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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闽清县“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的实施方案
闽清县环保局
(二Ο一Ο年十一月)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海西省会中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根据《福建省关于加快生态省建设的若干规定》和《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福州市“生态市、生态县(市)、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我县开展“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和谐、宜居的海峡西岸省会中心城市的战略构想,按照省、市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和生态省、生态市建设总体战略的要求,实施生态保护、恢复和重建工程,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弘扬生态文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力争用六年时间,将闽清县建设成为生态系统健康协调,生态经济高度发展,生态城市宜居宜业,生态环境优美舒适,生态文化文明祥和,生态支撑健全有力,基础设施齐全便利,资源高效利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生态环境质量位居全市前列的生态文明县城。
三、总体安排
按照省、市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力争用五年的时间,通过全县各乡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各乡镇分批达到系列生态创建标准。
生态系列创建总体安排如下:
(一)生态县创建
2013年达到省级生态县创建标准。
2014年达到国家级生态县创建标准。
(二)生态乡(镇)创建
在2013年6月底前,本辖区内80%的乡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
在2014年6月底前,本辖区内80%的乡镇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
创建指标数:
创建13个省级和13个国家级生态乡镇。
(三)生态村创建
生态村创建以市级为主,力争创建省级和国家级。
在2013年6月底前,本辖区内开展生态创建的乡镇要完成80%的市级以上生态村创建。
创建指标数:
创建231个市级以上生态村。
四、建设重点
(一)生态县建设重点
生态县建设要突出实践性,重点是优化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节能减排,加强城乡环境保护,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传统经济向科技知识型、服务型的生态经济转型,加快构建低炭、绿色、生态、循环型产业体系。
二是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力度,加大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加强畜禽养殖、建陶等行业污染治理,不断提升环境保护能力,加快城区及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努力建设水净天蓝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
三是优化环境功能布局,加快推进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生态示范区、生态农业示范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环境良好区、风景名胜区等保护,逐步构建维护区域安全的生态格局体系。
四是坚持开发和保护相结合,加强矿产、土地、森林、能源资源保护,依靠科技推进清洁生产,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设可持续利用的生态资源保障体系。
五是大力实施“蓝天、碧水、绿园、安静、洁净”五大工程,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进程,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建设和谐优美的生态人居体系。
六是大力弘扬闽清传统文化,广泛开展生态科普活动,建立健全生态建设公众参与机制,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努力建设安全、公平、有序和文明的生态文化体系。
(二)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重点
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是实施生态创建的细胞工程,要着力解决农村发展、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问题。
一是推动生态农业发展。
以加快村镇经济发展为中心,积极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业,切实提高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加大农膜回收再利用力度,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农药使用量,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二是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
村镇要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污水处理模式,人口相对比较集中的村镇,雨、污水收集与排放宜采用合流制或截流制,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人口相对分散的村镇宜结合“一池三改”,充分利用天然沟渠、排水沟、坑塘、洼地,结合河沟整治,建设氧化塘、快速渗滤或净化沼气池技术为主的污水处理设施。
三是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集和无害化处理长效管理机制。
城区周边的村镇,生活垃圾在收集减量化的基础上可通过“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或片区处理”的模式处理处置;无法纳入城区垃圾处理系统的村镇,农村生活垃圾在简单分类、收集的基础上采用无机渣土填埋、有机垃圾堆肥等处理处置措施。
五、年度任务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工作,提升创建思路,谋划创建举措,抓住创建重点,突破创建难点。
生态县和生态乡镇创建以国家级为目标;生态村创建以市级为主,鼓励创建省级和国家级。
各年度生态创建任务如下:
2010年度创建任务:
各乡镇要成立生态创建领导小组,本年度开展生态创建的乡镇要完成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三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各乡镇街道有专(兼)职环保人员,村要指定环保专干。
全县累计完成4%的市级以上生态村、14%的省级生态乡镇、3%的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任务。
2011年度创建任务:
各乡镇要完成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累计完成33%的市级以上生态村、35%的省级生态乡镇、14%的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任务。
2012年度创建任务:
全县累计完成60%的市级以上生态村、63%的省级生态乡镇、33%的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任务。
2013年度创建任务:
全县累计完成80%的市级以上生态村、80%的省级生态乡镇、60%的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任务。
达到省级生态县(市)创建标准。
2014年度创建任务:
全县80%的乡镇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标准并获命名。
达到国家级生态县(市)创建标准。
六、考核验收
生态县:
省级生态县考核验收工作由市环保局组织初审验收后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通过省环保厅组织考核验收后予以公示、命名;国家级生态县考核验收工作由市政府组织考评后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通过省环保厅考核验收后报国家环保部申请复核并命名。
生态乡镇:
省级生态乡镇考核验收工作由市环保局组织初审验收后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通过省环保厅组织考核验收后予以公示、命名;国家级生态乡镇考核验收工作由市环保局组织初审后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经省环保厅组织考核验收后报国家环保部申请复核并命名。
生态村:
市级生态村考核验收工作由县环保局组织初审验收后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环保局通过复核及现场抽查后予以命名;省级和国家级生态村考核验收工作按省级、国家级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办法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
