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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办119号

 

南府办〔2009〕119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家电下乡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区经贸局反映(联系电话:

86337489)。

 

二○○九年六月九日

 

佛山市南海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和《广东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广东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办法》(粤财工〔2009〕18号)以及《印发佛山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9〕12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家电下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坚持操作流程简捷便利、规范管理、为民服务的原则,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

政府加强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农民能够买到补贴类家电产品,确保补贴资金让农民真正受惠。

二、组织领导

家电下乡工作意义重大,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为确保推广工作顺利进行,区政府成立佛山市南海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万志康(副区长)

副组长:

林满泉(区府办副主任)

刘铭恩(区经贸局局长)

江启强(区财政局局长)

成员:

陈胜安(区委宣传部)

谭国洪(区经贸局)

梁爽泰(区财政局)

黄雄华(区物价局)

李剑雄(区公安分局)

梁良(区国税局)

吴耀权(区地税局)

卢锡汉(区工商局)

陈树荣(区质监局)

领导小组在区经贸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家电下乡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谭国洪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梁爽泰兼任。

办公室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经贸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安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各1名经办科室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研究部署我区家电下乡工作,加强指导,做好统筹规划,确保家电下乡工作开展实施;组织协调全区家电下乡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督促检查各镇(街道)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也要相应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电下乡的日常工作。

各领导小组名单须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重点

(一)制订实施方案。

区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建立协调机制,组织进入本辖区的中标企业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

区经贸、财政部门要与本地中标企业联动,及时将国家惠农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以及中标企业承诺和销售服务网点等信息,采取有效方式宣传到位,并将应当让农民知晓的重要信息及时发布公告。

(三)搞好销售网络体系建设。

区、镇(街道)经贸部门要指导中标企业加快建立完善适合我区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流通和服务网络体系,规范网点建设,统一服务标准。

(四)保障补贴兑现。

区、镇(街道)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做好补贴资金测算工作,加强资金调度和补贴资金兑付工作,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五)加强检查监督和信息沟通。

区经贸、财政部门要建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中标企业运作和补贴资金兑现的管理、检查、督促;同时,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家电下乡工作的检查督促工作,查处违规行为,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有关政策、内容的宣传,协调新闻媒体对家电下乡的宣传报道工作。

(二)经贸部门职责

1.区经贸局职责

(1)受理中标企业销售网点备案。

依据省经贸委《关于做好我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受理中标企业在本区的销售网点备案,并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同时,及时将成功备案的销售网点向市经贸局报备;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要向企业说明情况,并要求企业在2日内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予以删除。

(2)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

要及时通过区经贸网、区中小企业网等方式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补贴流程及销售网点等应该让农民了解的政策、信息对外公布。

(3)加强对促销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

积极协调镇(街道)或村委会(社区)有计划地开展农民团购活动,避免抢购;协调中标企业及其销售服务网点妥善处理与农民的纠纷。

(4)认真履行监管职能。

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产品质量、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

对家电下乡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购销纠纷等现象,要及时会同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予以查处。

(5)向社会公布家电下乡工作联系电话,并设立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及时受理投诉,为群众解答问题。

2.镇(街道)经发办职责

(1)负责对本地区内备案销售网点的情况核实,确定一个备用销售点,并及时向上级经贸部门反馈信息。

(2)向社会公布家电下乡工作联系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为群众解答问题。

辖区内如发生中标企业或销售网点与农民纠纷,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

(三)财政部门职责

1.区财政局职责

(1)区财政局收到上级补贴资金后,及时预拨补贴资金到各镇(街道)财政所。

(2)加强对镇(街道)财政所补贴审核认定工作的指导。

(3)强化监管责任,凡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无论涉及任何单位、任何人,一律依照相关法规、制度查处。

(4)及时反映资金兑付的存在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家电下乡的有关汇总报表等信息资料。

