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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检查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发票检查的基本内容和组织形式

发票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发票及国家税收财务会计法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发票进行审查监督的活动。

发票检查是税收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

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主,并参照有关规范性文件。

一、发票检查的基本内容

发票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基础管理工作、发票领购、发放、结存情况、发票使用情况、取得发票合法性和发票印制环节五个方面。

(一)发票基础管理工作的检查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基础管理工作检查通常包括: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票管理人员的配备、设施配制、制度建立等方面情况。

发票基础管理工作的检查是整个发票检查工作的开始。

(二)发票领购、发放、结存情况的检查

1、发票的领购是否符合规定的手续。

有关人员是否签字盖章,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和规定的审批手续,有无私印、私售发票的问题。

每次发生的发票收发业务是否及时,正确地进行了登记。

2、发票的发放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

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办理发票手续的问题,是否设置专门的发放登记册,对发放的发票是否按顺序进行登记,是否按顺序号进行发放。

3、发票的保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库存未用的发票是否保存完整,账面数与实际库存数是否相符,发票保管过程中是否发生过丢失、霉烂等事故,已用的发票存根及作废发票是否完整、齐全,对日常清查盘点中所发现的案件是否已及时处理,到期的已用发票存根或过期作废的发票,是否按规定造册报税务机关销毁。

(三)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发票的使用情况,即检查发票的真实性和反映经济业务的合法性,也就是检查发票中所反映的经济交往事项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财经纪律。

1、检查发票的真实性。

检查开出发票存根所反映的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经济交往事项的实际情况,是否有伪造弄虚作假现象。

2、检查发票的合法性。

检查发票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财经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是否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是否有“白条”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票据付款的现象。

3、检查发票的正确性。

检查发票填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即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数字计算是否准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文字和数字的填写是否清楚,有关经办人员和填制单位是否签章等。

此外,还应检查已填制的内容是否有缺号、缺联、大头小尾、涂改伪造、变造、大小写金额书写错误等问题。

伪造变造的发票一般有以下特征:

一是涂改迹象。

破坏了纸张的结构,使纸层变薄,或损坏了原有印格或有新写迹象,墨迹模糊。

二是补写迹象。

补写的笔迹、颜色、间距与原有的不同。

三是侵蚀迹象。

有模仿迹象和残存原有记录的痕迹,经过侵蚀后的纸张发脆。

签字的笔迹缓慢,有不合理的停顿,弯弯曲曲。

(四)取得发票合法性的检查

取得的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款项时,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报销凭证。

检查发票的合法性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发票票面的合法性。

主要检查其票面是否规范,是否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否加盖单位和个人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另外,对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还要将其名称与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所反映的单位和个人相核对,看其是否相符。

2、检查发票填写的真实性。

主要检查发票填写的字迹是否清晰,有无涂改、不复写现象,检查大小写金额、品名、单位名称是否填写齐全,有无漏填,后补或字迹不一样,经手人、财务负责人及保管人员签字是否齐全等问题,从中发现疑点。

3、对外来取得的发票与实际发生经济业务核对。

在做好发票逻辑审核、合法性检查后,重点检查发票品名与实际发生经济业务是否相符,查明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情况。

4、对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凭证合法性审查,对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部门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的凭证。

(五)发票印制环节的检查

发票印制环节的检查,是指省、市两级发票管理所对发票定点印刷厂的检查。

内容包括:

是否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健全各项印制、安全及保密制度,设备、技术水平是否符合印制发票的标准,是否具有较高企业管理水平及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等。

二、发票检查的组织形式

发票检查的组织形式是指采取何种组织形式进行发票检查。

主要包括用票单位检查和税务机关检查。

(一)用票单位检查

用票单位检查是指由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自己开展发票检查,包括自查和互审两种组织形式。

(二)税务机关检查

1、日常检查。

是指按照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要求,税收管理员在进行纳税辅导、纳税检查时,对所管业户的发票领购、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的检查。

2、交旧购新、验旧购新检查。

是指纳税人在领购发票时,税务机关对其前期已使用发票的存根联进行检查的一种形式。

3、专职检查。

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对税务机关内部所辖发票管理所(室)和指定承印发票的印刷厂及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4、连环检查。

