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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2.0.6 

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

规定。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

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3.1.2 

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

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3.1.3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

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3.1.4 

儿童活动室的设计应符合儿童心理特点,装饰活泼,色调明快。

3.1.5 

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

在严寒地区儿童和老

年人活动室应做暖性地面。

3.1.6 

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

设置电梯。

3.1.7 

各类用房的窗洞口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不应低于表 

3.1.7

的规定。

  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表 3.1.7

房  间  名  称窗 

地 

展览、阅览用房

美术书法工作室、美术书法教室1/4

游艺、交谊用房

文艺、音乐、舞蹈、戏曲等工作室

站室指导、群众文化研究部

普通教室、大教室、综合排练室

  注:

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1/5

3.1.8 

各类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 

  室内允许噪声级(dB)          

表 3.1.8

房  间  名  称允许噪声级(A 

声级)

录音室(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教室、阅览室等

游艺、交谊厅等

30

50

55

 

第二节 群众活动部分

3.2.1 

群众活动部分由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

阅览用房等组成。

3.2.2 

观演用房

  一、观演用房包括门厅、观演厅、舞台和放映室等。

  二、观演厅的规模一般不宜大于 

500 

座。

  三、当观演厅规模超过 

300 

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

声学设计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影院建筑设计

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当观演厅为 

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动厅,舞台的空间

高度可与观众厅同高,并应注意音质和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3.2.3 

游艺用房

  一、游艺用房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供若干活动项目使用的大、

中、小游艺室,并附设管理及贮藏间等。

当规模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儿童游艺

室及老年人游艺室。

儿童游艺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动场地。

  二、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大游艺室 

65㎡

  中游艺室 

45㎡

  小游艺室 

25㎡

3.2.4 

交谊用房

  一、交谊用房包括舞厅、茶座、管理间及小卖部等。

  二、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等。

舞厅的活动面积每人按 

2㎡计

算。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四、舞厅应设光滑的地面、较好的室内装修与照明,并应有良好的音质条

件。

  五、茶座应附设准备间,准备间内应有开水设施及洗涤池。

3.2.5 

展览用房

  一、展览用房包括展览厅或展览廊、贮藏间等。

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

宜小于 

65㎡。

  二、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通顺,并设置可供灵活布置的展版和照明设施。

  三、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四、展览厅(廊)出入口的宽度及高度应符合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

的要求。

3.2.6 

阅览用房

  一、阅览用房包括阅览室、资料室、书报贮存间等。

  二、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

  三、阅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采光窗宜设遮光

设施。

  四、规模较大时,宜分设儿童阅览室。

  五、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图书馆建筑

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节 学习辅导部分

3.3.1 

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

室等组成。

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3.3.2 

综合排练室

  一、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毗邻用房的影响。

  二、室内应附设卫生间、器械贮藏间。

有条件者可设淋浴间。

  三、沿墙应设练功用把杆,宜在一面墙上设置照身镜。

  四、根据使用要求合理地确定净高,并不应低于 

3.6m。

  五、综合排练室的使用面积每人按 

6㎡计算。

  六、室内地面宜做木地板。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3.3.3 

普通教室和大教室

  一、普通教室每室人数可按 

40 

人设计,大教室以 

80 

人为宜。

教室使用面

积每人不小于 

1.40㎡。

  二、课桌椅布置及有关尺寸,不得小于《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有

关规定。

  三、普通教室及大教室均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用具柜及挂衣钩;

教室

前后均应设电源插座。

  四、大教室根据使用要求,可为阶梯式地面,并设置连排式课桌椅。

3.3.4 

美术书法教室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二、美术书法教室的设施,应接普通教室设置,并增设洗涤池。

室内四角

另增设电源插座。

  三、美术书法教室的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 

2.80㎡,每室不宜超过 

30 

人。

第四节 专业工作部分

3.4.1 

专业工作部分一般由文艺、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曲、摄

影、录音等工作室,站室指导部,少年儿童指导部,群众文化研究部等组成。

3.4.2 

美术书法工作室宜为北向采光,室内宜设挂镜线、遮光设施及

洗涤池;

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24m2。

3.4.3 

音乐工作室应附设 

1~2 

间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 

6m2,

并应考虑室内音质及隔声要求。

3.4.4 

摄影工作室

  一、摄影工作室应附设摄影室及洗印暗室。

  二、暗室应有遮光及通风换气设施,并设置冲洗池及工作台等。

  三、暗室应设培训实习间,根据规模可设置 

2~4 

个工作小间,每小间不小

于 

4㎡。

3.4.5 

录音工作室

  一、录音工作室包括工作室、录音室及控制室;