(5)要向社会公布家电下乡工作联系电话,并设立举报电话,要有专人负责,及时受理投诉,为群众解答问题。

2.镇(街道)财政所职责

(1)各镇(街道)财政所在农行设立“家电下乡补贴专户”,区财政局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预拨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家电下乡补贴专户”。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期后,应当撤销“家电下乡补贴专户”。

(2)在各申报点公布补贴申领发放程序,做好农民咨询解答工作。

(3)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及<广东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办法>》(粤财工〔2009〕18号)和《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的要求,对补贴资金申报资料确认并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4)按规定进行退(换)货审核。

(5)向社会公布家电下乡工作联系电话,为群众解答问题。

(四)公安部门职责

区、镇(街道)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我区农村户籍人口的界定和甄别,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村消费者身份进行核实以及指导销售企业或销售网点做好较大规模促销活动的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工作,设立家电下乡工作联系电话。

(五)工商部门职责

切实维护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家电下乡商品和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定期组织对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抽检工作;积极利用“12315”投诉举报平台,扎实受理家电下乡过程中的各类群众举报、投诉,属于工商职能范围的及时查处,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范畴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家电下乡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工商法律法规,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有关案件处理情况。

设立、公布家电下乡工作联系电话。

(六)质监部门职责

负责对本地家电下乡中标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负责加强中标企业诚信建设,建立本地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质量档案;设立、公布家电下乡工作联系电话,负责督促本地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负责受理家电下乡产品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负责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家电产品违法行为。

(七)物价部门职责

负责家电下乡产品的价格管理,严肃查处非中标产品借家电下乡之名进行的价格欺诈行为。

指导各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范家电下乡产品的市场价格行为。

设立、公布家电下乡工作联系电话,受理群众对家电下乡活动中的价格欺诈投诉。

(八)国税、地税部门职责

负责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税收和发票管理、使用工作,并设立、公布家电下乡工作联系电话。

五、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

当前家电下乡产品包含:

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等九类(具体品牌、规格型号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布为准)。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

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今后,国家和省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六、家电下乡补贴对象及范围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在全区范围内户籍住址在农村的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财政资金补贴。

我区农业户籍的界定以居民户口簿上“户别”页面是否登记有“XX村委会”,或户口簿“户别”页面“住址”栏是否有“XX村”来甄别。

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居民限购2台(件)。

(二)补贴范围。

凡是在广东省内任何一家通过审核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可享受财政资金补贴。

(三)补贴产品品种及最高限价。

补贴产品品种及产品销售最高限价以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工信部的文件公布为准。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七、实施时间

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时间为4年,即从2009年2月1日开始到2013年1月31日止。

八、销售企业、销售网点确定和要求

(一)销售企业的确定。

经省经贸委、财政厅推荐,由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

(二)销售网点的备案。

由区经贸局根据省经贸委《关于做好我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的紧急通知》(粤经贸市场〔2009〕10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粤经贸市场〔2009〕241号)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进行备案。

销售网点备案需要的材料包括:

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中标销售企业与备案销售网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请书》,以及由中标销售企业与区经贸局签订《广东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服务责任书》等相关材料到区经贸局登记备案。

同一销售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对符合备案标准的销售网点,区经贸局在接到备案申请后,要及时对网点进行情况核实,及早完成备案。

对于不符合备案标准的销售网点,区经贸局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凡未经备案审核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三)对销售网点要求

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2.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

3.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

4.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5.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记录。

6.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中标企业与区经贸局签订的《广东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服务责任书》、农民购买须知、宣传告示(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品种、具体型号和该型号中标最高限价以及每户限购数量等信息)。

7.必须设立产品销售专柜(区),落实专人负责演示、指导,积极向农民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

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范围。

8.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9.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

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

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

10.做好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

销售网点在产品销售后的三天内将产品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等信息准确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

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在系统中如实录入。

对于南海籍或非南海籍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除录入销售信息外,还应录入购买者个人信息。

11.与各镇(街道)财政所对接,做好代理审核和录入购买产品的农民申请补贴相关信息工作。

12.指定专人负责家电下乡工作,贯彻落实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督促落实农民购买信息资料的录入、纸本资料的提交、投诉处理以及协调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

