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民事诉讼法最新版讲义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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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者法律性质不同。

民事诉讼是司法性质,人民调解是民间性质;

(2)根据不同;

(3)效力不同。

4.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民事诉讼与仲裁从表面上看似乎并无太大的区别,实则不然。

首先,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具有浓郁的司法性质,仲裁则属民间性质;

其次,二者提起的条件不同。

最后,法律文书的执行效力也是不同的。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如何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民事诉讼不需要民事诉讼法。

反之,没有民事诉讼法也无法进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是指导民事诉讼的法。

民事诉讼法是区别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包括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两大部分;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只包括诉讼程序部分。

我国民事诉讼法属于前者。

民事诉讼法有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与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之说。

二、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民事诉讼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独立的、完整的法典还是清朝的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开始将工作重心向经济建设转移,同时亦开始重视法制建设。

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原则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并于1982年12月起开始试行,至此,第一部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民事诉讼法终于面世。

在认真总结民事诉讼法试行10年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并参照国外的有益作法,立法机关组织力量几经修改数易其稿,终于在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一,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维护当事人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当事人自由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效力亦称适用效力。

它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发生作用。

对人的效力;

对空间的效力;

对时间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

一、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践进行理论概括和探讨的科学。

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是:

第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民事审判实践。

第三,国外民事诉讼立法与理论的研究。

二、民事诉讼法学体系

科学地确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对于掌握民事诉讼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所构建的民事诉讼法学体系是五大版块:

导论、总论、诉讼程序论、特殊程序和执行程序论。

三、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方法

研究民事诉讼法学要注意下列方法:

首先,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其次,要善于比较。

四、民事诉讼法学的重大研究方向

就宏观而论,需要研究的有: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构建;

民事诉讼各项制度的宏观比较;

诉讼的民主性与公正性;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相互关系;

中外民事诉讼法律比较;

民事审判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民事审判改革与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与社会冲突之整合;

诉讼机制与社会监督;

等等。

从微观而言,需要研究的问题则更多了。

[复习思考题]

1、民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2、民事诉讼救济与民事非诉讼救济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3、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

第二章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第一节程序论与价值论

一、程序的含义

(一)通常意义上的程序

(二)法律程序

(三)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在法律程序、尤其是在司法程序中,起着连接国家、社会与个人的作用。

二、程序论与价值论

(一)程序论

从90年代始,我国法学者开始了诉讼程序问题的议论,提出了:

1、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区别;

2、程序具有多种功能;

3、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

4、程序是法,法律即程序。

(二)价值论

1、一般价值论

2、法律价值论

3、诉讼程序价值论

第二节程序正义的理论模式

一、法的正义与程序的正义

正义已经作为一种价值根植于法律之中,而追求正义也就成为一种价值理念。

法实质上是人们追寻正义的结果,而正义就潜藏在追寻正义的过程中。

二、程序正义理念的理论模式

第三节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一、公正性

二、正当性

三、对话性

四、迅速性

1、如何理解法律程序的概念?

2、简述程序正义的两种理论。

3、如何正确理解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沿革

随着欧洲大陆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兴起,处于上升阶段的资产阶级及其学者们迫切渴望平等、自由和权利。

因此,在19世纪印年代后期,诉讼法理论研究逐渐开始出现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词。

率先提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的是德国法学家比洛夫(Biilowoskarl837-1907)。

自比洛夫首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之后,在德国、法国、日本和其他地区开始了一场研究、争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热潮。

并逐渐形成了几大学派:

1.一面关系说。

2.两面关系说。

3.三面关系说。

4.法律状态说。

5.多面系列关系说。

6.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说。

它具有下列特征:

1)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的结合。

3)是多个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多种社会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与特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中的一种。

所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亦即他们之间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至少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第一,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自然主体。

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系列多面的相互联系既分立又统一的关系。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所构成。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

人民法院、当事人、全体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不具有随意性。

相反,它具有规定性。

即是说,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才会发生、发展、变更和消灭。

这些条件是:

一、法律规范

二、诉讼行为

三、事件

1、试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试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多面性。

3、试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4、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何意义?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或者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作用,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所共同遵守的活动准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范以及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

第一,根本性;

第二,抽象性;

第三,宏观指导性。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必须遵循的活动准则。

由于其具有上述特征,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掌握基本原则,有利于完整准确的理解我国民事诉讼的各项程序制度的内在含义,完整准确地理解我国民事诉讼的各项程序制度的立法精神。

第二,掌握基本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正确认定案情和适用法律,及时处理民事纠纷;

也有利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及时解决纠纷。

第三,掌握基本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根据基本原则的立法精神和指导思想,正确解决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分类

确立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以宪法、法院组织法为依据

(二)以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三)以民事诉讼自身的规律和特点为依据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实体法以及民事诉讼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确立了自己的基本原则体系。

根据规定基本原则的法律和适用的范围不同,可以把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分为以下两类:

(一)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

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独立审判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等。

(二)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指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律和特点,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特别规定的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等。

第二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一)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首先是由“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所决定的。

其次,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由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

再次,诉讼权利平等是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

(二)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二)正确理解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三)人民法院、当事人均应树立平等的观念

第三节法院调解原则

一、法院调解的历史发展

二、法院调解的内容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正确实施法院调解原则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法院调解有利于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第二,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简化诉讼程序。

第三,有利于宣传法制,预防纠纷。

三、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一)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范围

无论是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还是审判监督程序,不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都可以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

