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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融资模式Word格式.docx

截至2015年2月,已有20余家农民合作社提出融资需求,其中永川富和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等6家农民合作社已完成前期工作,获得放款2000万元。

河南模式:

设立融资风险补偿金

为打消金融社会资本对农民合作社偿还能力的顾虑,河南省财政厅与省农开担保公司合作,搭建了省级统一担保融资平台。

省级财政、试点县财政按照3∶2的比例,分别设立省级财政融资风险补偿金、县级财政融资风险补偿金,存入省农开担保公司指定的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根据省农开担保公司担保,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贷款,年度融资规模至少放大到财政资金的6倍。

其中:

试点县财政部门负责从辖区内筛选、推荐有融资需求且管理规范的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从源头上保障项目质量;

金融担保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开展贷前审核、贷款发放、贷后监管等工作;

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只需按照贷款金额10%的标准缴存风险保证金即可获得贷款。

当贷款出现逾期时,首先从风险保证金扣缴,余下部分由省农开担保公司、省级财政、试点县财政在约定代偿上限内,分别按照45%、27%、18%的比例负担。

为弥补省农开担保公司承担的业务风险,省财政厅根据对其风险控制水平考核结果,从融资风险补偿金省级财政出资部分安排一定奖励。

截至2015年2月,已有142个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获得贷款3.6亿元,另有54个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8000万元贷款申请通过审批。

借助省级统一担保融资平台,项目在担保费和利率上都享受了最大限度优惠,融资平均成本大幅度降低。

浙江模式:

开展联合社互助担保

为推动农民合作社建立自我发展良性机制,浙江省2014年择优选择富阳等5个县(市、区)开展联合社互助担保试点。

由农业龙头企业或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牵头,与农民合作社以及有能力出资的社员入股组建联合社。

财政资金注入成为联合社的启动资金,带动联合社成员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出资或以机器设备等资产折价入股,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向联合社成员提供免担保信用贷款,并执行基准利率或更加优惠的利率。

联合社对成员贷款审核后为其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总额以联合社自有资金10倍为限。

贷款风险损失由金融机构和联合社共担,承担的比例为2∶8。

试点县财政对金融机构让利优惠部分按比例予以贴息,帮助降低联合社融资成本。

联合社积累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后,进一步组建互助基金降低交易费用,同时鼓励更多农户成立新型经营体加入联合社,不断扩大覆盖范围。

最终在条件成熟时,由联合社组建互联网融资平台,为成员提供更加便捷的信贷融资服务。

截至2015年2月,试点县(市、区)已成立富阳山居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社等6个联合社,预计注册资本将达1.2亿元,成员涵盖农民合作社89个、家庭农场2个、龙头企业6个,带动农户2万多户。

融资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简而言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组建起来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内部集资,包括社员土地、林权、农机等实物入股,其次是银行业机构贷款,第三是地方政府扶持资金,此外,尚有少量民间借贷资金。

总体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面临着自有资本不足、贷款较为困难问题。

  一是内部融资占主导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融资具有成本低、门槛低、风险可控性高且简便快捷的优点,在解决成员生产中的急需资金等方面较其他金融机构更能适应农民与合作社二者组合这种组织的特性。

但资金的规模与持续增长有限,不能满足成员借款需求。

通过对信阳市312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显示,截至6月底,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总额54589万元,其中内部融资达31130万元,占比57%,其形式主要是以自有土地作价入股。

如平桥区马氏生态茶叶合作社融资总额2440万元,其中社员以12000亩土地入股,折价2080万元,银行贷款360万元,内部融资占85%。

  二是农信社贷款占比高。

全市10个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8个县区在银行有贷款,贷款余额22231万元,且主要由农信社提供。

如平桥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有62%从农信社获得,24%从农行获得,12.5%从农发行获得;

从邮储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机构获得的资金比例仅在1%~3%。

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盈利水平低,贷款到期偿付较难得到保障。

根据农村信用社系统对专业合作社贷款质量的统计,截至2012年6月底,不良率为7%。

  三是政府扶持资金投入多。

全市10个县区中有9个县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入扶持资金,总额为11337万元,占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总额的13.89%,同时,政府还出台多项税收减免政策和激励措施,仅2011年就累计为30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税收4772.9多万元,支出表彰奖励资金近千万元。

  四是民间借贷有所抬头。

在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制约下,多数社员选择民间借贷。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10个县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存在民间借贷现象,借款总额大约1.7亿元,单个社员借贷规模在3万~10万元不等,期限长则1~2个月,短则十几天,利率大多是固定的,年息以2分到3分居多。

