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禹226号文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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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禹226号文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集团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以下简称“四系统”,“六大系统”中另外两系统实施办法已行文下发)的建设完善、检查验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四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集团煤矿单位职责划分

集团煤矿单位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责任主体。

各原煤生产和基建矿井行政正职负责解决“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中的人、财、物等问题,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本单位建设完善“四系统”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四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负安全监管责任;分管技术负责人对“四系统”的建设完善负技术管理责任;分管开掘、机电负责人对相关井巷工程的施工、设备和设施的安装等工程负责。

第五条集团职责划分

集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业务保安部门负责“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平煤股份、许平煤业通风处负责监测监控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压风自救(地面)系统、通讯联络(地面)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调度室、机电处和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矿井通讯联络(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安监局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办室、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审查“六大系统”的相关工程设计;平煤股份开拓处、许平煤业工程计划处负责组织施工“六大系统”的相关设施及井巷工程;平煤股份计财处、许平煤业财务处负责根据各单位“六大系统”建设总体规划,落实安排资金,分年度下达资金计划。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第六条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和《平煤股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平煤股份(2008)154号文)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第七条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系统和各类传感器的检测检验。

第八条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监测数据库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九条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独立运行,其它系统不能并入该系统。

在瓦斯超限后系统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第十条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按照应急处置工作计划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一条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第三章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煤矿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第十三条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四条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第十五条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第十六条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位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物理反光标识。

第十七条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八条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四章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第二十条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

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第二十一条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其它分散地点管路直径不小于25mm。

有条件的煤矿宜采用无缝钢管。

管路软连接处必须使用有煤安标志的高压软管。

长距离供风必须适当增大管路直径,满足供风量需要。

第二十二条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

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

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a之间,单个出口供风量不低于0.3m3/min,连续噪声不大于70dB。

第二十四条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m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同等直径高压软管等)。

第二十五条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二十六条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现象。

第二十七条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MPa;在0.3MPa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L/min范围内。

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分贝。

第二十八条避难硐室、压风自救装置处应有清晰、醒目、牢固的物理反光标示。

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避难硐室、压风自救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避难硐室、压风自救方位的明显标示。

第二十九条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m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压风自救袋的安装高度以减压阀下口为标准应在1.3m~1.6m,开关位置便于操作。

具备条件的地点,要求设置长条座椅。

第三十条安装位置及数量

(一)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

有条件的矿井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发生突出时,有害气体可能波及到的采掘工作面、采区上下山区域内有人工作的地方都必须安装压风自救装置。

压风自救的安装地点以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为主,其它工作面由矿(井)总工程师决定。

(三)突出危险煤层掘进工作面:

靠近工作面25~40m范围内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自救袋个数不少于15个,并且随工作面掘进及时往前移动。

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自巷道回风口开始每100m范围内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不少于5个压风自救袋),

(四)突出危险煤层采煤工作面:

风巷距采面上出口25~40m范围内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袋;机巷在采面下出口以外50~100m放炮地点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袋,以上两处压风自救袋的数量分别按工作面最多工作人数和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确定。

(五)工作面回风巷道的皮带机头、绞车等固定的有人工作地点,专用回风巷有维修巷道施工地点,应至少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数量不少于2个)。

第五章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

第三十一条煤矿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工作面、移动式救生舱和避难硐室、机电硐室、压风自救处、其他人员较集中的作业地点等处避险人员提供清洁水。

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主管路(井筒和大巷)直径不小于100~150mm、干管(采区上下山)直径不小于50~100mm、支管(采掘工作面、回采工作面)直径不小于50mm。

管路连接牢固、可靠。

水管、三通、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材料材质、承压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供水管网装置具有增(减)压、过滤、三通阀门等功能。

第三十三条供水水源应引自矿井地面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

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

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地面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

井下水源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质符合要求。

第三十四条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供水阀门距巷道底板一般1.3~1.6m,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供水阀门前后2m范围无材料、杂物、积水现象。

