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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终稿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勘察文件审查要点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

二零零五年八月

 

前言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2004年8月23日)、《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2004年11月23日)以及《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规发〔2004〕1499号2004年11月29日)的要求,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组织部分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专家编制完成《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总结了我市开展勘察文件审查的实践经验,广泛听取了施工图审查机构、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及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后形成了本要点。

本要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写,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为根本依据,除将强制性条文作为必须审查的内容外,还从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了部分与强制性条文关系密切、对安全和公众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条款作为审查内容。

本要点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类型分四篇编写,第一篇:

公路工程和城市桥涵、支挡结构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第二篇:

室外管道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第三篇:

城市道路、公路路基、路堤、路堑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第四篇:

地下铁道、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

由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类型繁多,施工图审查中如遇到本要点未涉及的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工程勘察注重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地区经验及工程师的综合判断。

勘察文件审查的主要对象限于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并不涵盖工程勘察的全部内容。

进行工程勘察时,建设单位和勘察单位应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不能认为未列入本要点的内容就可以不执行。

本要点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具体内容的解释。

主编单位:

 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

参编单位: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

参加编制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孔千、王笃礼、刘建华、李耀刚、张建青、杨俊峰、周宏磊、武威、

赵大鹏、赵志强、郭明田、温靖、葛虹、董辉、廉得瑞

参加审查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秀云、王新杰、张在明、罗玲、项勃、顾宝和、袁炳麟、高文新、

黄志仑

目次

总则1

第一篇公路工程和城市桥涵、支挡结构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21强制性条文22基本规定22.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2~32.2勘察重点3~42.3岩土分类43布置原则数量与深度4~64取样与原位测试75室内试验75.1试验项目要求75.2固结试验7~86地下水86.1水样86.2地下水评价87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87.1地震动参数87.2场地土类别87.3液化判别8~9

7.4动力放大系数98岩土测试指标统计99成果分析勘察报告9

9.1成果分析评价9~10

9.2勘察报告10~12第二篇室外管道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131基本规定131.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131.2岩土分类132勘探点布置142.1布置原则142.2勘探点间距142.3勘探孔深度14~153取样与原位测试154室内试验155地下水155.1水样155.2地下水评价156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167岩土参数的分析与选用168勘察报告16~17第三篇城市道路、公路路基、路堤、路堑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181强制性条文182基本规定182.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18~192.2勘察重点192.3岩土分类192.4路基干湿类型193勘探点布置原则、数量与深度19~214取样与原位测试21~235地下水236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237成果分析与勘察报告237.1分析评价23

7.2勘察报告23~25第四篇地下铁道、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261基本规定261.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261.2岩土分类、围岩分类261.3土、石可挖性分级261.4隧道、地下车站与附属设施的勘察基本要求26~28

1.5路基、高架线路与桥涵勘察基本要求28~31

1.6地面建筑31

1.7填土31~322.勘探点布置数量、间距与深度323原位测试323.1标准贯入试验32

3.2动力触探试验32~33

3.3波速测试33

4室内试验334.1土的常规试验334.2基床系数334.3热物理指标334.4土的动力性质试验334.5岩石试验335地下水335.1水位33~345.2调查与评价345.3水的腐蚀性测试与判别346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347岩土测试指标统计原则34~358成果分析与勘察报告358.1分析评价35~378.2勘察报告内容37~38

附录A《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参考规范目录

附录B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附录C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则

1为规范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下同)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制定本要点。

2本要点主要适用于北京市公路工程和城市桥涵、支挡结构,室外管道工程,城市道路、公路路基、路堤、路堑工程,地下铁道、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文件的技术审查。

3本要点颁布后,如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有修订或补充时,应以修订或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4勘察单位和勘察人员应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无论是否属于审查内容,均应承担勘察责任。