从案件的性质来讲,一般的民事、经济案件的审理,法院均可适用调解原则。

根据法律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下列三类案件不适用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涉及追缴、罚款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的案件;

(3)有严重违法活动,需要给予经济制裁的经济纠纷案件。

(二)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自愿原则;

第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第三,合法原则。

(三)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调解与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案件的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不是对立的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适选择。

第四节辩论原则

一、辩论原则的内容

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有权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相互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所主张的实体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辩论原则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基础上

(二)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内容

(三)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

(四)定案的根据应当经过辩论质证

二、辩论原则的适用

实施辩论原则,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人民法院应保障辩论原则的实施

(二)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三)辩论原则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

第五节处分原则

一、处分原则的内容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行使或者放弃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处分,即指权利人可以自由支配和自由处置,处分原则,就是权利主体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他自己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分原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当事人

(二)处分权的内容包括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三)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四)处分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处分原则的适用

处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处分原则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第六节检察监督原则

一、检察监督原则的内容

检察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

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进行检查监督;

(2)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采用三种方式:

(1)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2)在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进行再审时,监察机关派出检察员参与诉讼,出席开庭审理,并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3)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还可建议人民法院停止该审判人员行使审判职权的行为。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功能是什么?

2、怎样理解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谈谈法院调解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适用。

4、我国辩论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辩论原则存在哪些不足?

5、试述处分原则的内容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第五章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

[提要]民事审判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与当事人的诉权相互作用,共同推动了民事诉讼的发展。

其中,法院如何行使民事审判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民事审判权具有独立性、被动性、终局性等特点。

其权能包括立案审查权、诉讼指挥权、释明权、证据调查收集权以及裁判权。

另外,为了保障诉讼公正和效率这两大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在贯彻当事人主导的前提下,法官应适时实施诉讼促进行为。

法院通过一定的方式实现其权能,主要包括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形式。

第一节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一、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对民事诉讼起着主导作用。

这种主导地位和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院决定民事诉讼的开始与结束。

2.法院指挥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

3.法院决定民事诉讼的结果。

4.法院保证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

法院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门机构,它通过在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行使不同的职权,产生不同的效果,推动和指挥着整个诉讼进程,以实现其审判职能。

具体地说,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下列职权:

1、立案决定权。

2、调查取证权。

2.开庭审理权。

3.主持调解权。

5.判决、裁定权。

6.强制执行权。

除上述职权以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行使相应的职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诸如裁定先予执行、进行财产保全以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等。

第二节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法院对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就是民事诉讼中所称的法院主管,也即确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和权限。

二、法院对民事案件主管

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

如债权债务纠纷、租赁纠纷引起的案件等。

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案件。

如离婚案件、追索抚育费案件等。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产生的案件。

如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等。

4.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时,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特殊类型案件。

第三节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组织

一、概说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法院行使,但法院审理具体的民事案件又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实现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民事审判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两种审判组织形式;

合议制与独任制。

二、审判组织的形式

(一)独任制

独任制由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其适用范围如下:

1.适用的案件。

独任制只能用于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及一般非讼案件。

2.适用的法院。

独任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

3.适用的审级。

独任制只适用于审理一审民事案件。

4.适用独任制组织形式,只能由人民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独任审判。

(二)合议制

实行合议制审判组织形式,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且在不同的审判阶段,合议庭的组成形式各不相同。

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合议庭的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2.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

《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3.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对于发回重审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且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原来是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陪审制

陪审制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公众代表参与对案件审判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中实行陪审制,但对这一制度在审判组织中的适用做了限制性的规定。

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审判的陪审制度主要具有两项功能:

其一,为社会分享审判权力提供途径,并因此使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其二,在审判组织中产生内在的制约与配合效果,陪审员作为公众中的一员直接参与法律的执行,从理念上讲代表公众的意志,在诉讼中不仅考虑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而且比法官更注意当时社会的一般行为和道德标准,弥补了法条的不足。

四、审判人员的回避

回避是为了保证审判组织对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项审判制度。

其内容是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

现行法律规定适用回避的对象有: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是:

(1)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回避的方式是当事人申请和有关人员自行回避。

[复习思考题]

1.简述民事审判权的主要特征。

思考提示:

首先明白民事审判权的概念,然后从民事审判权的法律特征方面进行分析。

2.简述民事审判权的具体形态。

从民事审判权的立案审查权、诉讼指挥权、释明权、调查取证权、案件裁判权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3.简述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在了解独任制概念的基础上,主要从适用的案件范围、法院范围、审级以及人员范围等方面进行思考。

4.合议制的组成形式有哪些?

合议庭的组成因审理程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因此,可从一审、二审以及重审、再审等几个方面分析。

第六章管辖

第一节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权限的制度。

它从纵、横两个方面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关于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问题。

管辖与民事诉讼主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管辖制度赋予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个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称为管辖权。

赋予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称为级别管辖权。

赋予各个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第一审案件的权限,称为地域管辖权。

一个法院对一个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必须是级别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统一。

二、确立管辖原则

1.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

1.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2.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业务负担的均衡性。

3.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5.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三、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1,以管辖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标准,管辖可以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以管辖规定是否属于强制规范为标准,管辖可以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管辖可以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管辖的种类,是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类别。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种类有: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第二节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概述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解决的是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问题,属于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纵向分工。

民事诉讼法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是:

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简繁程度和案件的影响大小。

除诉讼标的额大小因素之外的其他疑难因素,在法院审查起诉时能够确定的,也应当同时考虑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除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两类案件:

1。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三节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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