是税务机关强化发票检查责任,将违章消灭在管理环节而采取的形式,分为:

管理员初查,科、所长复查,发票管理所考核验收核查等。

5、联审互查。

是由各级税务机关从所属基层税务所抽调发票专管员或业务骨干组成小组,分片进行联审,或以基层税务所组织互相交叉检查的一种形式。

第二节发票检查的基本工作流程

日常征管工作中,根据案源来划分,发票检查有上级交办、转办和税务人员自行发现查处两种,其处理流程有所不同。

一、上级交办、转办工作流程

发票违法举报案件,原则上由市局稽查局统一受理,然后根据情况,将一般性违法案件按管辖地域转交违法行为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查处。

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查处后,及时回复市局稽查局。

各县市区局的举报受理机构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受理,然后按规定上报市局稽查局统一办理。

1.县市区税务机关检查科(稽查局)接到上级机关交办或转办的发票违法案件,除重大案件由检查科(稽查局)组织查处外,将案件分别转交对应管理科、税务所(税务分局)查处。

2.管理科、税务所(税务分局)接到交办案件,应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回复调查结果。

3.税务人员调查取证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辨别发票真伪,收集相关证据,填制法律文书。

调查结束后,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依法补缴税款,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管理科、税务所(税务分局)负责人。

4.管理科、税务所(税务分局)将案件结果及全部资料上报检查科(稽查局),由检查科(稽查局)回复市局稽查局。

二、税务人员自行发现查处流程

税务人员在日常征管中发现发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经负责人同意后,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上报部门归档。

查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当及时汇报,由管理科、税务所(税务分局)按规定转县市区局检查科(稽查局)或市局稽查局查处。

第三节发票检查的基本方法和调查取证

一、发票检查的基本方法

发票的检查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大致有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对比分析法、经验查法和协查法等。

(一)全查法

又称详查法,是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及保管情况,进行全面系统检查的方法。

全查法的特点是:

审查的情况比较全面、深入,易于从多方面发现问题,结论比较真实、可靠。

它多适用于经济业务比较简单,会计核算不够健全,发票管理比较混乱的单位和个人。

在检查过程中,可针对不同环节灵活运用如下:

1.按照发票管理制度的规范要求,根据账与账、账与表(册)、账与实物的相互制约关系进行核对检查;

2.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发票进行实地清点;

3.按照发票使用开具的规定,对已填用的发票复查核对;

4.通过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5.利用发票开具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从开具的内容或购货单位所购货物上发现疑点问题。

(二)抽查法

又称选查法,是税务机关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对某一行业、部门或某个人,就其发票管理的特定对象、范围或环节进行有重点、有目的、能选择的检查方法。

这种检查方法重点突出,目的明确,精力集中,收效快,故多适用于发票的专项检查。

采用抽查法,可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线索,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某一行业、单位及个人发票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选择重点项目,对部分发票进行检查。

抽查时,可有规律地抽取一定时间段和没有规律地随意抽取不同时间段的发票取得情况,从中发现是否存在问题。

         

(三)顺查法

顺查法就是按照发票的管理程序(即设计→印制→领购→保管→发放→使用→缴销→结存),从前往后对发票进行顺序检查的方法。

它的检查过程与发票管理程序顺次相互对应,同步进行。

它具有检查层次清楚,检查过程全面、系统,来龙去脉比较明朗,存在的问题不易漏掉的特点。

它比较适用于对印制、使用发票单位和个人的专户检查。

(四)逆查法

逆查法是与顺查法相对称的一种检查方法。

与顺查法相比,它的检查范围比较广泛。

例如某些业户为达到偷税目的,往往与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相勾结,采取代开发票的手法,隐瞒应税收入。

在检查购货单位的支出凭证时,如发现代开的发票,就可以采取逆查的方法追查发票的来源,查明代开发票的违法单位和个人。

在实际工作中,逆查法并非全部都按发票的管理程序反向推进,而是当发现某个环节有发票违法行为时,才运用逆查方法向发票的其它管理环节进行跟踪反馈。

所以逆查法与顺查法相比,具有既全面、系统又机动灵活的特点,因此也就更容易发现疑点和问题。

(五)对比分析法

此法适用于检查业务比较单一,且规模较小的纯地税户,如美容美发、足疗、洗浴等行业。

检查时,应将其营业收入贷方发生额与当期实际开票金额进行比对,从中发现是否存在差额。

(六)经验查法

经验查法是在归纳总结发票管理工作的长期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实用性较强的一种检查方法。