  融资难题

  自身因素导致融资困难

  一是“经营管理缺失”达不到银行信贷要求。

信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是在2008年后成立,由于多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民间团体,普遍存在规模小、制度不健全、成员权利义务不明、市场竞争经验不足、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

有些合作社登记设立后,无生产、办公场所,很少组织活动,也没有任何经济业务和服务内容,经营管理缺失,有的借助套取国家的资金和优惠政策,成立“空壳合作社”、“虚假合作社”。

上述情况直接影响了银行的信贷投放支持。

  二是“抵押品和担保措施”达不到银行信贷要求。

合作社一般无固定资产,办公、营业场所大部分为租赁方式,即使规模较大的合作社有加工或收购的经营场所,但因地处农村,抵押品变现难度大,有效抵押资产不足。

所经营的农产品、畜牧、林木等财产的流动性太强,加上其弱质特性,受自然风险和市场经营风险影响较大,无法作为贷款抵押。

  三是“管理不规范财务不健全”达不到银行信贷评级标准。

多数合作社财务体制不健全,法人治理机构不完善,部分合作社连基本的财务报表都没有,有的合作社即使建立了财务制度,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差,给银行业机构信用评级带来困难。

  银行机构不能有效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

  一是市场目标制约。

大型银行主要目标是争夺大规模和具备抗风险能力的资源,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规模小、抗风险弱、承贷主题不明确,无法提供足值有效地担保抵押、经营能力实力不强、组织管理松散。

这种金融服务的方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贷款需求相差大,造成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关系的断裂与不协调。

  二是考核导向制约。

银行机构绩效考核仍然普遍存在重自身效益轻社会效益、重即期利益轻长远发展、重存贷规模轻发展质量的考核导向,迫使基层银行机构经营行为短期化,急功近利,缺乏培育、挖掘农村金融市场的环境、动力和耐心。

  三是创新能力制约。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既缺乏创新激励机制、工作机制,也没有创新计划和创新团队;

既没有金融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缺少支持业务创新的经营和风险数据积累,也无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量身定做融资产品。

  基层政府财力弱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帮扶还需加大力度

  近年来,信阳市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出台一系列的鼓励政策和帮扶措施,如: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实行用地优惠、加强人才支持等,对信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帮扶意识仍需加强。

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干部不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属性、法律地位、发展规律不熟悉,甚至不清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缺乏支持、扶持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政府相关部门缺乏统筹协调,形不成帮扶合力。

  二是出台优惠政策有限。

虽然市、县政府对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资金奖励,但是由于地方财政资金不够宽裕,致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扶持资金难以满足需求,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最需要的金融支持、税收支持优惠政策都没有完全到位。

也没有针对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银行业机构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一定程度影响了银行业机构的积极性。

  三是部分政策落实不力。

在用电、用水、用地、绿色通道、人才支持等方面,扶持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从而阻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对策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夯实自身发展基础。

一是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合作社要以准法人来要求和规划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市场管理。

二是制定一套公平且高效的利润分配机制,明晰社员在合作社中的经济权益,确保内部稳定和凝聚力。

三是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创造条件吸引人才,提高专业化程度。

四是眼光要长远,走产业化、品牌化的道路,支持产业相关联的合作社成立联合社,发展合作社社员,壮大实力,增加积累,为赢得更多的金融服务创造条件。

  监管部门和银行业机构要加大支持力度。

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规范发展村镇银行等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明确其“立足区县,服务三农”的功能定位,引导其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二是开发适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产品。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各银行业机构加强调研分析,适当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准入门槛。

三是合理调整授权授信制度。

各涉农银行业机构要适当下放涉农地区市县分、支行及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

四是建立激励机制与风险防控兼容的奖惩制度,鼓励涉农银行业机构信贷业务人员深入农村金融市场,挖掘潜在优质涉农客户,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

  政府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确权、法人体系的建立、经营机制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等工作,解决长期以来的不规范问题,实现合作社的高效运行。

二是积极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营销,积极向外界推介合作社产品。

引导合作社开展产品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推动产品升级和市场拓展,实现品牌化、产业化经营。

三是搭建协调会、座谈会、推介会等平台,加强协调,促进相关经济部门对合作社的了解、增强信任,实现互利共赢。

发展农村信用担保机构,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介入,建立综合性扶持体系。

四是整顿、规范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尽快将其纳入合法化、正规化运营轨道,整合涉农资金,加大投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更多资金、项目与人才支持。

五是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整合涉农资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引贷融资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需求日益多样化

