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权利义务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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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权利义务解读

关于教师权利义务解读

  论文关键词:

教育;教师;权利义务

  论文摘要:

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是依法治教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咱们从法律角度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解读,使教师明确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及界限,以便更好的行使权利,自觉抗击各类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同时也使教师加倍清楚地熟悉到其必需履行的法概念务,增强教育教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教师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群体,在与国家、学校、学生的彼此关系中,既享有必然的权利,也必需履行相应的义务。

从法律的角度对教师权利和义务进行解读,是依法治教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其意义在于,一方面能够使教师明确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及界限,更好地行使权利,自觉抗击各类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另一方面又能够使教师加倍清楚地熟悉到其必需履行的法概念务,增强教育教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教师的法定权利,是指由教育法律所规定的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必然行为,和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必然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相关于教师义务而言,教师权利是第一名的。

这不仅是法理上的缘故,也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所决定的。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培育人材的使命和重任,与其他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行业不同,其踊跃性、主动性、制造性的发挥尤其重要。

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爱惜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从法律的高度表现了国家对教师职业的重视。

因此,要充分尊重和保护教师权利,使其心情愉快,如此才能有利于国家人材战略的实施和教育事业的进展。

那么,教师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呢?

结合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享有的大体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教育教学权

  这是教师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应当享有的最大体的权利,即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师的要紧职责确实是教育教学,要完成此职责就必需给予教师相应的权利,即教育教学权。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有以下两层含义:

一、学校有义务保证具有教师资格、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实现,即应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职位。

除非本人志愿,不得剥夺其依法享有的教育教学权利,安排其专职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职位。

二、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必然的自主权。

教育教学进程是一个复杂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进程,不能也无法像生产流程那样机械和固定,必需给予教师相应的自主权,才能充分发挥教师的伶俐才干,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师的自主权要紧表现为:

一方面教师应当依照教学大纲、学校教学打算的要求自主确信教学的具体内容、进度及教授知识的具体方式途径,自主组织课堂教学;另一方面可依照教育教学实际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因材施教、因地制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由此可见,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自主权比较充分,这是教育教学活动的特殊性决定的。

固然,教师的自主权也是有限度的,不能以此绝对拒绝学校对教育教学活动的监督和操纵。

  

(二)从事科研学术活动权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集体,并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法律权利。

教师是知识分子,从事科研学术活动既是其内心的需求,又是社会进展的需要。

同时,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可使教师从更高的高度把握教育教学规律,增强教师素养,丰硕课堂教学内容,提高教和学的效率和质量。

因此,给予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权利,意义重大。

实践中有些学校,专门是有些中小学以为教师从事科学研究会阻碍日常教学活动,对其进行打压和限制,这种观点是很狭隘的。

教师从事科学研究是不是必需要与本专业、本学科一致的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依照“法不由止即自由”的法理,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范围并非必然非得与本专业、本学科一致。

有些学校人为限制教师科研范围,教语文的必需研究语文,教数学的必需研究数学,这种做法有悖于法律规定。

  (三)指导评定学生权

  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进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即指导评定学生权。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起主导作用,通过教师的指导和评定行为,使学生少走弯路,增进学生德智体全面进展。

在教育教学进程中,教师的指导和评定行为是两个彼此联系、彼此增进的手腕。

教师的指导行为是评定行为的前提,评定行为不是为评定而评定,其本身也是指导行为的一种方式。

通过教师的评定,使学生找出差距,激发上进心。

二者的落脚点和最终归宿是增进学生的品行、学业成绩等方面的进展。

教师的指导评定权与治理、管制权是既有联系,又有严格区分的概念。

其联系在于教师的指导评定行为是治理一种方式,治理管制也是指导行为的一种手腕。

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

指导评定权是教师的一种“权利”,不具有强制性,加倍强调学生在教育教学进程中的主体地位,加倍强调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性的发挥;而治理、管制权是一种“权利”,是刚性的,其强调的是当事人两边的不平等地位,治理、管制权的相对方必需要服从。

二者的区别事实上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教育教学理念。

实践中有些教师过度强调教师的治理、管制权,过度强调教师的“绝对权威”,动辄要给予学生处分(事实上教师并无处分学生的权利,具有处分学生权利的主体是学校),这是传统“师道尊严”观念的产物,无益于学生在学习进程中主体地位的实现。

由此可见,《教师法》给予教师指导评判学生权利,而没有显现“治理、管制”字样是符合教育教学规律的,也是符合现今民主法治社会这一时期背景的。

《教师宪章》指出,教师的要紧职责是.“尊重儿童的个性,发觉和进展儿童的才能,关切儿童的教育和训练,常常致力于培育作为以后成人及公民的道德意识,并以民主、和平与民族友谊的精神教育儿童”。

在“符合学生和教师两边自尊心范围内实施仁慈的纪律,不得采纳强制和暴力”。

这就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进程中,合理利用其主导地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踊跃性、主动性,慎用强制性手腕,实现师生关系的良性互动。

  (四)报酬待遇休假权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基于此,教师的报酬待遇休假权要紧包括工资权、福利权、休息休假权。

