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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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南京市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分类分级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部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应急工作组

2.4各部门主要职责

3预警预防

3.1预警体系

3.2预警分级。

3.3预警发布

3.4警后预防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4.4分类救援

4.5响应终止

4.6信息发布

5善后处置

5.1人员处置

5.2灾后重建

5.3社会救助

5.4保险

6调查评估

6.1评估总结

6.2分析调查

7应急保障

7.1应急指挥保障。

7.2应急通讯保障。

7.3应急物资保障

7.4应急队伍保障

7.5应急运输保障

7.6公共客运保障

7.7经费保障

7.8宣传、培训与演练

8附则

8.1预案制定与发布

8.2预案解释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8.4奖惩制度

8.5预案的生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突发事件,及时、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

(2)统筹安排、分工合作。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公共交通企业以及相关应急保障单位强化联动协调,保持应急资源共享,建立相互衔接的应急分工合作机制。

(3)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全面开展培训、宣传和演练工作,采取切实预防措施,综合治理安全隐患,保障应急救援及时、准确、高效。

(4)依靠科技,加强管控。

依托科技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的预测、预警、监测和应急救援,有效避免或控制突发事件的损害。

1.4适用范围

1.4.1本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共交通的场所、工具、运行线路损害和相关人员伤亡,危害城市公共交通的紧急事件。

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含有轨电车,下同)、轮渡和出租汽车等城市客运方式。

1.4.2本案适用于发生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Ⅲ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指导Ⅳ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支持Ⅰ、Ⅱ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1.4.3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本案的应急预案,并由事发单位作为实施本案的基础力量。

1.5分类分级

1.5.1突发事件根据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A类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暴雨、台风、洪灾、地震、滑坡、地面塌陷、大雾、冰冻、暴雪等对公共交通造成的灾害。

B类事故灾难。

主要是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场站(场所)内部发生的事故、相关设施和设备的事故等。

C类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出行安全的事件。

D类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涉及公共交通的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公共交通企业群体事件等。

1.5.2城市公共交通的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以下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下同):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导致100人以上重伤;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导致城市公共交通瘫痪24小时以上。

Ⅱ级(重大,下同):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导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导致城市主要轨道交通线路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其它公共交通车(船)线路停运12小时以上,且未达Ⅰ级。

Ⅲ级(较大,下同):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导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千万元以上5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导致城市主要轨道交通线路或多条其它公共交通线路运行中断,或有大量车(船)停运6小时以上,导致大量乘客滞留,且未达Ⅱ级。

Ⅳ级(一般,下同):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导致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导致城市主要轨道交通线路运行中断30分钟,或者其它公共交通线路中断2小时以上,聚集客流不能及时疏散,且未达Ⅲ级。

本节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2组织体系

本预案组织体系由城市公共交通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三部分构成。

2.1应急指挥部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

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和市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建委、总工会、经信委、城管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地震局、气象局、公安消防局、武警南京支队、驻宁部队、南京海事局、市交通集团、城建集团、地铁集团、各区政府。

2.1.2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Ⅲ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2)上报Ⅰ、Ⅱ级突发事件,对Ⅰ、Ⅱ级突发事件采取先期必要救援,积极支持Ⅰ、Ⅱ级应急响应;

(3)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部署,并领导应急响应的全过程;

(4)指导下设各工作组开展救援工作;

(5)决定终止Ⅲ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由指挥长下达,或者授权副指挥长下达。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应急值守和信息汇总(传递);

(2)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3)传达落实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相关指令;

(4)协调衔接各应急工作组和各相关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

(5)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建立完善Ⅳ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

(6)组织安排Ⅲ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落实演练和应急救援措施。

2.3应急工作组

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后,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下设八个应急工作组:

(1)安全警戒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城管局、武警南京支队、南京海事局组成,事发地的区政府等有关单位配合。

负责组织现场警戒、疏通车辆、疏导船舶、疏散群众、维护治安秩序和加强防范控制等工作。

(2)现场处置组

市交通运输局或相关专业部门牵头,市安监局、公安局、住建委、公安消防局、武警南京支队、南京海事局、市交通集团、城建集团、地铁集团及相关区政府、公共汽车企业、出租汽车企业等单位组成。

负责搜救人员、抢救重要设施、设备、财物等工作。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120急救中心、相关医院等单位组成。