5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根据本要点的规定进行审查,承担审查责任。

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需要遵循的技术标准繁多,同一工程项目可能涉及多种规范。

审查依据的规范,除按照与工程类型相对应的原则之外,尚应满足设计对规范的要求,并与设计所采用的规范相协调。

6审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时,勘察单位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予通过。

对于强制性条文以外本要点的其他问题,如未能严格执行应有充分依据。

第一篇公路工程和城市桥涵、支挡结构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1

强制性

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有关勘察和地基基础方面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

基本规定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满足设计委托及合同的要求,并在勘察报告中予以明确。

2.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6.1.1详细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目的,是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所确定的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要求等资料,有针对性地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为确定公路路线、工程构造物的位置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资料。

6.1.2详勘的任务

1在初勘的基础上,根据设计需要进一步查明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最终确定公路路线和构造物的布设位置。

2查明构造物地基的地质结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准确提供工程和基础设计、施工必需的地质参数。

3根据初勘拟定的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防治的方案,具体查明其分布范围、性质,提供防治设计必需的地质资料和地质参数。

4对沿线筑路材料料场进行复核和补勘,最后确定施工时所采用的料场。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

3.0.3城市桥涵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查明桥(涵)位区各墩台和主要防护构筑物范围内及其邻近地段的地形、地貌特征,岸边的地层结构,各类土层的性质、坡度,基岩的构造、风化程度及深度、断层的位置,破碎带宽度及填充情况和含水性,并对岸坡稳定性、地基的稳定性和承载力进行评价,提供验算基底抗倾覆和抗滑稳定性所需参数;

3.0.3.2查明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性质、空间分布范围、发生和诱发条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并提出计算参数、整治措施以及隐蔽空洞对墩、台的影响;

3.0.3.3查明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水位变化幅度与规律。

当需采取降水措施疏干基坑或采取沉井施工方案时,尚应查明含水层的范围、颗粒组成、渗透系数和补给条件,评价承压水对基坑稳定性的影响;

3.0.3.4查明河床的冲刷情况和深度;

3.0.3.5判定环境水和土对桥涵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0.3.6在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场地,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如地震液化、岸边滑移等);

3.0.3.7对特大桥、大桥和相邻跨径差别悬殊的桥梁,或当墩、台建筑在地质情况复杂、地层不均匀及承载力较低的地层上时,应提供地基变形验算参数;

3.0.3.8当存在具有水头压力差的粉细砂、粉土地层时,应评价产生潜蚀、流沙、管涌的可能性;

3.0.3.9判定地基土及地下水在桥涵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3.0.3.10当采用桩基时,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着重查明可供选择的持力层及下卧层的埋藏深度、厚度变化规律,提出桩尖持力层最佳方案的建议;

(2)提供为计算单桩轴向受压容许承载力所需的桩侧各层土的极限摩阻力值、桩尖处极限承载力值、岩石单轴极限抗压强度值,当无测试数据时,应按现行交通部行标《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采用;

(3)对需计算沉降的桩基,提出沉降计算参数;

(4)调查桩基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提出沉桩可能性的分析意见;

(5)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

2.2

勘察重点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6.3.1勘察重点

1查明桥位区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及工程地质特性。

2探明桥梁墩台和调治构造物地基的覆盖层及基岩风化层的厚度、墩台基础岩体的风化与构造破碎程度、软弱夹层情况和地下水状态。

3测试岩土的物理力学、化学特性,提供地基的基本承载力、桩壁摩阻力、钻孔桩极限摩阻力,作出定量评价。

4对边坡及地基的稳定性、不良地质的危害程度和地下水对地基的影响程度作出评价。

5对地质复杂的桥基或特大的塔墩、锚锭基础应采用综合勘探,并根据设计需要,可现场鉴定岩土地基特性以补充原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不足。