宜设置排水沟。

第三十五条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门,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m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设有过滤装置和控制阀。

第三十六条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加强管路维护,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保证阀门开关灵活。

第六章管理维护

第三十七条煤矿应明确“四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

第三十八条煤矿应建立健全“四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四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

第三十九条煤矿应加强“四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

并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四系统”。

第四十条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

第四十一条“四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各项保护功能等安全性能。

第四十二条煤矿应加强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第四十三条煤矿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

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

第四十四条“四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附件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矿井调度中心站。

第四十五条“四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全。

第七章验收

第四十六条集团主管部门应根据“四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建设完成时限和有关规定、标准对提出申请的煤矿组织验收。

各煤矿完成“六大系统”建成后,由原煤生产单位向集团“六大系统”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领导小组组织主管业务部门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验收。

第四十七条集团所属煤矿按规定时限完成“四系统”的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后,应对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向集团明确的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十八条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四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预验收报告。

内容包括“四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

(三)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1.“四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2.“四系统”管理制度。

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

3.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

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4.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十九条集团安监和业务保安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四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验收。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二)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三)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避险需要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四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的;

(五)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业务保安部门应对煤矿建设完善“四系统”的进展、验收、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和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完成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十一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完成“四系统”建设完善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九章检查评比办法

第五十二条检查方法

检查内容主要依据国家局和集团制定的“四系统”有关技术管理规定和要求,按附表中各大系统检查表格逐条对照、评定分数。

第五十三条评比考核

各单位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进展情况纳入安全绩效考核,每季度检查考核一次。

各大系统均采取百分考评制度,评比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其中验收评比总分90(不含90)分以上为优良,85~90分为合格,85(含85)分以下为不合格。

根据各大系统验收评比的结果,对不能按时建设和完善的单位,以及不合格单位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1.煤矿井下安全监控系统检查验收标准及评分表

2.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检查验收标准及评分表

3.煤矿井下压风自救系统检查验收标准及评分表

4.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检查验收标准及评分表

附件1

煤矿井下安全监控系统检查验收标准及评分表

矿井名称:

监控系统型号:

验收时间:

年月日

验收

项目

序号

验收标准

检查方法

标准分

实得分

评分办法

一、

设施完善(25分)

1

设备“三证一标志”齐全并符合监控系统煤安标志证书关联要求。

现场检查

3

一处不符扣0.5分

2

监控系统主机及联网机必须双机备用,24h不间断运行。

双机切换时间不超过5min。

显示终端应设在调度室。

现场检查

4

一项不符扣1分

3

中心站具备交流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设备有可靠的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

现场检查

2

一项不符扣0.5分

4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中心站计算机不得他用。

现场检查

2

一项不符扣0.5分

5

各类传感器、断电器、电源箱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断电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同时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CO浓度等环境参数实时监测。

检查现场、图纸资料

6

一项不符扣0.5分

6

相关人员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检查现场、记录

2

每1人不符扣0.5分

7

瓦斯抽放输入管路中必须安装计量监测装置,由监控系统实现自动计量统计。

抽放泵必须安设设备开停传感器

检查现场、软件记录

6

一处不符扣1分

二、

系统可靠(25分)

1

故障闭锁功能的应用符合规定要求,禁用可避免的异地断电

现场检查

6

一处不符扣1分

2

电网停电后,分站电源备用电池正常工作时间不得小于1h

检查现场记录

6

一处不符扣1分

3

瓦斯超限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的应用符合规定要求,在瓦斯超限后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检查现场

8

一处不符扣1分

4

监控设备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负荷侧

检查现场、系统图

5

一处不符扣1分

三、

运转有效(25分

1

监控主机正常显示、存储、打印所有传感器的数值、状态及相关统计值

现场检查

5

一处不符扣1分

2

甲烷传感器按期使用新鲜空气、标准气样、流量计调校,测试超限和故障闭锁

检查现场、人工和软件记录

8

一处不符扣1分

3

监控信息能真实反映监测对象的数值或状态,数据误差不超出允许范围

检查系统记录

6

一处不符扣1分

4

系统、设备运行稳定,断电控制灵敏可靠,传感器数据、状态精确、可靠

检查系统记录

6

一处不符扣1分

四、

管理到位(25分)

