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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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规划区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与控规的法律关系)

第四条(控规未覆盖区规划管理)

第五条(重要节点建筑方案管理)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六条(建设用地性质的确定)

第七条(地块兼容性控制)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

第八条(建筑容量控制表)

第九条(特殊用地容量控制)

第三节地块规划控制

第十条(零星地块规划控制)

第十一条(临街集中绿地规划控制)

第十二条(生态停车位进入绿地指标计算)

第十三条(原始地形地貌规划控制)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居住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非居住建筑间距)

第十六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间距)

第十七条(特殊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夹角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错位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二十条(后退用地红线)

第二十一条(后退道路红线)

第二十二条(后退绿线)

第三节建筑方案控制

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底层架空层规定)

第二十四条(建筑层高规定)

第二十五条(非空间控制)

第二十六条(檐廊控制)

第二十七条(集中商业)

第四节配套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配套设施分类)

第二十九条(车位)

第三十条(机动车出入口)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出入口)

第三十二条(物管用房)

第三十三条(地下室、半地下室)

第三十四条(绿地内公共设施)

第五节建筑景观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围墙形式)

第三十六条(临街建筑立面附属设施)

第三十七条(建筑外墙材料)

第三十八条(外装立面)

第三十九条(建筑亮化)

第四十条(建筑色彩)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释权)

第四十二条(规定适用范围)

第四十三条(废止以前规定)

附录: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经济技术指标报建表

附录四总图规范报建相关规定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其余各县(市)、区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技术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及本规定,并经专委会、规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2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用地性质、兼容性及建筑容量

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

序号

兼容性质

用地性质

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业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绿地

第一类

第二、三类

行政办公

教科文卫

一类

二、三类

一类

二、三类

R1

R2、R3

B

C1、C2

C3、C1

M1

M2、M3

W1

W2

U

S

G

1

居住用地

一类

√ 

△ 

×

×

×

×

√ 

△ 

√ 

二、三类

× 

△ 

×

×

×

×

√ 

△ 

√ 

2

商业服务业用地

×

×

×

×

√ 

3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

×

×

×

×

×

教科文卫

×

×

×

×

×

×

×

√ 

4

工业用地

一类

×

×

×

×

×

×

√ 

二、三类

×

×

×

×

×

√ 

5

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

×

×

×

×

×

二、三类

×

×

×

×

×

6

公用设施用地

×

×

×

×

×

×

×

×

×

7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

×

×

×

×

×

×

×

8

绿地

×

×

×

×

×

×

×

×

×

注:

1.√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

2.用地性质确定建设的主要使用用途,兼容性质确定建设的次要使用用途,其次要使用用途建设规模不得大于50%。

3.经规划许可的兼容的性质,涉及兼容性用地土地价差的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规、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容量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或未编制区域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居住、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

  范围

控制

指标

用地

类别

旧城中心区 

一般地区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万/ha)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万/ha)

居住用地

普通低层住宅

≤43

≤1.3

≤40

≤1.2

多层

≤32

≤1.9

≤30

≤1.8

中高层

≤30

≤2.4

≤28

≤2.2

高层

≤22

≤4.0

≤20

≤3.5

商业服务业用地

低层

≤55

≤1.6

≤55

≤1.6

多层

≤50

≤2.8

≤45

≤2.5

高层

≤45

≤4.5

≤40

≤4.0

公共设施用地

多层

≤33

≤2.2

≤30

≤2.5

高层

≤40

≤4.5

≤20

≤4.0

第八条其它用地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工业用地

生产产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30

根据国土发〔2008〕24号文件执行

物流用地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30

≥0.7

专业市场用地

≤5层

≤55

≤2.5

农贸市场

 

≤45

≤1.5

社会停车场

停车场或库

≤50

≤3.0

第十条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节地块规划控制

第十一条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上报专委会、规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后新出让的用地面积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用地),须配建不低于三个班的幼托设施。

第十二条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配套设施包括:

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

第十三条停车位按下表配置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汽车

自行车或摩托车

多层建筑

车位/户

1.0

2

高层建筑

车位/户

1.0

1.5

行政办公

车位/百平方米

1.0

2

商业场所

车位/百平方米

1.2

4

文化设施

车位/百平方米

1.0

5

展览馆

车位/百平方米

1.0

2

影剧院

车位/百座位

5.0

15

体育馆

车位/百座位

3.0

5

医院

车位/百平方米建筑

1.0

5

公园

车位/千平方米浏览面积

0.5

10

注:

1、地面停车位不超过总停车位的10%(公园除外)。

2、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停车位按每百平方米1个车位设置。

3、公租房、限价房等公共住房,停车位按每百平方米0.5个,此类建筑地上停车位在满足绿地率等指标前提下,不超过总停车位的30%。

4、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设计,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可将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第十四条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库坡道起点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

2、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道路红线大于40米)两侧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则开口只能接辅道或非机动车道。

3、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为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为7米。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出车道,出入口应距离道路交叉口、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外。

第十六条物管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活动场地不小于200平方米,并以此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米,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第十八条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1、公共绿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不能配任何设施。

2、公共绿地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原则上可配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3、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此另有要求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坡地不能随意改变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管理部门认可的地形调整,仍按原地形执行。

第3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第二十一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注:

1、H(多):

多层建筑计算高度。

H(高):

高层建设建筑计算高度。

H(低):

低层建筑计算高度。

H: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2、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按100米高度计算。

3、南向高层建筑其主要采光面南偏东、南偏西方位角不得超过30°。

4、中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20米控制;与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13米控制;7层建筑与3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15米控制。

中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13米控制,与低层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均按12米控制。

5、城市核心区或点式建筑按0.8折减计算,但必须大于表中所定最小值。

6、中高层与中高层间距按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执行。

7、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计算。

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2控制

注:

1、H(多):

多层建筑计算高度。

H(平):

高层建筑的平均计算高度。

2、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3、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超过100米的建筑按100米计算。

第二十三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表1要求控制。

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表2要求控制。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应在居住建筑要求基础上增加3米。

第二十五条当相邻建筑、主采光面(正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

1、夹角小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平行布置。

2、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与次要采光面布置计算。

第二十六条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高一类建筑之间按17米计算。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二十七条各类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

1、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且不低于其深度的0.5倍;临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0米,并应满足安全的规定。

2、建筑物沿用地界修建时,应按本规定第一章规定的间距的一半作为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临界外已有建筑物未退足规定距离时,新建建筑物应退足规定距离。

3、高层建筑沿用地界修建时,按本规定表1、表2所规定的相应间距的一半作离界距离,同时拟建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离界距离须不小于16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9米;临界外已有建筑未退足规定距离时,新建建筑应退足表1、表2的规定距离。

4、建筑与用地界线成夹角时,当主要采光面与地界交角小于60度时,最窄处按平行布置计算后退距离;当夹角大于或等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后退距离。

5、建筑物其用地边线外是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时,其外墙与用地边线的距离,应在居住建筑要求基础上增加3米。

第二十八条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要求控制:

1、点式高层建筑与道路平行布置时,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2米。

2、板式高层建筑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7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3、道路红线宽度<30米的多、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米;道路红线宽度≥30米的多、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裙房的退让按多层建筑退让执行。

4、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上,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应按相邻两条道路中最宽一条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基础上增加3米标准执行;

5、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低于3米。

6、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2万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5米。

第二十九条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建筑临街为道路带状绿地及街头小块绿地的,按道路红线退让;其它按用地界线退让。

第三节建筑方案控制

第三十条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1、纯住宅建筑底层鼓励设置架空层。

2、底层架空部分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不作其它用。

第三十一条各类建筑层高应满足以下规定

1、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

跃层式住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2、办公、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9米。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3、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6米(含底商),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第三十二条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除规划许可的商业街外,不宜设置底商,鼓励临街设置集中商业。

第四节建筑景观管理(含建筑造型、面宽、色彩、照明等)

第三十四条除有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除有安全、保密等由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一下规定;

1、通透式围墙通透率应大于70%;