各乡镇要把生态创建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生态创建领导小组,加强生态创建领导,加大创建指导力度,形成“党委政府领导、人大政协监督、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创建工作机制,持续推进生态创建各项工作。
(二)健全创建机制,落实创建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生态创建体制机制,制定生态创建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将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任务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要把生态创建完成情况作为评价政府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在年终述职时应认真阐述年度生态创建完成情况,对于失职、渎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延误生态创建的单位及个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予以严肃追究。
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发展与改革部门要负责完成县级生态建设规划编制,并对各乡镇编制生态建设规划实施指导;经贸部门要负责对农村工业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推广应用,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工业集中区污染防治,陶瓷行业污染防治实施指导;爱卫办要负责对农村爱国卫生和农村改厕实施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大生态创建资金投入的编制预算;环境保护部门要负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评估、划定、规划,农村环保三级管理体系建设,环保协会建设,生态创建等实施指导;水利部门要负责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指导;卫生部门要负责对饮用水卫生合格率的监督监测实施指导;农业部门要负责对农业化肥农药控制、秸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利用、农业土壤污染治理、农村普及清洁能源和无公害、绿色及有机农业基地建设实施指导;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要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指导;建设部门要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及长效管理等实施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责对全县矿山开采和整治实施指导;林业部门要负责对村镇绿化建设实施指导。
(三)加大资金投入,实施项目带动。
各乡镇要充分利用中央和省级的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扶持资金,因地制宜积极申报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全面实施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大力促进生态创建。
各乡镇要创新生态建设投入机制,建立多元化投资融资途径,吸引社会资金投向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项目建设,要加大对财政较为困难且生态创建积极性较高地方的资金支持力度。
县、乡镇要建立生态创建专项奖励资金,专门用于本辖区生态系列创建奖励经费,建立健全创建奖励机制,对在生态创建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从2010年开始,对启动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的,在年终环保考核中给予加分;按期完成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的,市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补助;获得国家级生态县命名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补助;获得国家级生态乡镇命名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补助;获得市级以上生态村命名的,市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补助。
按期完成生态县建设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的或获得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或生态村命名的,按中央制定的“以奖代补”政策及省环保厅制定的奖励补助办法执行;对提前完成生态乡镇创建的,县财政给予一定资金的奖励补助。
(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推进创建。
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有关法律规章,严格实施环境准入制度,推进清洁生产,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污染。
要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严格信贷管理。
要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对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五)提升创建思路,推进生态文明。
各乡镇要把生态创建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实、抓好,通过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率,加强污染控制力度,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品质。
各乡镇要加大生态创建宣传和舆论导向,提高民众参与生态创建积极性,增强民众珍惜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凝心聚力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附件:
1、闽清县“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居、社区)”年度创建指标
2、省级、国家级“生态县(市)”考核标准
3、省级、国家级“生态乡(镇)街道”考核标准
4、市级、省级、国家级“生态村(居、社区)”考核标准
附件1
闽清县“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居、社区)”年度创建指标
(一)“生态乡(镇)街道”年度创建指标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国
家
级
省
级
国
家
级
省
级
国
家
级
省
级
国
家
级
省
级
国
家
级
省级
-
雄江镇
雄江镇
桔林乡上莲乡省璜镇
桔林乡上莲乡省璜镇
梅溪镇东桥镇坂东镇云龙乡
梅溪镇东桥镇坂东镇云龙乡
三溪乡池园镇
金沙镇白樟镇
三溪乡池园镇
金沙镇白樟镇
梅城镇
白中镇
塔庄镇
下祝乡
(二)“生态村(居、社区)”年度创建指标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市级以上
市级以上
市级以上
市级以上
市级以上
梅城镇
2
梅溪镇
6
7
4
云龙乡
3
3
2
白樟镇
4
5
2
金沙镇
5
6
5
白中镇
4
5
2
池园镇
5
6
5
上莲乡
2
5
6
3
坂东镇
7
8
8
三溪乡
4
4
2
塔庄镇
7
8
5
省璜镇
3
7
8
5
雄江镇
3
4
4
1
东桥镇
6
6
6
桔林乡
4
4
2
下祝乡
6
6
6
注:
2010年创建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居、社区)指标按年初制定的创建计划开展。
附件2
省级、国家级“生态县(市)”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制订生态县(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同级人大或政府审议、颁布实施,形成地方政府牵头、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创建工作格局;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法规、规章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2、建有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达标排放,污泥得到妥善处理处置;建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达到无害化要求;妥善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两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4、申报国家级生态县(市)的,辖区内80%的乡(镇)街道应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街道考核标准。
申报省级生态县(市)的,辖区内80%的乡(镇)街道应达到省级生态乡(镇)街道考核标准。
二、省级、国家级“生态县(市)”建设指标
序
号
指标名称
单位
国家级标准
省级标准
1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
万元
≤0.9
≤1.2
2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60
≥50
3
森林覆盖率
%
山区
≥75
≥75
丘陵区
≥45
≥45
平原地区
≥18
≥18
