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327278 上传时间:2023-05-11 格式:DOCX 页数:56 大小:54.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6页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6页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6页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6页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6页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56页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56页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56页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56页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56页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56页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56页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56页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56页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56页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56页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56页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56页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56页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56页
亲,该文档总共5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5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docx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明确工作程序,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要求,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

  目录

  A.资料的送达与接收/受理阶段

  B.预审阶段

  C.评审受理阶段

  D.评审结果备案阶段

  E.印发存档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明确工作程序,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要求,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A.资料的送达与接收/受理阶段

  矿业权人(即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法定所有人)或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申请)申报人。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

  一、送审资料的送达

  报告评审申报人或其委托人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相关资料全部送交评审机构,并经送审资料接收经办人按照下述“送审资料审查”要求进行合法、合规的初步检查。

送交资料齐全、基本符合评审受理要求,同意接收送审资料的时间应视为送达日期。

  二、送审资料审查

  申报资料送达后,接收资料的经办人应及时对送审材料进行是否齐全、合法、合规的审查。

首先检查送审单位填写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附录1)是否符合要求;然后逐项核对、检查送审资料是否齐全,申报表内容与实际提交资料是否吻合。

  送评审的资料应包括必须提供和根据需要提供的两部分资料: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承诺书:

矿业权人与报告编制单位均应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承诺书(附录2)。

矿业权人应对提交的全部资料进行承诺;报告编制单位应对与本单位有关的内容进行承诺。

  2、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均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应验原件)。

送审时间原则上应在矿业权或预留矿业权期满前至少90日以上,可基本保证评审备案工作正常运行所需时间。

  3、勘查合同或报告编制合同。

  4、报告编制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报告编制人员身份证明材料(附录3):

由报告编制单位提供的报告编写责任人及其他编写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姓名、性别、技术职称、是否本单位在编、在册或聘用人员(非在编、在册或聘用人员不得以该单位名义编制报告),并由本人签名,同时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主要编制人员应具备与编制内容相适应的相应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与相应工作阶段要求相适应的可行性评价资料。

  7、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要求报告名称规范、正确;报告扉页内容符合要求,报告申报人和报告编制单位名称正确、公章清晰一致;报告正文章节齐全、规范、文图表对应;附图、附表、附件等各类资料齐全对口;必要时要求提供主要原始资料;核实报告应同时提供作为本次核实主要依据的原报告。

评审结束后应将不属报告应附资料的原始资料、原报告退回申报人。

必要时,经申报人允许,可留复印件保存。

  按地质资料汇交要求提供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电子文档资料。

  8、由矿业权人、报告编制单位共同组织完成的《初审(即内审)意见书》及《质量评分标准/汇总表》(附录4)。

  《初审(即内审)意见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前言部分,说明项目的确立、实施、监理、报告编制等基本情况;

  ②矿业权情况;

  ③基本地质情况;

  ④以往历次及本次地质勘查工作及其质量情况;

  ⑤采用工业指标及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情况;

  ⑥取得的主要地质成果及资源储量估算结果;

  ⑦存在问题与建议。

也可参照评审意见书的格式内容编写。

  9、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需要应提供的送评审资料:

  1、法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勘查单位法人名称依法变更,但尚未完成相关证件变更的,应提供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2、保护期内地质资料使用证明材料:

除依法开采的矿区外,直接依据他人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编制报告的,要提供资料合法取得(途径)的证明资料。

  3、采掘情况证明资料:

开采矿区已形成相应采空区、需核销资源储量的,应提供基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的采掘资料;已有巷道工程,尚未动用资源储量的,亦应提供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书面证明材料。

  4、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内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应提供《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及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5、工业指标有关资料:

普查阶段和详查、勘探阶段采用非一般工业指标进行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的,须提供工业指标的论证资料及其评审、备案文件;详查、勘探阶段采用一般工业指标估算资源储量的,可提供工业指标的论证资料,与报告一并评审、备案。

  6、根据报告实际和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决定是否受理预审

  经审查认为可予受理预审的,经办人应及时向评审机构负责人报告情况,提出可受理预审的建议,经负责人同意及时予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报人,说明退回的理由或应补充的资料。

B.预审阶段

  一、签订评审合同

  评审机构与报告申报人经协商签订报告评审合同(附录5)。

评审合同应包括预审阶段和正式评审两个阶段。

但应说明,经预审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正式受理”的有关合同内容自然失效。

  二、指定专家组成员

  由评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专家组长、确定专家组成员。

指定的专家组成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家专业特点要与评审内容相适应,矿产储量评估师/评审员资格、数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省(自治区)级及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备案的: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要求矿产储量评估师数量1-2人;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的,要求矿产储量评估师数量3-5人;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要求矿产储量评估师数量5-7人。