工作联系人名单报区经贸局、财政局备案。

13.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四)对销售企业要求

1.建立机构、制订方案,做到反应快速、运转高效。

2.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中标销售企业要确保对区、镇的销售和服务网络覆盖面达到100%,每个镇(街道)至少要设立1个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3.规范促销行为,促销活动要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不得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同时,较大规模的促销活动应于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安全保障、交通疏导工作。

4.保证中标产品货源充足,要做好货源组织工作,确保及时将家电下乡的中标产品配送到各销售网点,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

5.严格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

6.严格履行流通企业承诺,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建立适应农村市场特点的物流配送体系,做好售后服务,收到请求服务电话,应尽快解决家电产品故障,各有关企业都要建立服务热线,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诉求。

7.各有关销售企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各级经贸、财政部门搞好惠民政策的宣传,不得搞虚假宣传,误导农民,杜绝坑害农民的情况发生。

8.加强制度建设与对销售网点培训工作,确保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一)购买程序。

符合条件的购买人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带有相片的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储蓄存折(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账号,没有的则提供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存折,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姓名或户主姓名要一致,下同)到广东省内任何一家通过审核备案的悬挂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

购买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要查看产品是否属于家电下乡产品,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粘贴有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并且都附有与产品唯一对应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粘贴在产品说明书封面的指定位置;二要查看要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是否超过该产品的中标最高限价;三要索要正规发票,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二)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

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实行销售网点代审,并录入补贴相关信息,镇(街道)财政所确认并复核后兑付。

具体参考《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和《广东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办法》(粤财工〔2009〕18号)规定执行。

1.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

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等。

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

2.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并在购买人提出补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指定的镇(街道)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对于非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

3.镇(街道)财政所对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

4.对于我省户籍农民在南海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由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录入所有资料,并送网点所在镇(街道)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对于非广东籍的农民,购买人按照自己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

5.区财政局应当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根据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对区内的销售网点代理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及时核查。

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抽查销售网点,抽查比例不小于兑付补贴资金的10%。

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

(三)退货审核。

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经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镇(街道)财政所审核。

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镇(街道)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

购买人凭镇(街道)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十、违规处罚

凡发生不履行承诺、欺行霸市、恶意竞争、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或经营状况不佳的销售网点,将根据问题所发生的范围(以区为单位),并视其情节,采取暂停销售进行整改、取消资格并予查处曝光等整治措施。

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

(一)项至第(三)项不良行为,区、镇(街道)经贸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区经贸局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四)至第(八)项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区经贸局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一)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

(三)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四)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五)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六)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

(七)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八)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民的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经费保障

区财政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家电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镇(街道)财政所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

十二、应急处理预案

(一)网点供应不及情况的处理

每个镇(街道)要拟定1个备用销售点,一旦核准的销售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它紧急情况,可通过“先启动、后核准”程序,立即启动备用点,然后按程序报请核准。

为防止家电下乡推广期间由于集中购买而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销售网点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延长营业时间等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经营场所安全。

(二)市场出现混乱情况的处理

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预案,并报请当地政府协调公安、消防等部门积极配合,杜绝出现抢购、挤购、踩踏等事故发生。

一旦出现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情况严重的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派员现场维持秩序,采取措施进行梳理整顿,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

对群众举报经营场所设施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达标,管理混乱,服务态度差,引起群众不满情绪和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经查证后,区经贸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停止其销售,并暂停其家电下乡商品销售资格。

(三)货源出现断档情况的处理

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得关门停业,一方面要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作出公告和承诺;另一方面要立即与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紧急报告,采取紧急调运措施,以最快的时间补充货源。

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它不测情况的,要追究有关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加强对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

任何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以家电下乡名义,搞任何形式的限时、限量促销活动。

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要制订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公安、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处理

对审核发现或群众举报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认真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并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十三、如有更新文件,按最新精神执行。

 

主题词:

经济管理家电下乡△方案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9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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