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Word格式.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734219 上传时间:2023-04-29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4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Word格式.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Word格式.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Word格式.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Word格式.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Word格式.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Word格式.doc_第6页
第6页 / 共12页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Word格式.doc_第7页
第7页 / 共12页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Word格式.doc_第8页
第8页 / 共12页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Word格式.doc_第9页
第9页 / 共12页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Word格式.doc_第10页
第10页 / 共12页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Word格式.doc_第11页
第11页 / 共12页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Word格式.doc_第12页
第12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Word格式.doc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Word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Word格式.doc(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Word格式.doc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二、岗位类别设置

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5、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6、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8、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9、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结构比例控制。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己经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的事业单位,其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0、事业单位三类岗位具体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

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要保持相对稳定,经核准后不得突破。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根据我省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事业单位现行的厅(市)级正职、厅(市)级副职、处(县)级正职、处(县)级副职、科(乡)级正职、科(乡)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2、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四级;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八至十级;

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按照各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或国家现行规定确定。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控制标准为1:

3:

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控制标准为: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

6;

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3;

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

15、省人事厅根据全省和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科学制定、适时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和具体办法。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

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7、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8、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省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

省市两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事业单位所在区域、单位规模、规格和工作需要,下达工勤技能岗位控制比例。

19、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0、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类别、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工作任务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1、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并填写《山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见附件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2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课题、工程项目等,本单位现有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没有空缺的;

(3)符合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中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设置特设岗位的。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3、事业单位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4、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5、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6、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7、有职(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

28、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9、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须符合第26、27条规定,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山西省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333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中央直接联系的优秀专家、全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以及获得全国综合性高层次人才称号的专家、学者;

(2)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

(3)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省内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人才。

30、各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参照国家有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以及各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1、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见习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程序

3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件二);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5)组织实施。

3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

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

省党、政、群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各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

各市党、政、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各县(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区、市)人事局审核后,报所在市人事局核准,各县(区、市)党、政、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区、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所在市人事局核准。

(4)实行垂直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该部门或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5)拟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省人事厅核准。

34、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或某类型岗位数量少的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由主管部门对其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进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申请变更岗位设置: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需要,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岗位设置,应提供书面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填制《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审核表》(见附件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6、事业单位首次设岗,按照编制数确定岗位总量;

对超编单位,可设置部分临时性岗位,但其岗位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

已满编或超编的单位不得新进正式工作人员,并通过自然减员、解聘(调出)等方式逐步精简岗位和人员。

六、岗位聘用

37、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38、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

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有岗位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

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9、已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实行聘用制度并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受聘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对聘用合同相应内容进行变更。

40、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3〕13号)、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41、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因行业特点管理人员确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确认其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确定其所占主体岗位及具体岗位名称,岗位设置表中不得重复填报岗位。

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提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42、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43、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聘用,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填写《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备案表》(见附件四),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作为确定岗位工资的主要依据。

44、事业单位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工作人员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并履行审核备案手续。

事业单位确定新进正式工作人员岗位或解聘现有正式工作人员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45、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首次岗位设置中,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任岗位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职数,不得突击聘用人员和职务,严格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6、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组织实施和认定

47、事业单位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实施方案,组织岗位聘用,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8、国家已出台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本办法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能够参照行业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49、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和各市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

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出具认定意见书。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人员受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并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5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八、监督管理

51、全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52、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沟通情况,反映问题,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确保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方案和各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标准执行,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53、各地、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

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对不按本办法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附则

54、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配套规定。

55、各市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备案。

56、各相关行业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制定本行业具体实施意见。

57、本办法由山西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1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