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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机场质量管理办法

中铁建设集团.海南分公司

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贵宾航站楼项目经理部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贵宾航站楼工程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员工在施工生产中的质量意识,大力减少各类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实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机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结合三亚凤凰机场贵宾航站楼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建设集团、海南分公司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贵宾航站楼项目经理部各施工单位及与工程相关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章质量方针和项目质量目标

第三条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科技兴业,强化管理,建造满意工程,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项目质量目标

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竣工文件真实可靠、规范整齐,实现一次验交合格;

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3开通验收速度满足设计速度目标值;

4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桥梁、站房等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5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减少一般质量事故,努力克服质量通病。

第三章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副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责任人为组员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并积极开展各相关活动。

组长:

项目经理常付杰

副组长:

质量负责人曹志永.余家海

成员:

专职质检员,及相关部室

第六条项目部现场技术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施工队必须成立以队长为组长的质量管理小组,并在进入现场当天报安质部备案。

第四章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八条项目经理质量责任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

1、审定本工程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确定项目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根据项目质量计划配置质量管理资源。

2、组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在本项目持续、有效运行。

3、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办理工程正式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并逐级上报;组织各参建单位做好档案移交和存档工作;组织做好质量回访工作。

4、参加定期大型工程质量检查评比,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及文件对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奖惩。

5、重视和支持质量管理部门人员正常行使技术质量否决权。

第九条总工程师质量责任

总工程师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对项目工程质量负技术领导责任。

1、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现场管理和质量控制,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编制科学、合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保证有效实施;协调质量与工期、技术方案、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组织召开现场例会,落实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方案。

2、组织并领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

3、积极应用“四新”技术。

4、审核处理质量问题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指导开展创优活动。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指导开展质量攻关活动,并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指导分析原因及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6、主持质量事故分析会,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四不放过”(即:

查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找不出责任者不放过,拿不出解决办法不放过,落实不到人不放过)原则审批处理办法。

7、掌握工程质量情况,对违反施工程序和操作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有权随时制止,并提出处罚意见。

8、组织并参加定期质量检查工作。

参与本标段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项目副经理质量责任

项目副经理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对质量管理负责。

1、协助项目经理搞好质量管理,参与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支持质检员工作。

2、在抓施工生产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质量管理制度。

3、监督技术交底落实情况。

4、经常检查施工现场,发现质量隐患及时处理。

5、发生质量事故立即上报并参与调查处理。

6、重视和支持质量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正常行使技术质量否决权。

第十一条项目安质部质量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部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规程、规范、标准和各项制度。

2、开展保证工程质量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开展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

3、收集和整理施工资料,做好工程质量建档工作。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质量部门报告质量情况和质量报表,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4、主持评定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工程部的质量责任

1、工程部负责审批咨询大纲(如果有)、组织施工图审核、审批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等具体工作;再组织编制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同时编制质量保证措施;审定各施工队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同时审定其质量保证措施,并督促实施。

2、负责创优规划、评定和申报优质工程,总结交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通报施工队的质量情况,提出改进质量管理的措施。

3、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并参加定期与不定期的质量检查评比,提出检查方案、评比标准和评比办法,提出奖惩办法,下发质量检查通报。

4、组织工程验收,检查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内业资料,保证真实准确。

5、负责对申报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审查签证。

对违反施工程序及操作规程等影响质量的行为及时制止。

6、不定期检查施工质量、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情况及质量计划、创优规划的落实情况。

对不按施工规范及有关规程要求施工的要提出纠正,必要时可签发《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遇有严重影响质量情况,有权责令停工或返工,或处以罚款。

7、其他质量责任按项目部《工程部管理办法》和《测量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保障部质量责任

1、保障部负责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进货检验和试验(试验室配合)工作,保证施工所用原材料满足规定要求,并收存相关质量证明资料及物资设备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甲控、自购物资的质量、准入证、合格证等。

2、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考核,做好验工计价工作,对质量不合格产品不与验工签证、施工、监理单位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组织检查合同履约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试验室质量责任

按项目部《工程试验管理办法》中的职责执行。

第十五条施工队队长质量责任

施工队队长是施工操作的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对本施工队施工的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

1、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质量教育,领导质量管理小组的工作,组织职工参加创优活动。

2、组织各工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措施等进行施工,并经常督促检查。

3、随时掌握工程进度和质量状况,认真贯彻各种技术措施,督促自检,参加项目部组织的质量检查、评定工作。

4、对违反操作规程、质量低劣工程,必须进行改正或返工,对发生的质量事故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和袒护。

5、对验交工程质量赔款承担经济责任。

6、对项目部质检人员提出的正当质量要求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质检员质量责任

各质量检查人员对施工质量有直接监督、检查、把关的责任。

1、监督检查各施工队伍及人员对国家颁发的有关保证质量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制定的规章、规则、制度、措施等的贯彻执行。