  2、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备案的:

  即34个主要矿种以外,资源储量规模在小型上限以下(包括零星分散矿产)的矿产,要求矿产储量评审员或矿产储量评估师数量为1-2人。

  

(二)所指定的专家要符合回避制度要求,即评审机构不得聘请与矿业权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以及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矿产储量评估师/评审员或其他专家承担评审工作。

  (三)提前介入本报告进行技术咨询的专家不应作为该报告的评审专家。

  确定的专家组人员名单,在正式评审或专家组与申报人交换意见前原则上应对申报人保密。

  三、送审材料预审

  

(一)报告受理范围的审查

  依据有关规定,下列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属评审备案范围:

  1、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编制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或核实报告);

  2、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3、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或核实报告);

  4、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开采或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闭坑地质报告);

  5、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新增资源储量说明书);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评审备案权限的审查

  1、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的:

  

(1)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2)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3)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

  (4)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储量;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储量;

  (6)前五项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

  属此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告知申报人到国土资源部负责备案的评审机构评审。

  2、国土资源厅管理评审并负责备案管理的:

  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除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的前五项以外,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含中型)以下(不含应由盟市国土资源局管理评审并负责备案部分)的矿产;跨盟市的小型矿产地的矿产。

  3、盟市国土资源局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附录所列34种主要矿产以外,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小型上限以下的(包括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

  属此范围的,应告知申报人到矿产地所在盟市的盟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向该盟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当地评审机构不予受理的,自治区的评审机构可受理评审,但仍应向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对提交报告矿区范围合理性的审查

  1、提交的勘查或核实报告及其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应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吻合一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不合理的,应提出存在问题,将报告退回重编。

  2、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所确定的拐点座标范围及开采标高应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一致、合理,不应出现分割矿体、矿床问题。

不合理的,应建议调整矿区范围,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

  3、指定矿体(层)开采影响范围内有其他可开采工业矿体(层),且应一并开采的,应建议调整指定的矿体(层)。

  经预审后,划定的矿区平面范围、开采标高范围、指定矿体(层)不合理需要调整的,应由评审机构向申报人提出调整矿区范围的书面建议(参见附录6),矿业权人可直接据此或依次提出申请(应附“建议书”)到矿业权管理机关办理矿区范围(包括指定矿体或矿层)调整审批手续。

矿业权管理机关对是否准予调整应签署明确意见,并由责任人签名及批复日期。

  应履行矿区范围调整审批手续而未履行的,不得受理正式评审。

  (四)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

  矿区范围内存在已建工程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的,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对已办理压覆登记,但因压占范围特殊,不宜调整矿区范围(即剔除压覆范围)的,应提供《压覆矿产资源登记书》,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单独统计,不列入可开采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

  已建工程未办理压覆登记手续的,原则上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工程对开采矿产资源确有影响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即:

其实测的压覆范围须经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依据有关规定划定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范围、估算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类型、数量,经评审后可由建设单位补办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手续;矿区范围可调整的,应将压覆范围从矿区范围划出(程序同前述“调整矿区范围”)。

  压覆矿产资源范围虽经实测、确认,但既未补办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手续,亦未调整矿区范围将其划出的,其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可单独列项统计,但应计入矿区总资源储量(包括累计查明和保有资源储量等)。

  (五)地质控制程度与可行性研究程度的审查

  1、地质可靠程度:

  零星分散矿产,即金属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上限1/3以下,一般非金属矿产为小型上限1/5以下,独立小“煤盆”总资源储量为一般井田小型规模上限的1/10(500万吨)以下的矿产地,其勘查工作程度应达到普查或普查以上工作程度,地表要全面追索揭露控制,深部主要矿体至少有3条勘探线控制,地表取样工程应加密一倍。

勘查深度原则上不小于一个中段(40-50m);小型(含小型)以上规模矿床,须达到详查或勘探工作程度,勘查深度原则上不小于两个中段(80-100m)。

  2、开发利用技术条件的研究:

  凡以提供开发利用为目的的矿产勘查报告,其矿石的选冶加工技术条件研究、开采技术条件(包括水工环及煤的瓦斯含量、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趋势、地温异常等其它开采技术条件)研究等均应达到满足矿山设计要求的程度。

预审阶段主要是检查是否开展了相关工作,并提供了相关资料。

否则,应补充相关资料后再予受理评审。

  未达相应要求,矿业权人要求评审的,评审意见书中应指明“该报告不能作为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的明确意见,并在受理评审时将此项意见向申报人说明,并在评审合同中予以反映。

