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06条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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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06条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206条

  篇一:

206线黄新五合同方案

  随同投标书送交的文件

  (投标人须在送交投标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所有的

  文件均须清晰的标明索引号)

  注:

施工方法建议应根据工程需要选用,分别列出。

  初步的工程进度计划

  B18-A2

  1.招标文件规定本工程计划于20XX年2月份开工,预期工期30个月。

我公司拟于20XX年2月下旬开工,20XX年6月20日竣工,工期28个月。

  2.为确保工期,我公司将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大施工投入,采取先进的施工工艺,按照以下分阶段进行控制。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组织人员进场,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正式开工。

  

(2)路基工程于20XX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完成。

  (3)小桥涵及通道于20XX年9月份全部完成。

  (4)大中桥在20XX年底前完成80%以上,至20XX年6月全部完成。

  (5)路面基层在20XX年底前完成40%以上,在20XX年6月全部完成。

  (6)沥青砼路面在20XX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

  (7)在20XX年4月底前完成全部工程,20XX年6月20日完成竣工清理。

  详见附表:

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表

  初步的施工方案

  B18-A1

  第一章投标设想

  国道206线黄山馆至新河段,位于招远、莱州、平度三市境内,是正在规划实施的环渤海大通道中的重要一段,也是山东省公路“五纵、四横、一环”主框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项目的建设,不仅可以加快全国公路主骨架的建设,为城市间、省际间提供快速、直达、安全、经济、舒适的运输通道,促进环渤海经济圈快速形成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而且对优化山东公路布局、改善行车条件,发展旅游事业,促进山东省东西部结合、加快发展战略方针的进一步实施,对整个山东半岛的经济发展,都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为胶东半岛和内陆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持。

  近几年来,我公司先后在京福路、京沪路、博莱路、东青路、济南黄河二桥等工程参加高速公路建设,为山东省的公路建设作出了贡献,积累了丰富的施工经验,同时,我公司对本省的自然地理状况也有着充分的了解。

如果我公司中标,我们将调集精兵强将,组成一个技术力量雄厚,施工经验丰富,施工设备先进,能打硬仗的项目经理部,科学管理,合理调度,仔细研究制定科学的施工方案,奉行质量至上的宗旨,争一流,创国优。

  在施工中,我公司将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坚决服从甲方工程指挥部的指挥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指导,我们的质量目标是:

单位工程合格率100%,工程优良品率90%以上,业主及监理满意率100%。

  本工程中,我单位拟投入的流动资金为1600万元。

其中20XX年2月开工后投入700万元,包括资金300万及周转材料400万;20XX年8月投入500万,包括资金300万和周转材料200万;20XX年3月投入400万,包括资金300万和周转材料100万。

  我公司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投标书的承诺,保证施工力量,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进场,抓紧时间完成场地建设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保证按期开工,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保质保量完成所有工程内容,以一流的

  工程质量继续为山东的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章施工方案说明

  第一节工程概况

  1.工程范围

  国道206线高速公路黄山馆至新河段第五合同段起止桩号为K39+785%~K48+599,全长。

主要工程项目包括:

路基填方万立方米,路基挖方万立方米;特大桥1座,大桥2座,中桥2座,小桥1座,涵洞9道;分离立交1座,通道5道,天桥4座;服务区1处(含分离立交2座、通道1座及涵洞4道)。

  2.设计标准

  本项目为高速公路工程,路基设计宽度为28米,设计行车速度为120公里/小时,桥涵与路基同宽。

桥涵设计荷载为汽车—超20级,挂车—120。

  3.自然地理概况

  本项目地处胶东低山丘陵地带,沟谷纵横,地块破碎。

地质多以花岗岩和片麻岩构成,表层风化严重。

路线所处地区属温暖季风大陆性非湿润气候,一年之中,寒暑交替,四季分明。

气温随四季更替,变化较大,年平均气温年际变化不大,一般在11℃~℃左右。

历年极端最低气温-℃,极端最高气温℃。

区域内降水量受天气系统影响,自东南向西北递增。

降水年际、月际降水不均,12月至2月是少雨季节,7~8月是多雨季节,降雪一般于11月中下旬开始,三月上中旬止。

  第二节施工组织机构设置及任务分配

  1、施工组织机构设置

  我单位若有幸中标,将立即成立国道206线高速公路黄山馆至新河段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协调好内外关系,确保质量、工期、安全和经济效益等各项目标的全面实现。

项目经理部下设8个职能部室及7个施工队。

8个职能部室包括总工办、施工部、质检部、机料部、财务部、安全部、综

  合办公室及中心试验室,7个施工队包括结构施工一队、结构施工二队、结构施工三队、路基施工一队、路基施工二队、路面基层施工队及路面面层施工队。

详见施工组织机构框图(表B02)。

  项目经理部设在K43+950右侧50米处,该处位于本合同段的中段,交通便利,有利于全线的指挥和管理。

  2、各施工队任务划分及驻地设置

  结构施工一队:

负责本合同段起点至K43+471石拱涵之间所有结构物的施工,包括K41+622大桥、1座中桥、1座小桥、2座天桥、1座通道及6道涵洞。

在结构施工一队设拌和站1座,负责该施工队所需砼的供应;设T梁预制场1个,负责K41+622大桥T梁的预制安装。

结构施工一队所施工的中小桥及通道所用预应力砼空心板在结构施工二队的空心板预制场内集中预制。

结构施工一队驻地设在K41+850右侧80米处,拟配备各种人员160-170人。

  结构施工二队:

负责K43+746通道至K43+760通道之间所有结构物的施工,包括K44+195大桥、1座中桥、2座天桥、1座分离立交、1座通道、2道主线涵洞及服务区内2座分离立交、1座通道、4道涵洞。

在结构施工二队设拌和站1座,负责该施工队所需砼的供应;设空心板预制场1个,负责全线预应力砼空心板及砼实心板的预制运输及安装。

结构施工二队驻地设在K44+020左侧60米处,拟配配人员180-190人。

  结构施工三队:

负责K47+265特大桥至本合同段终点之间所有结构物的施工,包括K47+265大桥、3座通道及1道涵洞。

结构施工三队设拌和站1个,负责该施工队所需砼的供应;设T梁预制场1个,负责K47+265大桥T梁的预制及安装。

结构施工三队所施工的通道所用预应力砼空心板及砼实心板在结构施工二队的空心板预制场内集中预制。

结构施工三队驻地K47+750右侧60米处,拟配备人员180-190人。

  路基施工一队:

负责本合同段起点至K45+000之间所有路基土石方工程及路基防护工程的施工。

驻地设在K42+050左侧50米处,拟配备人员100人。

  路基施工二队:

负责K45+000至本合同段终点之间所有路基土石方工程及路基防护工程的施工。

驻地设在K46+050左侧50米处,拟配备人员90人。

  篇二:

自然人借款

  自然的人间借款合同可以比照金融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合同法》的下列规定,可以适用于自然人间借款合同:

1、《合同法》第198条规定: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2、《合同法》第200条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合同法》第205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4、《合同法》第206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5、《合同法》第207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6、《合同法》第208条规定:

借款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7、《合同法》第211第2款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

  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收复利。

  篇三:

第二部分合同法

  第二部分合同法

  第十一章合同法总论第一节合同的意义和特征

  一、合同的意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是《合同法》第2条第1款给合同的定义。

对其解释如下:

(一)合同是一种协议

  协议是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因某一事务协商一致的意见。

  合同是协议的一种,是能够发生权利、义务效果的协议,是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手段。

(二)合同的广义和狭义1.广义的合同。

  即能够发生权利、义务效果的各种合同的总称。

包括民法上的合同、行政法上的合同,劳动法上的合同等。

不同的合同,性质、规范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法等均不相同。

(1)民事合同。

能够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是民事合同。

其性质属于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私人利益的合同;其规范依据是民法;其确定的权利义务属于民事权利、

  义务;其适用的救济方法,是实现合同目的、保障合同利益归属合同债权人。

  

(2)行政法上的合同。

即行政合同。

它以公共利益为内容,确立的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至少一方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机构,

  法律依据是行政法,适用的救济方法是通过对错误行政行为的撤销、改正等恢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3)劳动合同。

即劳动法上的合同。

其内容是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诉讼救济受到损害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由民事合同中的雇佣合同演化,随着近、现代劳资关系的发展,工会力量的不断强大,劳动法从私法中逐渐独立,工人订立劳动合同通过工会统一行动,劳动合同也同其他民事合同渐行渐远,成为独立的合同种类。

  2.狭义的合同。

指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上的合同。

  是民事合同中的财产合同

  民事合同也有广、狭二义。

1.广义的民事合同。

  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的合同。

  民事合同分为财产权合同、人身权合同。

前者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后者又分为身份合同和身体合同,身份合同如收养协议、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离婚协议,身体合同如医疗合同中关于身体器官的

  切除、移植等协议。

2.狭义的民事合同。

  仅指财产权合同。

《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排除了对身份合同的调整。

  对身体权合同,我国合同立法处于空白,理论界研究也很少。

3.财产合同的类型。

  对财产权合同,有两种立法模式和合同理论:

  

