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完整的某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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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完整的某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一套完整的某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第一部分 税收筹划的含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税收对纳税人的收益有着重大影响,谋取最轻税负始终是纳

税人孜孜以求的目标。

税收筹划就是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规

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经济活动

的事先周密筹划和合理安排,尽可能地减轻税负,为纳税人

带来税收利益,并最终为纳税人带来经济利益的管理活动,

它同纳税人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一致;税收筹划有利

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水平,有利于降低企

业的经营风险,有利于节约税收成本。

税收筹划完全

合法、符合国家立法意图,国家鼓励税收筹划。

《注册税务

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税收筹划是注册税务师的业

务内容之一”,从规章的层面肯定了税收筹划存在的必要。

随着税收筹划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税收筹划将进一步提升法

律级次,更加有法可依。

房地产企业主要有以下四种

运营方式:

一是通过国土局挂牌交易;二是合作建房;三是

收购一块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四是收购公司或者股权转让。

下面,从企业经营过程中金额最大、最为重要的两个税种(土

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别阐述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第二部分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国家税

务法规是税务部门征税的法律依据,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首

 

先应立足于国家税务法规,立足于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

策。

在房地产税费中,土地增值税引人关注,原因一是税率

较高,税负重,二是筹划余地较大,可以节省较多税金支出。

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有下列 5 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免

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

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2、因

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因城市规划、国家

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

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入股免税。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

的企业中的房地产,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

自用房免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

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5、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

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以上的土地增值税的优

惠政策,我们分别策划以下方案:

(一)“临界点”

筹划方案: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个项目,总要获得

一定的利润,而利润高低又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多少,利润越

大缴税越多,导致房价越高。

因此,如何在行业中做到房价

最低、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利润最多是房地产公司应

认真考虑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增值税的“临界点”。

“临

界点”: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

 

(转让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未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 20%,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

金额 20%,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这里的“20%的

增值额”就是“临界点”。

基本思路:

根据土地增值

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

率或享受免税待遇。

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

率,税率从 30%到 60%,增值越多、税率越高。

因此,增值

额成为税率的决定因素,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关键点就是合理

合法地控制、降低增值额。

控制增值额,必须从税法

规定的五个扣除项目入手: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

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主要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

的纳税人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开发成本

之和的 20%)。

必须主意到,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比企业自

己实际核算中涉及的项目要少,计算增值额时必须以税法的

规定为准。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 20%,免予征收土地增

值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

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

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

房地产

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分开核

算与不分开核算税负会有差异,这取决于两种住宅的销售额

 

和可扣除项目金额。

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标

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 20%以内,从而免缴

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

例如:

某房地

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为 1.5 亿元,其中普通住宅为1亿元、

豪华住宅销售额为 5000 万元。

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

为 1.1 亿元,其中普通住宅为 8000 万元,豪华住宅为 3000

万元。

1、不分开核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值率:

(15000-10000)÷11000×100%=36%适用税

率:

30%应纳税:

(15000-11000)×30%=1200

万元2、分开核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

宅增值率:

(10000-8000)÷8000×100%=25%

适用税率:

30%应纳税:

(10000-8000)×30%=600

万元;豪华住宅增值率:

 5000-3000)÷3000

×100%=67%适用税率:

40%应纳税:

(5000

-3000)×40%-3000×5%=650 万元二者合计:

600

万元+650 万元=1250 万元如上所述,分开核算比不分

开核算多支出税金 50 万元。

原因在于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

率为 25%,已经超过 20%,仍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必

须通过进一步筹划,适当减少销售收入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

控制在 20%以内,从而实现免缴土地增值税、降低房价(或

提高房屋质量、改善房屋配套设施等)的效果,在激烈的销

售战中取得优势。

我们对上例给出的条件做一点改动,然后

 

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和企业的收益情况。

3、进

一步筹划后分开核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进一步筹划

的重点是将普通住宅增值率限制在 20%,有以下两种方法:

(1)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假定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

只是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发生变化,使普通住宅的增

值率限制在 20%,那么可扣除项目金额从(10000-y)÷

y×100%=20%等式中可计算出,y=8333 万元。

此时,普

通住宅免税、豪华住宅应缴纳 650 万元,实际总共免税 550

万元;扣除为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多支出的 333 万元,企业

可增加收入 217 万元。

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比

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使商品房的质

量进一步提高。

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

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

税法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

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

额总和的 10%,而各省市在 10%之内确定了不同的比例,要

注意把握。

这是,可以应用第二种方法。

(2)降低

房屋价格降低房屋销售价格导致销售收入减少了,在

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增值率自然会降低。

这一方

法是否适当,关键在于比较减少的销售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

少的税金支出的大小,从而作出选择。

假定上例中普通住宅

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仍为 8000 万元,要使增值率为 20%,

则销售收入从(X-8000÷8000×100%=20%中可求出,X

 

