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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墙件间距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6.3

剪刀撑间距

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6.6.5

横向斜撑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4.2

架体拆除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分段拆除高差大于2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5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4

扣件质量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9.0.1

持证上岗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9.0.4

钢管打孔

钢管上严禁打孔

9.0.5

架体荷载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

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9.0.7

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安全使用

在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当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JGJ

162

︱2008

5.1.6

杆件长细比

1、受压构件长细比:

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

拉条、缀条、斜撑等联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2、受拉构件长细比:

钢杆件不应大于350:

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6.1.9

支撑立柱安装构造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和板的立柱,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

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

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

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

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

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

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

无处可顶时,应于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

50mm木条或25mm×

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

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

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

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用铁钉钉牢。

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用两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6.2.4

扣件式

钢管支撑立柱安装构造

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5、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

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的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

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

~60°

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

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

166

3.2.4

下碗扣

采用钢板热冲压整体成型的下碗扣,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要求,板材厚度不得小于6mm,并应经600-650℃的时效处理。

严禁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

3.3.8

底座与托撑

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

3.3.9

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少于6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

5.1.4

受压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230,受拉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350。

6.1.4

双排脚手架首层立杆应采用不同的长度交错布置,底层纵、横向横杆作为扫地杆距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于350mm;

严禁施工中拆除扫地杆,立杆应配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

6.1.5

外架斜杆设置

1、斜杆应设置在有纵、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上;

2、在封圈的脚手架拐角处及一字形脚手架端部应设置竖向通高斜杆;

3、当脚手架高度≤24m时,每隔5跨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

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每隔3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

斜杆应对称设置;

4、当斜杆临时拆除时,拆除前应在相邻立杆间设置相同数量的斜杆。

6.1.6

外架斜杆

设置

1、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扣接点距碗扣节点的距离宜≤150mm;

当出现不能与立杆扣接时,应与横杆扣接,扣件扭力矩应为40-65N·

m;

2、纵向斜杆应在全高方向设置成八字形且内外对称,斜杆间距不应大于2跨。

6.1.7

外架连墙杆设置

1、连墙杆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呈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

2、每层连墙件应在同一平面,其位置应由建筑结构和风荷载计算确定,且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5m;

3、连墙件应设置在有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处,当采用钢管扣件做连墙件时,连墙件应与立杆连接,连接点距碗扣节点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连墙件应采用可承受拉、压荷载的刚性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

6.1.8

外架水平斜杆设置

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顶部24m以下所有的连墙件层必须设置水平斜杆,水平斜杆应设置在纵向横杆之下。

6.2.2

模板支撑斜杆设置

1、当立杆间距大于1.5m时,应在拐角处设置通高专用斜杆,中间每排每列应设置通高八字形斜杆或剪刀撑;

2、当立杆间距小于或等于1.5m时,模板支撑架四周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

中间纵、横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5m;

3、剪刀撑的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60°

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

模板支撑

水平剪刀撑

当模板支撑架高大于4.8m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

7.2.1

基础验收

脚手架基础必须按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基础承载力要求进行验收。

7.3.7

连墙件设置

连墙件必须随双排脚手架升高及时在规定位置处设置,严禁任意拆除。

7.4.6

连墙件拆除

连墙件必须在双排脚手架拆到该层时方可拆除,严禁提前拆除。

架体基础

严禁在脚手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建筑

施工

承插

型盘

扣式

钢管

支架

安全

技术

规程

231

︱2010︶

3.1.2

插销连接

插销外表面应与水平杆和斜杆杆件端扣接头内表面吻合,插销连接应保证锤击自锁后不拔脱,搞拔力不得小于3KN。

可调托座安装

模板支架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或双槽钢托梁的悬臂长度严禁超过650㎜,且丝杆外露长度严禁超过400㎜,可调托座插入立杆或双槽钢托梁长度不得小于150㎜。

9.0.6

严禁在模板支架及脚手架基础开挖尝试影响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

拆除的支架构件应安全地传递至地面,严禁抛掷。

128

︱2010

6.1.2

门架型号

不同型号的门架与配件严禁混合使用。

6.3.1

外架剪刀撑

门式脚手架剪刀撑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门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下时,在脚手架的转角处、两端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外侧立面必须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当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m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3对于悬挑脚手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6.5.3

外架连墙件

在门式脚手架的转角处或开口型脚手架端部,必须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且不应大于4.0m。

6.8.2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搭设场地必须夹带坚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土应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2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7.3.4

连墙件

门式脚手架连墙件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

2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用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

拆除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杆件必须按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拆除;

3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

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加设临时拉结。

材料传运

门架与配件应采用机械或人工运至地面,严禁抛投。

9.0.3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作业层严禁超载。

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泵管、年糕平台等固定在门式脚手架上。

在门式脚手架使用期间,脚手架基础附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9.0.8

满堂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交叉支撑和加固杆,在施工期间禁止拆除。

架体防火

在门式脚手架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护。

作业警示

搭拆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作业时,必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作业人员入内。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183

︱2009︶

3.0.1

可靠性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架体及附着支承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防坠落装置必须灵敏、制动可靠,防倾覆装置必须稳固、安全可靠。

7.1.1

防坠落装置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的每个机位必须设置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的制动距离不得大于80mm。

附着支撑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在升降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承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8m或1/4架体高度;