(1)承认财产权合同有°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

  债权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债权的合同。

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

  物权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物权的合同。

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合同,以及地上权合同、地役权合同等用益物权合同。

  德国民法及其理论是代表。

(2)不承认物权合同,认为财产权合同就是债权合同。

因合同发生的物权变动是债权的效果,用益物权合同和担保物权合同都是债权合同。

  法国民法及其理论是代表。

  4.我国《合同法》中财产合同的性质。

  《合同法》颁行后,对其第2条

  的定义是否认可物权合同,曾有过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既调整债权合同也调整物权合同,《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完全适

  用于抵押、质押等物权合同;另一种观点主张,《合同法》是债权合同法,调整的是债权合同,没有承认物权合同。

  当下占优势的是后一观点。

  二、合同的特征

  

(一)合同属于法律行为合同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为法律行为。

(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形成°合意±,合同就成立。

也有一些合同是多方法律行为,如三人以上的合伙合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合同和公司章程等。

  (三)合同的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1.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是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当事人之所以为合同行为,

  是为了其特定的权利义务。

例如,订立买卖合同,就是为了取得标的物及其所有权,而不是租赁,也不是赠与。

即便是买卖合同,不同的合同,买卖的标的物、价金、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也不相同。

  三、合同与契约(略)

  在我国民法史上,曾经对合同和契约有过区分,认为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方向一致、目的相同的共同行为,如合伙合同;契约是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方向、目的相对的法律行为,如买卖、承揽、租赁

  等相互交易的契约。

但是,如果以°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合意±为标准来观察,区分合同和契约没有实质意义。

  四、外国法上的合同概念(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的概念有所不同。

  大陆法系通常认合同为当事人达成的合意。

如《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

°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认合同为可以依法执行的诺言,这个诺言可以是作为或者不作为。

  五、合同与法律行为和债(略)

(一)合同与法律行为合同是法律行为的典型,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法律行为是合同、遗嘱等表意行为的共性的抽象概念。

合同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性特点,因此,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

  完全适用于合同;合同作为具体的法律行为,仍然有一些未能被完全抽象出去的个性,所以,合同自有其特殊的规则,不能用法律行为取代合同,也不能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取代合同的特殊规则。

  

(二)合同与债

  合同是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债是法律关系,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债是合同的结果。

  债有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合同发生的债是°合意之债±,也叫

  °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

  的主要形式,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合同,但是,法定之债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合同。

  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的主要区别是,合同之债的客体和债权、债务,由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因此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

  是依法成立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这些规定,表明了合同之债在效力方面的特殊性。

  (三)合同与法律行为、债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关联

  面对具体的合同之债,首先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不能确定合同行为的效力时,到合同的一般规定中寻找依据;一般规则仍不能解决问题的,应求诸于法律行为

  的一般规定。

合同确定生效的,按照合同约定界定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合同效力有瑕疵的,根据其瑕疵的性质是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界定当事人的债权、债务。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债的一般规定处于°判断标准±的地位。

  第二节

  一、合同法的意义和特征

(一)合同法的意义

  1.合同法的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

  形式意义的合同法是名为合同

  法的法律。

一般指民法典中的合同法部分。

  实质意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合同法的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合同法,包括身份合同法、财产合同法、行政合同法以及

  合同法的体系和理念

  篇四:

欧洲合同法原则

  欧洲合同法原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

  第1:

101条:

本原则的适用

  

(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

  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

  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四)当可得适用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对所产生的问题没有提供一种解决方案时,本原则得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第1:

102条:

合同自由

  

(一)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并决定其内容,但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以及由本原则确立的强制性规则。

  

(二)当事人可以排除本原则的适用或者背离或变更其效力,除非本原则另有规定。

  第1:

103条:

强行法

  

(一)在其他可得适用的法律亦允许之场合,当事人可以选择使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以使国内的强制性规则不能适用。

  

(二)依据有关国际私法规则,如国内的、超国家的以及国际的强制性规则能够适用时,则应赋予这些强制性规则以效力,而不管规制该合同的法律。

第1:

104条:

对同意之问题的适用

  

(一)当事人对适用本原则的合意,其存在及生效应依本原则加以确定。

  

(二)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它的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来证明它不同意,只要

  情况表明依据本原则确定它的行为的效力将会是不合理的。

  第1:

105条:

惯例与习惯做法

  

(一)当事人受它们同意的惯例以及它们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的拘束。

  

(二)与当事人处于同样情形下的其他人通常会认为可得适用的惯例,当事人受其拘束,除非适用该惯例会是不合理的。

  第1:

106条:

解释与补充

  

(一)本原则应本其目的予以解释和发展,特别是,应注意有必要促进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合同关系的确定性和适用的统一性。

  

(二)对属于本原则范围之内但又未为本原则明确解决的问题,应尽可能地依照本原则所隐含的精神予以解决。

如仍不能解决,则应适用依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的法律制度。

  第1:

107条:

本原则的类推适用

  本原则经适当修正适用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单方允诺和其他的表意陈述和行为。

  第二节一般义务

  第1:

201条:

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

  

(一)各方当事人均须依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而行为。

  

(二)当事人不得排除或限制此项义务。

  第1:

202条:

协助义务

  为了充分落实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向对方负有协助的义务。

  第三节术语与其他规定

  第1:

301条:

用语的含义

  在本原则中,除非上下文要求具有其他的含义:

  

(一)“行为”包括不作为;

  

(二)“法院”包括仲裁机构;

  (三)“故意的”行为包括重大过失的行为;

  (四)“不履行”意指任何没有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无论是否被谅解,并可包括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和没有协助以使合同得到充分的落实。

  (五)一件事情,如果是处在当事人位置的通情达理之人本应知道它将会影响对方当事人决定是否依被提议的条款缔约或者是否缔约的,则为“重大的”。

  (六)“书面”表述包括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其他通讯方式作出的能够对双方的表述提供可读性记录的通知。

  第1:

302条:

合理性

  依据本原则,合理性是指由善意行为并与当事人处于相同的状况下之人加以判断所会认为是合理的情况;在权衡何谓合理者时,应特别考虑合同的性质与目的、案件的情况以及所涉交易或行业的惯例和习惯做法。

  第1:

303条:

通知

  

(一)通知得以任何与具体情况相适合的方式作出,不论是书面的或其他的方式。

  

(二)在符合第四款和五款的前提下,通知自到达于受通知人时起生效。

  (三)通知被送交到受通知人或其营业场所或通讯地址,如若其没有营业场所或通讯地址,送交到其惯常居所时,为到达受通知人。

  (四)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因为另一方的不履行或者因为此不履行已被前方当事人合理地预见到,而且该通知是恰当地发出或作出的,则该通知在传送过程中的迟延或不准确或没有到达并不妨碍它的生效。

通知应从它在通常情况下本应到达的时间起生效。

  (五)如果对通知的撤回是在该通知之前或同时到达受通知人,通知不生效力。

  (六)在本条中,“通知”包括允诺、表述、要约、承诺、要求、请求或其他的声明。

  第1:

304条:

时间的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在书面的文件中规定的由受领人答复或作出其他行为的期间由该文件载明之日起算;如果没有载明日期,则该期间从该文件到达受领人时起算。

  

(二)在计算期间时,在该期间内发生的正式的节假日或正式的非工作日亦包括

  在内。

但如果该期间的最后一天在受领人所在地或者在所要求的行为的履行地为正式的节假日或正式的非工作日,该期间顺延至此后该地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以日、星期、月或年表示的时间期限应自该期间第二天的零时开始至该期间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终止;但向规定该期间的一方当事人所作任何答复的到达,或者所要作出的其他行为的完成,必须在该期间最后一天在相关地点的正常营业停止之前。

  第1:

305条:

被归咎的知晓与故意

  如果某人在缔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参与了合同的缔结,或者被缔约一方当事人委托履行或者在其同意的情况下履行了合同,该人

  1.知道或预见到了某事实,或应当知道或预见到该事实;或者2.故意地或具有重大过失地或者不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地行为,这些知晓、预见或行为归咎于该方当事人本人。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

101条:

合同成立的条件

  

(一)合同符合下列条件即成立而无须其他的要件:

  1.当事人意欲在法律上受有拘束,以及2.它们形成了充分的合意。

  

(二)合同无须最终形成书面的形式,或以书面的形式证明,或是符合其他的形式要件。

合同可采用任何方式加以证明,包括证人。

  第2:

102条:

意思

  一方当事人欲在法律上受有拘束的意思要依被对方当事人合理地理解的该方当事人的表述或行为加以决定。

  第2:

103条:

充分的合意

  

(一)如果条款:

  1.已被当事人充分地界定进而使合同能够被强制执行,或者2.能够依本原则加以确定。

  即为存有充分的合意。

  

(二)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达成合同,除非当事人在某种特定的事情上形成合意,则不存在任何合同,除非对上述事情的合意已经形成。

  第2:

104条:

未经个别商议的条款

  

(一)未经个别商议的合同条款,只有当使用此类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达成之前或在达成合同之时已采取了合理的步骤提醒了对方当事人的注意,始得被用来对抗不知存有此类条款的一方当事人。

  

(二)在一份合同文本中仅仅提及参照此类条款,该条款并非合理地提醒了对方的注意,即使对方签署了该文本。

  第2:

105条:

合并条款

  

(一)如果书面合同包含有一个经过个别商议的条款,声称书面合同体现了全部的合同条款(合并条款),则任何未从文字中反映出来的事先的陈述、保证或合意并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如果合并条款未经个别商议,这只能确立如下假定:

当事人并非想让它们事先的陈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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