负责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急救,必要时设立现场临时急救站;采取转运、分流等措施妥善安排伤员就医治疗;及时统计接受到的伤亡人员情况,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4)信息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办、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负责对突发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发布,稳定舆情,防止不正确舆论引发社会恐慌。

(5)应急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经信委、住建委、民政局、财政局、城管局、交通集团、城建集团、地铁集团、中国电信(移动、联通)南京分公司、供电公司及相关区政府、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等单位组成。

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征集和运送,保障救援通讯联络,保持城市客运交通秩序。

(6)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的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及相关企业组成。

负责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赔付等善后工作。

(7)调查处理组

根据事故分类和性质,依法由有关部门牵头,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公安消防局、总工会、南京海事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8)技术专家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根据事故情况,召集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环保保护、气象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负责提供技术咨询意见供应急指挥部决策;为现场抢险救援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对灾后恢复提供可行的指导意见。

2.4各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参与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的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召开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政府应急办:

负责应急信息汇总、报送工作,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向省、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市安监局: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并组织突发事件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沟通、协调相关部门。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开展现场治安、警戒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运输畅通和城市公共客运通行;协调相关方开展现场处置;参与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道、善后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征集和运输保障;组织或参与中断道路、车站(码头)抢建抢修等救援;协调组织城市客运企业参与应急救援;参与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善后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经信委:

协调市内各移动通信运营公司负责保障现场通信畅通,协调供电公司等单位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市住建委:

负责组织城市住建系统相关单位,组织或参与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物资保障等工作。

市卫生局:

负责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抢救及伤员转运、分流等救治工作;组织突发事件中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统计上报接收到的伤亡人员信息。

市公安消防局:

负责开展专业消防救援工作,组织突发事件中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协调综合力量投入救援行动。

南京海事局:

负责长江南京段城市水上客运船舶事故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组织突发事件中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开展现场水域交通管制和船舶疏散等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负责突发事件中有关气象灾情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工作。

事发地的区政府:

参加安全警戒、抢险救灾等工作;牵头做好先期应急、善后处置等工作。

其他:

突发事件相关的其他部门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下,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预警预防

3.1预警体系

3.1.1预警网络。

以各公共交通企业为预警基础,辅以110、119、120、122、96196(交通热线)、83630300(安监受理电话)、12395(水上遇险报警电话)等市报警平台,构成全天候全范围的行业应急预警网络。

3.1.2信息受理和报告。

预警原始信息接受单位负责对监测和收集的信息进行甄别核实;达到预警等级的,应立即向报告,确保应急处置相关方及时掌握预警讯情。

公共交通企业内部在突发事件所处一线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之间建立迅速有效的预警信息报告网络,必要时可同时越级报告,保障突发事件报告的时效性。

3.1.3通讯渠道及相关要求。

成员单位应保障预警渠道24小时畅通,通讯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告知相关联动单位。

对于涉密信息,负责收集的相关单位应当遵守相应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应急预警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红色)、Ⅱ级(重大,橙色)、Ⅲ级(较大,黄色)、Ⅳ级(一般,蓝色)。

3.3预警发布

3.3.1四级预警由事发地的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发布,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提供应急指导和协助。

3.3.2三级预警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

3.3.3二级预警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请省政府发布。

3.3.4一级预警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上报,国务院予以发布。

3.4警后预防

预警发布后,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预警的不同类别和级别,采取相对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并随预警级别调整变更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损害。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得到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第一时间电话快报;1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遇有情况变化时,立即补报,不得隐瞒不报或延迟误报。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事发单位按规定报告的同时,可直接拨打市报警平台电话;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得到信息的单位除按规定层级报告,可同步越级上报相关情况。

4.1.2发生Ⅳ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海事等相关管理部门和事发地的区政府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接报Ⅲ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Ⅱ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向省政府报告,Ⅰ级突发事件在必要时可同时越级向国务院报告。

4.1.3报告对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等情况描述应符合客观,不得主观臆断或猜测。

4.2先期处置

4.2.1事故(件)的责任单位立即启动先期救援预案,紧急动员本单位及附近应急人员、车辆、应急设备等应急资源进行应急响应。

4.2.2接报单位迅速核实突发事件情况,组织力量搜救伤亡人员,控制危害。

4.2.3对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突发事件,应果断控制和切断突发事件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4.2.4可能危害现场或周边地区群众的,实施现场人员紧急疏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