1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现场检查

5

一项不符扣0.5分

2

地面中心站实行24h值班制度。

安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后,维护人员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恢复。

检查记录和系统数据

5

一次不符扣1分

3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

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现场检查各种记录、报表

3

一项不符扣0.5分

4

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

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现场检查各种记录、报表

3

一项不符扣1分

5

制定有安全监控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和措施。

检查措施

1

不符不得分

6

按规定建立各种账卡、记录、报表及监控系统布置图、断电控制图和计量监测布置图,认真、详实、及时填写绘制。

现场检查

6

一项不符扣0.5分

7

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系统和各类传感器的检测检验。

检查相关记录

2

一项不符扣0.5分

综合

得分

100

综合

验收

结果

附件2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检查验收标准及评分表

矿井名称:

验收时间:

年月日

验收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验收方法

应得分

实得分

评分办法

一、设计(5分)

1

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审批手续全

检查设计和手续

3

一项不符扣1分

2

位置符合公司规定

检查设计和现场

2

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二、硐室质量(20分)

1

硐室面积、高度、宽度符合标准,内墙为浅色。

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0.2米

检查设计和现场

8

一项不符扣2分

2

隔离门2道,向外开启、灵活。

门和墙体结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检查设计和现场

6

一项不符扣2分

3

前后20米巷道不燃性材料支护,阻燃,抗静电

现场检查

2

一项不符扣1分

4

锚喷、砌碹支护质量符合标准规定

现场检查

4

一项不符扣2分

三、措施与人数(5分)

1

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聚积、煤层自燃措施

检查措施

3

无措施该项不得分,内容不全扣1分

2

避险人员富余系数永久硐室1.2,人数20~100人;临时1.1,10~40人;

现场检查

2

不能满足该项不得分

四、设施与装备(60分)

1

单向排气管

现场检查

2

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2

单向排水管

现场检查

4

一项不符扣2分

3

两道隔离门之间设喷淋、压气装置,灭火器

现场检查

6

一项不符扣2分

4

进入硐室内的各种管线有保护措施,保护距离不少于20米

现场检查

5

无保护措施不得分,一处不符扣1分

5

供氧方式及供氧压力、噪音符合标准

现场检查

6

无风该项不得分,一项不符扣2分

6

矿用隔爆型空气循环净化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现场检查

3

无配置或不满足规定该项不得风

7

按标准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

现场检查

10

一项不符扣1分

8

45min隔绝式自救器数量:

额定人数的120%

现场检查

6

没有配置该项不得分,每缺少一台扣1分

9

压风自救数量≥额定保护人数

现场检查

5

一台扣1分

10

室内有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现场检查

2

一项没有和不完好不得分

11

照明灯和防暴蓄电池

现场检查

2

没有或不完好不得分

12

排泄物集便器

现场检查

2

没有和不完好不得分

13

食品发热量不少于5000kJ/人·天,饮用水不少于1.5L/人·天,急救药品。

现场检查

5

没有配备不得分,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14

硐口有反光警示标识牌、硐内有操作说明牌

现场检查

2

无警示标记或设备使用说明该项不得分

五、管理(10分)

1

竣工按规定验收

查验收制度和手续

2

无验收不得分

2

定期检查、维护、保养,食品、药品定期更换

查管理制度及有关记录

5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3

培训制度、应急演练预案

检查有关记录

3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综合得分

100

综合验收结果

附件3

煤矿井下压风自救系统检查验收标准及评分表

矿井名称:

验收时间:

年月日

验收项目

序号

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

标准分

实得分

评分办法

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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