这种检查方法产生于工作实践的积累,容易为检查人员所接受。

(七)协查法

协查法是指发现疑点难以查清,需要其他单位和个人协助进行检查时,采取制作《发票协查函》或填制《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进行检查的一种方式。

在发票检查的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发现的不同情况或存在的各种问题,随机应变,综合运用一种或多种检查手法,才能查明真实情况,对案件准确定性,依法正确处理。

二、发票检查的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税务检查实施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职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证据

证据是证明事实的依据。

归纳起来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调取收集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二是调取收集的证据与案件存在必然联系;三是调取收集的证据应符合法定程序。

证据的种类包括:

1.物证。

包括被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被擅自销毁的账簿凭证等纳税资料残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实施违法行为时遗留的物品痕迹、货物等。

2.书证。

包括证明税务违法行为的各种资料:

(1)账簿:

总账、明细账(如:

材料明细账、产品明细账、销售明细账、发出商品明细账、应付账款明细账、存货明细账)、日记账(如:

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2)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

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如各类发票、票据、收据、单证、合同、协议等。

(3)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

(4)银行账户上进出款项的数据资料。

(5)库存单据和运输单据。

货物进、出库及库存情况记录,如原材料及产成品的入库单、出库单、库存实物盘点情况统计等。

(6)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与代扣、代收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应扣缴税金细目清单、扣税项目表等。

 

3、言词证据 。

包括被查对象及其经办人员的陈述、辩解和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

包括现场检查、实物盘点记录、隐匿销毁证据的现场记录等。

 

5、视听资料 。

包括录音、录像磁带录制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音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等资料。

6、鉴定结论 。

涉及专门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问题,提请有关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如技术质检报告、伪造发票的鉴定等。

(二)调查取证的要求

发票调查取证要求对当事人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证据进行收集,主要应从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各项规定的行为特征以及纳税人所采取的手段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包括:

1.调取行为主体证据

(1)行为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是否为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银行账号、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有关证明等;

 

(2)行为主体为自然人的,取得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工作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2.调取发票开具方的证据

(1)调取发票领购簿和发票领、用、存登记簿或台账,清理、核实购、用、存发票,掌握发票整体使用情况,重点了解所开发票是否是向税务机关领购取得,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2)调取涉嫌发票对应的记账联、存根联,核实填开内容是否与涉嫌发票一致,是否为“阴阳票”、“大头小尾”票,取得其复印件及税务机关证明;

(3)核查与受票单位之间有无真实业务往来,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

①调取相关会计账簿、凭证,进行账、证(票)比对;

②调取相关经济合同,核实是否存在与涉嫌发票对应的交易,是否与涉嫌发票一致;

③调取相关货物运输凭证(运输合同、运费发票等),核查是否存在相关的货物流通,是否与涉嫌发票一致;

④调取单位的货物出(入)库单据、库存商品明细账,核实实际库存,是否与实际出(入)库相符,是否与发票一致;

⑤调取现金、银行明细账,现金收款或银行收款凭据,核实资金流向是否存在;到发票开具方的开户银行调查取证,提取银行资金收款单据,核查票、货、款是否一致;

(4)收集有关部门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等)的证言材料。

证言应能说明:

违法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

(5)调取开票单位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核实所开发票是否已申报纳税等。

3.调取发票接受方的证据

(1)取得涉嫌发票的发票联或抵扣联复印件,核实开具内容与开票企业的存根联是否一致;

(2)核查与开票单位之间有无真实业务往来,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

通过调取审核相关的账簿、凭证、经济合同、货物出(入)库单据、货物运输凭证、银行付款和现金付款单据等,查实受票单位有无取得与涉案发票应税劳务一致的货物,开票单位与接受应税劳务单位是否一致;