4.2.5开展紧急医疗救援,抢通、铺设救援通道。

4.2.6利用广播、告示牌等方式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对现场实行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4.2.7继续动态监测,核实信息。

4.2.8采取其他必要的先期救援措施。

4.3分级响应

4.3.1响应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级别采取分级响应。

响应行动级别分为4级: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Ⅳ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在主城六区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并组织实施。

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五区由事发地的区政府发布,并组织响应。

(2)Ⅲ级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各成员单位根据预案实施响应行动。

(3)Ⅱ级突发事件由省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并组织实施。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先期响应行动,并在Ⅱ级响应行动启动后服从升级调遣。

(4)Ⅰ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并组织实施。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省应急指挥机构部署,全力投入先期响应行动,并在Ⅰ级响应行动启动后服从升级调遣。

4.3.2现场指挥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事发地政府或单位先期成立现场救援组织的临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先期处置工作。

(2)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吸纳临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应急响应升级的,现场指挥部的指挥权呈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3)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深入一线,关注事态发展,保障增援协调工作的效率,根据需要组织增援力量。

(4)增援单位的增援力量指定负责人带队,保障支援工作服从统一指挥,顺利展开应急响应行动。

4.3.3协调联动

(1)部门联动。

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由各应急工作组的牵头单位负责,相关参与部门和单位应全力予以配合。

(2)行业联动。

轨道交通、常规公交、出租汽车、轮渡行业内各企业之间联运保障行动,以及行业之间的相互保障衔接行动,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统一指挥,各单位根据指令积极组织救援力量响应行动。

(3)区域联动。

本市跨区域的应急保障联动,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协调;与外市之间的协调联动,服从省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遣。

4.4分类救援

应急救援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突发事件类别开展救援工作。

4.4.1自然灾害类

因各类自然灾害导致人员伤亡的,根据市政府先期启动的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处置,并立即开展人员抢救医治工作,导致公共交通中断或运行风险等情况,分类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1)暴雨、台风、洪灾等灾害

发生洪灾、台风、暴雨等破坏性天气灾害,导致公共交通运力严重受损时,及时掌握灾害对公共交通的危害程度,了解公共交通动力堵塞、迟滞、毁损和储备情况等,做好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公共交通保畅等工作。

发生运力供应缺口严重,系统内运输能力不足以调配支援的,及时寻求行业外或区域外支援。

(3)地震、地面塌陷、滑坡等灾害

遇有地震、地面塌陷、滑坡等地质灾害,导致公共交通运行的道路中断时,需对重点受灾区域实施现场警戒;加强公共交通线路的沿线巡视,关注灾情动态,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公共交通安全运行。

优先恢复影响公共交通运行的道路、通信等运行条件和电力、油料等物资供应。

(4)大雾、雾霾等灾害

遇有大雾、雾霾等能见度极低的天气灾害,导致大量公共交通车(船)不能正常运行甚至中断时,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动员广大市民减少出行,或通过自行车、步行等方式替代公交出行,分流公共交通积压客流;组织选派经验丰富、业务过硬的驾驶员队伍,配齐车(船)的雾灯、示廓灯、前后位灯等警示标志标识,加强沿线重点路段的人员巡视和引导,最大限度地提供公交安全出行保障;加强道路交通管制措施,适当控制非公共交通流量,保障公共交通的道路环境安全。

(5)冰冻、暴雪等灾害

遇有冰冻、暴雪等封堵道路的天气灾害,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动员广大市民减少出行;及时动用储备物资,全面开展路面破冰、防滑、融雪等应急工作,落实各单位“包干区”内的除雪、除冰责任,尽可能避免道路出现大面积的坚冰,保障道路交通功能;道路积冰严重时,公交车辆及时加装防滑链条,以防止侧滑侧翻事故。

4.4.2事故灾难类

(1)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事故

遇有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安全事故时,应当实施安全警戒,隔离围观群众,严禁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必要时采取进一步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顺畅;对遇险和被困人员立即实施搜救,救援工作视情可采取破拆变形车厢外壳,调集大型牵引起重、切割机器到场协助救助积极抢救,用喷雾水冷却事故车辆油箱,用泡沫覆盖地面流淌的燃油,消除潜在危险,为营救被困人员创造条件;对重、危伤员进行初步的现场急救处理后,利用救护车或现场车辆迅速转送医院救治。

