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四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四矿11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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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四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四矿111号).doc

平煤股份平宝〔2010〕111号

关于印发《四矿领导带班下井

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部门、各单位:

《四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公司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四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

管理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平〔2010〕386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实行下井带班作业的人员为公司副总师以上的领导干部。

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副总师人员按照公司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计划进行带班。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天带班下井任务的,经公司生产矿长签字同意,由符合资质的干部代替带班,并报集控中心备查;在带班过程中如因工作特别需要带班领导必须立即升井的,由集控中心安排符合资质的干部下井替代,并做好录音记录备查。

四、集控中心以公司值班组为单元组成日带班小组,每月底排出次月《平宝公司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计划表》,明确下井人员带班的日期、班次,并保证下井带班成员每班至少有一名现场带班。

五、公司领导带班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带班下井次数的同时,必须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时间不得低于8个小时。

六、公司带班下井人员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因,长时间不能完成带班下井任务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由生产矿长安排符合资质的干部代替带班,严禁空班、空岗。

七、纪委、集控中心、安全质量部对公司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按照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责任追究。

八、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时,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下井带班的人员要明确目的和任务,认真履行职责,以“抓大系统、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强化现场管理,正确引导现场作业人员按章操作,严格督促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三)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隐患和险情,对现场存在的严重隐患,要认真整改,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

(四)认真研究解决当班井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在贯通、初采初放、揭煤、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时刻,必须及时到现场监督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五)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九、井下交接班制度:

(一)公司在井下建立交接班记录簿,记录簿内容包括:

带班下井人员、工作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

(二)井下现场接班时间为:

八点班:

7:

50,四点班:

15:

50,零点班:

23:

50。

(三)现场交接班时,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四)当班带班领导,对上班交待的安全重点、工作面等作业点的隐患首先进行检查、监督整改,在安全的状态下,才能组织生产。

(五)认真填写好现场交接班记录。

十、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一)集控中心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汇报台帐,台账要求使用统一附表格式,加封面注明台账类别、单位名称、带班月份,由集控中心负责人审查后存档,保存期不少于一年,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二)安全质量部负责对当月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汇总造表,并报送纪委、人力资源部、集控中心各一份。

(三)公司领导带班下井人员,一律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填写带班记录;上一班的带班人员,必须在指定的交接班地点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现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薄。

(四)安全质量部负责将公司领导带班下井的交接班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一年,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十一、公司领导带班下井实行公示制度,由集控中心和信息中心及时在集控中心和井口明显位置公示带班领导姓名、领导每月带班下井计划的完成情况,公司纪委在公司公示栏公示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及其完成、考核和奖惩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十二、对公司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纪委、集控中心举报和报告,举报电话0375—2809868;0375—2809900。

十三、当矿井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除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外,将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的相应责任。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集团对公司罚款的,由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承担:

(一)公司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二)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未按规定填写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十五、公司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未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造成集团对公司或公司负责人罚款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责任。

十六、对发生事故而没有带班下井的人员,公司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集团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本办法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附件:

四矿领导干部下井交接班记录表

主题词:

领导带班监督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分局

四矿办公室2010年10月11日印发

校对人:

王不学

附件

平宝公司领导干部下井交接班记录表

交班人

年月日班次

检查路线:

 

井下安全状况:

 

 

存在安全问题及原因、需注意事项:

 

 

 

  

接班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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