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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牧场纠纷调研报告同名20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主要是以沙蒿、柠条、寸草、苔草、芨芨草、马莲为主的滩地草场、梁地草场和巴拉尔地草场。

当前,我旗农村牧区草牧场纠纷比较突出,从个别行为发展到了群体行动,参与人员的层次不断提高、甚至有的领导干部在其中出谋划策,增大了解决事情的难度,使草牧场纠纷成为了影响和谐稳定的隐患,根除草牧场纠纷刻不容缓。

从2011年至今,我旗共发生草牧场纠纷732起。

我旗的草牧场纠纷大体上可分为九类,一是草牧场边界纠纷即个人、嘎查村、乡镇、旗区、省区间边界纠纷;

二是草牧场流转纠纷;

三是权属纠纷,即原来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国营场站、基层学校所在地与当地村民的草牧场权属纠纷,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建的乡镇政府、国营场站、学校,到了2000年后随着乡镇政府、国营场站、学校的撤并,产生草牧场土地纠纷;

四是因结婚丧失土地草牧场承包权产生纠纷。

农村牧区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草牧场,一般都能享受土地草牧场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会迁移到男方家庭,由于农村牧区实行“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草牧场承包政策,加之在土地草牧场承包或延包过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牧区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丧失了土地草牧场承包权;

五是因离婚、丧偶失去土地草牧场承包权产生纠纷。

由于土地草牧场的分配采用“按户籍分地原则”,加之土地草牧场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

农村牧区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草牧场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草牧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草牧场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牧区妇女在离婚后土地草牧场承包权难保。

年轻的丧偶妇女由于改嫁而离开婆家居住地的,其土地草牧场承包权也相应失去;

六是因人口流动而丧失土地草牧场承包权产生纠纷。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

在税改前,土地草牧场需缴纳农牧业税,对于外出打工者的土地草牧场,或抛荒或由嘎查村级收回后转给他人耕种利用。

在土地草牧场承包流转过程中,由于农牧户法律意识不强,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一旦发生纠纷,草牧场承包者的土地草牧场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七是新出生人口没有土地草牧场。

在第二轮土地草牧场承包以来,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的国家土地草牧场承包政策,除了个别土地草牧场进行过小调整的嘎查村以外,第二轮土地草牧场承包结束后新出生的孩子都没有土地草牧场。

八是挂名户土地权益没有保障。

挂名户是指户口挂在嘎查村里,但人不常住在嘎查村里。

挂名户主要以老年人、丧偶的农牧民居多。

由于她们早年丧偶,儿女又在外地工作或者打工,所以跟着儿女或者亲人一直在外地居住。

嘎查村分配土地草牧场时没有把这部分人纳入分配人员范围。

九是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草牧场承包合同书》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时未按照相关的政策去执行产生纠纷。

二、引发草牧场纠纷的原因

随着农村牧区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家惠农政策取消了“三提五统”和农牧业税,实行粮食直接补贴,农牧民对拥有土地草牧场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一些矛盾和冲突也就显现出来。

其根本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历史遗留问题。

一是草牧场划分到户时计量粗略。

我旗农村牧区草牧场(五荒地、沙地)承包到户的时间多在上世纪80年代初,当时草牧场(五荒地、沙地)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放牧、砍柴(当做饭、取暖燃料)等方面。

因此人们对五荒地的划分相对草滩、耕地来说也不太关注,划分计量粗略,疏于监督。

当时计量的单位主要是用绳子(长度为30米到50米)、打拐子(1.5米)、人步行做长度单位(一步=五尺,一亩=240平方步)来测量,更有的是目测“甩胳膊”指定牧场的大体方位,有的嘎查村把宅基地周边的伙场地(院落附近的地)、草地、荒沙地的面积和植被的覆盖率综合平衡在一起划分(一亩草地等于五到二十亩荒沙),伙场地面积大的户子,草地面积就少,植被稀疏的荒沙面积就大。

二是原来集体土地有草场、丘陵、沙地,在个人承包时,农牧民不愿意承包沙地,所以在承包集体土地时未按实际土地面积计算承包面积,而是将草场分等级,1亩草滩折算为2亩丘陵或3亩到5亩沙地折算为1亩标准草场进行承包。

近年来随着林权改革,林地补助、草原奖励补助政策都按草原的面积来实施,使部分农牧民要求按实际面积领取草原、林地补贴,部分农牧民要求增加自己的草原、林地面积。

三是国家以前对草牧场征收税费,部分贫困户因交不起税费将自己承包的草场、林地退回嘎查村,嘎查村通过确认后承包给他人,现土地增值,国家对草场、林地实施补贴政策,要求收回自己的土地引发纠纷。

四是部分嘎查村沙地因农牧民不愿承包至今仍归集体所有,国家要求造林治沙,嘎查村将集体沙地交给部分农牧民造林,现造林的农牧民要求将自己已经造林的土地归自己承包,其他农牧民不同意引发纠纷。

因历史问题造成的土地纠纷在牧区非常突出,解决难度大,目前仍未彻底解决。

(二)到户经营管理程度不同,导致草牧场面积发生变化。

草牧场到户后期80年代至90年代前期植树造林任务重,政策提倡谁造林谁拥有。

劳力充足、勤劳的户子造林地扩展到了集体远沙、大沙,及他人的未造林地,因此草牧场、林地面积较大,而缺少劳力、懒惰、外出务工疏于管理的家庭草牧场面积越来越少。

如2006年嘎鲁图镇萨如努图嘎查掌高图牧业社牧民哈某某、巴某某、乌某某等12户与嘎查签订合同承包了该社的48000多亩的荒沙,进行造林。

2012年换届后该社30多户牧民要求平摊48000多亩的荒沙,嘎查向承包户提出了撤销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导致该12户开始上访。