6结合设计要求,对沿线筑路材料料场进行复查。

2.3

岩土分类

岩土分类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3

布置原则

数量

与深度

桥涵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6.3.3工程地质勘探

2钻孔一般应在基础轮廓线的周边或中心布置,如图6.3.3所示。

当有不良地质或特殊土与基础密切相关,而又延伸至基础外围,需探明方可决定基础类型及尺寸时,可在轮廓线外围布孔。

图6.3.3钻孔布置示意图

3钻孔数量视工程地质条件和基础类型确定。

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桥位,每个墩台一般可布置1个钻孔。

如桥跨小、桥墩多,应配合原位测试,宜采用隔墩(桩)布置钻孔。

对跨径大的特大桥,基础形式为群桩深基础或沉井基础,工程地质条件又比较复杂,每个墩台除配合物探和原位测试外,还应按图6.3.3的4、5、6适当增加布孔,但一般应布置2~3个钻孔。

遇有不良地质与不同基础类型,为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宜适当增加钻孔。

1)沉井基础或钢围堰施工基础。

为查明涌砂、大漂石、树干、老桥基、基岩顶面高差及倾斜方向和角度变化等,应酌情在基础周围加密钻孔,以确定基岩顶面、沉井或钢围堰埋置深度,提供施工方法的建议等。

2)桩基础。

当桩基穿过溶洞、断裂带至完整基岩时,探查基岩顶面高差,宜逐桩钻探,为选择桩型、桩径、桩长和施工方法,提供地基地质资料。

4钻孔深度应根据不同地基和基础的深浅确定。

1)天然地基或其它浅基础(嵌岩桩等)。

在第四系覆盖层或基岩风化层较深的地基,孔深应钻入可能的持力层(或埋置深度)以下3m~10m,或墩台基础底面宽度的2.5~4倍;在第四系覆盖层较薄的基岩地基,孔深应钻入可能的持力层(或埋置深度)以下3m~5m;直接裸露的基岩,如需要钻探时,孔深应钻至基础埋置深度以下3m~5m。

2)深基础(沉井和桩基)。

在第四系覆盖层或基岩强风化层较深的地基及覆盖层较薄而风化层较浅的基岩地基,孔深均应钻入可能的持力层以下或桩尖以下3m~5m。

3)不良地质及特殊岩土勘探孔的布置数量和深度,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办理。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

3.0.4城市桥涵勘探勘探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41勘探孔的制置应按场地类别、桥涵类别和基础类型确定;

3.0.42勘探孔应布置在基础轮廓线的周边或中心位置,对疏松砂类土、粉土地基,勘探孔不宜布置在基础轮廓以内,勘探孔移位应靠近基础轮廓线的周边;当需探明岩溶等不良地质现象才能最终确定基础类型及尺寸时,可在基础轮廓线外布置勘探孔。

3.0.5城市桥涵勘察勘探孔数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3.0.51特大桥和大、中桥的勘探孔数量,在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III类场地,每个墩、台可布置1个勘探孔,当跨径小、桥跨多或采用群桩基础时,可采取隔墩或隔桩交叉布置勘探孔;在工程地质条件较复杂的II类或I类场地,每个墩、台不应少于2个勘探孔;

3.0.5.2每个小型桥涵的勘探孔不宜少于2个,当桥跨较大、涵洞较长或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适量增加勘探孔;

3.0.5.3主要防护构筑物的勘探孔,可根据需要和场地类别布置;

3.0.5.4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适量增加勘探孔:

(1)场地岩溶发育或有人工洞穴分布时;

(2)墩、台基底建于层面高差或强度差异较大的地层时;

(3)基础位于隐伏的基岩面上,需查明下伏基岩面形态时;

(4)为查明可能产生潜蚀、流沙、管涌、地震液化土层和断裂破碎带的影响时;

(5)当采用沉井施工时;

(6)为查明河床冲刷深度突变情况时。

3.0.6城市桥涵勘察勘探孔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3.0.6.1特大桥和大、中桥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地基类别、地层情况、基础类型、尺寸、埋置深度及荷载大小,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1)对需要进行变形验算的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可按式(3.0.6-1)确定:

