,水稳中心应派员重新取样,确保分析结果准确。

2.3.3检验人员应熟悉循环水岗位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及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法。

2.4厂控工艺指标检验

2.4.1生产技术部负责厂控工艺指标的分析检测,各分厂、车间分析室负责本分厂、车间工艺指标的检测。

2.4.2各分析室应按规定逐项完成工艺指标的抽检,各种抽检均应做原始记录,记录要完整、详细、规范,数据取值正确,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检测结论。

2.5保留样品管理

2.5.1各分析室必须设置专用的留样间,其设施应符合存放保留样品的要求。

2.5.2采取的平行样品,应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带磨口塞的瓶中,瓶上粘贴标签,注明产品名称,采样日期和批号,一瓶供检验用,一瓶作为保留样品送留样间保存,其保留期按现行产品技术标准规定执行。

2.5.3保留样在保留期间如发生质量争议,可以重新复核。

超过规定的保留期,可做如下处理:

凡液体样品,倒回生产储槽;固体样品,送至成品仓库,不准倒入水池或其它地方,以免污染环境。

2.5.4保留样的存放应符合化工产品储存规定,以确保安全。

2.5.5委托检验的样品由送检单位采制,其检验结果只对来样负责,但样品仍按规定保留。

2.6不合格品处置

2.6.1凡产品检验后确认不合格的,质检中心将检验结果及时通知相关单位,以便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2.6.2检验确认为不合格的,质检中心应及时在不合格品堆放区设置显著标志,以避免不合格品的误用。

2.6.3质检中心对不合格品及处理品应另立统计台帐,可追踪分析。

合格品率、等级品率的统计数据要与计划、销售部的数据相符。

2.6.4地脚化肥、残次产品均按处理品管理,质检中心不得发给质量检验证明书。

2.7分析规程管理

2.7.1生产技术部质检中心负责对各车间分析室开展业务指导,及时解决各种技术问题。

2.7.2生产技术部质检中心负责组织编写和修订各种分析规程。

分析规程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各单位执行。

新建项目的分析规程制定与审核应与项目同步进行。

2.8检验人员管理

2.8.1检验人员必须熟悉所承担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掌握检验技能。

2.8.2具有中技或高中文化水平、初中文化水平的具有10年以上检验工龄的人数,应占检验人员总数的85%以上。

2.8.3检验人员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检验人员合格证书的人数,必须保持在检验人员总数的90%以上。

2.8.4新调入的检验人员(包括刚参加工作和非检验岗位调入的人员)须经业务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无权出具检验数据。

2.9检验工作基本守则

2.9.1检验前必须严格检查仪器、试剂、环境是否符合实验室要求,并做好有关记录。

2.9.2检验必须严格按技术标准和分析规程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实验条件和方法。

2.9.3检验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原始记录,记录要完整、详细、规范,记录错误应按规定方法更改。

2.9.4检验人员应正确处理数据,检验结果的数字修约应按产品的技术标准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舍取数据。

2.9.5样品检验不合格时,按技术标准规定允许复验者,应予复验。

实验室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实验室管理,确保产品检验满足实验条件,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实验室设备及仪器、实验室试剂和药品、实验室环境卫生的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实验室的管理。

2管理内容和要求

2.1实验设备和仪器管理

2.1.1实验室添置或更新的仪器、设备,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应提前申报,说明用途及型号,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生产技术部审核,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编入公司设备更新及购置计划;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须于每月月底前报材料员汇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报供应部订购。

2.1.2实验室仪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贵重仪器、设备(原值在2000元以上)要建卡建档,内容应包括使用说明书,调试、维修、校正、操作记录等技术资料。

2.1.3检验人员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熟悉使用要求,严格按章操作,未掌握操作技能的和新上岗的检验人员,操作时应在熟练检验人员指导下进行。

2.1.4计量器具必须定期送计量部门鉴定,失准、失修和超期的计量器具严禁使用。

2.1.5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工作的需要,合理选用不同精度的仪器,不允许高精度的仪器在低精度的场合下使用。

2.1.6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和保管人,必须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

2.1.7仪器、设备因使用年限已久,经维修后仍无法达到精度标准或因重大故障无法修复时,凡属固定资产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设备报废的规定办理。

2.1.8仪器、设备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借还时双方必须验证其外观及性能,并办理好相应的借还手续。

2.2实验室药品和试剂管理

2.2.1实验室所用药品试剂,各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汇总申领计划报生产技术部,经生产技术部审核批准后报供应部采购。

2.2.2检验人员应了解所用药品试剂的理化性质,并应按照用途使用不同纯度等级的试剂,不得使用失效、过期或无标签的试剂。

2.2.3各种药品试剂标签要清楚完整,氧化性和还原性药剂应分开存放,剧毒物试剂按本规定2.6条执行。

2.2.4重点试剂要尽量做到定点采购,地点及批次变动时,应作对比试验。

2.2.5药品试剂系检验用品,禁止任何人私自拿出或转借他人。

2.3剧毒物试剂管理

2.3.1分析室用剧毒物品集中管理,实行2人、2锁、2本帐管理,统一保管在保险箱。

2.3.2剧毒物品领取时,应书面说明使用名称、用途、数量,并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字方可领取。