4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山区及丘陵区
≥20
≥20
平原地区
≥15
≥13
5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达到功能区标准
6
水环境质量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7
噪声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达到功能区标准
8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GDP)
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COD)
<3.5
<4.5
二氧化硫(SO2)
<4.5
<5.5
9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80
≥70
工业用水重复率
≥80
≥50
10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0
≥80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90,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80,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11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12
12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5
≥85
13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100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0
附件3
省级、国家级“生态乡(镇)街道”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
建立了乡(镇)街道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街道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街道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街道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2、基础扎实。
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应达到省级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生态村建设标准;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的,辖区内50%以上的行政村应达到市级生态村建设标准。
编制或修订了乡(镇)街道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市)级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省级生态乡镇的应实施一年以上)。
3、政策落实。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街道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类)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基本农田得到保护,无超载过牧现象。
4、环境整洁。
乡(镇)街道建成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善良好。
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5、群众满意。
乡镇街道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深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二、省级、国家级“生态乡镇街道”建设指标
考核
内容
序
号
指标名称
国家级指标
省级指标
环境
质量
1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
标率(%)
100
95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00
95
2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功
能区或环境
规划要求
达到环境功
能区或环境
规划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
声环境质量
环境
污染
防治
3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80
≥70
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
≥70
≥60
4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5
≥90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90
≥80
5
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100
100
6
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95
≥90
7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95
≥90
8
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率(%)
≥95
≥90
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95
≥90
10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
<250
<250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
<3.0
<3.0
生态
保护
与建
设
11
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50
≥50
12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人)
≥12
≥12
13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95
≥95
14
森林覆盖
率(%)*
山区地区
≥75
≥70
丘陵地区
≥45
≥40
平原地区
≥18
≥15
15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60
≥50
注:
①2010年省级生态乡镇创建指标参照《福建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②标“*”指标仅考核乡镇、农场;标“**”指标仅考核涉农街道。
③本项“基础扎实”的有关要求在2012年1月1日后开始执行。
此前,该项目指标执行“按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环境保护规划并认真实施”。
附件4
市级、省级、国家级“生态村(居、社区)”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居、社区)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绿化,水清气洁。
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4、有村规(居、社区)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二、市级、省级、国家级“生态村(居、社区)”建设指标
考核
内容
序
号
指标名称
国家级
指标
省级指标
市级指标
经济
水平
1
村民人均年纯收入(元/人/年)
≥8000
高于全县(市、区)
平均水平
-
环境
卫生
2
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5
≥90
≥85
3
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100
100
≥80
污染
控制
4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100
100
≥8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00
100
≥60
5
生活污水处理率(%)
≥90
≥50
≥30
6
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100
100
≥80
资源
保护
与利
用
7
清洁能源普及率(%)
≥90
≥90
≥50
8
农膜回收率(%)
≥90
≥90
≥60
9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0
≥90
≥70
10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100
100
≥70
可
持
续
发
展
11
绿化覆盖率(%)
高于全县
(市、区)
平均水平
高于全县
(市、区)
平均水平
山区:
≥60
丘陵:
≥40
平原:
≥10
12
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50
≥50
≥30
13
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低于全县
(市、区)
平均水平
低于全县
(市、区)
平均水平
<350公斤/
公顷(折纯)
14
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逐年上升
逐年上升
逐年上升
公众
参与
15
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95
≥95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