笔者对我国14家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进行了实地调研。

调查发现,根据资金用途和时间长短的不同,可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分为四类:

一是短期周转性资金需求,如合作社为社员统一购买种子、化肥、农膜等生产资料。

由于合作社自身资金有限,需要通过外部融资获取大量短期周转资金。

二是长期建设性资金需求。

合作社发展壮大过程中,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农机具购置、土地流转、基地建设以及办公场所和培训设施建设等。

三是功能拓展性资金需求。

当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其业务功能便逐渐由最初单一的生产技术服务和统购统销,向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销售及品牌建设等环节延伸,以实现农产品附加值的提升,而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产生大量资金需求。

四是社会服务性资金需求。

这部分资金需求主要包括合作社开展技术培训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资金互助,以及社员维权等社会性服务所产生的资金需求。

如定期或不定期的聘请专家举办技术培训,引进农作物和畜禽新品种、新技术,聘请律师开展法律咨询等。

调查显示(见表1):

14家受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领域主要集中在原材料购买,基地和办公场所建设以及人员工资等三方面,合计占资金需求总额的83.73%。

其中,短期周转性的原材料采购资金需求为223.9万元,占资金需求总额的5.24%。

长期建设性资金需求为939.1万元,占资金需求总额的23.32%。

功能拓展性资金需求总额为978万元,占资金需求总额的24.28%;

而14家合作社中开展加工和商标注册的合作社仅有3家,但大部分合作社均表示有开展农产品加工和品牌营销的需求,由此所产生的聘请技术人员资金需求达到589万元,占资金需求总额的14.62%,这说明资金不足制约了合作社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引进。

社会服务性资金需求总额为87.5万元,主要是新品种和新技术引进、人员培训支出两方面,占资金需求总额的2.16%。

以上分析表明,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仍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以简单的统购统销为主,其对加工、科技、文教、法律等功能拓展和社会服务方面的资金需求较少。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度较大

从融资需求的迫切程度来看,1家合作社负责人认为非常迫切,1家认为比较迫切,3家认为不迫切。

从对融资难易程度的认知来看,有6家合作社认为非常难,6家认为不容易,只有2家认为相对较容易。

融资需求并不迫切和认为融资“较容易”的合作社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合作社发起成立资金互助社,专门为合作社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如北京绿菜园蔬菜专业合作社和河北省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都成立了资金互助社来为合作社的资金需求提供支持。

二是合作社依托于大股东或者企业,通过外部注资的方式获得资金。

如北京亦庄常新种植专业合作社主要通过理事长与核心成员自行出资解决。

但总体而言,随着产业链的延伸,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日益迫切,但融资难度较大。

从融资渠道来看,除内部积累以外,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部资金供给包括财政项目资金、各类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社会捐赠以及向企业和个人借款等。

调查发现,当前合作社内部融资额度较小,外部融资难度较大。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扶持“面小钱少”,难以满足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

从23年起,国家财政部设立了“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在全国选拔发展较好的示范性合作社给予财政支持。

同时,国家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承担国家涉农项目政策意见,明确提出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适合承担的项目都应该将合作社纳入到涉农项目的建设承担主体范围中来,且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从23年至今,中央财政已经划拨2多亿元财政扶持资金,国家农业部的示范项目资金也达2亿多元。

与此同时,在中央财政的带动下,地方各级政府也安排了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合作社发展。

但由于财政投入有限和合作组织众多,受政府资助的合作社数量不到全国总数的2%,且这些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和开展技术培训等,而专门用于对金融支持合作社的贴息项目较少,影响了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积极性。

如受访的14家合作社均没有受到政府财政项目资助。

二是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十分有限。

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商业性、政策性和合作性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存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供给体系。

从统计数据来看,截至21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11.77万亿元。

其中,农村各类组织贷款余额为6415.6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仅为1.3%;

农户贷款余额为2643.3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为5.1%,金融机构面向农户和合作组织的贷款比重十分低下。

同时,从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贷款对象来看,也很少涉足合作。

组织贷款业务。

如农业发展银行主要定位于以粮棉油收购、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发展等中长期贷款业务,国家开发银行传统的涉农业务主要是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和农产品市场建设等,农业银行的基本服务对象倾向大企业,邮政储蓄银行涉及合作组织的信贷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放款对象也以农村中小企业为主。

受访的14家合作社中,仅有北京西红寺种植合作社获得村镇银行担保贷款55万元、邮政储蓄银行“农户小额联保贷款”22万元;