=9600 万元。

此时该企业应缴纳的豪华土地增值税为 650 万

元,节省税金 600 万元,与减少的收入 400 万元相比节省了

200 万元,比第一种方法少节省 17 万元。

(因为土地增值税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对企业所得税和企业的税后

利润会产生影响,因篇幅有限,此处不再分析)

(二)

合作建房营业税的筹划方案:

土地入股合作建房筹划

是较常用的一种筹划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土地是

首要条件,操作空间主要是土地入股节约土地转让这一环节

营业税,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

易物”:

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

换,一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另一方发生了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应税行为。

对这种以房换地行为,双方应分别

按其销售房屋的价值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价值缴纳营业税。

作建房双方将分得房屋出售时,还应按房屋销售额交纳营业

税。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

成立合营企业或合作项目的合作建房。

我们主要谈一下合作

项目的合作建房,合作建房最关键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

注明分配形式。

对此,又存在两种利润分配方式:

一是合作

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税后分成的分配方式;二是

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

在第一种分配方式

下,向合作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根据财税

字(1995)48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九条

 

第二款“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

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股权转让

不征收营业税;在第二种分配方式下,向合作企业转让的土

地使用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税,合作企业房屋分配后销售

时各自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在实际操作中,企

业经营会受新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时间条件的限制,可

变通为收购“干净”的壳公司后重新注资来实现;或由乙方

直接投资到甲企业,换取甲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实现。

(三)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筹划方案:

假设 A 公司收

购 B 公司。

A 公司收购前净资产的公允价面值为 1000 万元,

B 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0 万元,收购价 500 万元(增值

部分主要为房地产),合并前有尚未弥补的亏损 700 万元(未

超过税法规定的 5 年弥补期限)。

企业合并过程中的非股权

支付额为低于 20%,预计合并后 A 公司每年应纳税所得额约

为 100 万元。

根据国税发[2000]119 号文件规定,A 公

司吸收合并 B 公司有两种税务处理方案:

方案一:

税合并。

因为本例中非股权支付比例低于 20%,所以 B 公司

可不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其亏损可由合并后的 A 公司继续

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 B 公司净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A 公司

接受 B 公司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 B 公司原账面净值为

基础确定。

方案二:

应税合并。

当非投权支付比例低

于 20%时,国税发[2000]119 号文件规定为“可选择”免税

 

合并,因此 A 公司和 B 公司有权选择应税合并。

B 公司可视

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

依法缴纳所得税,B 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合并后

的 A 公司弥补,A 公司接受 B 公司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

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方案比较:

1、

方案一中 B 公司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二中 B 公司须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税 600 万元[500-

(-100)],但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可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600<700),不需要负担企业所得税;2、方案

一中 B 公司亏损可结转到合并后的 A 公司进行弥补,但 B

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仅占合并后 A 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

的 37.5%[600÷(1000+600)×100%],合并后每年大约只能

约补亏损 37.5 万元(100×37.5%),考虑税前弥补亏损年限,

合并前 B 公司的 700 万元亏损,合并后大约只能在税前弥补

187.5 万元。

方案二中 B 公司亏损不得结转到 A 公司弥补;

3、方案一中 A 公司接受 B 公司的有关资产只能按 B 公司原

帐面净值提取折旧(或摊销,下同)在税前扣除。

方案二中

A 公司接受 B 公司的有关资产可按评估价值提取折旧在税前

扣除。

由此可见,在本例中,无论采取哪种合并方案,

B 公司均不需要负担企业所得税。

方案一的优势在于合并后

A 公司可以税前弥补 B 公司的亏损约 187.5 万元,方案二在

优势在于合并后 A 公司可以税前多列支取折旧 60 万元,可

 

见,方案二显然优于方案一。

在企业收购过程中,按

公允价面值考虑到对资产(房地产)进行评估增值税务处理。

这样加大多房地产成本。

选择应税合并,从而在税前列支更

多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

(四)将

房地销售改为股权转让筹划方案:

例如:

某房地产开

发公司与某酒店投资公司签订协议,建造一座五星级酒店。

工程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该酒店投资公司的要求进行

施工、建造。

工程决算后,该酒店投资公司购买该酒店,需

要支付土地出让金 20?

