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能否直投信托资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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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能否直投信托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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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能否直投信托,资管

 

  篇一:

基金子公司、信托、券商资管的联系与区别

  基金子公司、信托、券商资管的联系与区别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特指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这是目前各基金子公司的主要业务。

  一、基金子公司与信托的区别

  1、投资限制

  信托计划无法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种投资标的上均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

银监会于20XX年初下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

同时,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2、投资者人数限制

  信托计划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基金子公司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投资效率

  信托计划投资于地产类项目需要事前审批,基金子公司在操作地产项目时无须审批。

  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在申请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时,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

经核准后,方可发售信托单位”。

  4、监管约束

  信托的监管约束较多,相关部门相继出文限制并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票据业务、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地产业务、限制信托开展政府平台业务(如,四部委联发“462号文”);而目前对于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较少。

  5、净资本约束

  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净资本的占用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无净资本约束。

  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约定。

  6、投资能力

  信托公司普遍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能力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团队和投资管理经验,在投资于交易所交易的金融产品方面比较有优势。

  7、兑付规则

  在现实操作中,目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默认会遵守“刚性兑付”的约定;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没有此类操作惯例。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

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8、集合资金募集能力

  有些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直销团队,有稳定的募资能力,另有部分信托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信托理财资金池进行投资,在操作大规模募资项目上比较稳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集合产品的销售上压力较大。

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如股东为第三方销售机构或股东为自销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二、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的区别

  1、法律关系

  券商资管是委托关系,基金子公司是信托关系。

  法律依据:

新《基金法》

  2、投资限制

  券商资管有三类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仅限于单一资金投资,投资限制较少;(:

商业银行能否直投信托,资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仅限于交易所交易的产品、商业银行理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不能将募集资金投资到未在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lp受益权和财产权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限制较少,但需要证监会逐一审批,操作效率较低。

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较广泛。

同时,在银证合作中,券商资管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而基金子公司则无约束。

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中,券商资管的定向、集合可参与,而基金子公司不能直接参与。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3、委托人限制

  券商资管在银证合作中,委托人为银行的情况下,委托人总资产不能少于300亿。

而基金子公司的委托人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4、净资本约束

  券商资管隶属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受到净资本约束,券商资管的总体规模受到限制;基金子公司不受净资本约束。

5、集合资金募集能力经纪业务体系较为强大券商资管,在集合资金募集方面较有实力;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资金的能力有限,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篇二:

基金、券商、保险、银行资管业务的区别

  何谓资管?

资管,即资产管理,就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行为。

这个过程可以形成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谓之资管产品。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资管业务主要包括:

基金子公司资管、券商资管、保险资管,以及银行资管。

当然,我们熟悉的信托也属于资管范畴,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基金子公司资管

  政策法规:

20XX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10月31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此,向基金管理公司全面放开资管业务。

此后一年半的时间,基金资管行业发展迅速。

截至20XX年底,基金子公司已成立62家,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很快将破万亿。

  优势:

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在操作模式上与信托最接近;且由于让利于投资者,产品收益高于信托,在募集速度和投资者喜好程度上更胜信托。

  劣势:

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自身资本实力不如信托;以降低费用,提高产品收益,压缩自身利益扩张发展的模式不可持续;运作尚不够成熟,产品需要精挑细选。

  券商资管

  政策法规:

20XX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被誉为拥有了金融投资全牌照,能够开展信托公司能做的大部分业务。

券商资管一经放开,便迅速发力。

据统计,截至20XX年3季度末,券商资管规模达到3.89万亿元,目前规模已近4万亿,有强势超越信托之势。

  优势:

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营业部网点多,在客户资源、营销能力和投资证券市场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以及和银行、基金、信托、保险等机构长期合作建立了良好的渠道。

  劣势:

大部分为操作简单,缺少技术含量的通道业务,主要依赖银行渠道,难以形成持续竞争力;审批制,审批流程长,效率不高。

  保险资管

  政策法规:

20XX年10月2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XX年2月17日,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保险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得以拓宽。

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XX年12月,我国保险资产管理规模6833亿元。

  优势:

保险资管因其行业特殊性,拥有先发的资金优势;风险较低,安全性高。

  劣势:

因对资金安全性有更高的要求,保险资管过于保守、弱势,产品收益相对偏低。

数据显示,20XX年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为5.04%,市场可查询的主要几款保险资管产品的收益率大多处于2-3%。

  银行资管

  政策法规:

20XX年9月末,银监会批准了国内11家商业银行开展理财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宣告银行理财正式进入资管时代。

截至20XX年底,试点银行均完成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申报,总规模超过100亿元。

  优势:

客户基础好,具有平台优势,资金实力强。

  劣势:

资管能力不强,需要一个积累和发展的过程;鉴于银行的国民地位,银行资管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更为谨慎,投资策略较保守,产品收益不高;收手续费和业绩提成。

