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机电安装分局质量管理工作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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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企机电安装分局质量管理工作制度汇编

水电七局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分局QC小组及质量创优申报管理办法……1页

水电七局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分局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19页

 

水电七局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分局

QC小组及质量创优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分局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QC小组”)活动,不断强化分局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并与公司、相关部委、行业优质工程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及国家优质工程奖等评优工作接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局每年分阶段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成果和优质工程奖预审工作,以做到有计划、有目的的向公司推荐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参与预评工作。

第三条QC小组活动课题的注册登记,是在选定课题、开展活动之前进行。

开展QC小组活动前要到质量管理部进行《QC小组注册登记表》登记,如果原有活动课题尚未结束,则不能注册新课题。

QC小组的注册登记,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以便确认该小组是否存在,并便于日后的管理和指导帮助。

第四条QC小组的成立必须填写《QC小组注册登记表》,并扼要阐述小组成员的文化程度、技术职称、项目职务、组内分工、小组开展活动起止时间等。

小组人数一般以5—11人为宜,且必须是实际参与的人员,主要包括组长和组员。

第五条QC小组活动成果所展示的活动全过程应符合PDCA的活动程序,课题名称要简洁、明确,直接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

各环节做到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用数据“说话”,数据应完整、正确、有效。

第六条QC小组活动结束后要有《QC小组成果认证表》,并总结专业和管理技术方面的成绩等。

QC小组活动成果和优质工程奖申报要按各行业、协会等推荐报告书规定表式和要求进行推荐、报送。

第七条申报QC小组活动成果必须是在本年度内实际活动完成的成果,其所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必须经分局属各项目部(工区)、厂、公司等单位的财务部门审核认可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申报的QC小组活动成果,需经各单位主管领导确认后,才能报送。

第九条申报优质工程奖项目是在自竣工验收至评选的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申报项目应按照相关行业规程进行质量评定,应至少通过阶段性验收并按使用功能要求安全运行一年以上,验收质量须达到优良等级。

第十条装机容量为250MW及以下的水电工程,装机容量为50MW及以下的风电工程和其余非水电工程项目开展的QC小组活动成果上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参评。

第十一条装机容量为250MW及以上的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装机容量为50MW及以上的风电工程开展的QC小组活动成果上报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参评。

第十二条QC活动成果的发表及优质工程申报,全部采用PPT进行发表,每个成果的发表时间不超过15分钟。

第十三条水利水电股份公司承办的“中国水电优质工程奖”申报要求见“中水电股工(2010)3号”,分局内部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8月20日前;预审时间为每年的9月5日左右;向公司推荐的时间为每年的9月10日。

第十四条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承办的“四川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成果奖”、“四川省建设工程天府杯奖”,分局内部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20日;预审时间为每年的1月20日;向公司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30日。

第十五条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承办的“中国电力建设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成果奖”、“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分局内部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3月15日;预审时间为每年的3月25日;向公司推荐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

第十六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QC小组的注册登记工作,包括发放登记表,统一编号和资料的保管,以及优质工程上报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QC小组活动成果和优质工程奖由分局属各单位自主申报。

分局属各单位上报分局质量管理部,由各分局审查后上报公司质量管理部。

第十八条推荐报送单位对推荐的成果和优质工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填写应当完整、清晰,内容真实,签署意见具体、准确,签名及印章齐备、有效。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虚报谎报。

第十九条分局质量管理部成立质量创优预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分局QC小组活动成果和优质工程奖的预审和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评审组由QC诊断师、分局质量管理部、相关部门及特邀专家组成,负责成果和优质工程资料预审和推荐。

第二十一条评审组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组织预审,在预审过程中,将根据实际需要,可要求成果主要小组成员进行必要的说明和答辩。

第二十二条QC小组活动成果和优质工程的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推荐有代表性的QC成果和优质工程参加上一级评选。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下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分局质量管理部。

 

附:

中水电股工(2010)3号文件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加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并与相关部委、行业优质工程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与国家优质工程奖(金质奖或银质奖)等评优工作接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份公司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从获奖工程中有计划的推荐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向相关部委、行业协会申报行业优质工程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与国家优质工程奖(金质奖或银质奖)等。

第三条股份公司优质工程奖是企业最高工程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公司工程科技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凡属股份公司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均可参加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1、公司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和公司或子企业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包括国内和国际工程项目。

2、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新建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工程量较大、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亦可申报。

3、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工程量较大、由业主划分为独立标段的亦可申报。

第五条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应按照相关行业规程进行质量评定,应至少通过阶段性验收并按使用功能要求安全运行一年以上,验收质量须达到优良等级。

