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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绣合作社章程

苏州高新区镇湖刺绣产销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合作社名称为苏州高新区镇湖刺绣产销合作社。

第二条:

本社是指绣庄在不改变个体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按照自愿联合、经济参与、共同所有、民主管理的原则,联合组建从事优质、纯手工刺绣作品的生产和销售,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合作经济组织。

(本组织报高新区农村发展局批准,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

<还未注册>)

第三条: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收益”原则组建,坚持以绣庄为主体,实行以联合销售为主的双层经营,合作社实行集体决策,民主管理,根据权责对等原则行使责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退)社自愿,按本《章程》有关规定条件办理入(退)社手续。

第四条:

本社为有限责任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社宗旨是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保持本社经济行为的独立性,提高绣庄组织化程度,增强刺绣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社员收入,发展农村经济。

第六条:

本社地址:

高新区虎丘区镇湖街道办事处。

第二章职能

第七条:

本社的职能

(一)产前职能:

1、注册统一的商标“镇湖刺绣”,并对刺绣市场大环境进行改造和完善,从硬件设施、资金、技术等方面为社员争取政策支持。

2、为社员提供具有自主版权的刺绣题材;

3、对社员刺绣技能培训;

4、收集、提供和发布有关刺绣需求的市场信息;

(二)产中职能:

1、制订统一标准的刺绣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提供技术指导;

2、加强单位和社员制作刺绣产品的质量检测检验;

3、推进刺绣行业标准化制作,提高品牌的品质;

4、其他与本社经营活动有关的服务。

(三)产后职能:

1、组织订制、销售社员的刺绣,主要开展刺绣采购单的分派、刺绣质量的检验、刺绣的贴标、发送、销售等活动;

2、组织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基地,搞好商标注册,创立镇湖刺绣品牌,提高绣品竞争力;

3、开辟礼品、商场、宾馆、工艺品市场等销售渠道,设立销售窗口,筹建销售平台;

4.其他与本社业务有关的产后服务。

第三章股份设置

第八条:

合作社股金分为社员资格股金和投资股金,社员资格股金为取得社员资格而设立。

合作社因经营需要可以设立投资股金,在优先向社员募集的基础上,可以向非社员募集。

社会馈赠和政府扶持形成的资产,归本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平均折股量化到社员,转增社员股金。

第九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10万元,其中:

社员资格股金总额为60万元,每股金额为2万元,总股数30股;投资股金总额为70万元,每股金额为2万元,总股数35股。

入社社员必须认购社员资格股金一股。

第十条:

社员认购的股金是现金。

第十一条:

社员认购资格股金及出资方式现金。

第十二条:

社员或非社员认购投资股金及出资方式现金。

第十三条:

社员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资格股金,经有关验资机构确认后不得抽资。

第十四条:

社员未经本社同意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金。

社员不得用其股金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本社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扩股,新扩资格股可以吸纳新社员,新扩投资股应由社员优先认购。

第四章社员

第十六条:

入社社员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包括绣娘、绣庄或刺绣工作室、绣品店等。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社的社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社章程;

(二)有加入本社的意愿;

(三)认购本社社员资格股金;

(四)从事与本社经营范围相关的经营项目;

(五)惠顾本社;

(六)热心于本社的合作经营和刺绣统一经营。

第十八条:

入社程序

(一)经推荐介绍和本人自愿,向本社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本社董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董事会发给社员证。

第十九条:

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社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三)享有本社股金分红和按绣品交售额返还的利润;

(四)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大会;

(六)有权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第二十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和声誉,按照要求完成经营合作任务,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按时向本社报告工作,作好本社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五)发扬互助合作精神,及时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交纳所认转折股的实物;

(七)依其所认缴的出资承担本社债务。

第二十一条:

社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由董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

退社后,应交回社员证。

社员退社时,其所占投资股金在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亏损,应扣除其应摊亏损金额;本社有盈余,按规定分给应得红利;属本社共有资产,不得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董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董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规定;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社员除名时,退还其所占投资股份,不分给本社创造的红利。

第二十三条:

社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含1人以上)办理入社手续,继续承担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立社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设机构。

第二十五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社的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二)选举或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授权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权限;

(四)审议通过本社董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社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议决定社员缴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审议决定增加或减少股本金以及批准年终分配方案和弥补损失办法;

(八)决定合作社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社员大会每年召开1—2次,每3年换届一次。

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大会:

(一)董事会提议;

(二)监事会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二十九条:

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出席方可召开。

表决按交易额、所购股份数、投资等折算票数。

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

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董事会须提前2天向社员报告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三十一条:

社员大会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董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是本社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职权,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由不少于三人(含三人)的奇数成员组成。

董事会选举董事长1人,董事2人。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依照章程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

(三)负责建立章程以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筹集本社经营活动资金;

(五)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依法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董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召开董事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

列席者无表决权。

董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董事会的工作。

监事会由3个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由不少于三人(含三人)的奇数成员组成。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董事和本社职员的服务情况;

(四)向社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董事会议,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出临时召开社员大会的建议;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董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董事会失职。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

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董事的近亲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社员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合作社承担民事和经济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五)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六章财务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四条:

本社董事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季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表,向本社全体社员公布;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大会讨论,经社员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同时,按规定要求定期向刺绣合作社主管部门上报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和会计报表。

第四十五条:

本社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年度审计工作由农村合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本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刺绣合作社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扣除当年发生及分摊的经营、销售成本,本社年终收益按下列顺序和项目进行分配:

1.公积金:

按净利润10%比例提取,用于本社的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

2.公益金:

按净利润5%比例提取,用于本社公益事业和社员福利;

3.风险基金:

按净利润20%比例提取,用于合作社生产、营销活动中遭遇重大经济损失时的补贴;

4.股金红利:

扣除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后的净利润按投资的股份(包括馈赠和财政扶持资金转为的社员股金)进行按股分红。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

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八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

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风险基金和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七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董事会提议,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报原确认机关确认后予以解散,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董事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而解散的;

(三)本社生产经营活动自然消亡;

(四)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六)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董事会应在30天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社决定终止或解散时,须在刺绣合作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缴纳本社所欠税款;

(三)抵偿债务;

(四)返还社员股金;

(五)将剩余财产在本社社员间进行分配。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董事会提出补充或修订方案,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社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社全体社员大会表决通过,自2009年7月2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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