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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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省联社相关部门配合项目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第八条省联社各部门职责:

(一)信贷业务部负责项目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做好优化农民金融自助服务布局,创新农民金融自助服务合作模式和业务种类等工作。

(二)合规审查部负责配合项目办公室论证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合规性,进行法律咨询,积极做好项目推广宣传等工作。

(三)财务会计部负责配合项目办公室制定操作指南和完善操作流程,合理规划支付给村委会及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列支渠道。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配合项目办公室制定防范劳动关系风险的相关措施。

(五)安全保卫部负责配合项目办公室制定和完善农民金融自助服务安全防范工作制度,指导县级行社协助村委会和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做好安全保卫等工作。

(六)信息科技部配合项目办公室组织自助终端设备硬件购置,并负责软件研发、网络通讯、信息安全等技术支持和管理工作,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完善优化服务功能。

第九条市农信办和县级行社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指定主管部门和岗位人员,负责组织、推动和协调农民金融自助服务项目开展。

第十条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将农民金融自助服务项目纳入日常议事日程和业绩考核体系,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的开展

第十一条开展农民金融自助服务应坚持便民性、安全性、独立性和可扩展性的原则。

第十二条开展农民金融自助服务应综合考虑当地信用环境、客户需求、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能力、场所安全等因素。

主要设在远离金融网点的偏远农村地区,也可与中心村、中心社区建设相结合,一般设在农村(社区)街道显著位置。

(一)信用环境:

开展农民金融自助服务应优先考虑信用度高、信用评定开展好、村委管理能力强的行政村(社区)。

(二)客户需求:

主要考虑当地经济状况、人口密集程度等条件,最大程度满足金融服务需求。

(三)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能力:

主要考虑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文化水平、设备操作能力、存款组织能力、思想道德品质等条件,挑选能够胜任的人员,方便、快捷的协助客户办理业务。

(四)场所安全:

主要考虑开展农民金融自助服务所在场所的周边治安环境、场所建筑结构等。

第十三条开展农民金融自助服务分为整体规划和逐个开展两个阶段。

(一)整体规划阶段。

各县级行社每年按照省联社统一部署,参照开展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的相关要求,确定辖内开展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的行政村数量、区位等,制定年度发展规划。

规划确定后,每年1月底前逐级上报省联社,并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二)逐个开展阶段。

此阶段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与村委会协商。

开展农民金融自助服务前,县级行社与拟开展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的村委会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村委会向村民公示开展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的决定。

公示期满后,县级行社与村委会签订《农民金融自助服务合作合同》(附件1)。

2、服务场所建设。

开展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的场所应按照安全保卫的要求配备防护栏、简易报警装置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并与周边村民建立治安联防关系,有条件的可与当地110联网。

建设所需资金由村委会或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自行承担,有条件的信用社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农民金融自助服务场所建设完毕后,由市农信办监察保卫部门指导县级行社协调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验收。

第四章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的选聘

第十五条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德好,讲诚信,在村内威信高,无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文化素养好,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掌握一定的金融及法律法规知识;

(三)家庭关系和谐,有较好经济基础和群众基础;

(四)初次被聘为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担任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具有所服务辖区的正式户口;

(六)本人及家庭成员未同时为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协理性质的业务。

原农村信用社协理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优先聘为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

第十六条村委会按照第十五条的要求,确定拟聘任人选,并向县级行社提交《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审查备案表(附件2)。

第十七条县级行社确定具体审查责任人,对拟聘任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审查同意的拟聘任人员,由村委会与其签订《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聘用合同》(附件3),并向村民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开展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的行政村(社区),将不再保留“三农”服务信息员。

第五章设备购置及安装

第二十条自助终端由省联社统一组织选型,市农信办在省联社选型范围内组织购置。

第二十一条自助终端购置流程:

(一)县级行社提出购置自助终端申请,上报市农信办。

(二市农信办按照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及时进行审批。

(三)市农信办定期汇总辖内需求数量,并统一组织购置。

第二十二条县级行社提交的购置申请须附以下资料:

(一)拟开展农民金融自助服务行政村的基本情况和费用预算;

(二)拟购置自助终端的型号及数量;

(三)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行社科技部门应在市农信办的指导下配合自助终端生产厂家做好设备安装工作。

第二十四条自助终端安装规范:

(一)网络安全要求。

采用的线路类型、设备密码、设备配置及安全控制机制等应符合省联社相关要求。

(二)设备运行环境。

设备运行环境须满足自助终端正常工作的技术要求,安装防雷、设备接地、空气开关、漏电保护、稳压器等用电防护装置,有条件的可以配置不间断电源。

(三)设备安装。

主设备一般安装在柜台内由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辅助性操作,但柜台外应安装独立的显示器、密码键盘,保证客户独立操作的需要。