2.3.3剧毒物品使用时,应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废液应集中回收,集中处理,以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2.3.4剧毒物品如有剩余,应填写退料单及名称、数量,由专人签字回收到保险箱。

2.3.5剧毒物品的管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监督检查。

2.4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

2.4.1实验室应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庄重整洁,任何人未经单位负责人允许,不得随意改变室内仪器、设备、设施的原状。

2.1.2实验室内玻璃器具、仪器设备应摆放整齐,无报废的或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无检定不合格又无法校正的计量器具。

2.1.3实验室内试剂、药品、样品应贴有标签,失效的试剂药品和留样要及时处理。

2.1.4实验室内不得放置任何生活用品,禁止用化验器皿饮水或盛放食物,不准在冰箱内放置食物。

2.1.5检验人员应当了解各种危险品的理化性质,严格按照国标、分析规程及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操作。

2.1.6工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称取、配制剧毒试剂时,应佩戴手套、口罩,工作结束后要洗手。

2.1.7蒸发、蒸馏、制备有毒有害或刺激性物质时,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2.1.8吸取有毒害、腐蚀性溶液或试剂时,必须用吸耳球。

2.1.9易燃、易爆的试剂或物品,严禁在烘箱内烘烤。

进行易燃、易爆物品的检验时,要特别注意远离火源。

2.1.10禁止采用浓酸浓碱互相中和。

稀释浓酸时,应将浓酸慢慢倒入水中,不允许将水倒入浓酸。

2.1.11不准使用无标签的试剂和溶液。

2.1.12实验室应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应会使用。

2.1.13实验室卫生应符合公司“6S”管理的要求。

标准溶液配制管理规定

1内容及适应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公司分析系统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及生产技术部检验用标准样品制备的内容和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分析系统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及生产技术部检验用标准样品的管理。

2引用文件

GB601《滴定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601《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601《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标准溶液的管理

3.1.1必须设置专门的溶液制备室,其设施应符合实验室一般要求,并配有专职的溶液制备工。

3.1.2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和常用指示剂的制备,分别按照国标标准执行。

3.1.3所用蒸馏水及基准试剂应符合规定要求。

基准试剂更换时要做对比试验。

3.1.4对同一标准滴定溶液,需2人各做4次平行标定,要求2人的8次测定结果相对极差<0.1%。

3.1.5各种标准滴定溶液应有明确的有效期(一般为15天,特别稳定或不稳定的标准溶液可延长为60天或缩短至7天),凡到期者必须复标,不得超期使用。

3.1.6标定溶液时要做原始记录,要完整详细规范,温度及容器校正值要引入计算,数据取值正确,标定者和复标者应对所出具的标定结果负责。

3.1.7标签要准确清楚,有品名、浓度、配制日期、有效期,标签规格要与容器相匹配。

3.1.8领取标准滴定溶液的容器应有标签,发放时应核对标签是否与所领溶液的名称、浓度相同。

3.1.9各单位使用标准滴定溶液等应有计划,领取必须登记,双休日不发放溶液。

原始记录、报表、质量证明书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及适应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分析原始记录、质量报表、质量证明书的管理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分析原始记录、质量报表、质量证明书的管理。

2管理内容和要求

2.1分析原始记录

2.1.1检验人员应认真做好分析原始记录,要求真实、齐全、字迹端正,有检验人和复核人的签名。

2.1.2分析原始记录内容能反映检验操作的全过程,有计算式,校正值引入计算,数据取值准确,更改错误按规定方法执行。

2.1.3分析原始记录由专人编页成册,不得缺页,计算无差错,更改率5‰以下。

2.2质量台帐、报表

2.2.1做好公司化工原材料、成品的质量统计,有专人建立和保管化工原材料、成品的质量台帐。

2.2.2要求台帐齐全、统计品种齐全,不漏项,字迹整洁,数据准确,每月1日前记好各类台帐。

2.2.3认真做好化工原材料、成品、中控的质量月报和年报的编制工作,每月10日前报出上月的月报,1月15日前报出上年的年报。

2.3质量证明书

2.3.1检验人员应认真书写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要求字迹端正,用仿宋体,有检验人员和审核人的签名。

2.3.2检验报告内容应完整,有品名、项目、编号、批次或生产日期、指标值、实测值和明确的判定结论。

2.3.3检验报告应与原始记录数据相符,无差错,无涂改,计量单位与名词术语使用正确。

2.3.4检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用户,一份由生产技术部留存备查,并由专人保管。

2.3.5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发现问题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应另发一份与原报告编号相同的报告,同时发函说明情况,索回原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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