(3.0.6-1)

式中

——勘探孔深度(m),按整平地面高程算起;

——预计基础埋置深度(m);

——地基压缩层计算厚度(m),当地基土为粘性土时,自基础底面起算至附加压力等于自重压力的20%处;当地基土为软土时,自基础底面起算至附加压力等于自重压力的10%处。

(2)对不需进行变形验算的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基础埋置深度以下8~10m,当地基土主要为软土时,应适当加深;覆盖层较薄的基岩地基的勘探孔(井)深度,应钻(挖)入中至微风化带适当深度;当河床有漂(块)石分布时,钻(挖)入基岩的深度,应超过当地漂(块)石的最大直径,以免把漂(块)石误判为基岩;

(3)当采用端承桩桩基时,勘探孔深度宜达到预计的桩底深度以下2~3m;大口径桩的勘探孔深度应达到预计的桩底深度以下3倍桩径的深度,当在预计的勘探深度范围内,遇有软弱下卧层时,应予以钻穿,并达到厚度大于3m且分布均匀的密实土层;当持力层为基岩时,应钻(挖)至嵌固深度以下1~2m;

(4)当采用摩擦桩桩基时,勘探孔深度宜超过预计桩长1~2m;

(5)当采用群桩桩基,需进行变形验算时,可按与群桩相当的实体基础考虑,勘探孔深度宜达到预计的桩底深度以下相当于0.5

~1.5

——与群桩基础相当的实体基础宽度,单位m);

(6)当持力层埋藏较浅,且采用排架桩桩基时,勘探孔深度不应小于按式(3.0.6-2)计算求得的勘探孔深度;

(3.0.6-2)

式中

——河底面算起的勘探孔深度(m);

——系数,根据持力层以上土层的软硬程度而定,取1.5~1.0;

——河底至梁底的距离(m);

——冲刷深度(m)。

(7)沉井基础的勘探孔深度根据沉井刃脚埋深和地质条件确定,一般应钻至沉井刃脚以下5m;大型沉井应达到沉井刃脚以下1倍沉井宽度,或达到沉井刃脚下的坚实土层。

支挡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6.2.2路基详勘

5支挡工程

3)勘探

在控制横断面上的支挡位置增设钻孔1个,对土层地基钻深应穿过软弱层,或设计基底以下3m。

对浅薄土层覆盖的岩石地基应钻入岩面以下3m。

全裸露岩石地基或浅薄土层覆盖,工程地质条件良好者可不增设钻孔。

4

取样与

原位测试

桥涵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

3.0.7城市桥涵勘察的取试样和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3.0.7.1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孔(井)数量应按地基土的均匀性、代表性和设计要求确定,一般应占勘探孔总数的2/3,当勘探孔总数少于3个时,每个勘探孔均应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当地基为基岩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岩性采取岩块试样;

3.0.7.2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或桩基勘探孔深度以上宜为1m,但每一主要土层的土试样总数不应少于6件;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组,对端承桩桩底以上的土层,可适当减少;取岩块试样的竖向间距应根据需要和基岩岩性特征确定;

3.0.7.3对厚度小于1m的夹层或透镜体是否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应根据其对地基或深基坑开挖边坡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决定。

但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均需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支挡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6.2.2路基详勘

5支挡工程

4)测试

钻孔取样或露头采样进行室内试验,试验项目按支档工程类型和设计需要确定。

按地基条件的特征,可酌情进行现场原位试验。

5

室内试验

5.1

试验项目要求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6.3.6室内试验

1对墩(台)锚、桩等部位的所有钻孔所取的样品均应送实验室进行试验。

有关岩土物理力学性能和水质分析等试验项目,除按本规范第5.3.6条的有关要求办理外,必要时,应根据基础型式及其工程的重要性确定增加试验项目。

2岩土试样的数量、规格、质量要求,应按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办理。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