2、申报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相关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申报项目自竣工验收至评选的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4、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建设,在建设中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未发生过影响股份公司信誉的重大社会事件。

第六条申报项目的建设理念及管理方针应符合国家与企业科学发展的理念,其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指标应达到国内同期、同类先进水平。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优质工程奖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及附件,主要包括:

(一)工程质量创优简介:

1、工程概况;

2、工程建设的合法性;

3、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4、建筑、安装工程质量优良的符合性;

5、性能、技术指标的先进性;

6、“四新”技术应用、工程获奖情况;

7、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工程建设合法性证明文件。

(三)工程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证书,遗留问题处理结果说明。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五)建设期无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证明。

(六)申报单位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七)反映工程概况、特点及特写质量水平的彩照(不少于10张)。

(八)其它认为必要的材料。

三、DVD光盘 。

其主要内容参见工程质量创优简介要求,光盘配有解说词,播放时间5分钟。

第八条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填写应当完整、清晰,内容真实,签署意见具体、准确,签名及印章齐备、有效。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九条股份公司优质工程奖的申报单位可以是:

1、公司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

2、工程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建时,可组成联合申报体申报。

3、公司或子企业投资控股项目的项目公司。

第十条股份公司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分为申报材料审查、现场抽查和专家评审三个阶段。

1、申报材料审查,由公司工程科技部负责;

2、现场核查采用抽查方式,由公司工程科技部组织现场核查专家组负责实施;

3、专家评审由公司工程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推荐项目报公司批准并经十四天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公司优质工程奖。

第五章评审内容及评定方法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审查,主要检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第十二条现场核查采用抽查方式,主要方法及内容有:

一、听取施工单位现场情况汇报,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含设计及实际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施工期间现场质保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3、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含土建和安装质量验评的统计数据;

4、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采用;

5、发生过的质量事故和存在的质量问题及隐患;

6、工程运行使用一年的情况及有关指标。

二、听取生产运行单位意见。

三、听取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意见。

四、抽查有关文件、资料、质量验评记录及体系运行记录。

1、必须具备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包括: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技术及管理资料。

监理单位的档案资料检查重点是:

监理施工旁站记录、监理平行检查(检验)记录、监理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通知、监理例会会议记录等。

2、各项资料的收集、填写应真实全面,应能够切实反映施工过程的实际情况,证明工程的内在质量。

3、核查工程设计的先进性和合理性:

主要核查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性;核查设计优化项目的合理性。

五、核查工程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的完整性:

主要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评估(评价)报告;核查政府有关部门如环保、消防、劳动卫生、档案、审计等部门通过的书面意见(或文件)。

六、到工程现场通过查、看、实测、实量,抽检工程实物质量等。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现场抽查意见,采取综合评审的办法推荐表彰项目。

第十四条凡已经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励的项目,在股份公司备案后,可直接认定为公司优质工程。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对获得股份公司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与单位,公司颁发奖牌,在公司网站及水利水电工程报上公布,并在相关专业会议上表彰。

第十六条建议获奖项目的所在企业给予项目班子及主要管理人员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国际工程申报参照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优质工程奖

申报表

 

 

申报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章)

申报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申报表要用黑色碳素墨水正楷填写或黑色四号GB2312楷体打印,名称要写全称,表中所有单位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人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必须详细、如实填写。

2、申报单位在联合申报时,指牵头申报单位。

3、主要施工单位是指联合申报时所申报项目结算产值最大的单位。

4、参建单位栏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6、工程规模及主要技术指标栏,填写项目有代表性的可比性技术指标。

7、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意见栏,主要填写工程验收时的质量评价和对该项目的推荐意见。

8、业主、生产运行单位意见只填写推荐意见。

9、申报单位意见在联合申报时,由牵头申报单位填写。

 

一、申报与相关单位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全称)

通讯地址

及邮政编码

联系人及

电话、传真

备注

申报单位

业主单位

勘察及

设计

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

 

单位名称及

完成产值(百分率)

通讯地址

及邮政编码

联系人及

电话、传真

单位公章

 

主要施工单位

 

 

参建单位

 

 

参建单位

 

参建单位

二、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

新建/技改

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实际竣工时间

组织验收单位

竣工验收时间

质量评定结果

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

竣工决算

工程规模及主要技术指标

设计获奖名称、时间

工程获奖名称、时间

 

 

 

三、推荐与评审意见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业主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生产运行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申报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评审委员会推荐意见

 

组长:

(签字)

年月日

股份公司审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水电七局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分局

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在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局工程施工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分为工程质量事故和施工质量缺陷。

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或完成后,由于管理、设计、施工或其它意外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以及检查、处理时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

分类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施工质量缺陷系指:

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由于施工、材料、设备或由于责任心不强等其它等原因而影响工程质量外观,影响下一道工序或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及影响较大的质量事件。

施工质量缺陷按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和对工期的影响长短以及所造成直接处理费用的大小,分为较大施工质量缺陷和一般施工质量缺陷:

1.较大施工质量缺陷:

直接处理费用在5万元一10万元或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7天<30天。

2.一般施工质量缺陷:

直接处理费用在5万元以下或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7天。

第五条一般施工质量缺陷由项目部行文处理。

第二章质量事故报告

第六条项目部在施工期间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经理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按规定报告分局质量管理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及时将经过作好记录,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1、较大施工质量缺陷: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发现事故2天内写出质量事故书面报告,上报分局质量管理部门。

2、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发现事故1天内写出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分局质量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负责在上报公司的质量季度报表中进行详细说明。

3、较大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发现事故1天内写出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分局质量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负责在30小时内向公司报告。

  

4、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发现事故当班写出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分局质量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负责在4小时内向公司报告。

  

第七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述;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施工现场情况;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章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

第九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研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制定可靠的处理措施,并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和报告处理的进展情况。

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应在15天内报告事故的详细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部位、经过情况、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1个月内报告事故的调查处理经过及其处理结果。

第十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权限

1、较大施工质量缺陷由分局质量管理部门协助公司质量管理部和专家会同项目部进行调查;影响程度较小的分局可委托项目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结果由项目部报分局质量管理部门,最后由公司质量管理部备案。

2、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分局质量管理部门和项目部会同监理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项目部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3、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会同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分局、公司和上级集团公司派人参加,调查结果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4、施工项目部因发生质量事故、重大工程问题或工程进度拖后,造成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投诉、通报、影响极坏的,由公司负责组织、分局协助进行调查并向有关单位回复结果。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

1、施工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单位的工程部提出,报分局批准后实施,由分局报公司质量管理部和监理单位备案;

2、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项目部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由监理单位报建设单位备案,同时由分局报公司质量管理部备案;

3、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可由造成事故的项目部提出(必要时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建设单位审查。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会审,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分局负责将事故的处理方案报公司质量管理部和上级集团公司备案;

4、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建设单位审查。

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质量事故处罚

第十二条分局对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

第十三条分局负责根据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如有下列行为,要加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处罚。

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

在工程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

发现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

设置障碍阻挠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事故调查;

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

第十五条对造成重、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对造成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处以事故损失总金额10%~20%的罚款;对项目经理(包括主持工作的常务副经理)视其情节处以3~8万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对分管质量工作副经理、技术总负责人视其情节分别处以2~6万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视其情节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处以1~5万元罚款,并给予留厂察看1~2年或开除厂籍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对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处以事故损失总金额10%~30%的罚款;对项目经理(包括主持工作的常务副经理)视其情节处以1~3万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对分管质量工作副经理、技术总负责人视其情节分别处以0.8~2万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视其情节分别处以0.5~1万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员处以0.8~1.5万元罚款,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对造成较大施工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大小,处以事故损失总金额10%~30%的罚款;对项目经理(包括主持工作的常务副经理)视其情节处以0.5~2万元罚款,并给予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对分管质量工作副经理、技术总负责人视其情节分别处以0.3~1.5万元罚款,并给予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视其情节分别处以0.2~1万元罚款,并给予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分局所属各项目部、厂、公司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分局的质量第一责任人、分管质量工作的行政副职、技术总负责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均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并视具体情节接受相应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由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失事故的,还应按分局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局属各项目部(工区)、厂、公司。

第二十二条在对质量事故处罚时,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职责对等的原则,以事故责任为依据,以岗位职责为标准和重大质量事故终身追溯原则,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水电七局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分局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其他文件冲突时以本文件为准。

  

水电七局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分局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表

事故分类情况

事故类别

特大质

量事故

重大质

量事故

较大质

量事故

一般质

量事故

较大质

量缺陷

1、事故处理

所需的物

质、器材

和设备、人

工等直接费

用(万元)

大体积混凝土、金属结

构和机电安

装工程

>3000

>500

≤3000

>100

≤500

>20

≤100

>10

≤20

土石方工程、

混凝土薄壁

工程

>1000

>100

≤1000

>30

≤100

>10

≤30

>5

≤10

2、事故处理所需合理

工期(月)

>6

>3

≤6

>1

≤3

≤1

≧7天

<30天

3、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

能和寿命的影响 

影响工程

正常使用,需限制条

件运行

不影响正

常使用,

但对工程

寿命有较

大影响

不影响正

常使用,

但对工程

寿命有一

定影响

不影响正

常使用和

工程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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