(3)有关部门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等)的证言材料。

证言应能说明受票单位取得发票的过程情况,包括受票单位何时、何地从何处取得何企业的发票,出票者的基本情况,受票方式(取得已填好的发票或空白发票自行填开等方式),双方如何商谈开票事宜,是否经中间人介绍,中间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支付开票费和介绍费以及支付费用的比例、数额等情况;

(4)调取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核实所开发票是否已申报纳税等。

※对取得的建筑安装发票还应注意审核:

①开票单位是否真实存在,发票来源是否合法。

②取得发票单位的发票联与开票单位的存根联及记帐联是否内容一致,按取证要求对存根联和记帐联提取书证。

③开票单位与被检查单位之间的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开情况。

④被检查单位的付款情况,看是否与合同相符,与发票一致。

对于税控发票,除上述内容外,要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开票限额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是否存在不开发票、虚开或者少开发票等情况。

4.取得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包括发票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结果等内容。

5.必要时,可请上级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或发票印制部门鉴定涉嫌发票真伪,并出具结论。

(三)调查取证的方法

1.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或《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2.调查取证应在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前进行。

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自行调查补证。

对被查对象或者第三人在检查实施过程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须经人民法院准许后,方可补充相关的证据。

3.调查取证方式包括税务检查、询问调查、委托核查、函请协查等,检查人员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签发、送达相关执法文书后,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证据收集。

收集证据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必要时可进行公证。

(1)税务检查方式调查取证的,一般采取实地检查或调取账簿检查方式进行,应遵从以下规定:

①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或《税务检查专用证明》后,税务检查人员可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

②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附件十一)后,制作《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税务检查人员可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调取的账簿资料为以前年度的,应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当年度的,应在一个月内完整退还。

③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后,税务检查人员可使用《发票换票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取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发票原件。

可使用《调取账簿、资料清单》(附件十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取与发票有关问题和情况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原件。

(2)采用询问调查方式调查取证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送达《询问通知书》后,税务检查人员可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收集认定税务违法事实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应当有检查人员、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押印。

(3)采用委托核查方式调查取证的,按照要求填制《勘验(鉴定)委托书》后,可委托法定、指定或其他具备勘验、鉴定资格的部门,作出与调查取证发票有关的勘验笔录、鉴定结论。

(4)需要跨管辖区域检查的,可以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调查取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①需要省外函查的,由设区的市税务机关统一发出《协查函》;省内函查的,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自行发出《协查函》,但须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函查对象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提供与纳税或者发票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②异地调查的,税务检查人员应持所属税务机关签发的介绍信,到调查地请求当地税务机关予以协助调查,收集涉案证据。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被调查人拒绝或不能在依照本办法规定收集的调查证据上签字确认的,税务检查人员应当说明被调查人拒绝或不能签名和签署日期的情况,并由在场的其他人员或税务检查人员(两人以上)签名和签署日期予以证明,被调查人拒不签署意见不影响对其进行税务处理和处罚。

第四节发票违法行为举报

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发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人线索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一、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受理

对发票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通过拨打主管地税机关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二)上门举报,直接到各级地税机关进行举报;

(三)信函、数据电文举报;

(四)其他举报方式。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接听举报电话或接待上门举报。

举报时,举报人应详细说明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主要违法事实(过程),并附有关证据(原件)资料。

实名举报的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分别注明;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视为匿名举报。

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应明确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负责对举报人的回复、奖励;查结案件资料的整理、上报、归档等。

举报受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举报案件的管理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发票举报案件的查处

接到交办或转办的发票案件后,负责查处的地税机关要依法及时查处,限时结案:

发票违法举报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查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查处结案;案情重大、复杂,由稽查部门查处的,经批准可延期查处,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由市局稽查局统一管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者,待案件查实后,负责查处的地税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节发票违法行为处罚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反发票一般管理规定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4.拆本使用发票;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三)虚开发票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四)非法代开发票。

(五)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六)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二、发票违法行为处罚程序

发票违法行为处罚,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一种。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一)简易程序

对公民(包括个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税务行政处罚的,按以下程序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1.告知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2.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一份。

事后报送一份给所属税务机关归档。

(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二)一般程序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发票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对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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