3.0.7.4岩土的试验项目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确定:

当土质不均或结构松散难以采取取土试样进行室内试验时,应进行现场载荷试验或其它原位测试;

5.2

固结试验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

3.0.7.6桥梁桩基的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进行室内的常规物理力学试验。

当需计算桩基极限摩阻力和端承力,验算下卧层强度时,还应进行三轴剪切试验;需计算桩基的沉降时,应进行固结试验,其固结压力应大于土层承受桩基的实际压力(土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

6

地下水

6.1

水样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

3.0.7.7当需要判定环境水和土对桥涵建筑材料的腐蚀性时,应取有代表性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土试样进行腐蚀性分析,试样数量均不应少于3件。

6.2

地下水

评价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6.3.5地下水测试

当水文地质条件复尽可能的大桥或特大桥需提供基坑涌水量时,应进行抽水试验。

当地层含有承压水时,应进行观测。

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详勘后仍有遗留地质问题需要查清时,可配合施工进行补充勘探。

7

场地和

地基的

地震效应

7.1

地震

动参数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提出场地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其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

7.2

场地土

类别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4.2.2图4.2.3动力放大系数β

注:

场地土系指构造物所在地的土层。

分为四类:

Ⅰ类场地土:

岩石,紧密的碎石土。

Ⅱ类场地土:

中密、松散的碎石土,密实、中密的砾、粗、中砂;地基土容许承载力

>250kPa的粘性土。

Ⅲ类场地土:

松散的砾、粗、中砂,密实,中密的细、粉砂,地基土容许承载力

≤250kPa的粘性土和

≥130kPa的填土。

Ⅳ类场地土:

淤泥质土,松散的细、粉砂,新近沉积的粘性土;地基土容许承载力

<130kPa的填土。

7.3

液化判别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7.11.2详勘

3勘探

3)每个工点,可液化土层标准贯入试验数,中桥不少于6个,大桥、特大桥不少于15个,高路堤每50m应有1个。

按《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的要求,对可液化土层进行液化判别。

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11)的规定,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2.2.2当在地面以下20m范围内有饱和砂土或饱和亚砂土层时,可根据下列情况初步判定其是否有可能液化:

一、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可判为不液化。

二、基本烈度为7度、8度、9度区,亚砂土的粘粒(粒径<0.005mm的颗粒)含量百分率

(按重量计)分别不小于10、13、16时,可判为不液化。

三、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2m的天然地基,可根据图2.2.2中规定的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

或地下水位深度

,判定土层是否考虑液化影响。

2.2.3经初步判定有可能液化的土层,可通过标准贯入试验(有成熟经验时,亦可采用其他方法),进一步判定土层是否液化。

当土层实测的修正标准贯入锤击数

小于按式(2.2.3-2)计算的修正液化临界标准贯入锤击数

时,则判为液化,否则为不液化。

7.4

动力

放大系数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4.2.3计算拱桥和梁桥桥墩的地震荷载时,其动力放大系数

值可根据结构计算方向的自振周期或基本周期(按附录一~四确定)和场地土类别按图4.2.3确定。

当具有场地土的平均剪切模量或场地土的剪切波速、质量密度和分层厚度实测资料时,可按附录六确定。

对于多层土,当构造物位于Ⅰ类土上时,即属于Ⅰ类场地土;位于Ⅱ、Ⅲ、Ⅳ类土上时,则按构造物所在地表以下20m范围内的土层综合评定为Ⅱ类、Ⅲ类或Ⅳ类场地土(对于桩基础,可根据上部土层影响较大,下部土层影响较小,厚度大的土层影响较大,厚度小的土层影响较小的原则进行评定。

对于其它基础,可着重考虑基础下的土层并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

对于深基础,考虑的深度应适当加深)。

8

岩土测试

指标统计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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