对于客户操作比较熟练的地方,也可将主设备安放在柜台外,将独立显示器、密码键盘安装在柜台内,实现以客户操作为主,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操作为辅的服务模式。

(四)设备验收要求。

自助终端安装调试完毕后,由县级行社科技部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五条设备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由县级行社承担,有条件的应积极申请当地政府给予一定财政补贴。

第六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基层营业网点具体负责自助终端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自助终端首次运行前应主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县级行社会计部门向市农信办参数管理机构提报《ⅩⅩ农村信用社业务参数维护申请单》(附件4),申请开立“其它应付款”内部结算账户。

(二)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在所在地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三)县级行社科技部门向市科技部门上报《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安装信息表》(附件5)。

市科技部门分配相应设备号、网络设备、终端地址等,并在市自助设备管理平台中维护自助终端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县级行社科技部门。

(四)县级行社参数管理机构通过业务平台维护自助终端相关信息。

(五)县级行社科技部门按照反馈的《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安装信息表》,通过设备参数维护功能在自助设备上设置相关参数。

(六)自助终端所在地信用社按照《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安装信息表》,通过业务平台维护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信息及操作权限。

(七)设备运行测试。

第二十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做好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确保自助终端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设备发生故障,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无法自行处理时,要及时通知所在地信用社协助解决。

第三十条基层信用社和县级行社科技部门应对设备故障-11-的发生时间、修复时间、故障原因和解决方式等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十一条开展农民金融自助服务产生的账务性差错,由所在地信用社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账务调整,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第三十二条基层营业网点要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对自助终端进行不定时巡查。

第三十三条支付给村委会的服务费应按照帮助组织存款日均余额和转账业务量及拓展客户数量分别计算,按存款日均余额计酬在“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支出”科目列支,计酬比例在万分之三以内控制使用;

按照转账业务量及拓展客户数量计酬在“其他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下设的专门账户列支,业务量计酬不超过0.2元/笔,每月合计不超过500元;

当月新增万元以上客户的,按不超过10元/户计酬。

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承担。

第三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向村委会支付的服务费以转账方式支付,由村委会向信用社出具委托书,委托信用社直接转入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个人结算账户。

第三十五条县级行社每季度由审计部门牵头,会同业务、会计、监保、科技等相关部门,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辖内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的规范操作、设备运行和安全防范进行抽查,并形成抽查报告,逐级上报市农信办和省联社。

第七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按照“风险防范优先”的经营原则,各级信用社应重点对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的现金风险、操作风险、劳动风险、技术风险和道德风险进行系统全面的控制。

第三十七条农村信用社应采取的现金风险防控措施主要包括:

(一)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农民金融自助服务过程中,同一账户当日累计现金取款和转账次数及限额;

(二)合理确定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自有周转现金库存最高限额;

(三)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必须购买现金防盗防抢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范定期进行风险提示和安全指导。

第三十八条农村信用社应采取的操作风险防控措施主要包括:

(一)严禁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代客户保管存折、银行卡,询问和掌管客户账户密码,对客户额外收取手续费。

(二)农民金融自助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必须张贴《客户须知》(附件6),提醒客户相关注意事项。

(三)开展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的乡镇信用社应指定专人每天查看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的业务办理情况,利用系统审计功能过滤有无可疑交易。

第三十九条农村信用社应采取的劳动风险防控措施包括:

(一)严格按照第十三条的要求,与村委会签订《农民金融自助服务合作合同》。

(二)监督村委会与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签订《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聘用合同》。

第四十条应采取数据加密、设置防火墙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范各类技术风险,确保业务数据的网络传输和访问安全,保证网络运行的安全性和连续性。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止网络安全配置、用户名、密码、密钥等绝密资料外泄,防止非法网络接入。

第四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应通过村委会每年组织村民代表对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八章退出机制

第四十二条农村信用社每年对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公示,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可建议村委会取消其担任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的资格。

(一)违反操作要求,私自向客户收取费用,利用自助设备办理许可外的其他事项的;

(二)对自助终端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不尽职,导致设备损坏的;

(三)存在掌管客户存折、银行卡和密码,挪用客户资金,向客户打白条等违约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开展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的行政村,存在以下情形的,信用社有权收回自助设备。

(一)经办笔数和金额经过一段时间仍达不到农村信用社要求、不能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功能的;

(二)未经信用社同意,村委会无故更换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的;

(三)当地信用社认为有必要收回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自助设备的收回,由县级行社审批同意后进行,并向当地监管部门事前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农民金融自助服务合作合同

2.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审查备案表

3.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员聘用合同

4.ⅩⅩ农村信用社业务参数维护申请单

5.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安装信息表

6、客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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