000 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 70?

000 万

元,房地产开发费用 4500 万元,利息支出 5000 万元,城建

税为 7%,教育费附加为 3%,销售价格为 140,000 万元。

当地政府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

和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 5%以内计算扣除。

该房地产

开发企业房地产转让收入为 140?

000 万元。

应当缴纳营业税:

140,000×5%=7000(万元)。

应当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7000×(1%+3%)=280(万元)。

该企业取得土地使

用仅支付成本 20?

000 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 70,000 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合计为:

 20,000+70,000)×5%+5000=9500

(万元)。

房地产加计扣除费用为:

(20,000+70,000)×

20%=18?

000(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合计为:

20?

000+70?

000+9500+18?

000+7000+280=124?

780 (万元)。

增值额为:

140?

000-124?

780=15?

220(万元)。

增值率为:

 

15?

220÷124?

780×100%=12.19%,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15?

220×30%=4566(万元)。

该企业实际利润为:

140,

000-(20,000+70,000)-9500-(7000+280+4566)=28?

654

(万元)。

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28?

654×15%=4298(万元)。

该企业的税后利润为:

28?

654-4298=24?

356(万元)。

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该酒店投资企业的要求自行开

发建设该五星级酒店,该酒店投资企业可以将本来应当按期

支付的工程款以借款的方式借给该房地产开发企业。

酒店建

成以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与该酒店投资企业合资成立

一家酒店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该酒店投资入股,占相应

的股份。

酒店公司成立以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再将其所拥

有的股东全部转让给该酒店投资企业。

假设该酒店的各项建

设成本不变,为了与酒店开发企业共享纳税筹划的收益,该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股分所得为 125,000 万元。

这样,酒

店投资企业少支付价款 15?

000 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

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

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

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该房地产开发企将酒店投资入股的行

为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转让股权的行为也不需要缴纳营业

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

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1995]48 号)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

 

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

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

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

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该房地产开发企

业投资入股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而其转让股权的行为也不

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该房地产开发企建造该酒店的总成本

为:

20?

000+70?

000+4500+5000=99,500(万元)。

转让股权

所得为:

125?

000-99,500=26?

000(万元)。

应当缴纳企业所

得税:

26?

000×15%=3900(万元)。

该企业的税后利润为:

26?

000-3900=22?

100(万元)。

多获得税后利润:

22?

100+24?

356=46?

456(万元)。

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该酒

店投资企业总共减轻税收负担:

15?

000+46?

456=61?

456(万元)。

(五)以契约方式

约定甲方应得的前期工作补偿和合作利益:

如果一个

中外合作企业,双方成立中外合作项目公司,甲方是中方,

负责项目土地的三通一平,拆迁工作及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部分前期工作已在项目公司之前基本完成,项目完全后甲方

取得利润。

乙方投入注册资本,其他资金由成立后的项目公

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筹集,项目完全后乙方获得项目利润。

我们在设计这个概念的时候在设计当中我们可以看,在每个

环节当中的筹划方式,筹划点以及风险控制,我就不再具体

的说了。

在公司的组建阶段筹划方式,以契约方式的约定前

 

期费用归属问题,筹划目地;对于中外合作企业项目公司,

通过约定甲方负担的前期限费用的归属,将甲方应得利润分

为前期限工作补偿费和合作利益两部分,使前期费用流入合

作项目的开发成本,这样可以增加开发成本,可在税前扣除。

注意几下方面:

1、前期补偿方式费用归属,合作双

方合作利益的分配方式如何约定;2、支付甲方的补

偿。

第三部分 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所

得税法中差异最大、最能体现其自身特点的是所得税优惠政

策。

本文把所得税优惠政策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

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2、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所得,可单

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

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 6000 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 1500 万美

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 50%的。

3、外国

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优惠

(1)国投资者按照

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

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凡变更设立企业的外国投

 

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 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

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并享受各项企业所得税税

收优惠政策。

(2)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后,境内公司

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应该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

从而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 2006 年 1 月 9 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

(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

一般不得超过 25%,而外资并购过程中,不管是股权并购还

是资产并购,一般均用现金进行交易,非货币性交易的可能

性几乎没有,因此该通知不 对外资并购后“新办企业”认

定产生实质性影响。

4、再投资退税再投资

退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税后

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时,对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

得税给予全部或部分退还。

按再投资方式不同,退税分两种

优惠处理办法:

(1)部分退税(40%)外商投

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

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

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 40%。

(2)

全部退税(100%)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

 

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

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

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

不少于 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

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购买国产

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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