2、参加工程开工前检查,质量定期、不定期以及施工过程的经常性检查,并对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3、制定有关保证质量的措施,参与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并签证,参加工程质量检查,竣工预验及验收交接工作。

对工程质量优劣提出具体意见。

4、审定已完工程质量、签证验工计价。

5、对不按施工规范要求施工的要提出纠正,必要时可签发《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遇有严重影响质量情况,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经理或总工报告,有建议处罚权。

6、质检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如发现以下情况,要追究其责任:

①发现损害质量的情况不加制止,因而酿成质量事故者;

②未认真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或工作不负责任而酿成事故者;

③发现质量事故后,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袒护者;

④工作中不能严于律已,接受施工队请客、送礼。

7.岗位工人质量责任

⑴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质量技术规范和各项制度,有权利亦有义务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

⑵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取得作业资格,持证上岗,严禁将自己的工作交给未经培训的人员操作。

第五章工程质量检查与考评制度

第十七条定期质量检查制度

项目部每月由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一次质量检查。

检查前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

1、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验标”的要求;

2、各质量资料是否齐全(如分部分项验评表、隐蔽工程检查证等);

3、质量管理制度和组织是否健全;

4、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情况,是否有成果;

5、前次提出的质量问题是否纠正。

检查后,及时通报表彰好的施工队和好的作法,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并向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年终时颁发奖状和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同时,对工程质量差的队伍除进行通报批评外,并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并且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找准主要原因,列项并限期消项。

检查后应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并跟踪验证直至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不定期质量检查制度

不定期检查由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主要是针对确定的重难点工程、创优项目等进行质量检查和有关质量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并协助项目部解决有关质量难题。

第十九条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1、凡施工过程中隐蔽的工程,均应经质检人员检查并签证,方准隐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对需要进行隐蔽的工程,未经质检人员检查自行覆盖隐蔽者,应揭盖补验。

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各施工队负责。

3、隐蔽检查要及时,先由施工队质检人员自检合格后,备齐有关资料后报质检工程师复检、监理工程师终检签证。

4、地质不良的基础工程在监理工程师签认后应尽快施工封闭,逾期地基承载力发生变化,应重新检查。

5、检查中如发现地质与设计不符,现场技术人员应及时作好记录,严格按业主颁布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材料检查制度

所有的工程材料均要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地材在确定材料之前经试验部门检查鉴定合格后,按照所需要的规格标准进料,任何人不得凭经验擅自确定材料规格标准。

第二十一条质量情况报告及总结

1、安质部负责上报“工程质量报表”,每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向公司安质环保部上报工程质量快报。

其内容为:

汇总各上级统计报表数字,简要分析本单位质量管理活动情况,工程质量的典型事例,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方面的动态、成果、经验和主要问题。

2、质量专题总结:

工程部每半年和年终写出质量总结,总结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经项目经理审签,每年六月底及年底以正式文件上报公司安质部。

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考评制度

一、工程质量综合考评程序

1、考评前,工程部根据本办法及工程进展情况制定质量检查及考评方案,报项目经理审批后,组织质量检查。

2、质量检查2天后,工程部书面提出检查结果及各队质量考评意见,向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作出汇报。

3、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根据检查结果,结合各日常质量检查情况审定质量考评意见。

4、由工程部及时将结果通报给各施工队,根据奖罚条款对有关单位进行奖罚。

二、综合考评的主要内容

1、工程实物质量检验评定指标的达标情况。

2、现场施工管理。

3、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质量检验评定的程序和组织

一、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队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后报项目专职质检工程师检验。

二、单位工程质量由项目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定,经项目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检查核定,达到验收标准后准予验交。

第二十四条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

工程部对有关质量管理人员、质检人员制定培训计划,这些人员要做到保持相对稳定,同时要做好定期再培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质量回访制度

工程项目存在时,项目部进行质量回访;解散后,向公司安质部移交有关质量回访手续。

第二十六条开展QC小组活动

项目部成立QC活动小组并及时开展QC活动,及时总结QC成果。

第二十七条劳务使用制度

项目部按照公司《外部劳务招标办法》及公司《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使用劳务队伍。

第二十八条工程计量必须按照计划部《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程序进行,未经过质量检验或未经项目经理、各相关主管签字的工程项目,不予计量。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返工的、因施工错误或处理质量事故增加的工程量、未按变更程序办理手续或擅自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不予签证和计价。

第三十条竣工检查内容及要求

1.核对各部尺寸、完成数量及质量是否符合合同和设计、施工规范、验标要求。

2.各种规定的竣工资料是否齐全达标。

3.复查质量评定记录,核定质量等级,如发现问题,列项处理,限期完成。

第六章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一般质量事故,项目部在每月工程质量报表中填写,写明地点、事故原因、损失情况上报公司。