辽宁铁岭县东山龙须菜中药材开发专业合作社通过政府担保,以合作社21间房产做抵押,获得信用社8万元贷款。

这两家合作社所获金融机构贷款占合作社融资总额的比重仅为7.14%。

三是内部融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但融资额度较小。

在外部融资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合作社一般通过成员缴纳会费、股金以及提取盈余公积金等方式进行自有资金的筹集和积累。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规定农民入社要有一定出资,但并未规定出资限额,也未限定出资方式。

在实践中,合作社为吸引农民入社,一般对农户出资额要求不高,因而社员出资额普遍偏低。

同时,由于市场化运营能力有限,绝大部分合作社的经济实力不足,致使公积金的提取受到限制。

虽然如此,但由于外部融资困难,内部融资仍然是合作社最便捷、最可靠的渠道。

如14家合作社中,有1家主要依靠社员集资来解决资金需求,内部融资占融资总额的71.43%。

北京绿菜园蔬菜专业合作社、山东冠县万顺合作社和河北遵化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主要依靠资金互助社融资,占融资总额的21.43%,但资金互助也仍属于农村内源性融资的一种模式。

对融资渠道选择意向的问卷调查显示,5家合作社负责人希望获得政府支持,4家合作社希望获得金融机构贷款,1家合作社选择民间借贷,4家合作社希望借助内部融资或成立资金互助社。

这说明虽然外部融资难度较大,但由于内部融资额度较小、资金互助社尚处于发展初期,大多数合作社仍希望通过政府、金融机构等外部渠道来解决发展资金需求难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原因

外部融资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意义重大。

出于风险规避和追逐利润的考虑,金融机构既缺少向合作社发放贷款的意愿,也没有设计出符合合作社实际情况的信贷产品,致使其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难以达到金融机构的放款要求。

调研发现,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规模较小,且内部管理松散,运营模式落后,一旦经营不善就无法偿还贷款,形成金融机构的坏账。

尤其是在财务管理方面,因难以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致使金融机构无法对其进行真实的资信评估。

同时,部分合作社根本没有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其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财政扶持和享受其他利好政策,因而金融机构不敢轻易向合作社发放贷款。

二是政府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力度不够。

在合作社盈利能力低下的初期,金融机构要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就必须容忍诸多风险的威胁,其盈利目标与支持合作社发展的社会责任便自相矛盾。

只有通过政府协调和支持才能处理好这种矛盾,进而实现双赢。

但调研情况显示,许多地方政府既没能在二者之间发挥沟通协调的功能,也没能给予金融机构一定的财税补贴和政策担保,使得金融机构不愿冒险为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

同时,国家扶持合作社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也不够。

如国家规定政府对农民及合作组织参加农业保险给予补贴,但调研发现许多地方并没有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致使农业保险在帮助合作社化解风险方面的功能缺失。

三是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模式脱离农村现状,且缺乏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求的金融产品。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核心基点:

一是以会计记录信息为依据产生的信用评级标准,二是贷前的融资抵押担保政策。

据此,金融机构只能对享有民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提供信贷,借款主体还要提供两年以上的会计报表,如办理抵押贷款,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证明。

29年,中国银监会、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

但根据现有评定办法和评级标准,如坚持以会计报表和基础资料进行信用评级,则大部分合作社很难达到获得贷款所要求的信用级别。

受访合作社中,仅有2家参与过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分别是北京西红寺种植专业合作社被邮政储蓄银行评为“信得过单位”,山东冠县万顺合作社被评为“AAA级单位”。

与此同时,合作社特殊的组织形式及其面临风险的多样性客观上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新的、可分散风险的金融产品。

但实际上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都是传统抵押贷款业务,缺乏适合合作社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如农村土地、厂房、机械设备、林地等固定资产均不能作为有效抵押物品。

受访的14家合作社虽然都没有借款不还的不良记录,但大多数未能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品”。

四是农业担保公司帮助合作社融资的功能缺失。

在内部融资能力有限,外部融资渠道又不畅的情况下,蓬勃兴起的农业担保公司成为合作社融资的另一平台。

但调研结果显示,目前担保公司担保费用普遍较高,合作社难以承受;

且由于合作社主营业务和经营状况千差万别,担保公司缺乏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加上合作社缺失有效抵押物品,政府也缺乏鼓励担保公司支持合作社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致使担保公司并不愿意为合作社进行担保。

如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螺峰山茶专业合作社曾想找当地农业担保公司担保融资,但因担保公司从未接触过合作社担保业务,不愿为合作社进行担保。

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的思路与对策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融资难既有自身原因,也有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一些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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