其位置应布置在馆内安静

部位。

  二、大、中型文化馆宜设专用录音室。

  三、录音室和控制室的内部装修,均应考虑室内音质的要求。

  四、录音室和控制室之间的墙壁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五、录音室和控制室均应采用隔声门窗。

第五节 行政管理部分

3.5.1 

行政管理部分由馆长室、办公室、文印打字室、会计室、接待

室及值班室等组成。

其位置应设于对外联系和对内管理方便的部位。

3.5.2 

行政管理部分的附属用房,包括仓库、配电间、维修间、锅炉

房、车库等,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第四章 防火和疏散

4.0.1 

文化馆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现行防火规范外,尚应符

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4.0.2 

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

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4.0.3 

观演厅、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等人员密集的用房宜设在底

层,并有直接对外安全出口。

4.0.4 

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表 

  走道最小净宽度(m)        表 4.0.4

部 分双 面 布 房单 面 布 房

群众活动部分

学习辅导部分

专业工作部分

2.10

1.80

1.50

1.20

4.0.5 

文化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的门均不得设置门槛。

4.0.6 

凡在安全疏散走道的门,一律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得使用旋

转门、推拉门和吊门。

4.0.7 

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 

1.50m。

4.0.8 

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

低于 

1.20m。

设置金属护栏时,护栏内设置的支撑不得影响群众活动。

4.0.9 

人员密集场所和门厅、楼梯间以及疏散走道上,应设置事故照

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5.1.1 

文化馆建筑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5.1.2 

群众活动部分及学习辅导部分应设置开水或消毒水供应设施。

5.1.3 

文化馆建筑应分层设置厕所。

  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

5.2.1 

采暖地区文化馆宜采用热水采暖。

儿童活动房间的散热器应采

取防护措施。

5.2.2 

文化馆各种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表 5.2.2

房间名称室内计算温度

观演厅、展览厅、舞厅16~18

(Lx) 

备 

阅览室、教室、专业工作室等

一般游艺室

乒乓球类游艺室14~16

综合排练室18~20

5.2.3 

各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机械

排风。

5.2.4 

厕所应有独立的通风排气设施。

第三节 电气

5.3.1 

一般规模的文化馆宜为低压配电。

其总配电装置应设于管理和

进出线方便的部位。

5.3.2 

文化馆各类用房的电气设计应考虑房间需要互换和增加设备内

容的可能性。

5.3.3 

配电线路应按不同用电场所适当分开。

对群众活动部分、学习

辅导部分、专业工作和行政管理部分,应根据规模和使用要求,分别划分支路。

5.3.4 

观演厅舞台除设工作照明外,应适当设置演出照明。

5.3.5 

观演厅应考虑演出及会议扩声装置。

5.3.6 

各类用房室内线路应暗线敷设。

5.3.7 

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应符合表 

  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          

表 5.3.7

房 

间 

名 

称平均照度

观演厅

舞台、侧台

化妆室

放映室

75~150

50~100

20~50

舞台应设工作照明

游艺用房游艺室50~100

交谊用房舞厅、茶座50~100

展览用房展览厅(廊)75~150宜设局部照明

阅览用房阅览室75~150宜设局部照明

美术工作室

应设局部照明

应设工作照明

其他部、室

普通教室

大教室

100~200

注:

工作面高度为 

0.80m。

5.3.8 

文化馆建筑应设置工作专用电话及公用电话。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吉林省建筑设计院

  参加单位:

西安冶金建筑学院

  主要起草人:

陈述平、张宗尧、王正本、李京生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文化馆:

文化馆是国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辖区的

文化事业机构,隶属于当地政府;

是开展社会主义宣传教育,组织辅导群众文化

艺术(娱乐)活动的综合性文化部门和活动场所。

  2群众艺术馆:

群众艺术馆是国家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区)、地(州、盟)、市一级的文化事业机构;

是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

动及研究群众艺术的部门。

  3文化站:

文化站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区公所一级的

基层文化事业机构,隶属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所;

是当地开展综

合性群众文化宣传娱乐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的组织辅导部门和活动场所。

  4观演厅:

文化馆的观演厅主要是供群众文艺演出和欣赏所用。

可举办文

艺汇演、调演及音乐会、故事会、演讲会等,又可放映电影和录像,还可作为讲

座课堂和报告的会场。

它是综合性的演出和集会场所。

  5综合排练厅:

综合排练厅是辅导群众排练舞蹈、戏剧、音乐活动的排练

室,一般不考虑歌舞剧和戏剧武打排练使用。

  6画廊:

文化馆的画廊是以绘画、书法为主,以文字为辅的活动版面组合

而成的宣传设施。

  7橱窗:

文化馆的橱窗是以展出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和画报剪贴、各种

图片等宣传资料为主的宣传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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