在使用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承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6m或1/2架体高度。

范︵JGJ

202

4.4.2

提升架

结构构造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体高度不得大于5倍的楼层高度;

架体宽度不得大于1.2m;

3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得大于7m,折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面三刀主框架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5.4m;

4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m;

且不得大于跨度的1/2;

5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得大于110m3。

4.4.5

支承结构

附着式支承结构应包括附着支座、悬臂梁及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

2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3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4附墙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两个或应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并不得小于10㎜,垫片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

100㎜×

10㎜;

5附着支座支承在建筑物上连续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且不得小于C10。

提升架荷载

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4.5.1

安全装置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

4.5.3

脚手架类别

制动距离(㎜)

整体式升降脚手架

≤80

单片式升降脚手架

≤150

4防坠落装置应具有防尘、防污染的措施,并应灵敏可靠和运转自如;

5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6钢吊杆式防坠落装置,钢吊杆规格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φ25㎜。

吊篮支撑点

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

5.4.7

吊篮前支架

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吊篮配重件

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

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

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

5.5.8

吊篮内人员

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个。

6.3,1

外挂防护架

在提升状况下,三角臂应能绕竖向桁架自由转动;

在工作状况下,三角臂与竖向桁架之间应采用定位装置防止三角臂转动。

6.3.4

每一处连墙件应至少有2套杆件,每一套杆件应能够独立承受架体上的全部荷载。

6.5.1

防护架的提升索具应使用现行国家标准《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规定的钢丝绳。

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12.5㎜。

6.5.7

当防护架提升、下降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建筑物内或相邻的架体上,严禁站在防护架上操作;

架体安装完毕前,严禁上人。

防护架在提升时,必须按照“提升一片、固定一片、封闭一片”的原则进行,严禁提前拆除两片以上的架体、分片处的连接杆、立面及底部封闭设施。

在每次防护架提升后,必须逐一检查扣件紧固程度;

所有连接扣件拧紧力矩必须达到40Nm~65Nm。

7.0.1

专项施工方案

工具式脚手架安装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7.0.3

专业承包资质

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工具式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并应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总包、分包或租赁等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8.2.1

吊篮验收

高处作业吊篮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GB

19155

︱2003

5.2.2

制动距离

吊篮制动器必须使带有动力试验载荷的悬吊平台,在不大于100㎜制动距离内停止运行。

5.2.3

上下限位

吊篮必须设置上下行程限位装置。

5.2.4

钢丝绳

吊篮的每个吊点必须设置2根钢丝绳,安全钢丝绳必须装有安全锁或相同作用的独立安全装置。

在正常运行时,安全钢丝绳应顺利通过安全锁或作用相同的独立安全装置。

5.2.6

手动滑降装置

吊篮必须设有在断电时使悬吊平台平稳下降的手动滑降装置。

5.2.7

抗倾覆力矩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吊篮悬挂机构的抗倾覆力矩与倾覆力矩的倾覆力矩的比值不得小于2。

5.2.8

钢丝绳吊点距悬吊平台端部距离应不大于悬吊平台全长的1/4,悬挂机构的抗倾覆力矩与额定载重量集中作用在悬吊平台外伸段中心引起的最大倾覆力矩之比不得小于1.5。

5.3.5

吊篮中承受静力试验载荷时,制动器作用15min,滑移距离不得大于10mm。

传动系统

提升机传动系统在绳轮之前禁止采用离合器和摩擦传动。

制动器

提升机必须设有制动器,其制动力矩应大于额定提升力矩的1.5倍。

制动器必须设有手动释放装置,动作应灵敏可靠。

闭锁装置

手动提升机必须设有闭锁装置。

当提升机变换方向时,应动作准确,安全可靠。

安全锁

安全锁或具有相同作用的独立安全装置的功能应满足:

a)对离心触发式安全锁,悬吊平台运行速度达到安全锁锁绳速度时,即能自动锁住安全钢丝绳,使悬吊平台在200㎜范围内停住;

b)对摆臂式防倾斜安全锁,悬吊平台工作时,纵向倾斜角度不大于8度,能自动锁住并停止运行;

c)安全锁或具有相同独立安全装置,在锁绳状态下应不得有任何下滑现象。

安全锁试验

安全锁承受静力试验荷载时,静置10min,不得有任何滑移现象。

标定期

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得大于一年。

安全系数

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9。

其值按公式(3)计算:

n=S1a/W;

式中:

n-安全系数;

S1-单根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

a-钢丝绳根数;

W-额定载重量、悬挑平台自重和钢丝绳自重所产生的重力之和。

安全钢丝绳

安全钢丝绳必须独立于工作钢丝绳另行悬挂。

绝缘电阻

带电零件与机体间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2MΩ。

电气保护装置

电气系统必须设置过热、短路、漏电保护等装置。

急停按钮

悬吊平台上必须设置紧急状态下切断主电源控制回路的急停按钮,该电路独立于各控制电路。

急停按钮为红色,并有明显的“急停”标记,不能自动复位。

80

91

2.0.7

高处作业防护措施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0.9

防护棚

搭拆警戒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

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3.1.1

临边高处作业防护措施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

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

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3.1.3

临边防护栏杆搭设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

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

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3.2.1

洞口防护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

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3.2.2

洞口防护措施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四、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八、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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