  【资管各通道的联系与区别】

  基金子公司与信托在法律关系上同属于信托关系,可以通过募集单一资金和集合资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并且资金都可以投向各类资产(包括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或者未通过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等资产);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在某些方面相似,都可以募集单一资金投资到各类资产,都可以募集集合资金参与交易所转让的产品以及集合信托等。

但是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在投资限制、投资者限制、投资效率、监督约束等方面仍有显著差异。

  一、基金子公司与信托的区别

  1、投资限制信托计划无法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种投资标的上均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

银监会于20XX年初下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

同时,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2、投资者人数限制信托计划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基金子公司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投资效率信托计划投资于地产类项目需要事前审批,基金子公司在操作地产项目时无须审批。

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在申请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时,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信托单位”。

  4、监管约束信托的监管约束较多,相关部门相继出文限制并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票据业务、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地产业务、限制信托开展政府平台业务(如,四部委联发“462号文”);而目前对于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较少。

  5、净资本约束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净资本的占用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无净资本约束。

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约定。

  6、投资能力信托公司普遍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能力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团队和投资管理经验,在投资于交易所交易的金融产品方面比较有优势。

  7、兑付规则在现实操作中,目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默认会遵守“刚性兑付”的约定;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没有此类操作惯例。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

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8、集合资金募集能力有些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直销团队,有稳定的募资能力,另有部分信托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信托理财资金池进行投资,在操作大规模募资项目上比较稳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集合产品的销售上压力较大。

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如股东为第三方销售机构或股东为自销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二、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的区别

  1、法律关系券商资管是委托关系,基金子公司是信托关系。

法律依据:

新《基金法》

  2、投资限制券商资管有三类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仅限于单一资金投资,投资限制较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仅限于交易所交易的产品、商业银行理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不能将募集资金投资到未在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lp受益权和财产权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限制较少,但需要证监会逐一审批,操作效率较低。

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较广泛。

同时,在银证合作中,券商资管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而基金子公司则无约束。

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中,券商资管的定向、集合可参与,而基金子公司不能直接参与。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3、委托人限制券商资管在银证合作中,委托人为银行的情况下,委托人总资产不能少于300亿。

而基金子公司的委托人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4、净资本约束券商资管隶属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受到净资本约束,券商资管的总体规模受到限制;基金子公司不受净资本约束。

  5、集合资金募集能力经纪业务体系较为强大券商资管,在集合资金募集方面较有实力;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资金的能力有限,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来源:

信托网

  篇三:

信托以及其它机构资管业务法律框架总览

  信托以及其它机构资管业务法律框架总览

  信托公司资管业务法律框架

  “一法三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XX-4-28)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XX-3-1)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XX-2-4)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XX-8-24)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20XX-1-27)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XX-6-16)

  综合性法规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XX-2-5)

  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XX)25号】(20XX-9-3)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XX-3-1)

  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XX-3-25)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与信托信息披露试行方案(20XX-5-20)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XX-1-18)

  《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XX)10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托合同纠纷案所涉有关信托法规释义的批复(20XX)房地产领域法律法规

  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会令20XX年第5号】(20XX-11-12)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XX)54号】(20XX-2-11)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XX)27号】(20XX-5-25)

  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XX)84号】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XX)265号】(20XX-10-28)

  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XX-3-1)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20XX-3-18)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20XX-7-22)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XX-8-30)

  股权投资领域法律法规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XX-6-25)

  证券、债券领域法律法规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20XX-6-27)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XX-2-2)

  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20XX-8-18)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公告(20XX-12-10)

  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XX-8-18)

  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XX-11-16)银信合作领域法律法规

  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XX)8号】(20XX-3-25)

  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XX)7号】(20XX-1-13)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XX)111号】(20XX-12-14)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XX)2号】(20XX-12-10)

  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XX)72号】(20XX-8-5)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XX)83号】(20XX-12-4)信贷、理财领域法律法规

  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XX-12-23)

  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20XX-1-10)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XX-3-12)

  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20XX-7-19)地方融资平台法律法规

  银监会关于加强20XX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10号】(20XX-4-9)

  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规违法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XX]463号】(20XX-12-3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XX)19号】(20XX-6-10)

  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XX)412号】(20XX-7-30)

  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想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XX)388号】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XX)7号】

  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XX-4-14)

  相关机构法律法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XX-7-3)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20XX-7-18)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XX-6-7)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20XX-3-19)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XX-8-7)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XX-7-3)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XX-12-28)

  信托业务会计处理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20XX-1-5)

  证券公司

  “一法两则”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上述规则对证券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使其更有利于客户需求和适应市场情况。

上述法规的颁布将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增强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并提升其在资管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综合法规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直接投资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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