(三)草牧场的流转引发草牧场纠纷。

一是个别农牧民经营户间进行草牧场流转(互换、转包、转让),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流转地发生征用时产生纠纷;

二是草原流转制度的不规范,如朝勒孟图亚原是嘎鲁图镇巴音高勒一社牧民,嫁到巴音高勒二社,二社1990年进行了土地调整(97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未调整),一社是97年作了土地调整,她出嫁时一社抽走了她的土地和草场,到了二社也没有她的地和草场。

(四)一少部分户子分地时子女较多,长大后女儿出嫁,儿子到机关工作,“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草牧场承包政策导致现人均草牧场面积不等。

(五)有的嘎查村先分林地后分草牧场,形成树木“插花”

时,底挡不全或无档可查。

2008年发放《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时,要求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根据草原第二轮承包方案确定的草原面积为基础,对已与农牧民签订《草牧场承包合同书》的嘎查村,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直接补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承包时间于原合同书一致。

未与农牧民签订《草牧场承包合同书》的嘎查村应由嘎查委员会核实农牧民草场面积,四至界限,并召开村民大会举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发放《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对取得《林权证》的牧户不再发放《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林权证》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不得重复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农业部令第33号)第四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登记造册,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编制登记本,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但是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健全对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的有效机制。

根据此规定,发证初审、审核及登记造册等必要的程序无记载,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档案不齐全。

造成个别牧户存在一书三证的情况。

如巴某某等两户《草牧场承包合同书》在父亲的名下,而发放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是父亲和两个儿子的名下共有3个《经营权证》,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分割承包程序履行。

乌审召嘎查贵希里牧业社牧民布某某以前没有《草牧场承包合同书》而至今没有取得《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嘎查应该对布某某承包草场予以确认。

这些表明该镇政府经管站在《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管理中存在履职不到位的现象。

(九)法律法规对“村规民约”的监管力度不够。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农村牧区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村规民约很多,什么事情都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却忽略了“依法”的限制。

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权益的政策方面,部分嘎查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了部分人的土地草牧场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

(十)各类保障措施不力。

土地草牧场权益遭受侵害的农牧民在找嘎查村干部解决问题时,嘎查村干部往往因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

找镇政府解决,镇政府认为土地草牧场是嘎查村里的,农牧民的思想做不通,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起诉到法院,由于法律条文中对土地草牧场承包权缺乏详细的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难度很大。

即便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

法院判决的结果与实际情况悬殊差距太大。

因此系统性的保障措施乏力是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权益受损的最重要原因。

三、草牧场纠纷的解决方法

草牧场纠纷一般存在年限长,性质复杂,又没有确定的证据和账目,调解工作难度大等特点,因此,要全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妥善化解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纠纷,维护矛盾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农牧区社会和谐稳定,就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对边界和土地流转的纠纷,一定要用大量的时间去争议纠纷地现场实地调查验证,走访周围知情群众、历史参与当事人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及现实情况,通过详实的证据,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办法协调解决。

二是问计于民,民主议事决定。

多征求群众意见,让百姓的事百姓去解决,让他们自己提方案,组织上拿具体处理意见。

三是对于过去的学校、国营场站与当地村民的纠纷要本着尊重事实,维护农牧民的利益的原则,从生产、生活出发,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妥善协商解决。

四是要转变工作思想。

在现实的法治社会中,对于协商、调解不成的草牧场矛盾纠纷,不要让事态恶化,尽量引导群众依法维权,运用法律的思维来解决问题。

该走法律程序的,信访一定要让其走法律程序,对于信访问题上级给下级施压处理的办法,造成权大于法的现象,违规处理,会形成恶性循环。

其次,对于故意颠倒是非,胡搅蛮缠的一定要坚决打击,压倒歪风邪风。

五是对于涉及到草牧场征用补偿纠纷应广泛宣传,流转要走合法方式,建议自治区应出台长期征收和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在村集体和承包户之间具体分配办法。

六是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形成一个多机构合作的工作局面。

防止在落实农牧民土地草牧场权益问题上,互相推诿。

七是加强对嘎查村民自治组织建设。

建立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制定出符合本嘎查村实际的土地草牧场调整政策,使土地草牧场使用在大稳定的前提下,能够在新增和减少人口之间进行小范围的有序调整。

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嘎查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确保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管理和承包透明、公开、公正。

提高农村牧区干部的素质,提高其自我约束力,避免造成嘎查村民与嘎查村集体、农牧户与农牧户之间的土地草牧场纠纷。

八是上级部门制定惠农项目前注重调研。

建议上级部门对基层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的调研后制定惠农项目,支持当地政府的有效措施,有争议的草牧场停止发放该户的惠农资金,草场争议得到解决后发放惠农资金。

发放惠农资金时按人头或标准草场面积来发放。

九是政府要加大查处力度。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保障妇女土地草牧场承包权的重要性。

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农村牧区妇女的土地草牧场权益,并加大执法力度和制裁措施。

对那些违反法律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坚决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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