第三十二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施工队必须在最短时间内用电话报告项目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项目部应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工程质量事故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工程项目名称、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

3.发生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三条质量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部组织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质环保部备案。

对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请公司成立事故调查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做到:

⑴发生质量事故,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损失情况和原因;

⑵组织技术鉴定;

⑶查明事故主要责任者及事故性质;

⑷提出工程处理的方案;

⑸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⑹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⑺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处理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并提出书面报告。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大小给予处理,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者,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项目部质检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

工作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碰硬,任劳任怨,正确行使职权,尽职尽责。

如有违反,由主管部门追究责任,并给予1000~2000元的罚款或撤销其质量检查资格,收缴质量检查证,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质量保证主要措施

第三十六条思想保证

首先,项目部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工作指导思,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其次,经常进行全员质量教育。

全体员工是否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和抓好工程质量工作的事业心,是成功地进行质量管理的决定性条件。

各部室应大力加强质量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质量意识的全员教育,进一步强化全员的质量意识,使广大员工充分认识到工程质量是关系到项目信誉和前途命运的大事。

第三十七条组织保证

首先项目部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全面管理项目质量工作;其次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再次,做好质检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工作;最后要将经验及战果应用于实践,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第三十八条制度保证

要严格按照《测量管理办法》、《工程试验管理办法》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西客站第一标段项目经理部工程部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九条技术保证

严格执行设计施工,执行有关《施工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指导书》,切实履行自检、互检、交接检的三检制度,把不合格消灭在初始或萌芽状态。

第四十条经济保证

项目部工资分配办法中已将质量与绩效工资挂钩,经项目主管领导考核后兑现奖惩。

第八章验工计价

第四十一条验工计价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各施工队应于每月25日前上报截止到25日的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以便项目部工程部核对,未经质量检查、质检工程师签证的或经检查不合质量要求工程项目和数量,不予计价、拨款。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者,不予签证和计价

1、工程质量不合格须返工或待处理者(含砼、砂浆及填土密实度未按规定进行试验、无试验报告而未判断其质量状态者)。

2、因质量不合格构成事故,未按规定呈报尚未处理者。

3、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质量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

4、隐蔽工程未经检查签证者。

5、成品、半成品、设备没有试验鉴定资料或出厂合格证,原材料未经试验鉴定确认合格者。

6、未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手续或擅自变更设计者。

7、最终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已计价的,在以后的计价中予以扣除。

第九章工程质量事故

第四十三条凡因施工错误、测量错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不按设计和规范、规程的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安位置错误,不符合设计要求,达不到《验标》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视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两类。

一、重大质量事故

凡因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报废,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均属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二、三级略)

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死亡2人以下;

3、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

经整修质量达到合格,返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5千元以上者。

三、工程虽未完全达到设计要求,但经验算能满足使用条件;质量不良,整修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下者,列为质量问题。

四、在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责任的质量事故,应由项目部召开会议,设计部门参加,共同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处理。

在明确各方责任后,共同签认《工程质量事故表》按规定上报。

第四十四条事故报告

一、项目部建立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安质部填报《工程质量报表》中的质量事故栏,上报公司安质环保部。

二、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应采用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持现场不被破坏至处理完毕。

三、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项目部立即用电话或传真报告公司安质环保部、建设单位,三天内提出书面《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逐级上报。

报告内容见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事故处理

重大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组织调查处理,部建设管理司派员参加。

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组织调查处理。

项目经理部根据发生质量事故的等级分别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全过程。

处理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书面报告。

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处理,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的重大质量事故者,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工程质量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领导要加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发生了事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上报时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者。

2、事故发生后,自行修改变更设计或使用其它掩饰手段不如实上报者。

3、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4、砼、砂浆检查试件强度不合格未上报或不按规定进行试验者。

第十章工程质量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项目经理部对质量管理工作突出的个人视情节程度给予500~2000元奖励,同时对发现问题不报或谎报的责任人视情节程度处以1000~3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施工队当月(每年)未发生质量事故或未出现质量事故隐患,由施工队提出申请,经项目经理审批,给予当月3000元奖励。

第四十九条项目经理部对所属各队提出的质量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而在技术交底中已经明示的,视情节程度处予200~2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质量检查奖罚办法

施工队内业、现场质量综合评分奖罚金分配表

分值

100~95

95~90

90~80

80~70

70~60

60~50

50~40

40以下

总奖罚金(元)

3000

2000

1000

500

0

-1500

-2500

-5000

第五十二条以上奖罚涉及施工队伍的从计价款中兑现,涉及个人的从工资中兑现。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若与上级或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或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并执行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建设工程指挥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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