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共交通应当在第一时间恢复受影响的运行线路。

暂时难以恢复的,采取必要绕行替代措施,保障市民公交出行。

(2)轨道交通事故

遇有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禁止轨道列车继续驶入;开启逃生通道疏散乘客;隧道事故还应启动应急照明,有烟雾的启动排烟设备;组织灾情侦察,快速查明隧道内是否含有毒气体、有爆炸物品,是否会出现隧道桥梁垮塌危险,是否有人员被困等基本情况;实施现场安全警戒,划定警戒区域,控制灾害损失,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并将已进入车辆有序疏散到交通管制区域之外;派遣救护车辆到达现场,在安全地点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并及时送往医院;根据应急预案启动公共交通衔接保障方案,调集地面公共汽车保障市民基本出行需要。

有轨电车事故发生在平交路口的,需立即加强横向交通管制措施,避免出现大范围交通阻塞导致城市瘫痪。

(3)轮渡交通事故

遇有轮渡客运发生水上安全事故时,应实施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按照应急响应预案救援水上事故灾难,保障水路交通能力,尽快恢复轮渡客运;调集地面公交运力,做好长江两岸轮渡码头的客流运输衔接,保障轮渡乘客能及时通过长江隧桥公交流转。

4.4.3公共卫生事件类

遇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及时划定卫生警戒控制区域,对受影响路段路口实施交通管制,按照交通分流预案进行路网分流;妥善安排公共交通乘客疏散,保障应急救援运输车辆通行顺畅;在公共交通场站等场所依法实施卫生检疫、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站或者留验站;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积极配合落实相关检疫、防疫工作,在做好自身防护工作的同时,保持公共交通运行。

4.4.4社会安全事件类

遇有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及时划定警戒区域、疏散群众、维持公共交通运行秩序;封闭和疏导必要的交通道路,紧急设置禁行、绕道、危险等交通导改标志和警示标志,进入警戒状态;迅速对现场进行有效救援,实时监测相关公共交通设施损毁情况,做好乘客疏散工作,避免引发次生、衍生灾害;导致城市公共交通中断、阻塞、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的,及时组织相关调集运力予以支援,必要时可跨区域调集运力。

4.5响应终止

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建议,在应急响应行动达到以下效果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1)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故)的损害得到常态管控;

(2)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

(3)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运行的因素得到消除;

(4)中断的公共交通得到基本恢复。

4.6信息发布

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新闻宣传部门统一管理,保障突发事件各阶段的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公开。

5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恢复重建等工作。

通过善后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1人员处置

5.1.1伤员救治。

卫生部门组织相关医疗机构,保障获救伤病人员得到充分有效的医治。

5.1.2获救人员安置。

民政部门或者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妥善安置获救人员;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港澳台或外籍获救人员的安置。

5.1.3遇难人员的处置。

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遇难人员所在单位负责遇难人员的处置;侨务办或外事办负责港澳台或外籍遇难人员的处置。

5.2灾后重建

相关部门和单位尽快恢复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共交通客运服务尽快恢复到原有水平。

5.3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

5.4保险

5.4.1参加应急反应行动的应急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4.2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险单位应切实履行赔付义务,为被保单位和个人理赔提供便利。

6调查评估

6.1评估总结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对事件(事故)的后果及其影响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建议,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应急处置书面总结报告。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预案适时修订完善。

6.2分析调查

突发事件(故)应急状态解除后,由事故调查组完成事件调查工作。

调查报告包括事件发生经过、救援情况、造成的损失、原因和性质、处理结果和措施建议等。

7应急保障

7.1应急指挥保障

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地点就近事发地,便于掌握一线事态和应急响应效果,及时下达挥指命令。

7.2应急通讯保障

建立以保障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讯系统和保障制度,保障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应急工作的各单位及相互间通讯顺畅。

7.3应急物资保障

7.3.1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救援需要适当储备常备应急救援物资,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7.3.2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

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确保应急状态时统一调配使用。

7.3.3事发地的区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7.4应急队伍保障

7.4.1各交通运输生产单位应组建突发事件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定期培训和演练。

7.4.2应急工作组可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社会力量参与相应的救援工作。

7.5应急运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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