一、工资权。

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付出了劳动,就要取得报酬,这是市场经济的大体规律。

教师工资包括大体工资、津贴、补助和奖金,是教师个人和家庭生活的要紧经济来源。

任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或拖欠教师工资。

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大体与国家公事员的工资水平相一致。

二、福利权。

是指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各类福利和显现生老病死、灾祸等特殊情形下给予的帮忙和补偿,包括福利、保险及退休金等方面的权利。

目前,国家正在推行“阳光福利”制度,是教师享有福利的一个组成部份。

教师保险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以保障教师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取得帮忙和补偿。

退休金方面的权利是指教师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效劳和帮忙。

3、休息休假权。

教师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补休,至于加班是不是享受如《劳动法》所规定的“双薪”或“三薪”,《教师法》没有规定。

  (五)民主治理权

  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治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治理”的权利。

依照我国有关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治理的最高负责人,对内全面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向全部教职工、学生负责,对外代表学校向举行者负责。

校长在治理学校进程中,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决策权、行政指挥权、人事治理权和财务治理权。

可是实行校长负责制不能轻忽教师享有的“对学校教育教学、治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治理”的权利,实行校长负责制的目的是为了强化行政指挥功能,提高工作效率。

  (六)深造培训权

  教授知识是教师的重要职责,而现今社会知识的更新步伐愈来愈快,终身学习理念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教师只有参与深造培训,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适应这种挑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踊跃为教师深造培训提供机遇,并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这既是教师成长的需要,也是学校及教育事业进展的需要。

教师行使深造培训权可能会对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产生冲击,二者是一对矛盾。

如何和谐,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笔者以为,教师深造培训权利的实现应当以不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产生不良阻碍为前提。

固然,学校也应尽可能为教师深造培训提供方便,这毕竟是符合学校久远利益的。

  (七)其它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尽管仅给予教师上述六项权利,但笔者以为并非是全数。

该条规定缺乏兜底性条款,是不够科学的。

教师除依法享有上述六项权利,还应当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有些权利也是能够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中直接推导出来。

比如身份保障权,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处分或辞退教师,其依据是《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该规定的具体内容为:

“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阻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只有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才能够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解聘教师。

实践中有些学校在不具有法定事由的前提下,随意处分或解聘教师,这些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二、教师应当履行的法概念务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是一对伴生物。

教师享有法定的权利,就必需履行相应的义务。

教师的法概念务,是由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标准所规定的教师必需履行的必然作为或不作为,目的是知足权利人的法律要求。

从一样意义上讲,权利主体关于权利的行使具有选择权,能够行使也能够不行使,乃至能够舍弃,而义务是无条件的,是必需履行的。

若是教师不履行法概念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是教师不承担法律责任将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

  

(一)教师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教师是学生的表率,教师若是不能遵纪遵法,对学生的阻碍是很坏的。

教师素有“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佳誉,社会自然对教师的为人处事、道德修养有更高的期待。

这就要求教师应当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职业道德,做道德的表率。

为人师表,所谓“身正为师,学高为范”,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言行的示范性,教师应当做为遵纪遵法、践行道德的表率。

  

(二)教师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打算,遵守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弄好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和应尽的义务。

若是教师不能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而造成工作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在教育教学进程中尽管具有必然的自主权,但并非是没有限制。

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要始终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学打算。

若是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教师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信的大体原那么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率领学生开展有利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笼统的说,该条所规定的是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职责不仅是“教书”,还要“育人”。

教师应成心识地结合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道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进程中。

各科教师都应该结合各学科教学内容,在教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成心识的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一辈子观、世界观、价值观,尽力把学生培育成为遵纪遵法、道德高贵的公民。

  (四)教师履行关切、爱惜全部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增进学生在道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进展的义务。

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出自高贵目的、充满科学精神、持久而又深厚的无私的爱。

它不是基于亲缘关系,不是出自个人的需求,而是来源于教师对事业的深刻明白得和高度责任感。

关爱每位学生,还要求教师必需要尊重学生人格。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

学生作为一名公民,享有宪法所规定的人格尊严,任何人不得侵犯。

教师负有教书育人的重任,应采纳合法的方式方式,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教育。

实践中,教师以爱学生的名义损害学生人格尊严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违抗。

  (五)教师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抗击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爱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一起责任。

学校教育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要紧力量,教师对学生的成长更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责任既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也来源于教师的职业良心。

关于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类不良现象,教师应予以批评并自觉加以抗击,引导学生分清是非,尽力塑造一个相对纯洁的教育环境。

同时,关于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比如校园内发生的第三者侵权案件,若是教师不及时制止或采取其它相应方法,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六)教师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师具有必然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素养。

酷爱教育事业的同时要有扎实的教育和科学文化知识及多方面的能力。

在高科技迅猛进展、人们的思想观念日新月异的今天,教师作为人类文明的传承者,更应当不断学习,参加深造和各类培训,尽力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方能完成教书育人的重要使命。

从那个意义上说,教师深造培训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一作为社会事实关系而存在,然后上升为适应和道德等关系,最后进入教师法等法律从而成为一种法律关系。

教师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一种特定的职业权利和义务,与教师的职业性质、特点和任务紧密相关。

这种法律关系的存续时刻从教师取得资格并正式任职开始,到教师工作终止终止。

教师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都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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