2、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开放空间)要砌30厘米以上、高度40厘米的种植槽,用于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要达至70%。

第三十五条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槉板的位置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以上设施应避免暴露于临街面。

第三十六条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宜采用玻璃、钢材、金属幕墙、金属百叶、天然石材、环保人工石材、环保涂料等,严禁使用非环保型外装材料、劣质面砖、劣质面砖、劣质涂料等。

第三十七条临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设计要求的规定:

1、建筑外立面不宜设置开敞式阳台;

2、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3、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4、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应采取坡屋顶形式;

5、坡屋顶建筑在临街面不得设置露台

第三十八条建筑亮化工程:

临城市主要道路、河流和位于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亮化夜景工程。

亮化夜景工程可与城市广告,建筑名称等结合设置。

第三十九条建筑色彩

建筑色彩应与城市整体协调统一,展现城市风貌,提升城市活力;新建建筑应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报批时采用建筑渲染图,并将色彩及材质进行说明。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南充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凡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前,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原批准规划执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批准总图和方案,并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的2004年《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2007年《南充市高层建筑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一名词解释

1、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如下: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

1层至3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1.0米的为低层住宅;4层至6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为多层住宅;7层至9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30.0米的为中高层住宅(不含6跃7层);10层及10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为多层建筑(含单层建筑),大于24.0米的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2、高层建筑主要朝向:

①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③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0米的各类朝向。

3、高层建筑次要朝向:

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

4、点式高层住宅:

主要朝向投影面宽小于40.0高层住宅。

5、多、低层建筑长边:

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置面以及面宽大于14.0米的山墙面。

6、多低层建筑山墙:

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4.0米的短边。

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是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

7、核心区范围

顺庆区:

石油东西路以南、金鱼岭路、铁欣路、铁昌路、玉带路以东、南门中街以北、滨江大道以西所围合区域,新西桥以北旧城区。

高坪区:

南新路以南、阳春路以西、建设路以北、鹤鸣路以西、琴台路以北、江东大道以东所围合成的区域(但不含下中坝片区)。

嘉陵区:

长城路以西、耀目路以北、嘉西路以东、成南高速以南所围合区域,以及民营经济试验区。

附录二计算规则

1、容积率计算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出的总建筑面积中,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及半地下室只作为停车、物管、设备用房等非居住、非商业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3)给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5)设备管道层

6)其它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7)利用地势高差临街为7层的建筑(不含6+1层)其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

2、建筑密度计算

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设投影总面积的计算: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总面积。

3、建筑高度的计算

(1)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高层民用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其它建筑平面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①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电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②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③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4、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与规划各色线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附录三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设计依据(提示:

需注明设计委托依据什么时间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本、用地红拨放线或测绘成果编号)

一、总规划用地面积

m2

(一)规划××有地面积(参与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

m2

(二)规划××用地面积(不参与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

m2

二、规划总建筑面积

m2

(一)地上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m2

1、住宅建筑面积

m2

2、非住宅建筑面积

m2

(1)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m2

(2)商业用房建筑面积

m2

(3)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提示:

应注明具体配套设施功能)

m2

A物管用房建筑面积

m2

B社区居委会用房(公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电站、开闭所等)

m2

C规划要求的其它配套用房建筑面积(提示:

应注明具体配套功能)

m2

(4)其它用房建筑面积(提示:

应注明具体用房功能)

m2

(二)地上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提示:

应注明具体用房功能)

m2

(三)地下建筑面积及层数

m2层

其中:

1、地下机动车库面积

m2

2、地下非机动车库面积

m2

3、地下设备用房面积

m2

4、地下商业用房面积

m2

5、其它用房面积

m2

三、容积率

四、基底面积

建筑基底总面积

m2

高层主体基底(基座)面积

m2

五、建筑密度

总建筑密度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六、总绿地面积

m2

其中:

临街(河道、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集中绿地面积

m2

七、绿地率

八、机动车位

(一)地上室外停车位

地上停车位占总停车们的比例:

%

(二)地下停车位(提示:

如有机构停车位,应注明机构停车位数量及比例)

其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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