  3、可行性评价:

  除预查、普查报告外,一般均应进行可行性或预可行性评价,并确定其提交资源储量的经济意义。

即:

工程网度达到“控制的(相当于原一般矿产原C级,煤炭原B级)”或“探明的”控制程度的主要矿产及共生矿产资源储量,原则上不应有(332)、(331)类型。

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以市场方式出让已查明矿产地的除外。

  以资源开发、办理采矿许可证为目的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可以《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但其编制单位应具有进行可研或预可研工作的相应资质;《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内容除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大纲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A.关于采用工业指标可行性的论证内容;B.对矿产开发是否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上允许”的研究论证内容,并能达到相应可研程度要求。

  4、关于核实报告:

  已开采矿区的核实报告,其地质控制程度应以以往历次勘查工作和历年矿山生产揭露所达到的实际控制程度进行评价;矿山生产或核实工作阶段新增的取样控制工程,应提供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施测的原始编录资料,并加盖地勘单位公章;其可行性评价工作,要求提供由有资质单位审查的矿山企业至少最近三年来的财务报告。

进行技术改造或改扩建的项目,应提供相应可行性评价资料。

  (六)综合评价工作的审查

  按照“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原则,应进行综合评价而未进行的,不予受理。

  (七)工业指标审查

  编制预查、普查报告可采用现行一般工业指标;编制详查、勘探报告采用现行一般工业指标的,其可行性应在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应材料中予以论证,并可与勘查报告同时提交评审、备案。

不能采用现行一般工业指标的,在编制送审的勘查报告之前,应先履行工业指标的评审、备案程序。

  编制核实报告,原报告所采用的工业指标同于或略低于现行工业指标(±10%以内)、煤炭符合原一般工业指标,并经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原则上应采用原报告工业指标。

原报告工业指标高于或过低于现行工业指标,且采用现行工业指标有困难或不适宜的,在编制送审报告前应先履行工业指标的评审、备案程序。

 送评审工业指标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实验研究机构承担完成的与勘查阶段、矿石选冶加工技术条件难易程度及提交报告用途相适应的矿石选(冶)加工技术条件研究报告;

  2.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矿山设计研究机构承担完成的对本矿床工业指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相应可行性研究报告;

  3.依据有关规定,评审机构认为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工业指标评审结果的备案,参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的备案要求办理。

  (八)采掘资料的审查

  编制核实报告依据的采掘资料应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矿山检测机构施测,依据《关于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办发[2003]82号)、《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处理意见》(内国土资字[2004]172号)等文件的要求办理。

  1、采掘资料要求

  采掘资料应由有资质条件的矿山地测机构施测完成。

采掘资料的施测时间应与核实报告的编制时间,即基准日期相适应(略)。

  采掘资料应清楚反映矿山名称、矿体(层)编号、历年采空区(必要时包括采落矿厚度、品位等)、塌陷区、保有资源储量范围、矿业权范围(应区别反映采矿许可证范围和划定矿区范围)、控矿工程编号及相关参数、采掘平面图或采掘立面图的比例尺、施测完成时间、实测单位等,并加盖实测单位公章以示对其真实可靠性负责。

  提供的各矿体(层)采掘平面图或采掘立面图等要与矿体(层)产状特征所决定的资源储量估算图形式相对应。

如:

矿体形态复杂的金属矿产,一般较多采用垂直平行断面法或水平平行断面法,另附资源储量估算垂直纵投影图或资源储量估算水平投影图。

与之相应的,矿体(层)产状较陡的应提供采掘立面图,否则为采掘平面图;矿体(层)形态较简单、产状较陡的矿体或矿层,一般采用资源储量估算垂直纵投影图,一般应提供采掘立面图;矿体(层)形态较简单、产状中等至近水平的矿体或矿层,较多采用资源储量估算水平投影图,则应提供采掘平面图。

也就是说,提供的采掘资料测图方式要与资源储量估算图方式相一致,采空区范围直观、明了,可对比性好。

  2、采掘资料的核实确认要求

  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由本采矿权人开采形成的采空区范围,经由有资格的矿山地测机构施测完成后,应及时送旗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新划定矿区范围内或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以往形成的采空区范围应由旗县、盟市两级国土资源局核实确认。

  “确认意见”直接签于采掘资料上,内容包括对该资料“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的具体确认意见、责任人签名、核实确认时间,并加盖确认机关公章。

必要时,可另附书面说明材料。

  3、核销资源储量资料要求

  核销资源储量应以经确认的采掘资料为依据,核销资源储量的矿体(层)资源储量估算图必须与采掘资料一一对应,采空区范围直观可辩,对应吻合性好。

  核实核销资源储量估算的日期应在采掘资料确认之后,并时间相近、合理。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掘资料和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不得作为核销资源储量的依据。

  (九)《报告》预审内容及要求

  1、报告正文审查

  

(1)报告名称:

  勘查报告、矿山闭坑报告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市、区或矿田、煤田)××矿区××矿(指矿种名称)或(矿段、井田)××(勘查阶段名称)报告(或闭坑地质报告)。

零星分散矿产应在旗(县、市、区或矿田、煤田)后加××乡(镇、苏木)。

  核实报告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市、区或矿田、煤田)××矿区××(指矿业权人名称)或(矿段、井田)××矿(指矿种名称)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零星分散矿产应在旗(县、市、区或矿田、煤田)后加××乡(镇、苏木)。

  

(2)扉页内容与相关要件审查

  扉页应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矿业权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称,应与提供的矿业权证件对应一致。

已更名且尚未变更其证件的,要依据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采用更名后名称。

公章名称应与其完全一致。

  ②编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称,应与提供的勘查单位资质证件对应一致,同时审查其资质条件是否与所编制报告相适应。

已更名且尚未变更其证件的,要依据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采用更名后名称。

公章名称应与其完全一致。

  ③报告编制人员名称,应与提供的编制人员证明材料对应一致,并审查各编制人身份是否可信,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报告主要编写人应具有其承担报告编制内容所需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④报告编制日期原则上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并与送审时间相近合理。

同时审查提供的各类资料与编制日期应相适应,不得有编制日期之后形成的原始资料或综合整理(中间成果)资料。

  2、正文审查

  章节内容齐全、设置合理;章节目录与正文章节设置相一致,不得存在内容过简内容不翔实或文不对题的问题。

  3、附图审查

  各类附图应满足规范规定要求,无应附未附图件问题;附图目录与各附图的顺序号、图号、图名、比例尺要吻合一致。

  附图名称规范,比例尺、坐标、图例、责任签等齐全、正确、合理。

  4、附表审查

  附表齐全,附表名称规范,各附表的目录、表格项目设置齐全、正确。

附表目录与各附表名称吻合一致。

  5、附件审查

  附件齐全,有初审(内审)意见,附件目录与各附件名称吻合一致;各附件真实可靠。

属复印件的,必要时应验原件。

  (十)决定是否正式受理

  由评审机构负责人(或委托专家组长)召集专家组成员会议,根据专家预审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予以退件,并书面说明理由通知评审申报人;虽存在问题,但经修改后可以受理的,评审机构应及时将修改意见书面通知评审申报人或其委托人。

经修改补充完善后,符合受理要求的,评审机构应予受理。

  自资料送达之日起,资料预审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C.评审受理阶段

  即正式受理阶段。

送审报告及相关资料经预审(包括经预审修改后)可以受理的,应正式受理。

对于虽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影响正常评审,所存在问题可在评审后一并修改完善的、暂可按受理对待。

评审机构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附录7。

以下简称《安排表》)、连同送审材料在评审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采取函审方式评审的,须在受理评审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一并送备案管理机关。

管理机关接到《安排表》后未提出异议的,评审机构受理决定有效。

  管理机关已明确简化该程序的,《安排表》可按备案机关要求送达。

  一、评审规则

  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1]172号)要求,评审机构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备案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等;

  

(二)评审过程中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

  (三)对评审委托单位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机关诚实、守信;

  (四)不与评审委托人、评审结果备案机关工作人员串通作弊;

  (五)不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六)从事评审工作的人员与评审委托单位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对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评审结果,严格保守秘密,并有完善的评审资料档案保管制度。

  二、评审职责

  

(一)评审机构对评审意见书及其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负全部责任。

  

(二)专家组向评审机构负责。

  (三)专家组各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提出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专家组长汇总专家组成员意见(可保留不同意见),起草评审意见书讨论稿,经评审会议讨论修改通过后,由评审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

  三、评审程序及时限要求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送达后,经预审基本符合评审要求可予受理的,资料的送达日期即为报告评审受理日期。

预审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二)评审(含预审)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专家独立评审时间,一般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报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中型报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应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报告评审申报人。

  (四)报告申报人对评审结果经交换意见后仍有重大异议的,可自收到评审意见书面通知10日内,向负责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审。

  (五)报告申报人对评审专家提出的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经评审专家组或专家组长对修改后的评审报告复核无误后,评审经办人连同评审意见书一并报送评审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

  (六)评审意见书签发后20日内,评审机构按要求送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评审依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